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民主制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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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民主制度論文

一、憲法民主制度

憲法與民主制度是緊密相關。民主是憲法產生的前提和內容,憲法是民主的確認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都有法律,但沒有憲法。因為它們實行的是赤裸裸的奴隸主或封建君主專政,根本沒有什么民主可言,當然也就不可能有憲法。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勢力的斗爭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和建立“民主共和國”的方案,吸引了廣大工農群眾參加反對封建制度的斗爭,取得了勝利,爭得了民主。為了防止封建勢力復辟,鞏固革命勝利的成果,資產階級用法律形式把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與之相適應的民主制度固定下來,這就是資產階級的憲法。

資產階級最早的憲法產生于英國,但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的第一部憲法。同志說:“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搞起來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

無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爭得民主之后,也頒布了自己的憲法,確認革命勝利的成果,使無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世界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憲法是1918年的蘇俄憲法。

近代各國民主制度的原則,大都詳載于憲法。資產階級憲法是對資產階級政治統治和實現這種統治的重要形式如議會制、分權制、政黨制、選舉制、法治等的確認;社會主義憲法是對無產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和實現這種地位的主要形式如人民代表制、民主集中制、無產階級政黨領導制、社會主義選舉制和社會主義法治等的確認。

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主要包括國體和政體兩個方面以及體現這兩方面內容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機構組織及活動的原則。縱觀古今中外,民主的形式主要是兩種:一種是直接民主,即公民直接參政、議政,決定國家大事;另一種是間接民主,即公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來行使權力,這是一種代議制民主,它是民主政體普遍采取的形式。近代代議制民主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中創造的,成為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核心。由于實行代議制,就使民主不再為地域和人口所限,使那些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也有了實行民主政治的可能。這顯然是人類政治文明的一個進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揭露和批判資本主義制度本質

時,并沒有否定代議制機構這種形式。

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中,遵循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繼承和發展了巴黎公社和蘇維埃的經驗,也研究和借鑒了資本主義議會制的一些經驗和做法,根據中國的國情,先后經歷了農民協會制度(1921年夏~——1927年6月)、工農兵代表會議制度(井崗山時期,1927年9月——1933年)、參議會制度(1937年~——1945年)、人民代表會議制度(1945年日本投降——1949年)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等五種不同的形態,創造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種政權組織形式。這種制度是伴隨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革命而初創,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發展而建立、發展的。

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備制定憲法的必要條件,所以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了新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即1954年憲法。這部憲法是同志親自主持起草的,貫穿了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它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憲法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至此,我國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這是加強人民政權建設的重大步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同志說,這是中國人民流血犧牲,為民主奮斗,歷數十年之久才得到的偉大勝利。

1954年憲法頒布后的最初三年,實施的情況是好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認真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審查批準了“一五”計劃和年度經濟計劃、預算,決定了綜合治理黃河的方案等,在國家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爭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干擾,憲法的實施受到影響,人大工作也難以開展,處于一種“徒有虛名,而無其實”的狀態。到1966年“”開始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被停止活動,地方人大則被所。謂的臨時權力機構“革命委員會”所取代。1975年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是在國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況下制定的,所以很不完善,比1954年憲法是個倒退。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是在“”剛剛結束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制定的,也帶有明顯的局限性,盡管經過1979年、1980年兩次局部修改,但總體上仍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即現行憲法,名義上是新中國第四部憲法,實際可以說是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是繼承了1954年憲法的優良傳統,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適應我國新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要求而制定的。鄧小平同志親自指導了這部憲法的起草工作,許多重大問題都是在他主持下研究確定的。它充分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1982年憲法和在此前后制定與修改的選舉法、組織法等法律,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對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規定,包括改革和完善選舉制度;

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和加強它的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改變農村政社合一的體制,設立鄉政權等。所有這些規定,對于加強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建設和工作,健全國家體制,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三、我國憲法關于人民代表大會性質和地位的規定,

現行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指的我們國家的國體,即國家的性質。

現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指的我們國家政權的權力來源和組織形式。它是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相適應的。在這種

政權組織形式、政權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處于基礎和中心的地位,所以用人民代表大會來命名這種政權組織形式、政權制度是恰當的。

現行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是指的我國國家機構組成和活動的根本原則,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這些規定,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系,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主要是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系,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和相互關系等。

現行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則具體規定了各個國家機關的地位、職權和相互關系。它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作為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

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涵義

(一)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來自人民,是人民的公仆。這是憲法的一條根本原則,需要從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來認識。

(二)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是什么關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是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的,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縣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首要特征。這種選舉,實質上是一種權力委托,即人民把屬于自己的權力委托給自己選出的代表,由這些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去行使國家權力。這表明,人民代表大會的權“采源于人民,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必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去行使權力,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不稱職的代表。

(三)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是什么關系?一般說,國家機關由三部分組成,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是三權分立制度,這三個國家機關是平行的,彼此互相制衡。我們國家則不同,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三個國家機關不是平行的,而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這幾個國家機關必須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決不能違背或脫離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管理國家的權力機關,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分別由政府、法院、檢察院去行使。這就是說,人民通過選舉把國家權力委托給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國家權力時,又把這些權力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權力(主要是立法、監督、決定重大問題和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它直接行使;另一部分權力則通過組織其他國家機關和制定憲法、法律,授予其他國家機關去行使。這說明,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系,是產生與被產生的關系,決定與執行的關系,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四)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是什么關系?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不搞聯邦制,更不搞邦聯,整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一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個中央人民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地方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地方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各行政區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都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同時,在堅持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合理地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責權限,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中央人民政府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領導,保證法津、政令的有效實施。而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則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是法律上的監督關系,業務上的指導關系和工作上的聯系關系。這樣規定有利于地方各級人大行使權力,因地制宜地決定重大伺

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五)人民代表大會是集體行使職權,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它是從內容到形式最能夠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國家機構。在審議議案時,充分發揚民主,代表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包括不同的意見、批評的意見,而決定問題時,每位代表都只有一票的權利。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討論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討論決定,而不是由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樣就能夠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弄清了以上幾點,我們對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就可以有一個清晰的理解。那么,人民代表大會是個什么樣的機關呢?

首先,它是國家權力機關。這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性質。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它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法律和決定國家的重大問題,然后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負責貫徹執行,并接受人大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就是這樣能夠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并能夠監督其實施的國家權力機關。有人把人大及其常委會看成是群眾團體,或把它看成是與政協同樣性質的機關,這是不對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政權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這是與政府和群眾團體不同的。有人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說成是立法機關,也不全面。雖說立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職能,但它不僅僅是立法,還有其

他一些職能b還有的同志認為,人大不如政府重要。這是一種誤解。憲法規定,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怎么能說國家權力機關不如它的執行機關重要呢?我們需要一個強大的政府,但政府只有以人民代表大會為依靠才能強大。所以不好說誰重要誰不重要,而應當說,我們國家政權機關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都是重要的,缺少哪一個,國家機器都不能正常運轉。還有的同志說,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一種會議,開會也不過是走走形式而已。這也是一種誤解。如上所說,人民代表大會是個國家政權機關,而且是國家權力機關,不是一種會議。它行使職權主要是通過舉行會議的方式來進

行的,但不能把行使職權的方式與它的性質混為一談。近20多年來,我們國家每年舉行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國家的重大問題,決不僅僅是走形式,而是有實質的內容。我看,至少有以下作用和意義:一是有利于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通過代表們的認真審議,可以使作出的決議、決定更加完善,切實可行。二是有利于國家機關的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開展批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國家機關是個促進,是個動力。三是有利于把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而且,經過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決議、決定,才能對各個國家機關和全體人民有約束力。開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國際上也樹立了我們國家良好的

形象。它表明我國是真正由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當然,如何開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還有許多需要研究和改進的地方,但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是公認的。

其次,人大及其常委會遏是一個工作機關和民意機關b憲法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的職責。就人民代表大會來說,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審議決定國家的或地方的重大問題,這就要事先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廣泛地聽取、搜集和整理各方面的意見,在審議時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使作出的決策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大量的經常性的工作需要它的常委會去做,工作是相當繁重的。所以,彭真同志說,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權力機關,也是工作機關,不是“養老院”,不是“清談清談”、“建議建議”,而是依法行使權力,進行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是一個民意機關,正如同志指出的,它應當成為聯系群眾、反映民意、解決予盾的主要民主渠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大及其常委會只有成為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的工作機關和反映群眾意見的民意機關,才能成為真正的國家權力機關。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明確,就是我們講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就我們國家的政權體制而言的。我們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的執政地位是通過黨對政權機關的領導來實現的。因此,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接受黨的領導,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這不是說黨可以代替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權力,也不能把黨委同人大的關系簡單地理解為組織上的隸屬關系。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組織的領導,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主要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干部。共產黨執政并不排斥人民民主,相反,它是以實現人民民主

為目的的。整個國家是這樣,各級黨的組織也是這樣。同志說,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堅持黨的領導與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是一致的。

現在我們可以認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產生其他國家機關,組成統一協調的國家政權機關體系,行使國家權力,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一種制度,是我國的政體和根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