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原文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25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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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原文問題論文

童之偉先生的《我國憲法原文與修正案的組合問題》(《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對各國憲法原文和修正案之間的組合方式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并且對我國自從1988年修憲以來,一直沒有確定憲法原文與修正案之間的組合方式,提出了批評和建議,認為應該以下次修憲為契機,確定正式的憲法文本,但對于究竟應該采用何種方式以及理由,作出的說明還不足以讓人信服。那么,到底何種組合方式,亦即什么樣的憲法文本才是恰當?shù)?。筆者擬在童之偉先生一文的基礎上談些補充性的見解。

憲法原文與修正案的組合存在多種方式,而且,各種方式也都有利弊。但采取什么方式的關鍵問題在于該國的歷史實踐和法律的規(guī)定,考察我國修改法律的歷史實踐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我國憲法原文和修正案的組合方式應該采取瑞士模式,這種模式筆者稱為替代或者置換的方式:根據(jù)修正案的內(nèi)容,公布新的憲法文本。理由如下:

第一,從我國法律修改的歷史實踐看,無論修改內(nèi)容多或少,大多采取此種方式。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律師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jīng)過國家統(tǒng)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的人員,經(jīng)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guī)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jīng)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茖W歷。”

二、本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進行大規(guī)模修改的法律更是如此,這清楚的反映在《婚姻法》、《著作權(quán)法》、《工會法》、《商標法》等法律文本的修改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改決議和決定成為修正法律的前置工作,而其最終的成果是重新公布的法律文本。在我國構(gòu)成例外的是刑法的修改和憲法的修改。歷次刑法(1997年之后)和憲法(1988年之后)的修正,都沒有規(guī)定修正案與原文的組合方式。但修正案的形式與決定并沒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因此,對于刑法和憲法來說,采取公布新的法律文本的方式不存在問題。

第二,從我國的修憲說明看,也應該采取替代方式。1988年第一次修改憲法并沒有規(guī)定需要公布新的憲法文本,但在1993年的修憲說明中指出,憲法修改,繼續(xù)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同時在出版的文本中按照修正案把原文改過來。1999年的修憲說明再次重申此點(上述內(nèi)容分別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3年第2號和1999年第2號,第74頁和第100頁)。這就意味著需要公布新的憲法文本,由于公布法律的權(quán)威機構(gòu),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沒有按照修憲說明的要求公布新的憲法文本,僅僅公布了修正案,因此,大多數(shù)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憲法文本,并沒有將修改的內(nèi)容替代進去,而是采取公布原文和修正案的方式,將修正案附著于原文之后。出版法律文本較為權(quán)威的機構(gòu),如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等等,都是如此。但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標題題注(1982年通過,根據(jù)1988年和1993年《憲法修正案》修訂-略寫,筆者注),即是以替代的方式組合了憲法原文和修正案。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根據(jù),按蔡定劍博士的介紹,在1993修改憲法時,為避免憲法文本的不統(tǒng)一問題,修憲小組討論了憲法文本的問題,意見是將修正案附在憲法后面,同時將修改后的內(nèi)容改到憲法正文里,大會秘書處據(jù)此印刷了一個標準文本,并授權(quán)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據(jù)此公開出版標準文本(參見蔡定劍:《從憲法文本談修憲方式》,《法學》1999年第12期)。因此,按照修憲說明,應該采取替代的方式,在憲法修正以后,公布新的憲法文本。

第三,從《立法法》的規(guī)定看,更應該采取替代的方式。自從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的立法工作一直沒有統(tǒng)一標準的技術(shù)和程序,2000年《立法法》雖然是遲來的,但對于規(guī)范今后立法的作用毫無疑問是巨大的。雖然憲法的效力高于《立法法》,刑法與《立法法》也處于同一個位階,但如果考慮到《立法法》中純粹作為立法技術(shù)的規(guī)范而言,對刑法,甚至憲法都應當有其指導性和約束性的意義。2000年《立法法》第53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彼^“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其含義不可能指僅僅公布修正案,因為,修改法律的內(nèi)容必須公布,否則無效,這屬于基本常識。那么,其含義應該指公布修正后新的文本。憲法,作為《立法法》的上位法,雖然沒有必要受其約束,但在符合立法技術(shù)規(guī)范的意義上,應考慮以再次修改憲法為契機,公布新的憲法文本也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