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思考

時間:2022-03-05 02: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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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思考

【摘要】新婚姻法的三部司法解釋中占比較大的內容為夫妻婚姻財產制,其在一定程度上論述了法律范疇內夫妻財產關系。因此,本文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為依據,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與夫妻財產關系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深入探究,并詳細論述了基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修正方案,以便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制度穩定運行提供一定借鑒。

【關鍵詞】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財產關系

新婚姻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關鍵組成,也是社會民眾婚姻問題解決的主要依據。而新婚姻法中的司法解釋為我國新婚姻法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了保障。相較于舊婚姻法而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于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了重新界定,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締結婚姻關系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的權益,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規范要求進行深入探究非常必要。

一、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概述

夫妻財產關系從本質上而言主要指婚姻關系締結雙方在財產方面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財產關系因婚姻關系締結為產生點,以婚姻關系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或雙方死亡為終止點①。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主要實施婚姻關系締結雙方地位平等的社會主義夫妻財產關系制度,與夫妻財產關系相關的制度主要有夫妻間財產繼承權、夫妻間撫養義務、夫妻財產制度等。

二、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界定主旨闡述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主要對象涵蓋了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及其各自父母的關系。由于多數情況下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權利、義務客體為固定資產,具體司法實務處理復雜程度較高。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注重以締結婚姻關系雙方財產關系公平、平等為前提,嚴格執行不動資產登記制度,為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父母間財產流動維護提供了依據。(一)夫妻雙方財產關系自由。在現今社會發展進程中,自由是人身權利保障的關鍵,而婚姻關系締結后夫妻財產關系自由也是社會關系建立的前提。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建立初期可以通過協商,根據自身意愿進行財產關系劃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對共同財產自由分割權利。同時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出,在婚姻關系締結后男女雙方父母在其婚姻構建的基礎上購買的不動產所支付資金,除一方父母認定房產購置屬于締結夫妻關系男女一方的情形外,均為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共同贈與。基于此,在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協議登記解除婚姻關系后,若一方在婚姻關系解除訴訟中撤除訴訟,司法機構則可以將以往財產劃分協議廢除。并根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情況,對其共有財產進行等價值分割②。由上述條例可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運行,對房產購置者權益進行了全方位維護,也為登記解除婚姻關系期間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財產自由劃分權利提供了保障。(二)夫妻雙方財產關系公平達到婚姻關系締結雙方財產事務處理的公平正義,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實現的主要目標,其可以為婚姻法律體系構建公平性彰顯提供依據③。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公平原則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確立的主要原則,可以在現實環境中保障夫妻財產關系界定、處理公允性。如在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男女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用繳納,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司法機構支持男方或女方要求將兩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繳納養老保險作為共同財產劃分。同時考慮到我國以往婚姻關系中存在較為頻繁的男主外、女主內情況,導致自愿成為家庭婦女的女性沒有工作機會,類似專職家庭事務的勞動貢獻也無法獲得養老保險金積累。針對上述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傳統婚姻家庭工作劃分模式進行了細化規定,并對現實環境婚姻關系締結過程中專職家庭事務從事者與外出工作者貢獻值進行了恰當分配,為婚姻關系締結男女雙方財產關系公平正義性維護提供了有效支持。(三)夫妻雙方財產關系平等。社會經濟形態的不斷變化對我國民事法律環境造成了較大影響,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確立修訂過程中也推動制度形式平等向現實實質平等轉化。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得對任意一方開放財產分割。即在婚姻關系解除前期,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共同所有財產劃分④。這一政策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財產關系的平等性。同時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締結婚姻關系一方可以向當地司法機構遞交申請,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恰當劃分。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拒絕承擔撫養患有重大疾病的另外一方的情況,或者締結婚姻關系一方通過變賣、損壞、轉移等手段,對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共有財產造成情節嚴重的毀損行為。上述條款的執行,在一定程度上為特殊情況下弱勢群體權益提供了保障。

三、基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完善方案

(一)強化財產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雖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婚期財產約定價值進行了適當判定,但是對約定終止、約定形式、約定時間沒有進行詳細闡述。再加上知識能力、智力投資、人力資本等無形財產規定缺失,導致婚姻關系解除期間財產分割無法體現男女平等及婦女財產權益保護原則。針對這一問題,一方面,針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締結婚姻關系雙方就共有財產約定形式、約定終止時間內容缺失導致的雙方約定形式化情況,可以進一步拓展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知識宣傳范圍,并設立專門的調查管制小組,為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財產約定提供處理保障。同時以婚姻關系締結前期登記、公證、備案為重點,進一步完善締結婚姻關系雙方登記制度及協議婚姻關系解除規定。另一方面,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締結婚姻關系雙方共有財產用于一方深造、學業等情況,應依據時代特征,對家庭勞動、人力資本、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地位進行清晰設置。特別是家庭勞動,由于其多由女方承擔,且對家庭事務周轉具有重要作用,應以維護弱勢群體地位為目標,對家務勞動價值進行重新衡量。(二)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在我國現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由于工作與照顧子女、或者從事其他家務勞動男女雙方勞動價值認定科學依據缺失,再加上照顧子女一方與另一方婚姻關系解除后經濟來源斷裂,單一金錢補償,并不能精準衡量機會成本、發展機遇、付出價值間差異。針對這一情況,可以對現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與婚姻關系締結雙方主張的舉證責任,進行進一步細化完善。即以締結婚姻關系雙方契約關系、信任關系為入手點,對弱勢一方與強勢一方財產狀況進行強化分析。以此為依據,結合現行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受害者及弱勢群體保護條款進行適當修訂,如妨礙財產分割的處罰等級、妨礙行為的合理解釋等。(三)優化財產核算方案。在我國現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沒有最大程度體現救濟原則,在婚姻關系解除前期一方仍然會尋找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存在的漏洞,進行財產轉移,再加上我國民眾法律意識的缺失及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過錯賠償、分居制度規定的缺失,導致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及補償方案不夠先進。基于此,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過錯賠償、分居制度規定制定的基礎上,可以強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與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共有財產計算內容宣傳,提高婚姻關系締結男女雙方在共有財產計算方面的規范程度,為婚姻關系解除或者財產糾紛、共有債務調查取證工作效率提升提供依據。同時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范疇內夫妻關系締結雙方財產計算分割監督機制進行進一步完善,通過專門的司法監督,可以提高婚姻關系締結男女雙方財產分割規范合理性。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婚姻家庭中,財產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夫妻財產也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資源。因此,面對商品經濟發展環境中人們不斷覺醒的財產權利意識,可以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運行的基礎上,以法律規定范疇內夫妻財產制為主體,以夫妻財產關系恰當界定為切入點,全面貫徹落實夫妻人格平等、人格獨立,強化推進我國婚姻法中夫妻財產維護法律體系確立完善,以便最大限度降低婚姻關系解除或者締結階段存在的財產爭議。

注釋:

①薛毅,張夢銀,王璐瑤.新婚姻法的倫理性分析——以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為例[J].法制與社會,2016(17):100-101.

②劉亞杰.我國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J].職工法律天地:下,2016(1):104-104.

③廖軍予.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探究[J].法制博覽,2016(3):55-58.

④鄭菁.淺析新婚姻法解釋下的夫妻財產制度[J].法制博覽,2016(29):23-23.

作者:陳建彬 單位:廣東理正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