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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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場體制的孕育成長需要憲政制度的協調配合。將視野局限于政治憲法、過于注重定性分析的傳統憲法學理論顯然不能適應經濟建設與憲政建設同步發展的要求。在西方學術界,正式將經濟學和法學結合起來研究的努力,始于本世紀20年代的制度經濟學;到70年代美國法學家波斯納吸收經濟學家科斯等人的成果,創立了法律經濟學;從憲法的角度研究經濟發展,把經濟學與憲法學聯系起來研究,則始于以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仡檻椃▽W與經濟學理論交融的歷史,有助于憲法學關注經濟憲法,借鑒經濟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憲法問題,實況憲法學研究領域的拓展與研究方法的更新,走向經濟憲法學。
關鍵詞:憲法學,經濟憲法,經濟學
經濟學關注政治、法律問題,法學注重相關經濟因素,是一個由來已久的學術傳統。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緊密關聯,學科理論高度綜合化的條件下,總結法學、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交融的歷史過程,對于更新憲法學理論與方法,實現經濟憲法學理論創新,是很有意義的。
一、法學與經濟學交匯中的憲法理論
把政治、法律和經濟聯系起來思考的最初嘗試,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和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亞當。斯密率先結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經濟發展,從而開創了古典政治經濟學[1]。美國實用主義法學家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世紀末曾預言:未來的法律屬于研究統計學和經濟學的人們[2]。這些早期探索已經昭示著法學、憲法學與經濟學交融的前景。
在法學與經濟學相互融合的過程中,經濟學家在研究領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當了理論先導。法學家則提供陣地扮演了組織者的角色,并將兩個學科的結合引向系統化。
(一)舊制度經濟學的領域拓展
20世紀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世界經濟大蕭條,全面暴露了市場體制的缺陷,動搖了人們對“看不見的手”的信念。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使經濟活動與法律事務的關系更加密切,經濟學開始向法學滲透,形成了以美國經濟學家康芒斯等為代表的制度經濟學。
制度經濟學主張“法制居先于經濟”,明確地將財產權和法律制度納入經濟學范圍,憲法在其中也受到重視。康芒斯認為,法院對經濟利益沖突的調節“系根據憲法上關于合法程序、保護財產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這幾方面的條款來行動的”,制度經濟學試圖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經濟學里面,或能配合美國司法機構所采取的這種根據憲法的路線”[3].制度經濟學雖然通過把憲法和法律納入經濟學范圍實現了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拓展,但由于未能更新研究方法。以致法律與經濟的結合顯得隨意而松散,憲法問題也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二)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更新
根據研究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新經濟學方法的任務。是由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學派完成的。1960年科斯在《法與經濟學雜志》發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提出后來被稱為“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如果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則權利的界定對經濟效率沒有影響;但事實上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因而權利的初始界定必然影響經濟制度的運行的效率[4].新制度經濟學以交易費用為理論基礎,以財產權為邏輯起點,全面考察制度安排與資源配置效率的關系,為對法律制度進行經濟分析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框架,更新了經濟學研究方法。該學派對憲法與政治已有一些探討,以道格拉斯。諾斯和哈羅德。德姆塞茨的分析最有代表性。
諾斯在研究制度變遷時十分注重作為基本制度規則的憲法,認為憲法的“目的是通過界定產權和強權控制的基本結構使統治者的效用最大化”[5].其目標是:建立財富與收入分配方式;為競爭界定一個保護體制;設立執法體制的框架以減少經濟部門中的交易費用。諾斯指出:“離開產權,人們很難對國家作出有效的分析。”[6]他運用產權理淪研究國家,提出了“新古典國家理論”,認為國家決定產權結構,因而應對產權結構造成的經濟增長、衰退或停滯負責。國家有三個特征:一是為取得收入而提供“保護”和“服務”作為交換;二是為使收入最大化而為每個不同的集團設置不同的產權;三是面對其他國家或國內潛在統治者的競爭。因而國家有雙重目的,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使社會總產值最大化以增加國家稅收。這兩個目的之間的矛盾、沖突和對抗,就成為國家興衰的原因。
德姆塞茨用科斯定律研究民主政治,指出:“當政治競爭的功能完好無缺時,個人對從事政治活動的偏好不再與民主制度有較大的關系”[7].但是,了解政治和候選人情況需要信息費用,投票者個人不能決定政治結果,因而不愿進行政治投資。所以民主是不完全的,其中“少數人有權力去影響政治結果”[8]。這就為政黨、政治投機、利益集團和政治壟斷提供了一種解釋。但新制度經濟學忽視法律的自身價值,把研究的側重點放在財產法、契約法和侵權法方面,對憲法的研究顯得粗略。正如美國國際開發署經濟政策與制度發展問題專家諾曼。尼稱爾森所說:“憲法秩序還是制度分析中關于運行改進的對策中最不清晰的一塊。”[9]
(三)法律經濟學對憲法的經濟分析
與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幾乎同時出現的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直接導源于實用主義法學,其重要傾向之一就是“強調經濟學”[10]。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為法律專業的學生開設經濟學課程,聘請經濟學家執教。1958年,經濟學家迪萊克特教授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創辦《法與經濟學雜志》,從而為新制度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的產生創造了條件。
但是,直到70年代以前,法學家們在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領域并無很大的理論建樹。1973年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波斯納的巨著《法律的經濟分析》問世,才從根本上改變了局面,標志著法學與經濟學進入了全面系統化的雙向融合階段。波斯納的經濟分析不僅包括了普通法中的財產法、契約法、侵權法和刑法,也包括了政府調節市場、商業組織與金融市場、收入與財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以及程序法,憲法和聯邦制也成為經濟分析的對象,從而形成了法律經濟學的龐大體系。
在對憲法所作的經濟分析中。波斯納認為:“憲法解釋比一般法規的解釋更靈活這條原則,表明變更憲法的成本要高于變更一般法規的成本?!保?1]憲法在州與聯邦之間、聯邦政府內部分權,是為了提高改變憲法條文的成本,而對個人權利的憲法保護與此不同,是為了增加剝奪權利的成本。在談及普選制、代議制和分權制時,波斯納認為,對任何群體選舉權的剝奪都會引起該群體的財富向選舉中實力強大的集團再分配,選舉權的普及將增加財富再分配的難度;由于昂貴的信息費用使民眾通過直接民主形式不可能作出明智的決策,代議制可以節省信息費用:“分權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對國家強制性權力的壟斷”[12],這種壟斷形式的成本可能高于其他一切壟斷形式。此外,波斯納還就經濟正當程序、聯邦制的經濟屬性、種族歧視、思想市場等憲法問題作了專章闡釋,頗有新意。
以波斯納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學對憲法問題的分析雖然比新制度經濟學更加具體深入,但仍談
不上全面、系統和深刻的研究。而且,波斯納以財富最大化目標和效率價值取代憲法的其他重要價值,因而據此得出了一些錯誤的結論。如在種族歧視問題上,波斯納針對著名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一案提出,法院應該要求南部各州為黑人教育提供更多經費作為保留學校種族隔離的條件。從而把種族歧視視為可以通過支付一定成本后,如何阻止它為了少數人的利益運用其經濟和政治權力損害公眾?“[13]
對此,公共選擇派的答案有兩個:其一是從政治上回歸18、19世紀的立憲主義立場。布坎南聲稱,自己的理論是“18、19世紀傳統智慧精華部分的表達和再現[14]”。公共選擇以社會契約論和個人主義為政治信條。崇尚民主、平等、自由、公平和個人權利的憲法價值觀,認為憲法須適應民主的要求,民主應有憲法保障。其二是,從經濟上復興亞當。斯密倡導收支平衡的政治經濟學傳統,把“限權政府”的要求重點放在限制政府經濟權力方面。布坎南批評凱恩斯主義把家庭肆意揮霍的愚蠢行為當作國家理財的明智之舉,主張國家和家庭一樣需要節儉和量入為出[15]。因此。公共選擇學派主張制約政府征稅、財政和貨幣方面的權力,實行預算平衡。
公共選擇自60年代出現以來,已經產生了廣泛的實踐和理論影響。自70年代開始,布坎南等人親身參與倡導、草擬和討論憲法修改建議,展開了憲法改革運動,在部分州獲得了成功。到80年代,平衡預算與限制征稅的憲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了里根政府持續的支持,通過了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并被提交國會兩院審議。該草案雖然于1982年秋被國會否決,但它在公眾中的影響仍然長期存在。已有一些州吁請召集制憲會議,考慮限制政府的財政支出。從理論上看。新制度經濟學,法律經濟學的憲法與政治分析乃至一般憲法學和政治學理論,都受到公共;選擇的影響,正統的西方經濟學家也不得不承認它的地位。應當承認,公共選擇學派對憲法價值的重視、對憲法克服政府缺陷的功能分析、對集體行動的研究都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一定的實際意義。但在運用理性經濟人假定和主觀價值論時則走向極端,甚至把公平稅賦與個人或群體脫離共同體的自由聯系起來,則是不可取的。而且,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具有高度的綜合交叉性,包括了財政學、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和憲法學等諸多學科,在內容上相互交錯,并沒有一個完整、系統而一致的“憲法經濟學”體系。
三、挑戰與回應:走向經濟憲法學
經濟學在憲法領域的開拓和滲透,法學對經濟學方法的吸納,已經對傳統憲法學理論形成挑戰。憲法學不得不面對挑戰。創新理論,走向經濟憲法學。
(一)憲法學對經濟研究的初步嘗試
有人考證,“經濟憲法”問題是由德國憲法學家F.伯姆最先提出的。目前,在德國、法國、美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經濟憲法”已經成為學者們公認的憲法學范疇,并受到專門的研究,經濟憲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框架正在形成[16]。
在我國,憲法學理論一向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而馬克思主義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觀點就是經濟的觀點,對憲法的經濟研究本應成為我國憲法理論的優勢,但遺憾的是,馬克思主義對憲法的經濟觀被教條化。憲法的經濟研究長期不受重視。直到1992年以后,憲法學界才對憲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恢復罷工自由等與經濟關系最為密切的憲法問題進行探討,有的學者還提出了經濟憲法的概念,開始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憲政和公民權利保障[17]。這些探索顯然是很有價值的,但還只是初步嘗試,總的說來,表現出泛泛而論甚于深入具體思考,感性認識多于理性分析的弱點,尚未進入拓展研究領域、更新研究方法的階段。
(二)經濟憲法學:憲法學的視角轉換、領域拓展和方法更新
首先,要正確估價并利用經濟學與憲法學各自的相對優勢。經濟學面對生產、交換和分配領域內普遍存在的數量關系,成功地將數學工具運用于人類行為與制度分析,因而“獲得了其他社會科學無與倫比的技術上的優勢”[18]。經濟學利用這種優勢完善了實證分析方法。構造許多理論分析模型,因而得以向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擴張、滲透和入侵,人們形象地稱之為“經濟學的帝國主義”。有趣的是,“經濟學的帝國主義”傾向在部分法學家身上表現得比經濟學家明顯得多。這些法學家不僅全面采信經濟學,而且以效率概念取代正義概念,試圖把傳統的法律概念從法學中剔除掉,波斯納代表了這一極端。另一方面,“不少傳統的法學家瞧不起分析法律的經濟學家的工作,卻又因之忐忑不安。他們常常還沒有弄懂經濟的方法就試圖反駁經濟方法”[19]。著名法學家德沃金代表下全面否定經濟分析的另一極端,[20]他的“法律帝國”與波斯納的“經濟帝國主義”適成對照。
筆者認為,對經濟學在技術與方法上的優勢視而不見。簡單拒絕它們對憲法的分析價值,或者全面采信經濟學來替代憲法學,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可能使憲法學喪失自己的陣地,失去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力;后者忽視憲法價值,終將削弱憲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節能力。因此,經濟憲法學應當正視經濟學在研究方法和技術上的優勢,并予以吸收和采納,使憲法學面向憲政建設、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實踐,研究社會經濟關系的憲法調整,擺脫單純的條文注釋和把目光盯在書面憲法上的局限性。同時,憲法作為根本法,是法律價值的集中體現,系統地確認了秩序、公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權等法律的基本價值,憲法學在對這些價值的規范研究方面具有優勢。應繼續拓展和深化這種研究,弘揚憲法的理想??梢哉f,經濟憲法學就是要在堅持憲法理想的前提下,促使憲法學的視角從書面憲法向現實憲法轉變。
其次,拓展憲法學的研究領域,在市場、個人與國家的動態關系中把握憲法。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市場與民主的聯系,從多方面估量,乃是一個驚人的歷史事實[21]。同樣,平等、自由、人權、法治既不是個人主觀愿望的結果,也不是來自政府掌權者的恩賜,而是內生于市場的價值機制、競爭機制的供求規律之中。不理解市場經濟與憲法的關系,就不能理解市場,也不能理解憲法。
布坎南曾把當代社會面臨的挑戰說成是政治和制度方面而不是經濟方面的挑戰,是不全面的。美國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林德布洛姆的看法更為中肯,他說:“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經濟性的,而大部分經濟亦是政治性的。[22]傳統憲法學理論把憲法視為公法,憲法學眼中只有政治憲法,應當說是片面的。事實上,憲法不僅授予并制約公共權利,同時也確認、保障并限制私人權利,我們只能把憲法視為一切法律的母法。
因此,在經濟學把政治、憲法作為自己研究領域的同時,憲法學也應向經濟方面拓展。研究市場關系、市場機制及其對憲法的影響,形成經濟憲法的理論。
再次,更新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傳統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單一而片面,只講定性分析和規范分析,忽視定量分析和實證分析,定性分析被簡化為揭示憲法的階級性,規范分析被局限于憲法條文注釋,因而難以說明復雜的憲法現象。
經濟憲法學應繼承和發展憲法學的現有研究方法,同時采納經濟學提供的新的研究方法與技術。定性分析應從憲法多層次的屬性著眼,說明憲法的經濟屬性以及經濟屬性與法律屬性和政治屬性的關系,階級性只是政治屬性的一個重要方面。憲法領域也存在著大量的數量關系,選舉制度、個人與集體、重大利益與一般利益等等都需要進行定量分析。經濟憲法學應從經濟學中借鑒定量分析的方法與技巧。在運用規范分析方法時,應摒棄簡單的條文注釋。在對憲法現象進行價值判斷時,必須把憲法價值與市場經濟的機制聯系起來分析。同時。憲法具有特定的經濟功能,能夠對經濟增長作出貢獻,憲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要運用實證分析方法來說明。實證方法不等于實證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勢頭在當代已開始衰退。但實證分析方法并不因此而喪失其運用價值。此外,經濟憲法學應廣泛運用經濟學的理性經濟人、資源的稀缺性和外部效應等基本假定,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等經濟學基本方法。以及效率價值,全面研究憲法及其與經濟的關系,著重考察經濟制度、經濟權利和經濟權力等經濟憲法現象。
總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依法治國,必須注重憲政建設,在理論上“注重對憲法進行經濟學論證或者說對經濟進行憲法學論證”[23]。經濟學與憲法學對各自研究領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使它們之間的相互滲透、交叉與融合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經濟憲法學的產生乃是這一歷史過程的邏輯結果,是憲法學對經濟學挑戰的積極回應。
注解: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39、240頁;巫寶三主編:《中國經濟思想史資料選輯》(先秦部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2][美]戈爾?。骸?1世紀美國法理學與法哲學》,《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春季號。
[3][美]康芒斯:《制度經濟學》(上冊),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9頁。
[4]參見[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論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一24頁。
[5][6][美]道格拉斯。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第229、21頁。
[7][8][美]德姆塞茨:《競爭的經濟、法律和政治維度》,上海三聯書店1992年版,第50、55頁。
[9][美]V.奧斯特羅姆、D.菲尼、H.皮希特編:《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13頁。
[10][美]戈爾丁:《21世紀美國法理學與法哲學》,《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春季號。
[11][12]RichardB.Posner,EconomicAnalysis,Little,BrownandCompany,1986,P58l一583.
[13]RicharB.Mekenzic,ConstitutionalEconomics,PrefacebyEdwinJ.Feulner,Jr.,Lexington,1984.
[14]James.M.Buchanan,ConstitutionalEconomic,()xford,1991,P43.
[15]參見[美]布坎南:《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0—184頁。
[16]參見徐秀義、韓大元:《憲法學原理》(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6頁。
[17]參見許崇德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頁;拙作:《平等、自由和公民權利的經濟觀》,《法律科學》1995年第5期;鄒平學:《憲政的經濟功能初探》,《法律科學》1996年第2期。
[18][19][美]羅伯特·考持、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11頁。
[20]SeeRDworking,WhyEfficiency?AResponsetoProfessorCallabresiandPosner,HofstraLawReview563(1980);參見朱景文:《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挑戰》,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頁。
[21][美]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政治與市場》,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1994年版,第4頁。
[22][美]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政治與市場》,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頁。
[23]文正邦主編:《走向2l世紀的中國法學》,重慶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