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憲政發展與變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8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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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古代希臘和羅馬,也有所謂“憲法”,即其民眾大會可以制定關于國家根本組織的法律,但與普通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并無差異,散見于單行法律及習慣之中,特別在當時并不存在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概念。在中世紀歐洲的文獻中,雖然出現過英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詞,也并非現在所講的憲法,而是用以表示對封建主和教會的各種特權以及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通常是普通的法律,但含有組織法的意思。日本則是在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才有相當于歐美憲法概念的出現。因此,近代意義的憲法,首先是由資產階級搞起來的。正如所指出:“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的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
近代意義的憲法,是西方國家的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同封建專制制度長期斗爭并戰勝了封建統治階級的結果。首先,為了發展已經在封建社會內部形成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激發出民主政治和制定憲法的要求。歐洲封建社會末期產生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要求沖破封建等級制度、行會制度和封建特權的束縛,使勞動者擺脫人身依附關系,可以自由出賣勞動力,通過自由競爭以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專制統治的革命斗爭,即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后,為保障資本主義經濟不繼鞏革和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便需要制定憲法,以維護資產階級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其次,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防止封建勢力的復辟,也要求制定憲法。由于在斗爭中遭受失敗的封建勢力,總是不甘心自己的失敗而千方百計地進行復辟活動。英國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從1640年革命開始,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歷時近半個世紀之久,方粉碎了封建復辟勢力,維護了資產階級的革命成果。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爆發以來,斗爭異常激烈,國內的封建復辟勢力還與歐洲的封建制國家勾結在一起,組成“反法同盟”,妄圖將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絞殺在搖籃里”,經歷了革命與反革命、復辟與反復辟和帝制與共和之爭,前后長達八十余年。因此,資產階級為了鞏固其統治地位,有必要將其在革命斗爭中爭得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把確認的民主制度的法律,提到特殊崇高的地位。這種法律就成了根本法,即近代意義的憲法。
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啟蒙思想家,如英國的洛克(1632—1704)、法國的盧梭(1712—1778)和孟德斯鳩(1689—1755)等人所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分權與制衡論、人民主權論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理論和主張,不僅為資產階級革命作輿論準備,提供思想武器,尤其是他們的社會契約論和分權與制衡論更奠定了近代憲法的思想基礎。
社會契約論的代表人物首推洛克和盧梭。他們從古典自然法理論出發,認為根據人們相互間的同意,訂立了一種契約,社會即由自然狀態過度到國家狀態,由此構成其國家起源說.洛克認為,當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的基礎上,擺脫了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建立了政府以后,便將自己執行自然法和懲罰違反自然法的這部分權利交給了社會,同時也就由立法機關按照社會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處理,但只是為了用來為人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社會或立法機關行使權力超出了“公眾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權進行反抗,這也是人民的一項自然權利。盧梭則強調人們在締結社會契約時,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聯合起來建立國家,所有的人均把自己的全部權利毫無保留地轉讓給整個社會,而人們也就可以從社會獲得同樣的權利,通過制定法律,以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自由、生命和財產。盧梭在其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的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人民主權思想,反對洛克所提倡的代議制,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永遠屬于人民,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從而引伸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結論。資產階級為了動員廣大人民參加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便以“天賦人權”反對“君權神授”,以“民權”反對“君權”,以“法治”反對“人治”,以“平等”反對“特權”,以民權反對專制,由此而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法治國”和“民主共和國”的方案。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為了鞏固其革命成果,維護其統治地位,便把革命斗爭中提出來的民主、自由口號和政治主張確立為憲法原則。于是,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上述思想理論和政治主張,便成為了資產階級制定憲法的理論根據。
分權與制衡論的首創者是英國的洛克。他提倡三權分立是指立法權、行政權(執行權)、同盟權(聯合權)三權的分立,而沒有司法權的分立。他認為行政權和司法權沒有特別的區分;所謂同盟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和內政相對的外交權力,它通常是和行政權相結合的。他所講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就是分別指的國會和國王。但立法權高于行政權,由民選的國會掌握國家最高權力,行政權與同盟權可由國王行使。由此可見,洛克的分權理論,適應了“光榮革命”后的英國政治形勢和資產階級的需要,其意義在于,為英國資產階級確立國會的優越地位,健全責任內閣制,建立英國型的松弛的三權分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洛克的分權學說被孟德斯鳩所發展。他認為,“持有全權的人往往濫用權力,把這種權力用到極限,這是歷史經驗中屢見不鮮的”。因此他首先把權力區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然后把各個權力機關在權限上嚴格地分開,禁止每個擔當職務的人兼職。如果這三種權力中任何兩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中,自由便不復存在,如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掌握這三種權力,那就一切都完了。他還認為,為了防止權力被濫用,“必須安排好以權力牽制權力”,即“以毒攻毒”,“把許許多多權力結合起來,加以調整、抑制,以便實施。如果要增加其中一個權力的分量,也必須使其他各種權力都得到平衡”。也即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他又提出了“制約和平衡”的理論。孟德斯鳩將其分權與制衡的理論系統闡述后,便超越了時代和地區的限制,傳播于西方國家乃至世界各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明確規定:“凡權利無切實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洛克和孟德斯鳩的理論與主張,即被資產階級確認為議會至上、三權分立等憲法原則,以維護整個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
從十七世紀中葉至十八世紀末,是資產階級革命在歐美幾個大國最先取得勝利的時期,因而最早的資產階級憲法就是在這個時期出現的。其中英國為最先,其后是美國、法國,德國和日本則是在十九世紀才各自制定其憲法。
英國是近代憲法的發源地,創造了比較典型的資產階級立憲制度。英國憲法的特點,首先它是不成文憲法,沒有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而是由憲法性文件(確立君主立憲制)、憲法性慣例(確立責任內閣制)及憲法性判例(確立國民權利義務)三部分所組成;其次它屬于柔性憲法,沒有制定、修改憲法的特別程序,且其效力與普通法律相同;第三它具有典型性。由于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妥協性,保留了國王,但又限制王權,運用洛克的分權理論,形成了“三權分立,國會至上”的憲政模式,資產階級以其議會上、下兩院分別凌駕于最高法院和內閣之上,牢牢控制其統治權。它所確立的議會主權原則、責任內閣制原則及法治原則,對西文國家的憲法有重大影響。
美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自1776年獨立戰爭勝利以來,繼施行1781年《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通稱《邦聯條例》)之后,于1787年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其特點在于:首先,規定美國是一個實行聯邦制的總統制的共和國,建立了具有美國特色的共和制的憲政制度,在西方國家憲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歷史地位;其次,成功地將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立憲主義、民主思想和“三權分立,制約平衡”的學說付諸實施。為完善其憲政制度,確立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憲法性判例,形成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從而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鼎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對西方國家的憲政制度產生了巨大影響;再次,憲法原本并無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條款,而是由憲法修正案補充規定,在送交各州批準后追加的;第四,它是以憲法修正案和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等形式補充和完善的憲法,使之不斷獲得重大發展。
法國近代憲法具有四大特點。首先,法國是憲法的多產國,近代法國共產生了十二部憲法,自1789年至1875年的近90年內,平均約七年更換一部憲法;其次,近代法國憲法不僅更換頻繁,而且形式多樣,輪廓鮮明,各具特色。它們反映和記載了多種類型的政治體制:君主立憲制、帝制、民主共和制、獨裁制等等;議會制也有一院制、三院制和四院制;憲法形式有民定憲法、欽定憲法等,有的體現在一個統一的憲法文件中,有的如1875年憲法則是由零碎的三個憲法性文件所組成;再次,法國奉行三權分立的原則,較之美國更為嚴格。鑒于封建專制時期法國的司法制度極端腐敗,法官狂妄干涉行政,且在大革命中始終站在革命的對立面,資產階級對其深惡痛絕,故從拿破侖時代開始,設立行政法院專司行政訴訟,以禁止普通法院法官干預行政事務,形成了法國特有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雙軌體系,并影響到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制度;第四,法國近代憲法大多受大革命的影響,不同程度地反映和鞏固革命的光輝成果,維護資本主義制度,很多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其序言,或者確認《人權宣言》的基本內容。
德國經過普魯士王朝戰爭獲得統一后制定了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亦稱“俾斯麥憲法”)。日本在明治維新后制定了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通稱“明治憲法”),這兩部憲法具有共同的特征:首先,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慮,均帶有大綱目的性質,憲法條文較少,德國為78條,日本僅有76條;其次,均具有明顯的欽定憲法的性質;再次,規定實行二元制的君主立憲政體,德國的皇帝、宰相和日本的天皇成為國家制度的中軸,議會只是粉飾門面的機構,公民的權利自由規定得非常狹窄,且在實際上受到限制;第四,均體現出了軍國主義的傳統和色彩。德國憲法以專章規定了帝國的軍事警察制度,日本則承認憲法中并無明文規定的超內閣的重要國家機關—軍部,形成了所謂“二重內閣”。因此這兩部憲法的本質,均系帶有封建性和軍事性的反人民的憲法。
二
20世紀以來世界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西方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后,經濟上的壟斷導致政治上權力的集中,階級斗爭、民族斗爭日趨激烈,婦女爭取權利、美國黑人爭取平等的斗爭也連綿不斷,帝國主義固有矛盾的尖銳發展,爆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并引起了歐洲一些國家的革命,特別是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對世界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西方國家因而改變其統治方式,并興起了各種法學思潮和法學流派,尤其是以美國龐德(1870—1964)為代表的社會法學派和實證學派的影響不斷擴大,反映在憲法上,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和社會改良主義的影響擴大了,導致西方國家再一次掀起了制憲高潮。從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1928年的十年間,就產生了二十多部憲法。
作為近代憲法思想基礎的個人主義和自由放任思想,以及過份強調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均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英國現實主義法學派的拉斯基(1893—1950)、美國純粹法學派的凱爾森(1881—1973)以及法國實證主義法學派的馬爾澹?861—1935)等西方法學家均對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提出批判,認為三權分立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僅僅是“純理論的空想的游戲”,“自然法學的變種”,“政治學的三位一體的神秘化”,甚至有人試圖予以取消。于是在應運而生的社會法學派理論的影響下,社會本位主義與國家干預思想已成為現代資產階級憲法的新的思想基礎,三權分立思想已為諸權合力思想所補充,反映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對三權分立原則的具體運用已作出了新的調整。
德國發動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其失敗告終,國內階級矛盾愈趨尖銳,在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影響下,1918年11月爆發了革命,推翻了帝制,開創了共和制度,于1919年8月公布實施了《德國志共和國憲法》(又稱魏瑪憲法)。這部資產階級的現代第一部憲法,既代表著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又具有濃厚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改良主義色彩,對現代資產階級憲法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被視為資產階級民主憲法的楷模。其特點在于:首先,規定了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形式,聯邦國會雖有立法權,但其立法權卻受到種種限制;其次,賦予總統以廣泛的權力,總統甚至可以行使“獨裁權”和“強制執行權”,這就為日后軍國主義勢力利用它來策劃和建立法西斯專政開辟了道路;再次,承認人民主權原則,以第2篇專門規定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共達5章57條之多,幾乎搜羅了歷來憲法和權利宣言中所有的原則,甚至極力標榜“社會主義”原則;第四,以專章規定了“經濟生活”,首次將公民權由政治領域擴大至經濟領域,被學者們稱為“經濟憲法”,成為現代憲法新發展的一大亮點,對現代憲法影響極大。
從20世紀20年代起,當壟斷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一些國家的統治階級不能再沿用舊的資產階級民主來維護其統治時,便轉而乞靈于暴力統治。1922年墨索里尼最早在意大利建立了法西斯專政。1923年西班牙發生了法西斯軍事政變。日本從1931年侵略中國制造“九。一八事變”,開始走上法西斯化的道路,以漸進的方式,無限擴大軍部的權力,至1941年確立東條英機獨裁體制,最終建立了法西斯專政。1933年1月希特勒擔任德國政府總理后,以激烈突變的方式,建立了公開恐怖的、典型的法西斯專政,于3月23日施行其法西斯的根本法《消除國家與人民痛苦法》(即“授權法”),導致魏瑪憲法的名存實亡。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法西斯專政的共同特征是:通過一系列反動法律和法令來破壞憲法,取消政黨,實行;建立法西斯黨魁或軍部首腦的個人獨裁制度;取消議會和地方自治,實行嚴格的中央集權制;取消一切資產階級民主自由;鼓吹民族優越論,煽動大國沙文主義,對外瘋狂發動侵略戰爭,致使資產階級憲法陷入了嚴重危機。
由德國、意大利、日本挑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以其法西斯制度的徹底失敗、反法西斯的民主力量取得偉大勝利而結束的。西方國家恢復了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重建了資產階級政權,在戰后蓬勃興起的民主運動和迅猛發展的民族獨立運動的推動下,掀起了更大規模的制憲高潮,致使當代西方憲政普遍進行改革,并獲得了新的重大發展。
德國、日本和意大利等前法西斯國家均吸取了實行反動的法西斯專政和發動侵略戰爭的教訓,相繼廢除法西斯制度,建立和恢復了資產階級民主制,制定了新憲法。聯邦德國首先于1949年5月制定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亦稱“波恩憲法”,1990年聯邦德國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統一后,至今仍在實施)。日本也于1946年11月頒布了《日本國憲法》。意大利則于1947年12月頒布了《意大利共和國憲法》。德、日、意新憲法有三個共同特征:第一,恢復和重建了資產階級民主制。聯邦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共和國是一個社會的和民主的聯邦國家”,它基本上貫徹了三權分立的原則,但吸取了魏瑪憲法的教訓,削弱了總統的地位和權限,以警惕其走向獨裁。日本則模仿美國三權分立的體制,并采用了類似英國的虛君制政制,由戰前的二元立憲君主制改變為議會立憲君主制,雖然保留了世襲的天皇制,但天皇僅為日本國的象征。意大利廢除了君主制度和封建特權,在其歷史上第一次確認意大利是以勞動為基礎的民主共和國,國家主權屬于人民,禁止以任何形式恢復已被解散的法西斯黨,并與德國一樣,設立了憲法法院;第二,以較大的篇幅規定了內容廣泛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聯邦德國以天賦人權論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指導思想,強調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日本擴大了國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憲法對其行使的限制也較少。意大利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分為公民關系、倫理及社會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四章,以42個條文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詳盡規定;第三,對侵略戰爭作了否定性的規定,聯邦德國強調“凡是擾亂各國人民和平生活的行為,以及有此意圖,特別是準備發動進攻性戰爭的行動,都是違反憲法的,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日本作出了放棄戰爭和不保持武裝力量的規定。意大利也規定:“意大利拒絕參加作為侵犯他國人民自由之工具及作為解決國際爭端之手段的戰爭。”這些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新走上法西斯侵略的道路。
英國在戰后作為世界上唯一保持不成文憲法傳統的國家,在其公法領域已發生了巨大變化。由于它在1972年參加了歐洲共同體,制定和實施了《歐洲共同體法》,確立了歐洲共同體法優越于英國國內法,英國的議會立法也要服從于歐洲共同體法,這在實際上明確宣布對其議會主權原則的放棄和國家主權在事實上受到限制。作為世界上壽命最長的美國聯邦憲法,不斷通過憲法修正案和聯邦最高法院運用違憲審查權解釋和發展憲法,增加其民主和進步因素,擴大公民的選舉權,限制種族歧視,規定婦女權利,同時完善美國的總統制,擴大總統的權力和聯邦的權力等。法國在戰后先后實施了1946年憲法和1958年憲法(亦稱“戴高樂憲法”),都繼承和發揚了《人權宣言》傳統的民主精神,標榜和平、民族獨立與平等,尤其是1958年憲法保證了法國的穩定發展。
從戰后西方國家憲法的發展來看,還出現了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制憲的新事物。2004年6月18日,歐洲聯盟25國首腦在布魯塞爾通過了歐洲聯盟憲法文本,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是否意味著歐盟向國家化的方向發展,是否會出現一個歐洲合眾國?學者們認為,如果歐洲聯盟憲法能夠生效且能得到實施,憲法框架下的歐盟將是一個更有效率的、更民主的、更統一的歐盟,不再只是一個經濟聯盟,在政治上也將進一步走上一體化的道路,并且將更注重歐盟公民的權利。英國歐洲政策中心資深研究員約翰帕默爾認為:“歐盟憲法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集中體現我們在民主、人權、尊重少數民族及多邊政治和公民權利等方面的觀念。”“歐盟有25個成員國,它們有不同的側重點、不同的利益。它們都認識到:在當今社會,它們都無力單獨行動,純國家主權的時代結束了。”
縱觀戰后西方憲政的發展和變革,有以下四個基本趨勢:
首先,始終貫穿“憲法至上”的理念,維護憲法的權威。法國1958年憲法規定設立憲法委員會的機構,以事先審查議會立法的方式,履行違憲審查的職權。美國賦予聯邦最高法院以事后審查的方式,執行違憲審查的職能。德國則于1951年建立了獨立的憲法機關—聯邦憲法法院,以防止濫用憲法并解釋憲法,即確立了具有德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
其次,強調人權保障。法國1958年憲法序言規定:“法國人民莊嚴宣布忠于1789年《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以及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并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于國家主權的原則”。聯邦德國基本法特別強調人權是和平和正義的基礎,并明文規定所有德國人有抵抗權,任何人只要聲稱他的基本權利受到公共權利的侵犯,都可以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違憲的申訴。日本憲法確認基本人權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英國則重視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公民除享有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包括選舉權的平等,還制定有1970年《平等薪金法》、1975年《性差別法》、1976年《種族差別禁止法》等,以保障公民的工資平等、男女平等和種族平等。許多國家均奉行“福利國家”的政策,其基本內容歸納起來大體有八個方面:1、確立財產所有權為社會經濟上的基本權利的核心;2、居住、遷徙和選擇職業的自由;3、私生活的權利,即公民享有個人私事不得公開的權利;4、生存權(生活權),如日本等國規定國民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權利等;5、勞動權給予保障;6、勞動者的團結權和團結交涉權,即勞動者有組織工會等團體的結社自由權,勞動者團體有選出自己的代表與雇傭者進行交涉的權利;7、罷工權和怠工權;8、文化自由權,即公民有從事文學、藝術、科學、教育等自由。為貫徹“福利國家”政策,還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社會福利、社會教育、社會保險、保障消費者利益、防止環境污染等法律,已基本構成社會立法的完備體系。
再次,在國家機構相互關系上,行政權力不斷擴大和加強,議會主權受到削弱,行政干預立法,授權立法或委任立法日益增多,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由議會轉向內閣,三權分立原則已被突破。法國1958年憲法將議會制共和國改變為半總統制半議會制共和國,總統成了國家機構中的核心,行政權力因而獲得極大加強。英國國會的黃金時代早已成為昨日黃花,而美國總統頒布的行政命令就是法律。聯邦德國基本法還開拓性地確立了有關政黨的組織活動原則,規定政黨的組織必須符合民主原則;政黨必須公開說明其經費來源;政黨的目的和其黨員的行為,企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圖危害聯邦德國存在者,均為違憲。將政黨這一現代國家中的重要因素和團體確認為憲法機構,對于發展和改革西方憲政,無疑具有深遠意義。
第四,開始確認國家主權的相對性,傳統的絕對主權原則已受到限制,強調國際間的相互合作,遵守國際條約和慣例。不少國家憲法規定,為了保衛和平和實現國際合作等目的,可以在國際交往中限制或轉讓本國主權。法國1946年憲法序言宣布:“法國同意,基于相互之條件,為了組織及保衛和平,對其主權加以必要之限制。”聯邦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可以通過法律將部分主權讓予國際機構。”“國際公法的一般規則構成聯邦法律的一部分。這些規則的效力高于各項法律,并對聯邦領土內的居民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歐洲聯盟成員國確認歐盟法優于國內法的規則,也被認為是對本國主權作出限制的一種表現。
剖析西方國家憲法的產生及其在20世紀演變的歷史,可以看出西方憲政的發展及其變革,總的來說是在朝著民主和進步的方向前進的。20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中葉,一度甚囂塵上的法西斯制度,僅僅是歷史長河中幾許污泥濁流,阻擋不了歷史發展的滾滾洪流,二戰之后便呈現出了“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的態勢。但在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歷史的發展總是曲折的,當前確實還存在著逆歷史潮流而動的諸多暗流。一些西方國家將人權問題政治化,打著“有限主權論”的旗號侵犯他國的主權,肆意踐踏民主、和平等原則,人們美好的愿望往往被無情的現實所破滅。以“人權衛士”自居的美國,公然奉行雙重標準,無端指責別國侵犯人權,而它自己卻在大肆摧殘人權。2001年10月美國制定的《愛國者法》,以反恐為主,嚴重侵犯美國公民的個人自由,可以不經法院許可,政府即行檢查公民的電子郵件、監聽電話、核查銀行賬戶和搜查住宅。該法生效后,幾天內即逮捕了來自中東地區的五千多名移民。2003年以莫須有的“理由”入侵伊拉克后,又一再爆出了殘酷虐待俘虜的國際丑聞。美國一貫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或曰“武裝霸權單極主義”),為遏制中國的和平崛起,奉行“以臺制華”的反動政策,以一紙《與臺灣關系法》的國內法,凌駕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國際法之上,拒不恪守國際義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公然以種種卑劣手法支持“臺獨”,阻撓中國的和平統一大業。被譽為“和平憲法”的日本1946年憲法自實施以來,一直被右翼勢力視為復活軍國主義的巨大障礙,與國內進步力量圍繞以憲法第九條為中心的修憲之爭已持續了半個多世紀,由于右翼政黨長期執掌政權,公然踐踏憲法的和平原則,保持和強化其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與美國結成軍事同盟,泡制戰爭法案,派兵海外,“聯美反華”,妄圖染指我國領土臺灣、釣魚島和海洋資源,嚴重威脅亞洲和世界和平,致使其“和平憲法”已陷于名存實亡的危機之中。對此,必須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和高度的警惕。
20世紀西方憲政的發展及其變革趨勢,也給我國憲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啟示。
首先,在憲政理念上,要走出“人權是西方專利”的誤區,順允世界發展的歷史潮流,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問題提高到憲法的首要地位,奉行人民主權的原則,切實解決社會主人與社會公仆的錯位問題,掙脫我國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官本位桎梏,堅持以人為本,無論在觀念上、制度上都要完全體現出治理國家由人民群眾當代作主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公民的人身、財產、自由和民主權利的保障體制。
其次,徹底廢除過去那種“一元化”領導的政治體制,摒棄“議行合一”的“左”的觀念,沖決三權分立的禁區,充分肯定西方發達國家數百年來建立分權與制衡的憲政制度這一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鑒其為保持社會穩定、經濟發達、生活富裕,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制約、相互平衡,制約權力的濫用,遏制腐敗的成功經驗,加大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力度,結合我國的國情運用分權與制衡的原理,可以考慮: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向兩院制的立法機關方向發展,并發揮二者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除國務院和國家行政機關堅持依憲治政、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司法獨立的原則外,它們與立法機關這三者之間也必須相互制約和平衡。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政黨制度,首先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與其他各個政黨一樣,只能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和原則下開展活動,它實行政治上的領導,但不干預立法、行政、司法領域的具體工作活動;各政黨之間互相監督,并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必須實行嚴格的任期制,任期屆滿后不得再到其他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如擔任國務院總理任期屆滿后再去全國人大擔任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等),凡引咎辭職、被撤銷領導職務后,不得又換個單位去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還可以考慮,借鑒巴西、德國等國家的經驗,設立國家審計法院,它不隸屬于全國人大、國務院或最高人法院,而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僅對憲法和有關法律負責的、具有司法職能的審計機構,對任何違法的政黨、單位和責任人均有處罰的權力,而且不排除其他有關機關對違法責任人進行刑事和行政處罰(但國家審計法院亦必須接受全國人大的監督),充分發揮其在國家公共財政的管理和反腐敗領域中的作用。建立官員問責制度、引咎辭職制度與彈劾制度。實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奉行“憲法至上”的原則,絕不允許任何個人、機關或政黨享有凌駕于憲法之上的特權,其一切活動都必須毫無例外地遵循、符合憲法的規范、制度和程序,以維護憲法的至高權威。在當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在呼喚和催生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200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了法規審查備案室,將違法違憲審查納入了啟動程序;200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陳曉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害劉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一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釋進行終審判決,突破了憲法不能直接作為判案依據的司法慣例,憲法司法化正成為一種司法審判的趨勢。這一切都表明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已在朦朧中起步。可以借鑒德國、意大利等西方國家的經驗,設立獨立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國家憲法法院,切實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和憲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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