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改論文
時間:2022-08-27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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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頓認為選舉制度和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分權制衡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內容,而選舉制度進而被一些學者看作民主制度的根基。此次全國人大修改選舉法,引入預選、鼓勵競選,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1979年選舉法中對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規定了預選的方式。1986年修改選舉法時取消了預選的規定。1995年再次修改選舉法時,又恢復了間接選舉的預選規定,明確規定預選后仍必須實行差額選舉。但對直接選舉考慮到投票的困難,則沒有恢復預選。關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1995年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選舉法的這一規定幾乎不具備可操作性,例如什么是“充分醞釀、討論、協商”,醞釀討論協商的方式怎樣確定,“較多數”選民如何定義,其意見如何表達等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人大也沒有作出進一步的法律解釋。在選舉實踐中,只是由選區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商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這一過程成為人民代表民主選舉中不民主、不透明,從而易發生黑箱操作的一個階段。“反復醞釀”做得好的標準,是“三上三下”,但醞釀的次數多次反復并不表明這樣醞釀出來的正式候選人名單符合較多數選民的意見,因為沒有像選票那樣的客觀標準,所以很難讓選民信服。而預選制度的優點是體現了程序化、透明度、競爭性、公正性。預選一般采取集中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投票結果的方式。引入預選和鼓勵選舉人宣傳的意義在于把確定性選舉轉變為競爭性選舉,實行競選。
修改選舉法這一基本的選舉規范,將影響到選舉制度的操作和程序。選舉法的修改,應改進立法技藝,注重選舉規范的統一和選舉程序的可操作性問題,所以對于提起預選的條件、預選的過程、預選的計票規則等宜予以詳細、具體的規定,避免出現如以前選舉法中的“較多數選民”、“反復醞釀”等含義模糊的概念。修正案草案把預選的具體程序,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選舉法的具體辦法中規定,未必是恰當的做法,有可能引起新的關于選舉制度的規范、程序和操作的混亂。此前的選舉法曾經被一些地區扭曲為先預選、后等額選舉的不恰當運作,那么此次選舉法修改之后,在沒有違憲審查機制的制度環境下,我們怎樣保障地方具體辦法的規定合乎選舉法修改的精神呢?
總的說來,此次人大修法表現了官方對于民間的善意,是對于民間制度創新的接納和肯定,體現了中國憲政建設進程中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兩種路徑的良性互動,由此形成了新的規范反思機制。這表明人大已經不滿意于過去二十多年的立法理性為中心的立法模式,而開始轉向統籌兼顧立法理性、司法理性和民意訴求等要素的程序理性的立法模式,力求緩和立法的顯規則與社會生活的潛規則之間的沖突,在中國社會的生活中逐漸生成中國人的法律,演化出中國法治秩序的模式。程序理性包括程序性、主體間性、反思性、實踐性、整體性等內容,程序理性的形成,既通過商談和交往,也靠自我反思。人大此次修改選舉法對于選舉實踐問題的重視,表現了人大的程序性和尊重民意的主體間性,表明人大與民意的真實聯結在逐漸增強。
雖然如此,我們看到,此次人大的修法表現出過分的謹慎,這體現在全國人大沒有把民間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改進選區劃分方式方法、進一步縮小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等建議列入議程,沒有給予正面的回應。而事實上,通過基層選舉的適當擴大,鼓勵民眾有序參與公共生活,有助于體現選舉制度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自由原則,培育中國民眾的民主意識,積累中國憲政建設和平轉型的規則和資源。政治需要決斷,失之于專斷和失之于拘謹兩極皆不合明智、中道的政治智慧。就此而言,人大距離轉變為真正的議會還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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