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司法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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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司法化研究論文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齊某將被告人陳某、陳父以及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告上法庭一案,使我從這起貌似簡單民事案件,卻給法院出了一道大難道的案件中,感到深深地憂思,尤其通過清華大學遠程教育研究生班的學習,使我不得不對我國憲法法化談談自己的想法。

憲法司法化主要是指憲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憲法如果不進入司法領域,則只是表面的法;而真正的法,只能在法院的判決中發現,但我國的憲法在如今大搞法制時期卻一直遲遲不能進入訴訟,這應該說是一種悲哀。

早在1803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審理治安法官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時就已為美國司法審查奠定了基礎,為憲法司法化開創了先河。繼后,奧地利、法國等分別建立了憲法法院、憲法會議,尤其德國在1948年通過基本法,建立了獨立的憲法法院系統專屬處理權機關之間的憲法爭議和個人提出的憲法申訴,綜析以上世界各國憲法司法化的例子,我們可以從中得到山東三位大學生狀告教育部以及本文所例舉的“第一案”等類似案例都可以有所解決的途徑,那就是中國憲法不應再沉默下去,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應勢必行。

(一)司法造法與嚴格執法沖突難免,唯一解決的途徑就是憲法司法化。

我國法院法官尋求裁判的依據便是法律,且我國憲法做為母法,其規定的絕大多數權利已由其他法律具體化和量化,法官就從已具體化和量化的法律來衡量具體的案件,而對于沒有被具體化和量化的基本權利的侵犯則哄之門外,我認為這種“法無明文不為之動”的原則是不對的,法官作為“尋求保護權利的人們”的救濟者不能借口法無規定或者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判決,否之就會使剛剛被喚醒的中國法律維權的人們推之另一個空間,這將是法制時期的倒退和災難,若讓剛剛起步的中國法官造法來迷補這個空白,又可能會造成司法造法的濫用,而我國憲法司法化,即建立完善違憲審查體系,會使人們有法可依,從而真正地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利。

正如這起憲法第一案,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沒有作出關于此案(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如果這位法官仍堅持“法無明文不糾”的思想,那么這起案件就很有可能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為由而不被受理,那么原告齊某的合法受教育權又怎樣受到保護呢?憲法又何談“公民受教育權受憲法保護”呢?“那么這項因沒有被具體化和量化的基本權利是否便是名存實亡”呢?

因此,我們應改變憲法的這種虛置狀況,使其真正地起到母法的作用,唯一之路便是憲法司法化。

(二)憲法司法化會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會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

一起中國憲法司法第一案,會使人們從中得到許多,最起碼會喚醒一些想維權而找不到門路的人。從他們開始會造成一種連鎖反應,這便會使我們打破傳統舊思想的束縛,使即將加入WTO的人們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并且也有利于更好的與世界接軌。憲法司法化的建立,便會使我國的公民維權有望!

(三)中國憲法司法第一案是憲法司法化的里程碑

我國對憲法條文實際運用的分歧很大,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阻礙,對本起首例曾使法學界沸沸揚揚,許多人紛紛拿起傳統保法的牌子,不讓現有的母法蘇醒起來,這其實是無濟與事的,因為憲法司法化趨勢是必然的,我們必須走出長期以來流行的憲法誤區,擺脫憲法是虛無主義的觀念,樹立信仰憲法的觀念。我認為:1、憲法首先是法,其次是根本法,若我們只是片面強調憲法是根本法、母法,而忘記了憲法作為法的本質屬性,則只會將其放之高閣,供人賞之!使憲法與人們的關系為千里之迢。

2、法是具有價值性的上層建筑,若其與老百姓脫離實踐的聯系,法也就不稱其為真正法律,只有憲法參入訴訟,走向司法化就會使老百姓從中嘗到甜頭,在嘗試中也會喚起更多的人維權、維法。

3、違法與違憲要分辨;自古以來我國將違反刑法、民法等法律叫“違法”,而憲法作為根本法、母法無論是三五普法、四五普法、六五普法都對其地位的重要性說了又說,但卻沒有違憲一說,違反憲法怎么樣,如何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使憲法走向司法化,實現憲法的法的價值-沒有。這一下讓違法頂替了違憲,看來老大還是法律,不是憲法,明白人一看便知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傳統的守舊思想,使憲法司法化遲遲不進。

4、我國憲法目前是一部積極法,于是乎許多學者便說,其無法進行論罪科刑,無法進行量裁,憲法不能走向司法化。故證明中國憲法不能走向司法化;這種擔憂真是齊人憂天!

5、未來需要我們憲法訴訟改革

在今年年底,我國將加入WTO,而加入WTO的成員國均為法制完善經濟實力雄厚的發達國家,而我國在法制上卻面臨著很艱巨的改革任務,尤其憲法作為母法其訴訟程序還是一個空白,這會給將來留下深深的隱患。

6、憲法內容廣泛,但其被具體化和量化的法卻規之有限,難免有漏網之魚,那么這些權利不要了嗎?不,只有使憲法和各法一樣都運轉起來,才會使公民權利有法可保。

因此,這起首例應是我國憲法司法化的里程碑,希望我國憲法真正走向司法化之路。

憲法司法化勢在必行。

談談我的一點想法

-從我國憲法第一案談起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齊某將被告人陳某、陳父以及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告上法庭一案,使我從這起貌似簡單民事案件,卻給法院出了一道大難道的案件中,感到深深地憂思,尤其通過清華大學遠程教育研究生班的學習,使我不得不對我國憲法司法化談談自己的想法。

憲法司法化主要是指憲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憲法如果不進入司法領域,則只是表面的法;而真正的法,只能在法院的判決中發現,但我國的憲法在如今大搞法制時期卻一直遲遲不能進入訴訟,這應該說是一種悲哀。

早在1803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審理治安法官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時就已為美國司法審查奠定了基礎,為憲法司法化開創了先河。繼后,奧地利、法國等分別建立了憲法法院、憲法會議,尤其德國在1948年通過基本法,建立了獨立的憲法法院系統專屬處理權機關之間的憲法爭議和個人提出的憲法申訴,綜析以上世界各國憲法司法化的例子,我們可以從中得到山東三位大學生狀告教育部以及本文所例舉的“第一案”等類似案例都可以有所解決的途徑,那就是中國憲法不應再沉默下去,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應勢必行。

(一)司法造法與嚴格執法沖突難免,唯一解決的途徑就是憲法司法化。

我國法院法官尋求裁判的依據便是法律,且我國憲法做為母法,其規定的絕大多數權利已由其他法律具體化和量化,法官就從已具體化和量化的法律來衡量具體的案件

,而對于沒有被具體化和量化的基本權利的侵犯則哄之門外,我認為這種“法無明文不為之動”的原則是不對的,法官作為“尋求保護權利的人們”的救濟者不能借口法無規定或者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判決,否之就會使剛剛被喚醒的中國法律維權的人們推之另一個空間,這將是法制時期的倒退和災難,若讓剛剛起步的中國法官造法來迷補這個空白,又可能會造成司法造法的濫用,而我國憲法司法化,即建立完善違憲審查體系,會使人們有法可依,從而真正地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利。

正如這起憲法第一案,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沒有作出關于此案(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如果這位法官仍堅持“法無明文不糾”的思想,那么這起案件就很有可能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為由而不被受理,那么原告齊某的合法受教育權又怎樣受到保護呢?憲法又何談“公民受教育權受憲法保護”呢?“那么這項因沒有被具體化和量化的基本權利是否便是名存實亡”呢?

因此,我們應改變憲法的這種虛置狀況,使其真正地起到母法的作用,唯一之路便是憲法司法化。

(二)憲法司法化會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會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

一起中國憲法司法第一案,會使人們從中得到許多,最起碼會喚醒一些想維權而找不到門路的人。從他們開始會造成一種連鎖反應,這便會使我們打破傳統舊思想的束縛,使即將加入WTO的人們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并且也有利于更好的與世界接軌。憲法司法化的建立,便會使我國的公民維權有望!

(三)中國憲法司法第一案是憲法司法化的里程碑

我國對憲法條文實際運用的分歧很大,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阻礙,對本起首例曾使法學界沸沸揚揚,許多人紛紛拿起傳統保法的牌子,不讓現有的母法蘇醒起來,這其實是無濟與事的,因為憲法司法化趨勢是必然的,我們必須走出長期以來流行的憲法誤區,擺脫憲法是虛無主義的觀念,樹立信仰憲法的觀念。我認為:1、憲法首先是法,其次是根本法,若我們只是片面強調憲法是根本法、母法,而忘記了憲法作為法的本質屬性,則只會將其放之高閣,供人賞之!使憲法與人們的關系為千里之迢。

2、法是具有價值性的上層建筑,若其與老百姓脫離實踐的聯系,法也就不稱其為真正法律,只有憲法參入訴訟,走向司法化就會使老百姓從中嘗到甜頭,在嘗試中也會喚起更多的人維權、維法。

3、違法與違憲要分辨;自古以來我國將違反刑法、民法等法律叫“違法”,而憲法作為根本法、母法無論是三五普法、四五普法、六五普法都對其地位的重要性說了又說,但卻沒有違憲一說,違反憲法怎么樣,如何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使憲法走向司法化,實現憲法的法的價值-沒有。這一下讓違法頂替了違憲,看來老大還是法律,不是憲法,明白人一看便知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傳統的守舊思想,使憲法司法化遲遲不進。

4、我國憲法目前是一部積極法,于是乎許多學者便說,其無法進行論罪科刑,無法進行量裁,憲法不能走向司法化。故證明中國憲法不能走向司法化;這種擔憂真是齊人憂天!

5、未來需要我們憲法訴訟改革

在今年年底,我國將加入WTO,而加入WTO的成員國均為法制完善經濟實力雄厚的發達國家,而我國在法制上卻面臨著很艱巨的改革任務,尤其憲法作為母法其訴訟程序還是一個空白,這會給將來留下深深的隱患。

6、憲法內容廣泛,但其被具體化和量化的法卻規之有限,難免有漏網之魚,那么這些權利不要了嗎?不,只有使憲法和各法一樣都運轉起來,才會使公民權利有法可保。

因此,這起首例應是我國憲法司法化的里程碑,希望我國憲法真正走向司法化之路。

憲法司法化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