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學憲法原理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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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學憲法原理研究論文

憲法解釋學的建立是現代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出發點與基礎,現代憲法學理論與體系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憲法解釋學的發展與完善。從憲法學發展的歷史看,現代憲法學開始于憲法解釋,終止于憲法解釋。從這種意義上講,可以說現代憲法解釋學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發展的基本去向。因此,在探討憲法學理論與體系時需要認真研究憲法解釋的價值,建立科學的解釋原則、程序與方法,以推動憲法學的規范化與生活化,提高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專業化水平,發揮憲法學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功能。

一、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體系

(一)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分支學科

憲法學體系是由不同的知識、理論與規則組成的有機的體系,反映了社會發展進程中人類運用憲法治理國家的基本經驗與智慧。憲法學知識體系通常由憲法學說史、憲法社會學、憲法經濟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哲學、憲法政策學、憲法解釋學等學科構成。在整個的憲法學知識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處于知識體系的核心與基礎的地位,直接影響其他分支學科的發展,為整個憲法學理論的發展提供價值判斷與方法的基礎。憲法學體系的建立與新的分支學科的出現實際上以憲法解釋學的成果為基礎,并為憲政發展的未來提供方向。在考慮憲法學體系與框架時首先需要以解釋學的知識、技術與規則為基礎,把憲法解釋學的經驗作為理論創新的出發點。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的良性互動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活動得到實現的。憲法解釋學不僅作為憲法學體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同時也作為制約和影響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分析憲法學體系時我們需要研究憲法學結構的分析與解釋的功能、憲法社會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經濟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政治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學說史與憲法解釋學、憲法哲學與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與憲法解釋學等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與邏輯關系。[2]

(二)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原理

憲法解釋活動以憲法原理為基礎,并在憲法原理的指導下進行。憲法解釋的實踐為不斷完善憲法原理提供了現實基礎與驗證原理的平臺,構成推動憲法原理不斷發展的動力。憲法解釋學的出發點是憲法本身價值的理解,即什么是憲法,憲法在事實與價值之間如何保持平衡。現代憲法學由不同的原理構成,其中影響憲法學整體發展的基本原理是國家與社會、個人與國家、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文化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關系問題。不同的憲法觀與憲法理論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都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憲法解釋實踐的發展。比如,個人主義與團體主義的協調是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在個人權利保護與團體利益關系上,憲法解釋活動應合理地協調兩者的利益關系,在社會各種沖突中追求利益的平衡。特別是,在解釋基本權利時,在多大程度上認定個人與團體的價值是憲法解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如果在憲法解釋實踐中不能保持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那么有可能破壞憲法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作為法律規范意義上的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解釋的多元化與原理的統一性是憲法體制得到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礎。

二、憲法解釋學的基本框架

憲法解釋學是解釋憲法的理論、規則、知識與方法的一門獨立學科,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研究領域與研究方法,是對憲法現象進行事實與價值判斷的基本依據。憲法解釋學的基本框架涉及的問題主要有:

(一)憲法解釋學建立的基礎

憲法解釋學建立的基礎是:形式意義的憲法與實質意義的憲法的劃分;成文憲法的現實化;憲法理念的確立與憲法權威的存在;立憲主義體制的確立;具備有效地調整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基本體制;憲法學家獨立的理論品格與自由的學術環境的存在等。當憲法規范與現實出現嚴重沖突,憲法作為價值體系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條件下憲法解釋學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為這種環境中憲法的存在只是對憲法規范內容的實證分析,解釋過程與效果受政治的主導性因素,成為一種政治的“注釋”,或者只作為“政治過程法律化的形式”,客觀的規范分析受不規范的政治需求的影響。另外,在憲法解釋學的建立和發展中憲法審判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要素,實質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學一般存在于憲法審判制度的運作過程之中。

(二)憲法解釋的意義

憲法解釋是探求憲法規范客觀內涵的一種活動,其基本的價值趨向是追求解釋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的價值。

憲法解釋的必要性首先取決于憲法規范的結構與特點。憲法規范與憲法條款的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與廣泛性實際上決定了憲法解釋的客觀必要性與空間。這一特點同時決定了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不同性質與功能。由憲法規范的特點所決定,幾乎所有的憲法條款都需要通過憲法解釋的活動做出客觀的說明。

探求憲法規范內涵的意義在于客觀地認識憲法,在具體的憲法問題(憲法事實)中尋求和感受憲法的價值。其實質是: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發現,另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判斷與決定。

通過憲法解釋制度的功能,為憲法運行機制的完善提供基礎,使憲法在持續性與變化中滿足開放性價值的實現要求。

憲法解釋學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有助于維護憲法尊嚴,為及時地解決憲法沖突提供有效的機制。

憲法解釋在一定條件下啟動憲法變遷機制與程序。實際上,憲法變遷的啟動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活動來實現的,具體的社會變遷與特定的憲法解釋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憲法解釋與憲法審判并不是必然對應的關系,有時憲法解釋并不通過憲法審判活動來實現。弄清憲法解釋與憲法審判的關系是正確理解憲法解釋學功能的重要問題。

(三)憲法解釋的性質

在憲法解釋學體系中如何認定憲法解釋的性質是學術界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是憲法解釋學框架中的基本問題。憲法解釋學領域中出現的很多爭議大多數與性質問題有關。如前所述,憲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憲法規范的理念與下位法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發現、判斷與決定憲法規范中隱含的客觀性,實現憲法的理念。

在解釋憲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的問題是,憲法解釋中是否允許存在解釋者的主觀價值。解釋憲法的過程中解釋者能否排斥主觀性,能否不以價值性分析為出發點。多數學者認為,憲法解釋過程中主觀價值判斷是不可避免的,但需要以客觀性制約主觀性,使解釋活動盡可能具有客觀性要素。

在憲法解釋學發展過程中圍繞解釋的主觀性與客觀性主要有三種學說對立:

主觀說認為,憲法解釋是法的發現,不是法的創造。憲法解釋的本質是探求制憲者的意圖(Intention),其理由是:為了保持憲法解釋的中立性,只能依據制憲者意圖來解釋;為了遵循多數決原則和三權分立原則等。對這一觀點的批評意見主要有:在現實的解釋過程中確認制憲者的意圖是比較難的;即使分析制憲者意圖其程度難以把握;當制憲者采用特定概念時難以作出解釋等。

客觀說認為,憲法解釋是一種法的創造,憲法解釋的本質不是“讀”憲法,而是“寫”憲法。其理論基礎是法現實主義與批判法學。

折衷說認為,憲法解釋既具有法發現的性質,同時也具有法創造的性質,不能對憲法解釋的性質作簡單化的理解。其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在憲法解釋中需要作出基本的選擇,而選擇是一種價值的判斷過程。在憲法解釋中有時需要認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權利,需要探求“中心的價值”與規范內容。在憲法解釋中“保守的”價值與“積極、批判”的價值是同時存在的。解釋者應在多元價值的對立中尋求中立的價值。德國的憲法法院在判例中實際上采用了這種折衷說,如認為“在任何法律規范的解釋中起到決定作用的是隱含在規范中的客觀化的立法者的意圖”。

(四)憲法解釋的基本態度: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

在憲法解釋問題上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是兩種對立的態度。司法消極主義的基本觀點是:司法機關在進行違憲審查時要尊重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決定,盡可能抑制違憲判斷。其理論依據是:作為違憲審查根據的憲法規定通常是由抽象的規范組成,其規定的意義難以確認。人們對規范的理解不盡相同,故需要依據民主主義原理由國民本身決定是否違憲,并在下次選舉中重新做出判斷。

司法積極主義的基本主張是:在憲法規范具有抽象性和不透明的情況下,根據“統合法的”的原理,可以積極地對違憲問題做出判斷,可以推翻立法和行政機關的違憲決定。在采用司法積極主義時需要注意把握“原理”與“政策”之間的界限。

(五)憲法解釋的認識論基礎:自然法與憲法解釋的理念

解釋任何憲法條款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認識問題。可能有兩種選擇:一是單純地把憲法解釋理解為實定法,從實證主義角度解釋憲法;二是以自然法精神為基礎,依據憲法優位的規范原理來解釋憲法問題。

憲法解釋中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對立的基礎是自由主義思想體系中的經驗主義與合理主義的對立。

(六)憲法解釋的主體

憲法解釋學體系中解釋主體的設定與具體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主體的合理設定是發揮憲法解釋功能的重要因素。由于憲法解釋體制是在一個國家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條件下形成與發展的。具體憲法解釋主體的設定并不僅僅是憲法解釋技術層面的問題。在憲法解釋理論的研究中我們需要從社會生態學角度綜合地分析不同憲法解釋體制產生的背景與特點。憲法解釋主體是一種多樣化的概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判斷。從憲法解釋的事實與價值關系看,憲法解釋主體主要分為國家機關的憲法解釋、學者的憲法解釋與公民的憲法解釋。

根據憲法解釋價值多元化的要求,國家機關可以不同的形式行使憲法解釋權,實現執行憲法的義務。在國家機關所進行的憲法解釋中憲法審判機關的解釋是具有最終效力的有權解釋,具有約束一切國家機關活動的效力。當某種法律或行為沒有被憲法審判機關宣布為違憲或合憲時,其他國家機關應按照憲法規范的要求進行活動。合憲性推定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與標志。國家機關所進行的憲法解釋中首先需要研究國會憲法解釋權問題,不論憲法上是否規定國會為憲法解釋機關,國會所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實際上就是一種憲法的解釋過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也在一定意義上解釋憲法,行政機關的憲法解釋有時可能成為憲法變遷或憲法修改的內容。司法機關主要是通過司法權的行使解釋憲法。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權存在與運行的前提是憲法解釋活動,即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違憲的法律或規范時,要么依法自行解釋,要么請求具有最終憲法解釋權的機關進行解釋。毫無疑問,在請求解釋的理由中自然包括法官對憲法規范的某種解釋。通過司法活動進行憲法解釋是當代憲法理論發展的基本特點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的形式,不適當地強調憲法解釋過程中的司法的功能有可能導致“法官國家”的狀態。

在憲法解釋主體中憲法學者對推動憲法解釋活動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學者的學說成為法律淵源,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學者的理論雖不能直接成為法律淵源,但在探求法的意義或適用法律時學者的觀點起著非常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憲法解釋過程中憲法學理論成果和價值體系產生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合理的憲法解釋活動是以合理的憲法理論的開發為條件的,并通過學者的具有創新的學術活動確認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和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

在法治社會中公民(國民)是否具有憲法解釋權是值得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從國民的憲法地位看,國民作為政治共同體參與憲法解釋過程,并行使憲法解釋權是無可質疑的。國民參與憲法解釋活動是以社會多元化利益為基礎的,需要從利益多元化角度分析國民的憲法解釋權。除了在憲法和法律上明確國民的憲法解釋權主體外,需要在具體的法律程序上賦予其憲法解釋提議權。

(七)憲法解釋的目的

探討憲法解釋目的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什么進行憲法解釋,通過憲法解釋實現誰的利益。憲法解釋過程中價值判斷是不可避免的,不可能達到完全自由主義的憲法解釋。憲法本身具有的價值開放性要求憲法解釋過程體現一定的價值性。憲法解釋目的的具體構成要素有:

一是憲法解釋中實現多元價值的協調與平衡;

二是通過有說服力的、客觀的憲法解釋及時地解決社會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沖突;

三是通過憲法解釋形成和不斷強化社會成員的共同體意識與價值體系的共識;

四是通過憲法解釋向社會成員普及憲法理念與知識,推進憲法規范的社會化、生活化的進程;

五是通過憲法解釋合理地確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建立多樣化的利益格局。

(七)憲法解釋的標準

憲法解釋是在不同利益主體的價值與理念的沖突與協調中進行的,利益衡量是憲法解釋的出發點與基本形式。在考慮憲法解釋標準時我們需要研究以下幾個原理:

一是憲法內在的原理。主要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解釋,憲法解釋是不斷地揭示和挖掘憲法價值的過程。

二是歷史與政治的原理。憲法解釋是在特定國家環境中進行的,應充分考慮憲法解釋對象的社會環境,從現實的各種利益關系出發選擇合理的解釋方法與內容。

三是社會經濟原理。根據憲法解釋的經濟與社會的要求,確定解釋的規則與內容。在解決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合理地運用憲法解釋權,確立符合社會現實的客觀認識。

四是利益衡量原理。對不同的利益關系進行合理的協調,尋求利益的平衡。

五是統一解釋原理。在解釋憲法條文時,對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綜合分析,并在相關性中進行憲法解釋。

上述憲法解釋原理和各種標準的具體運用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分析各種原理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問題。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著名憲法學家特賴夫教授在《憲法解釋論》一書中提出了超統合解釋理論可能產生的問題。這一問題同時產生了現代憲法解釋學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即憲法解釋在社會變革中并不是萬能的,當社會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憲法解釋似乎失去調整的功能,需要借助于憲法修改權的啟動。另外,如果憲法解釋缺乏必要的程序與規則,有可能成為破壞憲制的因素,需要防范憲法解釋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

憲法解釋的基本框架中還包括憲法解釋的程序、效力等問題。

三、憲法解釋的方法論

在現代憲法解釋學中核心的問題是方法論,即通過采用何種方式解釋憲法。在憲法實踐中憲法解釋的方法論更多地涉及到技術與程序問題,并不一定涉及是否科學的價值判斷問題。

(一)憲法解釋方法論基礎

憲法解釋學體系中方法論問題居于重要的地位,其解釋的水平與發展程度實際上反映了憲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總體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講,成熟的憲法解釋體系是檢驗憲法理論與學說的過程與平臺。構成憲法解釋方法論基礎的主要要素有:憲法理論自身發展的程度;憲法規范社會化的進程與效果;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自然的分工與界限的存在;憲法解釋者的良好的素質與隊伍構成等。迄今為止,作為主流憲法理論對憲法解釋方法論產生影響的主要有:純粹法學說、政治決定主義與整合理論。在不同的憲法發展階段,特定的憲法理論對憲法解釋的實踐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傳統與現代憲法解釋學方法論的基本界限在于憲法理論發展的不同要求。

(二)傳統的憲法解釋方法論

傳統或古典憲法解釋學的方法論是在古典法解釋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代表性的理論是Sa—vigny的法解釋學,即憲法和法律都具有統一的規范體系,在具體的解釋方法上可采用相同的方法論。Fosthoff教授從憲法的角度進一步發展了法解釋學理論,批判了Smend提出的精神科學的憲法解釋理論,認為它超越了憲法解釋本質的界限。其基本理論構成是:憲法和法律具有共同的規范結構;對具有共同法律規范的體系只能采用共同的方法論加以解釋。在他看來,憲法作為法律規范,具有技術性與形式性特征,而形式性是憲法的基本特征,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性方法進行解釋。很顯然,這種解釋理論只關注憲法的形式性特征,忽略了憲法不同于法律的結構性特征。

(三)現代的憲法解釋方法論

現代憲法解釋學是在傳統憲法解釋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映了人們在憲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與思考。現代憲法學理論發展的重要特點是以憲法解釋方法論的演變為基礎的,出現了憲法解釋方法論的不同形式與學說。如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合理主義與歷史主義、合理論與經驗論、形式主義與實質的價值論、系統思考與問題思考等不同形式之間的理論爭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解釋方法有:

(1)精神科學的憲法解釋:憲法解釋以憲法意義與現實為基礎,以精神科學的方法為基礎理解和認識憲法。

(2)問題辨證的憲法解釋:認為研究憲法的思維應當是問題的思維,以辨證的、問題為中心的方式解釋程序,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憲法問題。

(3)多元-過程的憲法解釋:因憲法規范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只能通過解釋得到具體化。在法治國家中,這種解釋本身需要民主的價值。在解釋的過程中應防止主觀的任意性,確立以合意為基礎的民主的內容。

(4)規范構成的憲法解釋:克服存在與當為、現實與規范的二元主義,建立與現代憲法發展相適應的解釋方法。

(5)理性法的憲法解釋:為了保持憲法解釋的合理性與客觀性,在解釋過程中引進各種存在的要素。

(6)目的論的憲法解釋方法:憲法解釋中不能單純考慮基于法條文的文理的、邏輯的解釋,應以現實的認識為基礎,追求共同體指向的共同價值。憲法解釋過程中應盡可能超越主觀的認識,進行具有客觀性的解釋活動。

(7)具體化的憲法解釋:認為憲法解釋是賦予憲法內容與意義的具體化的過程,“憲法解釋本身是一種法的創造性活動”。

憲法解釋方法論具有現實性與開放性,在實踐中不斷得到發展。在建立憲法解釋學框架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關注特定時期解釋方法的更新與完善,尋求科學、合理的憲法解釋方法論體系。

(三)憲法解釋方法論的發展趨勢

目前,在世界憲法學發展過程中憲法解釋方法論問題日益得到學者們的廣泛關注,在憲法實踐中出現了各種新的憲法解釋思路與方法。隨著憲法文化的多元化與憲法理論的多樣化,憲法解釋方法呈現出專門化、程序化與獨立化的趨勢。未來的憲法解釋方法主要圍繞價值與事實、規范與現實、主觀與客觀的相互關系中進行,合理地平衡主觀價值與客觀價值是憲法解釋方法論取得合理性的基礎。另外,在憲法解釋方法論中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解釋方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之間的關系,盡可能以規范體系吸納政治發展的需求。就憲法解釋方法論而言最大的危害是政治需求不受限制地控制解釋過程,盲目地把憲法解釋過程“政治化”。

四、中國憲法解釋學的發展展望

(一)中國憲法解釋學的傳統

在研究和思考中國憲法解釋學體系時我們首先需要分析中國憲法文化背景下解釋學產生與發展的過程。需要分析憲法解釋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知識體系和研究方法,在中國形成的基礎、形式與具體功能發揮的途徑。這一部分可結合中國憲法學說史進行共同研究,以揭示憲法學說形成過程中憲法解釋學的性質與特點。具體的內容有:憲法解釋學與憲法學說史的關系;憲法解釋學理論引進的過程與途徑;憲法解釋學與中國憲政文化的關系;中國憲政背景下憲法解釋的意義;制憲過程中憲法解釋權的安排等。

(二)中國社會轉型與憲法解釋制度發展

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結構處于不斷變化與演變過程之中,舊的法律規則與新的法律規則并存,各種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性與不確定性。由于憲法本身構成社會共同體的價值基礎,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問題首先表現為憲法問題,或者社會的沖突與矛盾反映到憲法體制中,要求通過憲法途徑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社會轉型時期的憲法體制一方面需要適應社會變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其應有的穩定性。在解決社會沖突與矛盾的過程中應合理地選擇對法治環境與憲法體制變動相對小的方式,把社會矛盾盡可能納入到已有的憲法體制內部,依據憲法體制與程序解決問題。在憲法制定、憲法解釋、憲法修改、憲法慣例等多種方式中首先需要選擇的方式是憲法解釋,即以憲法解釋的方法處理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矛盾,盡可能穩定憲法秩序,減少社會關系可能出現的振動。

在中國未來社會發展中憲法解釋是解決社會沖突與矛盾的基本形式,需要給予高度的重視。如前所述,憲法解釋是探求憲法規范內涵的一種活動,其目標在于追求解釋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憲法秩序穩定性價值。一般而言,憲法規范與憲法條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與廣泛性等特點,幾乎所有的憲法條文都需要通過憲法解釋的活動做出說明與解釋。在中國憲法的發展過程中加強憲法解釋,建立科學的憲法解釋學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一方面發現憲法問題,另一方面判斷與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憲法問題;通過經常性的憲法解釋活動,可以統一人們對憲法的認識,以生動、形象的形式普及憲法知識,使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能夠感受憲法的價值,樹立憲法的權威;憲法解釋活動有助于人們在生活中認識憲法、運用憲法,平衡社會多元的利益關系;有助于通過憲法解釋形成社會的共同體意識與共識;有助于合理地確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自1982年憲法頒布實施以來,在解決社會沖突與矛盾的過程中我們主要依賴于憲法修改的方式,沒有啟動過嚴格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權,重“修改型模式”,輕“解釋型模式”是目前我們解決憲法爭議與矛盾的基本思路。產生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

1、在憲法的認識上,重現實政治的需求,對技術性的或程序性的憲法價值缺乏必要的關注,簡單地把憲法解釋學等同于“憲法注釋學”;

2、在憲法運行過程中我們沒有對憲法文本給予必要的關注,缺乏解釋憲法文本的技術與規則;

3、由于憲法規范與訴訟活動是相互脫節的,訴訟中出現的大量憲法問題不能通過憲法解釋活動得到有效的解決;

4、憲法解釋機關沒有認真地履行解釋職權,使憲法解釋權長期處于虛置狀態;

5、由于憲法規范生活化的進程比較緩慢,現實生活對憲法解釋活動提供的動力是非常有限的。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憲法解釋制度在中國憲政發展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客觀上影響了憲法實施過程與效果。因此,建立中國憲法解釋學對于法治國家的建設和憲政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中國憲法解釋學的體系

為了進一步發揮憲法解釋制度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作用,我們有必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憲法解釋理論的研究,關注中國社會現實,努力建立“中國憲法解釋學”,為中國憲法問題的解決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持,使憲法運行過程得到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從某種意義上講,能否建立完善的憲法解釋理論體系是衡量中國憲法學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根據中國憲政的經驗與憲法實施的社會環境,我認為中國憲法學體系可分為三個部分,即憲法解釋理論、憲法解釋制度與憲法解釋程序。憲法解釋理論部分主要研究憲法解釋學基礎、憲法解釋性質、憲法解釋目的、憲法解釋功能等。憲法解釋制度部分涉及到的主要問題是憲法解釋原則、憲法解釋方法、憲法解釋主體、憲法解釋效力等。憲法解釋程序主要涉及憲法解釋提議權、憲法解釋審議程序、憲法解釋通過程序和憲法解釋公布程序等。當然,在建立憲法解釋學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借鑒外國憲法解釋制度運用過程中積累的合理的經驗,同時也要注意從本土資源中發掘有利于解釋中國憲法現象的理論與規則,解決憲法學規定與實際生活之間存在的矛盾,使憲法學成為以中國人的思考方式解決中國憲法現象的理論體系與規則。憲法解釋學是以實踐為基礎的、應用性的知識體系,在學科基礎的確定與具體理論的開發方面既要考慮解釋學中存在的共同原理,同時也要考慮不同憲法文化背景下各國憲法現象的特殊性。因為具體解釋規則是在不同背景下對不同憲法現象進行提煉的基礎上形成的,表現其濃厚的文化色彩。中國憲法解釋學在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應注意社會結構的特殊性和解釋對象的特殊性,努力以中國化的憲法解釋理論為基礎建立中國憲法解釋學。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在傳統的憲法學研究中我們沒有對憲法解釋學在憲法學體系中的基礎性功能給予必要的關注,只是作為一個分支來研究。這種思路實際上造成了我們建立的憲法學體系缺乏實踐基礎和主動適應社會現實的能力,憲法學功能的整體性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