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憲法學思想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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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梁啟超是一位法學家,更是一位憲法學家。他對憲法學的基本問題幾乎都有涉獵。特別是對憲法的三大精神的把握、對國會制度、選舉制度等的研究至為透徹精辟。他深悟憲法的精髓,倡導立憲政治,主張國體與政體無關,注重成文憲法、憲法觀念與憲政現實之間的互動,并以其獨到的見解指導著他的研究和宣傳。他一生致力于追求憲政,對中國的憲政之路有著自己的理解和設計。梁啟超的憲法學思想及其方法,仍有許多值得今人學習和借鑒之處。當然,他也不免會存在著一定的歷史局限性。
「關鍵詞」梁啟超,憲法學,憲政
在中國近代學術史上,梁啟超(1873-1929)是一位高產的、百科全書式的大思想家。他在政治學、法學、經濟學、史學、哲學等領域均有頗深的造詣。僅就法學而言,他在憲法學、國際法學、法理學、法史學等方面也是著述頗豐。本文僅就其在憲法學方面的貢獻作一定的研究。一方面展現梁啟超在憲法學方面的大師風采,一方面學習借鑒其憲法學研究的方法并注意防止其曾經有過的局限。
一、梁啟超在中國憲法學史上的地位
有學者曾將梁啟超定位于中國近代法學的開創者之一、中國近代最杰出的法學家之一。[①]我們認為這種定位是妥當的。而“懂不懂憲法學,是不是致力追求憲政,是一個人能不能成為‘近代法學家’的關鍵,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學與中國近代法學的根本分界所在。”[②]梁啟超在中國憲法學史上具有開創者的地位,他是一位憲法學大家。
“憲法學家”是一個我們現代才出現的名詞,梁啟超其時并未出現。一個人能否成為憲法學家,我們認為,其判斷標準有三:第一,熟悉憲法的制度和理論;第二,能運用憲法學的工具較系統地研究憲法學的問題;第三,有自己明確而精湛的憲法學思想指導其憲法學研究。符合第一、二兩個標準,只能算得上一個憲法專家。有一定的憲法學思想,但又未達到精湛的程度,可能僅能算得上一個憲法學者。只有符合三個標準,才夠得上憲法學家的稱號。
梁啟超對西方憲法的制度和理論的熟識勿庸置疑。他不僅譯介了西方法學大家的憲法學說(如《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等)、撰寫文章介紹西方憲法制度,而且還曾游歷日本、歐洲等地,對西方的憲政實踐有著切身的感受。他全面系統地介紹并研究了憲法的國體、政體、國會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自治制度等,對憲法、制憲權、憲法觀念、權利、自由等問題均有很深刻的把握。其研究在當時是首屈一指的,即使在現在,某些方面也是無所匹敵的。梁啟超的目標就是要建立立憲政治,他不僅深悟權力分立的學說,還能深刻把握憲法的精髓和憲法的精神(后述)。而且還有現代憲法學所著重關注的多數與少數的觀念。這里僅就這最后一點略作說明。梁啟超在1910年主張兩院制國會時,其理由之一就是按照比例選舉一院,各省出相同數目的代表組成另一院,這樣就不至于因為僅照顧到了大省的利益而犧牲小省的利益。“兩者相濟,而適得其平。”[③]再如,在大選舉區與小選舉區制度得失的比較上,梁啟超認為,“小選舉區只能代表多數黨,而大選舉區可以兼代少數黨。”“如此,與國會代表人民之本旨,最為相近,此又大選舉區之優點也。”[④]雖然實行多數政治,但也要保護少數。這種對多數與少數關系的認識還是十分先進的。
二、梁啟超主要的憲法學思想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是,這里所稱的“憲法學思想”與上文憲法學家的第三個標準中所指的憲法學思想略有不同。這里主要是指梁啟超對憲法學的研究及其思想。
(一)論憲法和制憲權
憲法是什么?這是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梁啟超認為,“憲法者,英語為Constitution,其義蓋謂可為國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也。”“近日政治家之通稱,惟有議院之國所定之國典乃稱為憲法。”[⑤]“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大法也。”[⑥]又言,“憲法者何物也?立萬世不易之憲典,而一國之人,無論為君主為官吏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為國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無論出何令,更何法,百變而不許離其宗者也。”[⑦]“憲法之職任,在予政治以永久可循之常軌。”[⑧]
梁啟超認為,各立憲政體國家憲法雖有差異,但大體均有政體、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國會的權力及選舉議員的權利、君主及大統領之制與其權力、法律命令及預算、臣民的權利義務、政府大臣的責任等內容。[⑨]憲法有成典憲法與不典憲法之分。成典憲法、不典憲法“舊稱成文憲法、不文憲法,用語不愜。如彼英國之憲法固有文字非恃口碑也”。成典憲法之中,有硬性憲法,有軟性憲法。[⑩]梁氏認為,“立憲政治之信條”,其一由于憲法;其二由于政治上之習慣而生。“憲法則有形之信條也。政治上習慣,則無形之信條也。是故凡立憲國民之活動于政界也,其第一義,須確認憲法,共信憲法為神圣不可侵犯。雖君主猶不敢為違憲之舉動。國中無論何人,其有違憲者,盡人得而誅之也。其第二義,則或憲法未嘗有明文規定者,或雖有規定,而中含疑義,可容解釋之余地者,或雖無疑義,而當其行使此權利,有可容伸縮之余地者,凡此則皆由政治上之習慣,積累而醞釀之。醞釀既熟,則亦深入人心而莫之敢犯。”憲法與政治上之習慣,“兩者之效力相等。而無形者之宰制人心,時或視有形者更為甚。以立憲政治之信條論之,則憲法與政治習慣,迭相生而迭相成。兩者和合,自產出種種條件,而畫然以示異于非立憲之政。”[11]按照現在的理解,梁氏所謂政治上之習慣大致相當于憲法慣例。梁氏對憲法慣例的適用情形、效力、以及其與憲法之間的關系的論述可謂十分精辟而獨到。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在行文之中對違憲與違法還作出了區分。例如,梁氏認為,立憲國政治上的詔旨所易引起的責任有三種:第一,違憲責任;第二,違法責任;第三,失政責任。[12]違憲與違法的不同是因憲法與法律的地位不同而引起的。當然,梁氏并未就此展開論述。
制憲權歸屬于誰,這是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命題。梁啟超的認識也是十分深刻。梁氏認為,“就法理上論,主權在國民全體,明載于臨時約法(即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引者注),(國民-引者注)自動制憲,即此主權作用之發動,最為合理。”為防止政府與國會勾結盜取民意,敗壞國事,禍害國民,必須求諸憲法。“憲法如何而始能予我以此憑藉?舍國民自動制憲外,其道末由。”所謂國民制憲,即“以國民動議(Initiative)的方式得由有公權之人民若干萬人以上之連署提出憲法草案,以國民公決(Referendum)的方式,由國民全體投票通過而制定之”。國民制憲為國民自衛的第一義。[13]
制憲權為何不可畀諸國會?梁啟超認為,“蓋憲法者,所以規定國家各機關之權限,其不容由一機關專擅制定,理本甚明。”先有憲法,然后有選舉法,然后才有國會。而且,“制憲權本非國會所宜有。”他認為,臨時約法以此權委諸國會,實為憲法難產的一最大根源。“臨時約法所以將此權畀諸國會者,實緣受‘國會萬能’之舊觀念所束縛。”[14]
關于國民制憲,有人主張召集國民大會。梁啟超認為其意甚美,但國民大會主要事業應為制憲,且應由國民動議或國民投票兩種形式組織。[15]并認為若議員成為其成員,
則應“以國民會議議員之資格制憲法,非以國會議員之資格制憲法”。[16]在修改憲法之時,應由“國民特會”這一超乎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之上而總攬主權的最高機關。當然,“國民特會”只是行使主權的行使者而已,國民全體為主權的所有者。[17]
(二)論憲法的精神
梁啟超認為,憲法有三大精神。他對此的理解可謂深悟憲法的精髓。
1.國權與民權調和
梁啟超認為,一個完全至善的國家,“必以明政府與人民之權限為第一義。”“使人民之權無限,其弊也,陷于無政府黨,率國民而復歸于野蠻。”“使政府之權無限,其弊也,陷于專制主義,困國民永不得進于文明。”[18]國權與民權的消長,反映于政治現象上即為干涉主義與放任主義的辯爭。雖然說,國權與民權不可有所偏畸,但各國制憲者自當審視其國情,“或因本能之所長而發揮之,或因積習之所倚而矯正之,要不外以損益之宜,寓調和之意。”[19]中國應如何損益調和呢?特重民權主義者認為,我國數千年困于專制,“非采廣漠之民權主義,無以新天下之氣。”特重國權主義者認為,我國雖號稱專制,但實際上以放任為政。現今應以廣漠的權限委諸國家機關,整齊嚴肅國務,鍛煉國民,以求競勝于外。梁啟超則認為,極端的民權說和極端的國權說皆不可取。當日中國“民權之論,洋洋盈耳,誠不憂其夭閼,所患者,甚囂塵上,鈍國權之作用,不獲整齊于內競勝于外耳。故在今日,稍畸重國權主義以濟民權主義之窮,此憲法所宜采之精神一也。”[20]當然,梁啟超的這種認識與其對放任與干涉的認識是相關的(待后文述之)。
2.立法權與行政權調和
梁啟超認為,孟德斯鳩倡導三權分立,國會的立法權與政府的行政權各安其分,互不侵越。然而,征諸各國經驗,孟氏之說難以成立。國會行使的不僅是立法權,而立法權又未能專屬于國會。國家分設國會與政府,本欲使之互相限制而各全其用。如果“行政部中人全由立法部之多數黨出,國會與政府純為一氣。國會所謂監督者,盡成虛語。茍政黨之道德不完,則陷于之弊。”如果“政府對于國會,緣畏憚而生佞媚,緣娼嫉而思操縱,全用籠絡離間之術,使議員各自暌渙以入吾彀,而國會亦終成為政府利用之具。”“各國所以調和此兩權之法,大率各因國情積經驗以成良習。”“國家之所以設國會,實欲假途于此以求得一理想的政府而已。所謂理想的政府,其條件有二,一曰善良,二曰強固。何謂善良,常兢兢焉思所以龔行國家之天職,斯善良矣。何謂強固,其力實足以龔行國家之天職而無所撓敗,斯強固矣。”[21]梁氏認為,“國家之行為何?行政是已。國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22]“政府譬則發動機。國會譬則制動機。有發而無制,固不可也。緣制而不能發,尤不可也。調和之妙,存乎其人矣。”[23]
3.中央權與地方權調和
中央與地方關系一直是中國憲法、中國憲法學的一大難點。梁啟超認為,中國憲政的最大問題,就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程度。“無論何國之政治,斷未有能為絕對的集權者,亦斷未有能絕對的分權者。然程度之或毗于此,或畸于彼,則緣國情而各有所宜。”[24]梁氏認為,“畸于分權者,宜以勿妨害國家之統一為界;畸于集權者,宜以勿犧牲局部之利益為界。為不越此界者,則其政皆可云善良。而在幅員狹、交通便之國,則以稍畸于集權為宜;在幅員大、交通艱之國,則以稍畸于分權為適。此其大較也。”[25]中央權與地方權如何調和,梁氏認為,中國因為歷史上的關系和地理上的關系而不得不暫畸于分權。從自然界的現象來說,中國“地理遼遠,鞭長莫及,雖欲集權于中而有所不能,斯固然矣。”而從政治現象來說,“我國而欲行畸于集權之政,匪惟有所不能,抑亦有所不可。”“我以四千余萬方里之地,能宰制于一中央政府之下,誠足以自豪,然政治之馳而不張、疏而不備,國民特長之不能發揮,幸福之不能增進,弊亦未始不坐是。”立法權、行政權均不可盡集中于中央。等到交通之便大開,方能由分權以趨歸于集權。[26]梁氏指出,“中央議會與地方議會權限之大小,當視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權限之大小為比例是也。”[27]即所謂“監督機關權限之大小應與執行機關權力之大小成比例。”“其在行集權制之國,則監督權亦集于中央而已足;其在行分權制之國,則監督權亦不可不分于地方。”其時,梁氏主張的綱要是:“各省置總督或巡撫為行政機關,于國法所委任置范圍內有處理一省政務之全權,惟對于省議會而負責任。各省置議會為立法及監督機關,于不背觸國法之范圍內得決議其一省適用之法律,且對于督撫而有上奏彈劾權。”[28]
(三)論國體與政體
梁啟超認為,“國體之區別,以最高機關所在為標準,前人大率分為君主國體貴族國體民主國體之三種。”貴族國體殆已絕跡。君主國以最高之權歸諸君主。民主國體其最高機關為有選舉權之國民。尋常而言,“以其元首之稱為皇帝而由世襲者,則命之曰君主國,其元首稱為大統領而由選舉者,則命之曰民主國。”[29]“政體之區別,以直接機關[30]之單復為標準。其僅有一直接機關,而行使國權絕無限制者,謂之專制政體。其有兩直接機關,而行使國權相互制限者,謂之立憲政體。”“立憲與專制之異,不在乎國體為君主民主,而在乎國權行使之有無限制。”[31]
國體與政體的關系,梁啟超的觀點可謂獨樹一幟。“但使政體真能立憲,則國體為君主為共和,原無所不可。”[32]他主張,“論家只問政體,不問國體。”其理由在于,“國體之為物,既非政論家之所當問,尤非政論家之所能問。”不當問是因為,“當國體彷徨歧路之時,政治之一大部分恒呈中止之狀態,殆無復政象之可言。而政論家更安所麗,茍政論家而牽惹國體問題,故導之以入彷徨歧路,則是先自壞其立足之礎。”不能問是因為,國體的變遷“其驅運而旋轉之者,恒存乎政治以外之勢力。其時機未至耶,絕非緣政論家之贊成所能促進;其時機已至耶,又絕非緣政論家之反對所能制止。以政論家而容喙于國體問題,實不自量之甚也。”“夫國體本無絕對之美,而惟以已成之事實為其成立存在之根原。”“政體誠能立憲,則無論國體為君主為共和,無一而不可也。政體而非立憲,則無論國體為君主為共和,無一而可也。國體與政體,本截然不相蒙。”梁啟超還為其前后不同的國體主張進行辯護,認為,“凡謀國者必憚言革命(凡謀變更國體者則謂之革命-引者注),而鄙人則無論何時皆反對革命。今反對公等之君主革命論與前此反對公等之共和革命論同斯職志也。”中國正當元氣凋敝之時,自應竭力栽之,而不可浪費人才日力于無用之地。[33]
既然如此,這里著重介紹一下梁啟超的立憲政治思想。所謂立憲,就是指“以憲法規定國家之組織,及各機關之權限,與夫人民之權利義務,而全國上下共守之以為治者也。”有人民所選舉的國會與政府對立,是各立憲國的共同點。[34]所謂立憲政治,即(1)多數政治。共和立憲國之政體在于多數的人民及其代表。[35](2)限權政治。立憲政治區別于非立憲政治之處在于君權有限制[36]或政府對國會負責[37].“立憲政治,一言蔽之,則權力有限而已。”[[38]](3)國民政治。“立憲政治非他,即國民政治之謂也。欲國民政治之現于實,且常保持之而勿失墜,善運用之而日向榮,則其原動力不可不還求諸國民之自身。”[39]“欲憲政之成立,必須令國民中堅之一階級,知政治之利害切己而思參預之,然后其精神有以維持于不敝。”[40]立憲政治,為國民參政之歷史。政治公開原則與之相輔,實為改良政治之不二法門。[41](4)輿論政治。“立憲政治者,質言之則輿論政治而已。”地方自治機關、國會等所討論的問題均為輿論的返照。一切官吏均不得與輿論相抗。立憲政體特別需要健全的輿論。[42]
(四)論國會制度和選舉制度
在梁啟超的眼中,專制政體與立憲政體的區別就在于國會的有無。首先,國會的性質。就法律而言,國會為制限機關,與主動機關相對。“凡立憲之國家,必有兩直接獨立之機關相對峙。而此兩機關者,其中必有一焉,能以自力發動國權,對于人民而使生拘束力。若此者謂之主動機關。又必有一焉,不能以自己之意思,直接以生拘束國民之力。顧能以其力制限主動機關之發動國權,非得其同意,則不能有效,若此者謂之制限機關。”就政治上而言,國會代表著全國人民各方面的勢力。[43]其次,國會的組織。這主要就是二院制與一院制。梁氏認為,代議制度的精神,“其一則在以國民全體之意思,為國家之意思也;其二則在使之能以適當之方法,發表其意思也。為達第一目的,則不可不使社會各方面,皆有代表人。為達第二目的,尤不可不設適當之機關,以調和代表人之意思。”[44]二院制與一院制相比,二院制能調和一般利益與特殊利益(如德美的上院代表聯邦主義,下院代表國民主義);可以避免國會的專橫;可以防止國會輕躁的行動;可以調和國會與其他機關之間的抵觸;可以使優秀的少數人在政治上得以發揮其才能。但是二院制也有其缺點,議事遲緩,增加經費開支,有少數壓制多數的可能,缺乏統一等。[45]梁氏還對英法德普意美日七國的左院(即上院)的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并歸納出左院的一般原理(左院所代表的勢力、左院議員選定的方法、任期、人數等)。[46]梁氏還廣搜諸家學說,比較各國法制,對右院(即下院)進行了研究。右院用以平等代表全體國民,由人民選舉產生(后文詳細論述)。最后,國會的職權。資政院為上下議院的雛形。梁氏認為,其職權以監督行政為重,以參與立法為次。[47]國會的權限,各國雖有不同,但有三項權能不可或缺。“一曰議決法律,二曰監理財政,三曰糾責政府。但使國家能有良好之國會,而國會能公平以行此三項權能,則立憲之實可舉,而共和之基可固矣。”[48]梁氏在《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對國會的立法權(參與改正憲法、參與普通立法)進行了細致而系統的比較研究。[[49]]梁氏還對國會中的預算制度、會計制度等一系列的重要制度進行了闡述。[50]
梁啟超對選舉區及選舉制度的研究至為精辟,多為后世仿效。1、選舉權。即人民選舉議員之權。依選舉權的廣狹,可分為普通選舉與制限選舉兩種。前者是指一切人民皆有選舉權,后者是指以法律指定若干條件,符合的或達不到該條件的才有選舉權。但普通選舉也只是相對而言,各國都有性別、年齡、國籍等條件的限制。普通選舉實為普通制限選舉。制限選舉實際上是特別制限選舉。普通制限有國籍、性別、年齡、住所等。特別制限分為消極的與積極的制限兩種。前者是指以法律規定若干條件,凡不在其列的,均有選舉權。有公權行使制限(如剝奪公權)、財產變動制限(如破產)、階級制限(如日本的華族戶主)、職業制限(如軍人)。后者是指以法律規定若干條件,符合此條件的乃得有選舉權。有財產制限、教育程度制限等。在普通選舉中,還有平等選舉與等級選舉的差別。平等選舉,即一人一權,舉國皆然。等級選舉,即某種類的人有優異權,不與一般人相同。實現等級選舉的方法是復數投票制度和分級投票制度。2、被選舉權。各國對被選舉權的限制都比選舉權要寬。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有:財產限制、年齡限制、住所限制、職業限制等。3、選舉方法。(1)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這兩者各有利害得失。直接選舉能夠將多數人民的意思直接反映到國會,直接選舉能增加選舉人的投票積極性,程序簡單,有利于減輕國家和人民的負擔。間接選舉有利于鑒別被選舉人,組成良好的國會;第二級選舉人地位較高,交通更便利,容易為大家所知曉;第二級選舉人為名譽職,能使其產生自重心,從而慎重行事。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需要結合國情加以選擇。(2)選舉區。其中有無選舉區制與有選舉區制。從學理上講,必以無選舉區制為正鵠。議員為全國國民的代表。若分選區,容易使人誤解其為本區的代表。而且劃分選區,人口比例也難以一致。但是無選舉區,若要補選議員,則要動用全國的力量才可以進行。這種制度僅可在極小的國家實行。在有選舉區制中,又分為小選舉區制(一區一人)和大選舉區制(一區多人)兩種。這兩者也是各有得失。后者議員分配較易公平,而且因為地方大,作弊的可能性就較小,人才也容易得到。另外,它不僅可以代表多數黨,還可以代表少數黨。但是這種大選舉區制投票調查的程序太繁雜,容易引起爭議混亂。一旦議員出缺,必須合全區之力來補選,其經費開支也大于小選舉區。(3)中選的計算法。這可以分為兩大主義。其一為代表多數主義,得票為多數者當選;其二為代表少數主義,雖然在整個選舉票中得票較少,但也可以選舉出代表人。無論多數壓制少數,還是少數壓制多數,均為不妥,這都將使一部分人怠視公務,而減殺其愛國的熱誠。故而中選的計算方法要設計精良,以匡其弊。代表多數制度的有兩種方法,即過半數法和比較多數法。代表少數制度的有四種方法,即有限投票制、聚合投票制、單記商數投票制和連記商數投票制。(4)選舉程序。共分為選舉人名簿、投票(有連記投票與單記投票之別,又有記名投票與匿名投票之分)、選舉機關、選舉權利的保障(開票公開、處分不法行為、選舉訴訟和中選訴訟)四個部分。4、強制選舉。選舉有自由選舉與強制選舉之分。自由選舉為多數國家所采用,但棄權的人數較多。近世立法家試圖補救,強制選舉的學說于是盛起。這關系到的法理就是,選舉的性質是權利,還是義務?權利說認為,選舉權是天賦人權的一種,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去參加選舉。義務說認為,選舉不是為個人自己的利益而是為國家利益而進行。不經過這種程序,國家機關無以成立。國家將此公職務課諸人民,與納稅、服兵役沒有差別。梁啟超認為,凡政治上的權利,也都是政治上的義務。選舉既是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的義務。當然,中國立憲思想尚未普及,還不可以驟行此事。[51]
(五)論政黨制度
政黨制度,是憲政的一個重要環節。梁啟超認為,立憲國的政黨政治中,其黨人并不一定都會秉公心稟公德,并不一定都會為私名私利,但政黨之治,必有兩黨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黨必欲傾在朝黨而代之,于是抨擊其政策得失。若該黨一日在朝,又必為其他黨所抨擊。政黨之間的競爭,有利于除公害增公益,有利于民智的發達。相兢相軋,相增相長。[52]
但是要實行政黨政治,該政黨應為真政黨而非偽政黨或朋黨。梁氏認為,真政黨的標準有六點:1、凡政黨必須有公共的目的。即應該為國為民。若為私利,縱然成立也終將分散。2、凡政黨必須有奮斗的決心。要力爭為國家謀進步為國民造幸福。3、凡政黨必須有整肅的號令。其精神應與軍隊相同,而不可如一團散沙。4、凡政黨必須有公正的手段。手段公正,其主義才能表白于天下。5、凡政黨必須有犧牲的精神。6、凡政黨必須有優容的氣量。對于其他政黨、本黨黨員應持之以寬容的態度,以求國民的同情、政治的進步。[53]政黨自身宜采取強立鮮明的態度,對于政府宜采取強硬監督的態度,對于主義相近的政黨宜采取融合的態度,對于主義相遠的政黨宜采取協商的態度(先國后黨)。[54]一言以蔽之,“政黨者,人類之任意的繼續的相對的結合團體,以公共利害為基礎,有一貫之意見,用廣明之手段為協同之活動,以求占優勢于政界者也。”[55]要成立政黨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立憲政體;其二,國中有多數人具備政治上的智識;其三,多數人欲達一公共目的,而又自感力量不足;其四,要有領袖一黨的人物。這也是當時中國政黨難以成立的原因。[56]
梁啟超認為,“政黨政治能確立與否,健全之政黨能發生與否,實國家存亡絕續之所攸決也。”英國是一個完全的政黨內閣制的國家。非國會議員不能為內閣成員;內閣必由國會下院多數黨的領袖來組織;內閣在下院失去多數,得解散下院,但是再選舉仍然未占多數,即須辭職。如果一國之中沒有絕對大的政黨,不能以一黨獨占下院的過半多數,而需兩黨以上聯合方可占下院多數,則稱之為準政黨內閣。政黨內閣為民權的極軌,內閣之權受諸國會,國會之權受諸人民。內閣之權則始終存于多數國民之手。內閣成員也不敢濫行秕政,而使其黨使其自身失信于國中。政黨內閣制是對于強有力政府所可能產生禍害的一種限制。[57]
(六)論自由、權利和自治
自由是什么?梁啟超認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無往而不適用者也。”但自由“有真自由,有偽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蠻之自由”。梁氏所認為的真自由是指“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為界。”“自由云者,團體之自由,非個人之自由也。”換言之,人生于團體之中,必有所限制。“野蠻時代個人之自由勝,而團體之自由亡;文明時代團體之自由強,而個人之自由減。”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比例。“團體自由者,個人自由之積也。人不能離團體而自生存,團體不保其自由,則將有他團焉自外而侵之壓之奪之,則個人之自由更何有也?”[58]梁氏所非的自由是“以逸游淫蕩抉去禮防為自由”,那是偽自由。其所愛的自由是“法律內享有自由”,如財產自由、言論集會自由、通信行旅自由、住居自由、生命自由、良心自由等。偽自由固然可恨,但國中老輩也不可妄肆詆毀,這樣會為梟雄之輩利用摧鋤民氣。國中少年應知自由平等的功用,大都應當求諸政治,
政治以外之事,不能動輒拿自由作為自己的護身符。[59]“綜觀歐美自由發達史,其所爭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計上之自由(即日本所謂經濟上自由)。”“求真自由者乎,其必自除心中之奴隸始”,而勿為古人、世俗、境遇、情遇的奴隸。[60]“真愛自由者,未有不真能服從者也。”不可服從強權但不可不服從公理,不可服從私人的命令但不可不服從公定的法律,不可服從少數人的專制但不可不服從多數人的決議。[61]
權利從何而來?梁啟超認為,“天生人而賦之以權利,且賦之以擴充此權利之智識,保護此權利之能力。故聽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則群治必蒸蒸日上。”[62]“言政府與人民之權限者,謂政府與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約而定其界也,非謂政府畀民以權也。”“政府若能畀民權,亦能奪民權。”[63]梁氏又言,“權利何自生?曰生于強。”“人人務自強以自保吾權,此實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門也。古希臘有供養正義之神者。其造像也,左手握衡,右手提劍。衡于所以權權利之輕重,劍所以護權利之實行。有劍無衡,是豺狼也。有衡無劍,則權利者亦空言而卒歸于無效。”“權利之誕生,與人類之誕生略同。分娩拆副之苦痛,勢所不免。惟其得之也艱,故其護之也力。”中國古代,楊朱曾言:“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梁氏認為,人人不損一毫,或許也是權利的保障,但是楊朱并未理解權利的真相。梁氏認為,“彼知權利當保守而勿失,而不知權利以進取而始生。”[64]梁啟超倡導積極爭取權利,為權利而斗爭。他認為,憲法與民權不可分離。“民權者,所以擁護憲法而不使敗壞者也。”“茍無民權,則雖有至良極美之憲法,亦不過一紙空文,毫無補濟。”“憲法與民權,二者不可相離。此實不易之理,而萬國所經驗而得之也。”[65]在具體的權利方面,梁啟超十分注重選舉權、參政權以及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只有國民積極行使選舉權、參政權,才能得到一個完善的意思機關,國家的目的才能實現。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保障。“誠以此兩自由茍失墜,則行政之權限萬不能立,國民之權利萬不能完也。”根據言論出版自由等以監督政府,是報館的天職。“一國之業報館者,茍認定此天職而實踐之,則良政治必于是出焉。”[66]
梁啟超十分注重自治。自治是民權的保障。“抑民權之有無,不徒在議院參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強者,則其民權必盛,否則必衰。”[67]“自治之德不備,而徒漫言自由,是將欲急之,反以緩之;將欲利之,反以害之也。”[68]自治是立憲國的基礎。若是沒有地方自治的能力,也沒有建設國家的能力。[[69]]立憲國政治的特色,“在中央則為國會,在地方則為自治”。[[70]]地方自治實為國民參政最好的練習場,是憲政基礎的第一級。地方的公共事業,性質雖與國務大致相同,但規模遠小于國務。故而輕而易舉。而且與各人十分密切,事事目睹親歷。其中的禍害關系,當場立見。“故人民之辦自治者,一面以輕而易舉故,不必奇才異能,已可勝任愉快;一面以利害密切故,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喚起其興味。”[71]“吾民將來能享民權自由平等之福與否,能行立憲議會分治之制與否,一視其自治力之大小強弱定不定為差。”[72]自治與官治相對,必須不假官力,而純由人民自動。國家頒行自治制度,不過是代為擬定一個妥善的辦事章程,教以欲辦之事。其他應全由人民自行斟酌,務求調和于公益與私益之間。這些均非可由政府代而謀之。[73]另外,自治與法律不可分。人人遵守法律,而該法律是發自人人心中良知、適于人道,則“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勸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規矩繩墨之間。若是者謂之自治。”雖然自治的范圍有大小的不同,“其精神一也。一者何?一于法律而已。”“凡自尊者必自治。人何以尊于禽獸?人有法律,而禽獸無之也。”“英國人口不過中國十五分之一,而尊于五洲,何也?皆由其自治之力強,法律之觀念重耳。”[74]
(七)對中國憲政之路的思考
憲政,是梁啟超一生的追求。梁啟超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著述多與此相關。梁氏對中國憲政究竟如何走下去有著許多自己的思考和設計。如《開明專制論》、《新中國建設問題》、《中國立國大方針》、《政府大政方針宣言書》、《將來百論》等。這些多為某一時段的主張,當然也不乏憲政一般原理的闡述。梁氏先是主張開明專制,后是主張君主立憲,最后又在捍衛共和立憲。雖然主張不同,但其背后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一貫的,即逐步在中國實現立憲政治。如何實現立憲政治,本文重點介紹其《新民說》。不僅因為該文的思想于當今之世仍有著一定現實的借鑒意義,還因為該文的思想貫穿著梁氏后半生的奮斗歷程。
梁啟超認為,“新民為今日中國第一急務。”“西哲常言,政府之與人民,猶寒暑表之與空氣也。室中之氣候,與針里之水銀,其度必相均,而絲毫不容假借。”“國民之文明程度低者,雖得明主賢相以代治之,及其人亡則其政息焉。”“國民之文明程度高者,雖偶有暴君污吏,虔劉一時,而其民力自能補救之而整頓之。”“茍有新民,何患無新制度、無新政府、無新國家?非爾者,則雖今日變一法,明日易一人,東涂西抹,學步效顰,吾未見其能濟也。夫吾國言新法數十年而效不睹者何也?則于新民之道未有留意焉者也。”
新民,從何而新?換言之,梁啟超所認為的立憲國家的國民應具備哪些素質呢?第一,公德。人人獨善其身者謂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謂之公德,二者皆不可或缺。英國憲法以侵犯君主為大逆不道,法國憲法以謀立君主為大逆不道,美國憲法以妄立貴爵名號為大逆不道。其道德外形雖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即一群的公益而已,以“固其群善其群進其群”為歸宿。第二,國家思想。對于一身而知有國家,對于朝廷而知有國家,對于外族而知有國家,對于世界而知有國家。第三,進取冒險的精神。人有之則生,無之則亡。國有之則存,無之則亡。歐洲民族強于中國,原因雖多,但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第四,權利思想。權利思想的豐富,權利感情的敏銳,是英人所以立國的重要原因。國家如樹,權利思想如根。“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一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民有權,國才有權。要使我國的國權與他國的國權平等,必先使我國人人固有之權平等,必先使我國國民享有他國國民在其本國所享有的權利。第五,自由。“不自由毋寧死”,是十八九世紀中歐美諸國所以立國的本源。相應地,其歷史有爭政治自由的時代,爭宗教自由的時代,爭民族自由的時代,爭生計自由(經濟自由)的時代。數百年來的世界大事均以自由為其原動力。第六,自治。盎格魯撒克遜人是其實最龐大最壯活的民族,多半是因為其為世界上最富于自治的民族。求一身之自治,合一小群而自治,合一大群而自治,則一個自由平等獨立自主的國家就產生了。第七,自尊。欲求國家的自尊,必先從國民人人自尊開始。第八,合群。不合群,必被淘汰。要想合群,不可缺乏公共觀念,不可不遵守公共的法律規則。第九,毅力。志不足恃,氣不足恃,才不足恃,惟毅力者足恃。一國的進步往往要數十百年才能達到,缺乏毅力自然不可。第十,義務思想。中國人義務思想發達,但是卻是不完全的義務思想。有無權利的義務,無有權利的義務;有私人對私人的義務,無私人對團體的義務。第十一,尚武。“尚武者國民之元氣,國家所恃以成立,而文明所賴以維持者也。”第十二,私德。無私德即無以養成公德。要養成正本、慎獨、謹小的私德。第十三,政治能力。今后的中國,不以無政治思想為患,而以無政治能力為患。數千年來,國民久困于專制政體之下,政治能力不能發揮。但在專制政體不能及之時(如鼎革之交),國民不克自發揮其政治能力,實為可痛。中國群治不進,民主法治難成,很重要的一點就在于國民沒有政治能力。國民如有能力,國家必有能力。要從分工與互相協助兩個方面來促成國民政治能力的養成。[75]
三、梁啟超憲法學思想的啟示與局限
梁啟超的憲法學思想可謂博大,對幾乎所有的憲法學基本問題都有所涉獵,某些方面的研究也是十分的精湛,有的甚至是時下的中國憲法學也難望其項背。梁啟超的憲法學思想有很多值得今人學習借鑒的地方。當然,囿于時代的局限和需要,其思想也難免有著一定的局限。
(一)啟示
1.研究中,比較優劣,持論中平
憲法學研究最易受國家時政的影響和限制。梁啟超在研究中,將各種制度的優劣得失,一一闡明,持論中平,讓讀者能有一個清晰全面而近乎客觀的認識。這一點在其《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表現得至為明顯。當時,梁氏主張二院制,但他首先是將二院制與一院制作比較,不僅列出二院制的優點,也列出了二院制的缺陷。主張間接選舉,也是將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優點與缺點一一列明。然后再闡述其主張的理由。在他的眼中,天下的制度有優點,也必有缺點與之相隨。他曾批評道:“若日本者,歐美人所指為半專制的立憲國也。憲政精神之不完,憲政程度之劣下,至日本而極矣。”“今我政府乃至曲學阿世之新進,動輒以效法日本憲政為詞,此其適應于我國國情與否且勿論,然既曰效日本矣,則亦當知日本之制度,固自有其相維于不敝者,若徒取其便于己者而效之,其不便者則隱而不言,是又得為效日本矣乎?”[76]
2.研究恒與中國國情相聯系
梁啟超其時正值中國轉型之時,他的研究充滿了對中國自身憲政的關注。“天下無論何種制度,皆不能有絕對之美,惟當以所施之國適與不適為衡。離國情以泛論立法政策,總無當也。”[77]他雖知共和國體“最神圣最高尚”[78],但又謂“吾輩論事,毋惟優是求,而惟適是求。”[79]于是他針對1905年中國的情況,提出開明專制的主張。“開明專制者,實立憲之過渡也,立憲之預備也。”他指出,其時中國萬不能行共和立憲(欲為種族革命者,宜主專制而勿主共和;欲為政治革命者,宜要求而勿以暴動),也尚未能行君主立憲制(人民程度未及格,施政機關未整備)。“君主立憲,固吾黨所標政綱,蘄必得之而后已者也。”[80]在作國會制度研究時,其指導思想也是十分明確:“一曰各國國會共同之要素,宜如何吸收之;二曰我國國會應有之特色,宜如何發揮之也。”[81]
3.注重成文憲法、憲法觀念與憲政現實的互動
梁啟超對成文憲法、憲法觀念以及憲政現實的區分并注重它們之間的互動,殊是難得。梁氏曾言,“抄譯一二國成文憲法而布之也,則一二小時可了耳。何難之與有?且就令能制定極完美而適于我國之憲法,未及其時,而貿貿然布之,顧以種種障礙,一切不能實行,而徒使天下失望,則雖謂為立憲主義之罪人可也。”[82]梁氏關于國會制度的陳說,只是立法論而已。梁氏認為,“即見采擇,而所期之效,仍視乎人民之所以運用之者何如。蓋政治者,活力也,實權之消長,恒視實力以盾乎其后。我國民如欲得正當之實權,亦惟養正當之實力而已矣。”[83]憲法各國未嘗沒有憲法,憲法的內容與其他國家、其他時代相比也不見得必有所大劣,而其政治現象迥異,實是因為政治為一種活現實,而法典不過一種死條文,運用死條文演成活事實,得失之林,存乎其人。[84]“是故離事勢而言法律,迂腐之談也。恃法律以拘制事勢,尤妄人之見也。”[85]梁氏主張國民動議制憲,“趁此機緣,借一實事:將憲法觀念-共和真理灌輸于多數國民也。”梁氏認為,制憲至少要三個條件:第一,使國中較多數人確實感覺有制定憲法的必要;第二,使國中較多數人了解憲法中所含的意義及其效用;第三,使國中較多數人與制憲之事有聯系。這樣,“國民乃始知愛慕憲法珍護憲法,然后乃得自拔于孤孽贅疣之境遇,而發揚其威靈以加被國民。”約法何以雖有猶無?政府、國人、乃至高談護法之人,“其心目中,亦未嘗有約法存也”。“國人自始未嘗認約法為必需品如饑渴之于食飲也。約法中所含意義,國民未或理解焉。其視約法與己身之利害關系,若秦人視越人之肥瘠也。”[86]
(二)局限
1.理論淵源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自嚴復翻譯赫胥黎《天演論》至中國,天演學說對國人影響很大。天演論本是關于自然界進化的一種理論,但即使在自然科學領域也存在著一定的爭論。如果簡單地將自然選擇的理論運用于社會科學領域,那就是一種庸俗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在梁啟超的早期論著之中常常見其運用天演論(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來論證其觀點主張。例如,他認為強權與自由權為同一物,其理由是,理想家所謂天生人而畀以自由平等的權利,其實世界之中只有強權,別無他力。“強者常制弱者,實天演之第一大公例也。然則欲得自由權者,無他道焉,惟當先自求為強者而已。”[87]他還用優勝劣敗之理來證明新民的結果。他還認為,新法律與舊法律相嬗,動力與反動力相搏,而競爭激烈,“此實生物天演之公例也。當此時也,新權利新法律之能成就與否,全視乎抗戰者之力之強弱以為斷,而道理之優劣不與焉。”他還運用天演論來解釋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夫不正之權利義務而不可以久者何也?物競天擇之公理,不許爾爾也。權利何自起?起于勝而被擇。勝自何起?起于競而獲優。優者何?亦其所盡義務之分量,有以軼于常人耳。”天演不可久抗。[88]在《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討論國會政治上的性質時又一次運用該理論來闡述。[89]此后鮮用此論。
2.有一定國家主義的傾向
國家主義在二十世紀前后甚囂塵上。梁啟超也受到了它的影響。他認為,“今世界以國家為本位。凡一切人類動作,皆以國家分子之資格而動作者也。此說果為中庸之真理與否,雖未敢知,而現今時代思潮,實畸于此。雖有大力,莫之能外也。”[90]他對個人思想、部落思想、現在思想的批判,也應該是受到了國家主義的影響。[91]個人思想雖有其缺陷,但還不可以一概否定。他認為,“今世之識者,以為欲保護一國中人人之自由,不可不先保護一國之自由。茍國家之自由失,則國民之自由亦無所附。”[92]他還認為,干涉與放任,是古今兩大治術,無所謂優劣,各隨其地各隨其時。用乎其時其地則為優。“大抵中世史純為干涉主義之時代;十六七世紀為放任主義與干涉主義競爭時代;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之上半,為放任主義全勝時代;十九世紀之下半,為干涉主義與放任主義競爭時代。二十世紀,又將為干涉主義全勝時代。”中國當十分之七用干涉主義,十分之三用放任主義。[93]應該說,梁氏有國家主義的傾向是可以理解的。其時中國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富強獨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這是歷史給思想家所帶來的局限。
梁氏還時而將富強作憲政的一大目標,[94]使其立憲主義帶有了一定的工具論的色彩。工具主義的憲法觀,難以把握憲法的真正意義,一般也會對憲法保障人權的這一核心價值關注不夠。當然,這也不是梁氏一人所具有的局限,而是時代的一種必然。[95]在方法論上,梁氏偶爾還有機械主義的缺陷,例如他認為,“國權者,一私人之權利所團成也。”[96]
應該說,梁氏的局限主要是其所處的時代造成的。時代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時代也需要他展開廣泛的憲政宣傳與教育,而不能在過多的問題上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們認為,一個憲法學家不一定要將所有的憲法問題研究得至為透徹,不一定要出版一本又一本的憲法學專著。無深邃的思想,多又何用!梁啟超開創了一個憲法學的時代,引導了中國此后的憲法學研究。梁啟超稱得上是一位杰出的憲法學家。
梁啟超有詩曰:“十年以后當思我,舉國猶狂欲語誰?”今日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恐怕還要想一想這位飲冰室主人吧。
參考文獻:
[①]參見范忠信著:《認識法學家梁啟超》,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范忠信著:《梁啟超與中國近代法理學的主題與特征》,載于《法學評論》2001年第4期,第3-6頁。
[②]范忠信著:《梁啟超與中國近代法理學的主題與特征》,載于《法學評論》2001年第4期,第5頁。
[③]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頁。
[④]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頁。
[⑤]梁啟超著:《各國憲法異同論》,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⑥]梁啟超著:《國民自衛第一義》,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五》,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1頁。要說明的是,這里所注的頁碼是飲冰室文集或者飲冰室專集某一集的頁碼,而非整個一本書的頁碼。下同。
[⑦]梁啟超著:《立憲法議》,載于《飲冰室合集1.飲冰室文集之五》,第1頁。
[⑧]梁啟超著:《盾鼻集附錄·與某報館記者談話二》,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三》,第140頁。
[⑨]梁啟超著:《各國憲法異同論》,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頁。
[⑩]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頁。
[11]梁啟超著:《政黨與政治上之信條》,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六》,第51-52頁。這里摘錄幾條信條:凡加束縛于人民公私權者、或新課人民以負擔者,皆須以法律定之;凡法律必須提出于議會,經多數可決而始成立,否則不能施行;凡命令不能侵法律范圍,不能以命令變更法律;凡預算非經議會可決,不能施行,預算外不能擅行支銷,預算各項不得挪用;凡議會必須每年召集;凡議會閉會中,政府雖得發緊急敕令以代法律,雖得為預算外之緊急支出,然必須于次會期提出于議會,求事后承諾,不承諾則將前案撤銷等。
[12]梁啟超著:《立憲國詔旨之種類及其在國法上之地位》,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六》,第60頁。
[13]梁啟超著:《國民自衛之第一義》,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五》,第30、28頁。
[14]參見梁啟超著:《國民自衛之第一義》,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五》,第29、31頁。
[15]參見梁啟超著:《國民自衛之第一義》,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五》,第31頁。
[16]梁啟超著:《盾鼻集附錄。與某報館記者談話二》,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三》,第140頁。
[17]參見梁啟超著:《進步黨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第62-63頁。
[18]梁啟超著:《論政府與人民之權限》,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第1頁。
[19]梁啟超著:《憲法之三大精神》,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頁。
[20]參見梁啟超著:《憲法之三大精神》,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349頁。
[21]梁啟超著:《憲法之三大精神》,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55頁。
[22]梁啟超著:《論立法權》,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梁啟超著:《憲法之三大精神》,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頁。
[24]梁啟超著:《咨議局權限職務十論》,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上)》,第36頁。
[25]梁啟超著:《論中央地方之權限及省議會之必要與其性質》,載于梁啟超著:《飲冰室法制論集》,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原版為上海廣智書局1911年版),第107頁。這本書幾經找尋而不得,所幸者,范忠信先生由武漢將此書特地捎至北京,使本部分得以完整。在此謹向范先生表示謝忱。
[26]梁啟超著:《論中央地方之權限及省議會之必要與其性質》,載于梁啟超著:《飲冰室法制論集》,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第109-113頁。
[27]梁啟超著:《咨議局權限職務十論》,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上)》,第36頁。
[28]梁啟超著:《論中央地方之權限及省議會之必要與其性質》,載于梁啟超著:《飲冰室法制論集》,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第109、100頁。
[29]梁啟超著:《憲政淺說》,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三》,第37頁。
[30]梁氏將國家機關分為直接機關與間接機關兩種。所謂直接機關,就是指該機關之人并非受其他機關委任,而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或者法定程序,直接依據憲法規定自然獲得其地位,如君主、大統領、國會等。參見梁啟超著:《憲政淺說》,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三》,第35-36頁。
[31]梁啟超著:《憲政淺說》,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三》,第38頁。
[32]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3頁。
[33]梁啟超著:《盾鼻集·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三》,第85、86、88、97頁。
[34]參見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4頁。
[35]參見梁啟超著:《多數政治之試驗》,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四十》,第34頁。
[36]參見梁啟超著:《敬告國人之誤解憲政者》,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六》,第62頁。
[37]參見梁啟超著:《論政府阻撓國會之非》,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上)》,第62頁。
[[38]]梁啟超著:《敬告國人之誤解憲政者》,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六》,第71頁。
[39]梁啟超著:《政聞社宣言書》,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第23頁。
[40]梁啟超著:《為國會期限問題敬告國人》,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三》,第22頁。梁啟超認為,中國以農民為國民中堅,故開發農民的政治思想,實為今日中國第一急務。
[41]參見梁啟超著:《初歸國演說辭·蒞共和黨歡迎會演說辭》,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九》,第10頁。
[42]參見梁啟超著:《國風報敘例》,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9頁。梁啟超認為,健全的輿論要具備“五本”(常識、真誠、直道、公心、節制)和“八德”(忠告、向導、浸潤、強聒、見大、主一、旁通、下逮)。參見該文第19-23頁。
[43]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191頁。
[44]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
[45]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196頁。王世杰、錢端升的《比較憲法》名噪一時,對此的論述也僅與梁氏在幾十年前的論述大致相當。參見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04頁。
[46]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208頁。
[47]參見梁啟超著:《論資政院之天職》,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57頁。
[48]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4頁。
[[49]]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320頁。
[50]例如,梁啟超著:《國會開會期與會計年度開始期》,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三》,第106-112頁;《為籌制宣統四年預算案事敬告部臣及疆吏》,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下)》,第28-31頁。
[51]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85頁。
[52]參見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58-59頁。
[53]參見梁啟超著:《初歸國演說辭。蒞歡迎會演說辭》,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九》,第14-22頁。
[54]參見梁啟超著:《共和黨之地位與其態度》,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第22-23頁。
[55]梁啟超著:《敬告政黨及政黨員》,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一》,第5頁。
[56]參見梁啟超著:《將來百論》,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上)》,第200-201頁。
[57]參見梁啟超著:《中國立國大方針》,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八》,第64-69頁。
[58]參見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40、44-46頁。
[59]參見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17-18頁。范忠信先生認為梁啟超將個人自由與團體自由對立起來,并將個人自由理解為個人肆行無忌。(參見范忠信著:《梁啟超與中國近代法理學的主題與特征》,載于《法學評論》2001年第4期,第9-10頁。)筆者認為是誤解了梁氏之義。梁氏曰“文明時代團體之自由強,而個人之自由減”,并非“個人之自由滅”。關于真自由與偽自由,梁氏的另一番言論可為佐證。他說,“一群之中,無一能侵他人自由之人,即無一被人侵我自由之人,是乃所謂真自由也。不然者,妄竊一二口頭禪語,暴戾恣睢,不服公律,不服公益,而漫然號于眾曰:‘吾自由也。’則自由之禍,將烈于洪水猛獸矣。”梁啟超著:《十種德性相反相成議》,載于《飲冰室合集1.飲冰室文集之五》,第46頁。
[60]參見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40、47-50頁。
[61]參見梁啟超著:《服從釋義》,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四》,第11、12-16頁。
[62]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58頁。
[63]梁啟超著:《論政府與人民之權限》,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第5頁。
[64]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31、32、38、36頁。
[65]梁啟超著:《立憲法議》,載于《飲冰室合集1·飲冰室文集之五》,第2、3頁。
[66]梁啟超著:《敬告我同業諸君》,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一》,第36-37頁。
[67]梁啟超著:《答某君問德國日本裁抑民權事》,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一》,第52頁。
[68]梁啟超著:《十種德性相反相成議》,載于《飲冰室合集1·飲冰室文集之五》,第46-47頁。
[[69]]參見梁啟超著:《歐游心影錄節錄》,載于《飲冰室合集7·飲冰室專集之二十三》,第32頁。
[[70]]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6頁。
[71]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7頁。
[72]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54頁。
[73]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7-8頁。
[74]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51-52、54、72頁。
[75]參見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1-162頁。
[76]梁啟超著:《立憲國詔旨之種類及其在國法上之地位》,載于《飲冰室合集3·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六》,第55、56頁。
[77]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頁。
[78]梁啟超著:《初歸國演說辭。蒞歡迎會演說辭》,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二十九》,第14頁。
[79]梁啟超著:《開明專制論》,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七》,第34頁。
[80]參見梁啟超著:《開明專制論》,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七》,第39、75-82頁。
[81]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頁。
[82]梁啟超著:《開明專制論》,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七》,第82-83頁。
[83]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頁。
[84]梁啟超著:《政治上之對抗力》,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第29頁。
[85]梁啟超著:《讀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法》,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第57頁。
[86]梁啟超著:《主張國民動議制憲之理由》,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五》,第32-33頁。
[87]參見梁啟超著:《自由書。論強權》,載于《飲冰室合集6·冰室專集之二》,第31頁。
[88]參見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7-11、37、104-105頁。
[89]參見梁啟超著:《中國國會制度私議》,載于梁啟超著、范忠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190頁。
[90]梁啟超著:《中國立國大方針》,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二十八》,第40頁。
[91]參見梁啟超著:《一年來之政象與國民程度之映射》,載于《飲冰室合集4·飲冰室文集之三十》,第16-18頁。
[92]梁啟超著:《答某君問法國禁止民權自由之說》,載于《飲冰室合集2·飲冰室文集之十四》,第30頁。
[93]參見梁啟超著:《自由書·干涉與放任》,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二》,第86-87頁。
[94]參見梁啟超著:《國民淺訓》,載于《飲冰室合集8·飲冰室專集之三十二》,第3頁。
[95]在中國憲政史很長一段時間里,憲政與國家富強密、民族獨立密不可分。憲法曾是政治斗爭的工具,也一直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工具。憲政追求的功利主義傾向明顯,憲政本初意旨即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常常被忽視。也正基于此,人們憲法觀念的形成,也常常被漠視或誤導。恰當的憲法觀念的缺失,真正與憲政直接相關的民主自由的追求的匱乏,或許正是中國憲政追求歷經百年而未真正實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工具主義憲法觀不向價值主義憲法觀轉變,不著重加強民主、文明的建設,中國的憲政就不可能實現。參見王貴松著:《中國憲政為何難實現-憲政與富強、民主、文明之關系的歷史思考》,載于《杭州商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第3-8頁,該文最后修改定稿的版本可以參見中國憲政網,/include/shownews.asp?newsid=773.
[96]參見梁啟超著:《新民說》,載于《飲冰室合集6·飲冰室專集之四》,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