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3 09:18:00

導語: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研究論文

當前對于權利義務一致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公民享有權利同時要履行義務,權利義務是不可分離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二、某些行為同時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質,即一個行為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例如勞動,受教育等;三、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可以調動公民履行義務的積極性,積極的履行義務為我們創造了一個更好的行使權利的環境。

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我國各個部門法中均有體現。但是對這一原則的適用各部門法中的著重點卻不盡相同。在民商法律規范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體現為權利義務互為前提,即公民要想享有一定的權利必須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且在在這當中,權利義務的范圍是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協商確立的。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必須先支付相應的對價,賣方要想取得價款必須提供等價的貨物。但是在憲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的體現為某一行為權利義務的雙重性。并且這是具有強制性的。我們熟知的受教育,勞動等,這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在其他諸如刑法等部門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重點體現在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這一層面上。權力機關或者受權機關可以通過一些法律法規確定公民的權利,但是同時對其有些權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此公民既廣泛的享有權利,又通過義務限制公民權利的濫用,如此便可以保證公民有一個和諧的環境行使所享有的權利,這種自由激發了公民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我認為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含義應該是有權利就該有義務,并且權利與義務的范圍應該是相應的,偏重任一方,權利義務都是不一致的。為了能夠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標,權利義務的范圍應該是法定的。那么實踐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適用狀況又如何呢?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此原則是否有必要呢?若有必要,又應該怎樣貫徹呢?

一、社會保險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適用現狀

“社會保險制度是有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勞動者在失去勞動收入的后獲得一定程度收入補償的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種。

從其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權利義務主體包括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三方,他們的權利義務主要集中表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和勞動者在出現社會保險事由時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從整體上看,保險方與被保險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社會保險關系中的各個主體,權利與義務確又是不盡一致的。(一)社會保險辦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基本是一致的。國家授權的實施機關有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的權利,在勞動者出現保險事由時,其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險金,其既有權利又有義務,權利義務基本上是一致的。(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相應費用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其雇傭的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時應當承擔相當比例的保險費用,辦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時則應為其繳納全部的保險費用,此后,除了能夠享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之外用人單位再無其他權利。(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完全一致的。勞動者在此社會關系中更多的是享受社會保險權,其僅承擔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時繳納較低比例保險費的義務。其權利大于義務,因此其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并不能籠統的說社會保險制度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判斷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站在不同主體的立場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要得出是否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結論,必須綜合分析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狀況。

二、社會保險制度中適用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原因分析及適用建議

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有權利就應該承擔義務。這也是我國立法的一般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是應該堅持的。并且根據公平的立法原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也必須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這就要求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適當的擴大勞動者的義務,更重要的是要強化國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也就是說社會保險的辦理是強制性的,因此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但是由我國人口多,底子薄的國情決定,國家用于社會保險的資金有限,因此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具有多元性,其中主要是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用人單位的資金來源則是重中之重。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一項保障勞動者生育權等權利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作用更大體現在社會責任上,原則上社會責任應由國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受制于“我國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國家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承擔此責任,因此不得不采用法律規范強行與用人單位分擔此社會責任,這也就導致用人單位在繼納稅之后又承擔了一層社會責任,納稅之后,作為納稅人,用人單位還可以享有納稅人的多種權利,有利于企業的再生產,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則是一種純粹的社會責任,沒有權利,卻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資金負擔,是與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相違背的,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并且這也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人成本,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者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最終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損大于益,這與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我們在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適度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

另外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險最大的受益人和權利人,其應該履行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適應的義務,基于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投保方所涉及的義務主要是繳費義務,我們應該適當將原來純粹屬于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適度轉移到勞動者一方,并且應該適度提高勞動者在其他社會保險險種中的繳費比例。在這其中首先可以將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轉移到勞動者身上,因為生育是純粹的社會責任和權利,是勞動者的家庭責任,與用人單位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用人單位不應該為和自己發展沒有直接聯系的事情負擔責任。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生育假期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另外再承擔責任。其次可以適度提高勞動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作了貢獻,勞動者勞動力和健康就是在為用人單位服務期間損耗的,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為勞動者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但是勞動者的青春,健康并不全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損耗的,勞動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適度提高勞動者繳費比例,更公平。雖然從勞動者的角度看似其負擔加重了,權利范圍縮水,但是從整個社會保險關系中來看,這是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更能為各方主體接受,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有可能增加就業,從宏觀社會的角度是有利于社會發展的。除此,由于勞動者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能夠幫助勞動者認識到自己是權利主體,而不僅僅是受益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其有權積極介入維權,進而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的。如此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實現。

公民有免于匱乏的自由,國家有保障公民自由的義務。中國作為一個民主制國家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國家依據其權力可以享受各種權利,那么也必須承擔與其權利一致的義務,因此必須承擔為人民服務的國家責任,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社會保險權就是其重要的保障內容,國家應當保證公民免于匱乏,公民失去勞動收入時,國家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收入補償以滿足其生存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有限,無法像挪威等歐美國家那樣無償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險。公民和用人單位作為社會成員有義務分擔社會保險的責任,但是國家也必須快速發展經濟,為加強負擔國家責任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在此過程要不斷降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在經濟允許的基礎上盡量多投入社會保險資金,提高社會保險水平。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于權利責任公平的原則,并且為了現實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的,我們應該堅持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降低勞動者社會保險權不能實現,陷入生存危機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常凱論社會保險權載于《工會理論與實踐(中國工運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1994年7月5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2000年1月稿)

【4】鄭功成社會保障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