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詞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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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一詞,中國古已有之,后傳入日本;日本學者及思想家用”憲法“一詞來表述規定以代議制為基礎和主要內容的民主制度,又傳回中國。可見,”憲法“一詞是舊詞新用。古代意義上的憲法與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存在著本質上的差異,但兩者又在形式上存在著某種聯系,這是英文”Constitution“能夠源于拉丁語”Constitutio“,中文中的”憲法“能夠舊詞新用的原因。
「關鍵詞」憲法,議院,民主制度,立憲
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產物和公民權利保障書的憲法,在人類漫長的發展進程中只有幾百年的歷史。而“憲法”這一詞匯無論是在中國還是西方,都是古已有之。當然,古代的憲法和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同時,二者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那么,古代憲法和近代意義的憲法有著怎樣的差別和聯系,前者又為什么和怎樣演變為后者的呢?本文擬對這一問題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英文“憲法”的由來
英文中憲法(constitution)和憲法性法律(contitutionallaw)來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而拉丁文constitutio的基本含義為:(1)創立、設置、安排、整理、體制;(2)狀態、情況;(3)決定、確立、確承、批準;(4)命令、指示。(注:謝大任主編:《拉丁語辭典》,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28頁。)作為法律用語,是指民法上謹承皇帝旨意而發生法律效力的帝國條例、法令、章程,有別于元老院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注:black‘slawdictionary,1979年版第282頁。)constitutio在羅馬時代主要指皇帝的敕令、法令。其中著名的有公元212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布的旨在擴大羅馬公民資格范圍的安托尼亞那敕令(ConstitutioAntoniniana);公元530年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為編輯《學說匯纂》而頒布的編纂令(ConstitutioDeoauctore);公元553年查士丁尼賦予《法學階梯》和《學說匯纂》法律效力的法令(ConstitutioImperatoriammajestatem,ConstitutioTantacirca);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頒布的“新敕令”(NoveuaeConstitutionesJustinian),內容多屬于公法和宗教法,但也有關于婚姻和繼承的規定。此外,公元430年左右西蒙迪恩曾編輯一部法令集(SirmondianConstitutions),內容是關于宗教法的16部羅馬帝國法令。歐洲中世紀封建主時代,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種特權,有的時候用它來說明個別城市和團體的法律地位。(注:王向明編著:《憲法若干理論問題的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頁。)如公元1037年神圣羅馬帝國皇帝康德拉二世頒布的封地法令(ConstitutiodeFeudis),這一法令旨在保護倫巴底諸侯的土地所有權。這一時期,constitutio或者constitution一詞也被教會使用,如當時的大主教教令(ProvincialConstitutions)。教廷使節法則(LegatineConstitutions)是由紅衣主教主持的全國宗教會議上頒布的宗教法律,是英國教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為緩和與大主教貝克特的沖突,頒布了《克拉倫敦基本法》(theConstitutionsofClarendon),共16條,規定了國家與教會的關系。17世紀,英王頒發給弗吉尼亞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許狀時,也采用過憲法一詞。(注:王向明編著:《憲法若干理論問題的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頁。)在羅馬帝國時期,constitutio和constitution已開始混用,歐洲封建時代吸收和繼承了其含義,而英國則直接使用constitution.無論是敕令、法令、教令和基本法,都與近代意義的憲法不是同一意思。
古希臘的雅典就已經有了“憲法”,它的內容包括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及公民的權利義務,在形式上確立了雅典的民主共和政體。(注:皮繼增主編:《外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頁。)在其他城邦國家也有類似的憲法。被馬克思稱為“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的亞里士多德是古代最早談論憲法的學者,在《政治學》和《雅典政制》中,他把成文法分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憲法。亞里士多德曾研究過158個城邦憲法,他說:“政體(憲法)為城邦一切政治組織的依據。其中尤其著重于政治所由以決定的最高治權組織。”(注: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56年版,第129頁。)非基本法是憲法以外的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它們對憲法具有從屬關系:“法律實際是,也應該是根據政體(憲法)來制定的,當然不能叫政體來適應法律。”(注: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56年版,第178頁。)亞里士多德的思想為近代憲法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1215年,英王約翰與諸侯、貴族和僧侶簽訂了《自由大憲章》,它限制國王的權力,宣布國王不得隨意征稅,保護貴族和市民的權利,被一些學者認為是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憲法。14世紀的法國有“國法”和“王法”的區別,“國法”又被稱為基本法,非經貴族、僧侶和平民組成的三級會議同意,國王不得隨意變更和廢止,具有憲法的含義。就古希臘的“憲法”而言,與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它對于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和活動原則的規定,完全不同于現代國家的分權制度;同時,它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只是少數人的特權。而歐洲自西羅馬帝國到16世紀文藝復興是基督教神學統治時期,王權神授學說占據統治地位,總的說來,憲法沒有也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
文藝復興運動打破了宗教神學對人們思想的桎梏,資產階級思想啟蒙運動更是為近代憲法的產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7世紀發生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爭得了權利,也發展了代議制度,國家權力逐漸轉移到由資產階級代表組成的議會手中,改變了主權在君的君主專制,產生了“人民主權”觀念,即國王也要服從并執行所謂體現人民主權的議會所作的決議和制定的法律。這時起,英國就用constitution一詞來表示這樣一種政治制度,近代意義上的憲法由此產生。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具體的歷史條件和階級狀況造就了它的不成文憲法傳統,使英國沒有一部稱為constitution的憲法典。而這樣一部憲法一個世紀后出現在了大洋彼岸的美國,即1787年制定的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從constitutio到constitution,從敕令、法令、教令到國家根本法,詞形上發生了變化,涵義也有了質的飛躍,這一轉化不是偶然的。拉丁文是羅馬帝國的官方文字,它隨著羅馬軍隊和官吏的足跡傳播到帝國的各地。4世紀基督教被確定為國教后,拉丁文的《圣經》使拉丁字母的傳播更為廣深,而《圣經》是歐洲古代和中世紀的主要讀物,甚至是唯一的讀物。(注:參見周有光著:《世界文字發展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382頁。)英語是由拉丁文發展而來的,這種詞形上的變化和相似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日文“憲法”的由來
述及中國“憲法”一詞的使用及憲法的產生,不能不先提到日本。日本作為中國隔海相望的鄰邦,很早就開始了與中國的交往。據學者考證,中國晉朝時期,漢字開始傳入日本(公元3世紀至4世紀)。日本在推古朝圣德太子執政期間(574~622年)開始移植中國封建制度和文化。604年,圣德太子頒布“十七條憲法”作為官僚群臣的行為準則,其核心思想是儒家的“三綱”、“五常”。德川幕府時期,曾出現以“憲法部類”、“憲法類集”命名的法令集。明治5年(1872年),政府出版《憲法類編》,將1867年至1872年的公文案件按國法、民法兩綱分類匯編而成,以供法官辦案參考。明治7年,太政官制定的《議院憲法》,規定了地方會議的組織權能。但這些“憲法”的含義都是指“法律”、“規章”的意思,與我國古代文獻中記載的“憲”、“憲法”的意思相近,不具有國家根本法的含義。
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前,在改革救國思想熏陶下,即有一部分人到西方諸國尋求新思想,學習新技術。作為新制度、新法律的“constitution”,是日本人從來沒有遇到過的新名詞、新事物,日本也沒有相應的名詞來表示。故此,其在傳入日本之初,譯名很不統一。如慶應四年津田真道譯的《泰西國法論》和加藤弘之的《立憲政體略》中把憲法稱為“根本法律”、“國憲”;明治六年木戶孝允在其意見書中把憲法稱為“政規典則”;明治八年井上毅譯的《普魯士憲法》中把憲法稱為“建國法”;明治九年在賜予元老院議長有棲川宮熾仁親王的詔敕中有“國憲創定,乃國家千載之偉業”用語;明治十一年和十三年制定的兩個憲法草案分別稱為《日本國憲案》和《國憲》。(注:轉引自李步云主編:《憲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頁。)將constitution譯為“憲法”并單獨使用,是在明治六年(1873年)箕作麟祥翻譯法國六法全書時開始的。而后在明治14年(1881年),政府為制定日本國憲法而派伊藤博文赴歐洲考察時,明治天皇對伊藤博文的《訓條三十一項》中第一項即必須去研究“歐洲各立憲君治國”的“憲法”的沿革現狀時,憲法一詞才成為日本官定的正式用語。(注:何勤華著:《當代日本法學-人與作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172~173頁。)1889年,日本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即明治憲法。這里的“憲法”,其本身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又吸收了西方立憲思想,借鑒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普魯士憲法的規定,是近代意義的憲法。
日本人為什么會選擇“憲法”來表示constitution,而不用其他詞匯呢?這應當和“憲法”二字在日本的具體應用有關。“憲法”雖然也作為一般法律、規章使用,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則特指某方面的法律。如“十七條憲法”規定的內容即是對國家來說較為重要的立法準則和行為準則;明治七年更是出現了具有組織法意義的《議院憲法》。維新時期,日本人急于學習西方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經驗和做法,constitution開始被介紹到日本時,人們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它規定國家機關結構、職權方面。而“憲法”一詞在日本恰巧有過這方面的應用。因此,使用這一詞匯來表示這種以國家機關結構、職權和公民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根本法,亦屬順理成章。
三、中文“憲法”的由來
與“憲”有關的詞匯在我國古代大量存在,含義各異。我國古籍中“憲”的含義大致有10種:(1)法令、法度;(2)典范、榜樣;(3)歷法;(4)公布、揭示;(5)效力;(6)思慮;(7)方法;(8)彈劾;(9)司刑獄的中央、地方機構或者官員;(10)朝廷委駐各行省的高級官吏。(注:參見《漢語大辭典》第7卷,漢語大辭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7~730頁。)《唐韻。集韻。韻會》解釋:“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于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凜然不可犯也。”可見,“憲”多與法有關。類似意義的詞語很多:(1)憲防、憲典、憲制、憲命、憲則、憲矩、憲律、憲度、憲紀、憲準、憲規、憲章、憲極、憲禁、憲辟、憲綱、憲范、憲藝等,指法律、法令、法紀、法典、法式、典章制度等。(2)憲坐、憲墨等:依法處分、繩之以法。(3)憲罰:《周禮》所載對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具體到“憲法”二字,作名詞用為法典、法度。《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作動詞用,一為公布法令,一為效法。(注:參見《漢語大辭典》第7卷,漢語大辭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7~730頁。)但對于作為法典、法度之意的“憲法”的內容,學者們有不同的理解:(1)“憲”和“法”是同義語,而且多含有刑法的含義。(注:王向明編著:《憲法若干理論問題的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頁。)(2)具有基本法、根本法的含義,在我國古代是優于刑法的一種基本法。(注:王世勛、江必新編著:《憲法小百科》,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年版,第3頁。)(3)普通法律的一種,或者是普通法律的別稱。(注:張光博著:《憲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頁。)(4)主要指刑法,也指刑法以外的國家的典章制度。(注:《中國憲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8頁。)雖然存在著對“憲法”內容的各種理解,但一般認為,“憲法”不具有現代意義。
鴉片戰爭打破了清朝統治者“天朝大國”的美夢,也開始了中國近代學習西方的歷史。此后的幾十年,伴隨著民族危機的日益加深,一批先進分子為了達到國富民強的目標,對內革新,對外“師夷”,力圖改變清王朝覆亡的命運。但由于自身局限性、統治者的腐敗、帝國主義侵略干涉等因素,決定了這只能是美好的理想而已。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雖未被改變,但畢竟一些先進的思想觀念給封閉、沉悶的中國帶來了一些新鮮空氣,瀕于滅亡的清政府雖不情愿也不得不采取了“立憲”的自救措施,“憲法”這一全新概念出現在古老的中華大地上。在這一過程中,地主階級改良派、洋務派、維新派等各派人物在其階級和社會地位允許的范圍內,起了推波助瀾或者中流砥柱的作用。
林則徐向被稱為中國“睜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40年他作為欽差大臣去廣州查禁鴉片時,組織翻譯、編輯了《四洲志》,其中對英國的“巴厘滿”(即議會)的選舉、議事、職能范圍等方面都有記載。以“師夷長技以制夷”聞名的魏源,在林則徐的勉勵和支持下,于1842年編撰了《海國圖志》一書,書中贊許了美國的總統制:“公舉一大酋總攝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載即受代,一變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謂公乎!……”,被學者稱為“中國人對西方現代民主的第一曲贊歌”。徐繼畬在《瀛環志略》中評論西方的民主制度時說:“公器付之公論。創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梁廷枏于《合省國說》中盛贊美國政治:“彼自立國以來,凡一國之賞罰禁令,咸于民定其議而后擇人以守之,未有統領,先有國法,法也者,民心之公也。”這里提到的“國法”,從其上下文內容來看,似乎具有憲法的意味,此外,這一時期還有不少類似的著作。這些著作的著者們較其他人更早地看到了中國以外的世界,并對西方的民主政治作出初步介紹,有人甚至表示了興趣,流露出贊許之意,這為以后在政治制度方面學習西方奠定了思想基礎。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和太平天國農民運動的發展,使清政府面臨內外交困的局面。統治者看到了西方“船堅炮利”、“聲光化電”的威力,產生了學習西方的愿望,洋務運動發生了。倡導這一運動的官僚奕昕、李鴻章等人固守“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之說,將注意力集中在學習西方科學技術方面,大力舉辦實業,他們沒有也不可能主動學習西方政治制度,更不用說在中國實行君主立憲了。但即使如此,他們中仍有少數人看到了資本主義政治的合理性并大加贊賞。如曾紀澤在出使英國時曾致信丁日昌:“紀澤自履歐洲,目睹遠人政教之有緒,富強之有本,艷羨之極,憤懣隨之……”(注:《曾紀澤遺集》,岳麓書社1983年版,第171頁。)郭嵩燾也有類似的思想。當然,他們的主張在統治者那里是得不到贊許和回應的。
在洋務派中,有些洋務政治家、企業家甚至少數官僚,在對外交往過程中,開闊了眼界,發現并批判了封建專制制度的種種弊端,主張設議院,實行君民共主,他們又被稱為早期維新派。王韜在分析了“君為主”和“民為主”各自的弊端后指出:“唯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隱得以上達,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弗,猶有中國三代以上之遺意焉。”陳熾認為“泰西有議院之法”,“合君民為一體,通上下為一心”是西方國家“所以強兵富國,縱橫四海之根源”。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對議院做了比較詳細的敘述,他說:“議院者,公議政事之院也,集眾思,廣眾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誠良意誠美矣”。他還進一步提出了開設議院的要求:“故欲借公法以維大局,必先設議院以固民心”。薛福成曾出使英、法、意、比四國,他在出使日記中記述了不少議院的事例,看到了議會的重要作用,君權和民權在議會中的作用,對君主和總統做了形式上的區分,并進一步指出了政黨的作用,認識較鄭觀應又更進了一步。黃遵憲于1880年隨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出使日本,1887年完成《日本國志》的寫作,在這本書中,對立憲政體做了介紹,對維新派產生了重要作用。陳熾、湯震等人還具體提出了對組建議院的見解。這一時期對設議院、實行君民共主的議論,在報章上也有反映。如傳教士林樂知主辦的《萬國公報》以本館名義在1875年發表《譯民主國與各國章程及公議堂解》,介紹了西方憲法和三權分立理論。“第以眾民之權付之一人,為其欲有益于民間而不致有叛逆之事與苛政之行,此之謂章程也。”“不論民主,不論公議堂,不論聯邦官員會議何事,不得不遵循章程。”從“章程”的內容和效力來看,這里應指憲法。
中法戰爭、中日戰爭的相繼失敗,民族危機日益嚴重,變法維新被提到日程上來。康有為在1895~1898年間先后六次上書,要求變法。在“上清帝第五書”中,康有為明確提出“定憲法公私之分”的要求。這一時期,各種學會、報紙紛紛涌現,談論變法。蘇特爾在其所著《李提摩太傳》中描述道:“維新潮流,沖動很快,……不如彼此研究采取列國的政治憲法,擇善而從之。”維新派的注意力漸漸轉移到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上來。據康有為自述,他明確講立憲始于1897年11月之后。(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編:《清史研究集》第7輯,光明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頁。)雖然由于種種原因僅持續了百日而以失敗告終,但維新派倡導的民主、立憲觀念對中國憲政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維新派以流血犧牲未能實現的“立憲”愿望,卻隨著歷史的發展,被瀕于滅亡邊緣的清統治者當作救命稻草拿了出來。
百日維新后,國內談論立憲、憲法的人漸漸多了起來。鄭觀應在1900年刊行的《盛世危言》八卷本的《自強論》甲午后續中說:“俄早議有憲法,但未從耳。……惟君主與民主之國,憲法微有不同。查日本憲法,系其本國之成法,而參以西法。……故皆設憲法而開議院。”1901年出版的《揚子江》刊物《專制之結果》一文寫道:“君權何由抑?曰立憲;民權何由申?曰立憲。”1904年日俄戰爭中,龐大的沙俄帝國被島國日本戰敗,更使國內外輿論嘩然。1905年5月,《中外日報》發表《論日勝為憲政之兆》,文中評道:“使以日俄之勝負為吾國政體之從違,則不為俄國之專制,以為日本之立憲。”當時駐法使節孫寶琦、駐英使節汪大燮等人相繼奏請立憲。1905年7月,政府派載澤、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1906年7月,五大臣回國后,在密折中奏明實行立憲的好處。1907年9月,慈禧頒布預備立憲上諭。1907年11月,又派達壽使日、于式枚使德專門考察憲法。1908年8月,頒布《欽定憲法大綱》,“憲法”一詞成為特定法律用語得以確立下來。
中國近代立憲思想的發展和“憲法”詞匯的采用,無不受日本影響。指出:“要救國,只有維新,只有學外國。那時候的外國只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是進步的,它們成功地建設了資產階級的現代國家。日本人向西方學習有成效,中國人也向日本人學。”(注::《論人民民主專政》,《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0頁。)明治維新以前,中日兩國的情形相近、國力相當;明治維新以后,日本日益強大而中國卻被動挨打。特別是日俄戰爭中,日本以區區島國卻戰勝了龐大的俄國。這種鮮明的對比強烈地刺激了中國人,使一批仁人志士走上了仿效日本變法維新的道路。而中日兩國文字同源,日文大量采用漢字的事實,為中國人學習日本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方便條件。張之洞早已在他的《勸學篇》中指出,日本人已經從西方翻譯了所需要的大部分內容,由于他們的語言同中文相近,而易被中國學生所掌握,所以應該利用日本書籍。(注:費正清編:《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409頁。)鄭觀應亦指出:“蓋學西文較華文易學,學日本文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將泰西有用之書,擇其最要者翻譯刊布,如譯西文之書難于東文,不若譯東文之書以期簡易。”十九世紀七、八十年代,關于日本的著述很多。其中如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所著《使東述略》,對日本的史地民俗、政治經濟做了較為真實、具體的記錄,為中國人了解、學習日本打開了一扇窗戶。黃遵憲歷時8年完成的《日本國志》對日本的介紹則更為深刻、詳盡。如關于日本的政治,他寫道:“立憲政體,蓋謂仿泰西制,設立國法,使官民上下分權立限,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也。”黃遵憲的思想,對康、梁等維新派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維新變法運動的重要推動者之一的康有為對學習日本更是積極,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如他在《日本變政考》中指出:“我朝變法,但采鑒日本一切已足。”“若以中國之廣土眾民,近采日本,三年而宏規成,五年而條理備,八年而成效章,十年而霸圖定矣。”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則是照搬了日本明治憲法的模式。
可見,“憲法”是古代漢語中的詞匯,傳入日本后,經由明治維新加入了從西方傳來的新的內涵和外延,在清末維新思潮中又傳回中國,從而完成了從“典章制度”到國家根本法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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