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護對象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31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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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護對象研究論文

在任何一個憲政國家中,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國,參加私有財產乃是其憲法的主要內容,是憲法討論的核心。私有財產把認為是劃分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權力合法范圍之界限的。雖然現在由于私有財產的自身概念有了變化,所以私有財產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失去了傳統的在憲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財產過去不是將來也不應是一象征,而應是自由的淵源與保障!而現代社會中,經濟的發展,民主把看的越來越重要,當然保護個人權利,實現憲政成為重要的話題??墒窃谖覈鴮€人權利特別是私有財產權的保護的現況是不讓人滿意的。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目前在中國私有財產的狀況!

在中國憲法中現在還沒有私有財產這個概念。我們國家把財產分為幾等: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合資財產、獨資財產、個人財產。群眾國有財產、集體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確認的。而對其它類型的常常的保護就降低了等次。依當今許多法學家的觀點,私有財產財產權是對物之所有權。隨著改革開放,中國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國與世界聯系更緊密。經濟領域中,國有的、集體的成分不斷減少,而相對來說,私有的成分在增長,而且是大幅度增長!故我們需要從法律上確立私有財產這個概念,從法律上保護私有財產。否則,勢必會影響我們經濟的發展。不妨想一下,在一個國家進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財產沒有法律保護,即是說在受到國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無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那么你能夠在這樣一個國家中去發展你的事業嗎?你在這樣的國家中生活難道能夠說是沒有顧慮的嗎?

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是和經濟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而且更這樣的是和人權的保護以及實現憲政聯系在一起的!下面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權利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開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據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陳述:1988年2月侯瑞昌與黃小群等人自愿投資3.7萬元,組建合作經營組織市政施工經濟實體,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與北京民政局建設處達成橫向聯合協議:與民政局共建一聯合體,由民政局負責將聯合體注冊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負責聯合體的經營,原告方每年交給民政局10萬元人民幣,每年遞增10%—50%的利費。政治確保上交國家稅費和民政局的利費以后,其余資產歸原告方所有。在雙方合辦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冊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負責暫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執照,為該聯合體的經營代交稅費事項。此后,從1988年4月至1995年8月,該聯合體共完成市政工程產值8000多萬元,上交國家稅費460余萬元,交民政局利費213萬元。聯合體資產發展到1400余萬。1995年7月,原告方向朝陽區工商管理局申報成立“北京市民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工商局已經受理,1995年8月,民政局建設處新任領導對原告宣布,該聯合體的資產為國有財產,查封帳號,將觀眾、權力交給民政局的工作委員會接管。

而被告方民政局反訴說,侯瑞昌本人是國家正式干部,所從事的工作是正常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存在個人投資、個人經營的性質,不承認侯瑞昌與民政局建設出達成的“聯合”協議。從1997年8月到1999年4月,侯瑞昌先后5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立案申請,前4次44皆被駁回,第5次申請終于被法院受理。

1999年12月29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侯瑞昌訴北京市民政局建設處侵占其財產權案第五次開庭,經過原告、被告的相互質證,合議庭休庭合議,審判長宣布裁定結果:此案應該由國有資產管理局處理,不歸法院審理,不服可以上訴。*(案例可參見《北京經濟報》,“非公經濟周刊”2001年1月10日頭版報道)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侯瑞昌的權益是明顯受到了侵害,這種侵害是明顯與國際2個人權公約、世界普遍認同的對人權保護的觀點相違背的。而在這個時候他卻找不到可用的法律來保護,找不到確定的不妙來要求自己的權利。這是為什么呢?我們的法制是如此的不健全,我們還怎么說什么法治、民主呢?更如何來談及實現憲政呢?

也許有人會說,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可以放在未來的《物權法》中,而不必用《憲法》來保護。可是我認為,私有財產全應該被當作公民必需的固有的權利放在憲法中確立起來!私有財產是指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就必然是應該受保護的、不可動搖的。更重要的是私有財產權對于公民的其它權利的實現是有重要意義的。因為在政治中,弱者的權利往往是得不到保護的,而私有財產可以使弱者轉變為強者,至少說為轉變奠定了經濟基礎!而且眾的弱者聯合在一起,因他們的私有財產加總以后對于社會來說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經濟部分,所以也可以使他們的權利得到必要的保護!因此說在憲法中將私有財產確立起來,對于其它的權利來說是一個非常有用的保障因素!如果將私有財產權僅僅放在《物權法》中去確認的話,就很難體現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性。而且是否能夠不被其它一些權利所以侵犯,我們就很難說了!當然,《物權法》中必須有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項。

由于目前我國憲法中連私有財產這個概念也沒有,所以對于如何在憲法中確立此權利應該還是一個問題。就我國憲法來說,其中還有許多不足,而在一個國家如果根改其根本的憲法也許就是意味著政權形式的改變。所以說在我國

根改憲法是不可能的。我認為通過憲法解釋來確立此權利也是不合適的,畢竟私有財產全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呀!最后,我們能夠用的方法應該只有修憲了。當然這個過程需要許多努力,才能夠使修憲以后不會出現眾多的問題呀!

在修憲之前,我們應該先確立在憲法中如何來描述這權利,以及和這權利相關的一些東西有哪些?對于這些又應該如何規定呢?我們應該綜觀世界各國憲法,學習他們的經驗,排除他們的不足。然后我們還要立足我們實際,在普遍調查的基礎上對憲法進行修改!

在私有財產被憲法確立以后我們面臨的又一個重大問題是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利用法律來保護這一權利。如何使此權利存在于人之心中,使私有財產權能夠真正實現其重要性!

斗爭是發的生命!只要斗爭,法才能夠實現其真正作用。故想要私有財產全得到保護,使已經制定的法律能夠真正能夠被用起來,就需要私有財產者的不斷斗爭,特別是在自身私有財產全受到不法侵害的傷害,不要后退,而應通過自己的餓斗爭使法律把公正應用,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全部保護!當然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我們不能夠對公共責任視而不見,更不能夠去為了自己的權利而去完全的放棄自己的公共責任。因為公共責任與權利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只要大家履行公共責任,才能夠使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當然,實現了權利也有利于公民對公共責任的重視!

在遇到實際問題時,我認為,我們應該運用《物權法》來解決實際問題,而憲法應該是司法救濟的最后手段,憲法在最后才被直接應用,當然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憲法都以最高法形式存在!她起的是一個監督作用。

以上是本人對私有財產權的陋識,懇請各位法律界同仁給予指教,各位法律前輩對吾之淺薄給予教導。同時,希望在大家的努力下,私有財產權能夠在中國的憲法中把確立,以期我國進入法治社會,實現憲政!

參考資料:

1,《憲政與理性》,憲政譯叢,三聯書店

2,《論憲政與私有財產權保護》,李曙光,《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一期

3,《理論周刊》,2002年3月18日,B1版

4,《為權利而斗爭》

5,《論私權保護和公共責任規觀念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