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的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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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香港、澳門的回歸、臺灣的統一,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全體中國人民的歷史使命。指導我們完成這一使命的基本方針,就是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這一構想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開創了嶄新的思路,成為我國處理港澳臺問題的基本國策,是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內容,也是小平同志留給我們中華民族的不配的政治遺產。
一國兩制的實施是史無前例的偉大創舉,這一過程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許多挑戰和考驗,會出現前所未有的許多法律問題。以香港為便,如何堅持基本法,全面貫徹一國兩制,如何堅持單一制,妥善處理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系,建立什么樣的地方政權形式,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一國內多種法律體系并存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等等。正確地顧幾和認識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妥善處理這些法律問題,關系到一國兩制的實施和成敗,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堅持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大計。以“一國兩制”方針解決港澳臺問題,也存在著一個依法治理的問題。這個法就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國兩制中的法律問題,說到底就是堅持和實踐基本法的問題。
(一)基本法全面地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
直到1990年4月以前,“一國兩制”還只是以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形式出現。雖然憲法第31條有原則性規定,但是它首先由香港基本法,然后由澳門基本法具體化的。這兩個基本法以莊嚴的法律形式,全面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以香港基本法為例,它以憲法第31條為依據,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我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在第一章總則中集中規定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容,其余八章及三個附件,則以總則為依據,規定了“一國兩制”在政治、經濟、文教等各個領域的具體實施。基本法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呈中央政府,外交與防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同時,它又享有高度自治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樣,基本法一方面強調了“一國”,堅持了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持了單一制國家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另一方面又強調了“兩制”,堅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從而使“一國兩制”的方針獲得了一種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范形式。
(二)基本法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保障
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實施的效力,基本法就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保障。基本法由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頒行,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不僅香港居民要遵守,全國人民都要遵守,具有崇高的權威性。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目的在于規定香港特區衽的制度,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首先,從中央來看,基本法是中央最高國家機關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中央既要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又要依法尊重、保護特區的高度自治,不干預屬于特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在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過程中,中央只能以基本法而不是別的政策或法律為依據來處理特區問題。遇到中央和特區權限劃分的爭議或基本法的解釋、修改等問題,更是必須嚴格遵循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毫不含糊。中央帶頭模范貫徹。維護基本法,有利于增加港澳臺地區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有利于這些地區的繁榮穩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如需在特區設立機構,須得特區政府同意并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其在特區設立的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特區的法律。
其次,對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而言,基本法也是它們片埋與港澳關系的法律準繩。港澳地區雖然加歸了祖國,但是實行高度自治、特殊管理的地區,不能簡單視同一般省、直轄市、自治區。基本法是全國范圍內生效的法律,對內地同樣有約束力,內地不得隨意干預特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包括在港澳設立機構、派遣人員等事務,都必須嚴格遵循基本法的規定。
最后,對特別行政區而言,基本法更是具有高于特區其他法律的地位,是它們實施“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依據和準繩,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基本法所賦予的,只能在此范圍內行使。不論是特區政府,還是港澳居民,不論處理本地區事務,還是處理和中央或外部了世界的關系,都應視基本法為其利益的根本保證,排除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干擾或破壞,自覺地堅持、維護基本法。需要指出的是,港澳特區有義務依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復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一步,港澳特區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系。這不但是維護國家安全與統一的需要,也是維護港澳自身繁榮穩定的需要。
(三)實踐證明,基本法就能順利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香港后過渡時期,特區籌備委員會和預委會的工作所以能順利進展,它們的決議、建議所以能獲得港人的普遍支持,就在于它們排除各種干擾,堅定不移地按基本法辦事,把基本法付諸實踐。同樣,中英之間關于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斗爭,也是遵守還是違背基本法的原則問題。香港基本法頒一年來的實踐已經將將繼續證明,維護還是背離基本法,關系到一國兩制的成敗,是實施一國兩制的生命線。不論現在還是將來,不論是中央、各地區,還是香港本身,也不論香港問題會出現怎樣的風風雨雨,處理香港及與香港有關的問題,都必須堅持以基本法為準繩,嚴格按基本法辦事。
一國兩制是一項浩大繁復的社會系統工程,而基本法正是保障其實施的法律手段。只要中央、港澳和全國各地都堅定不移地遵守、維護基本法,一國兩制的宏偉大廈就將巋然屹立在中華大地上。
二、堅持單一制,妥善處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特區的高度自治
“一國兩制”方針由“一國”和“兩制”兩方面組成,兩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偏一不可。如何處理二者關系,是實施一國兩制的關鍵所在。這個問題解決好了,一國兩制也就有了基本保證。從法律的觸芭考察,一國和兩制的關系,集中表現為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權限劃分問題。一方面要堅持中央對特區的管轄權,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另一方面又要堅持特區的高度纂以,維護其繁榮穩定。下面分三個問題討論二者的關系。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們
法律地位問題是確定特別行政區與中央關系的前提。作為我國行政區劃中的一個新建置,它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呢?
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特別行政區是我國單一制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離的部分。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而不是聯邦制,特別行政區不是聯邦制下的州或邦,不具有州或邦的特征。單一制國家中只有一個中央政府、一個立法機關、一部憲法,而不在在所謂“一國兩府”、“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問題。(2)香港特區是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也就是說,香港不僅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且是我國的一個地方,不能與中央平起平坐。(3)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種自治權要比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大得多,比其他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自治的權力也要大,甚至在一些方面比聯邦制下的州或邦的權力還要大。盡管如此,我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并沒有被改變。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授予的,其權力來源于中央。(4)香港特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香港特區。當然,這不是說其他中央最高國家機關與香港特區沒有任何關系,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會對香港特區有授權和監督的關系。這里所講的中央人民政府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所屬的各部門,這些部門對香港特區沒有直接管轄權。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再沒有一級行政機構可以管轄香港特區,香港和北京的關系是地方和中央的關系,這里不存在所謂的“中港關系”之說。
(二)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權限劃分問題
談到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首先要明確“中央”的具體含義。依據基本法,這里說的中央,是指中央最高國家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只有這些國家機關才有權代表中央同香港特區國家機關發生關系。從國家結構中的權力分配角度考察,中央和特區的關系,說到底就是二者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只有通過法律明確各自的權限范圍,二者的關系才有法可依。
基本法規定屬于中央最高國家機關的職權主要包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具體地說,就是派出軍隊駐守,保護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安全;任命香港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規定香港特區需要向中央備案的事項;規定需經中央授權許可或批準后才能實施的事項;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以及特定情況下在香港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權。這些屬于中央的職權,是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需要,是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地方主權的必要體現,也是“一國兩制”中“一國”的主要內容,是實施“兩制”的前提,必須由中央行使。
另一方面,為了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必須同樣以法律形式確認“兩制”,確保港人治港,享有高度自治權。基本法已經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接著在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屬于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1)廣泛的行政管理.除少數幾項屬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外,未來香港可自行片理其他所有行政事務。(2)立法權。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可依基本法自行制定、修改或者廢除地區法律,只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包括不受內地法院的干預和管轄,甚至還只無前例的以一地方法院而被授予終審權。對于臺灣,將來它的自治權更大,可保留軍隊。
(三)中央和輥行政區權限中有聯系、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
在基本法規定的屬于中央的職權中,往往有一些同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密切相關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間的復雜關系,容易引起爭議。處理不當勢必影響中央和特區的關系。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為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創造性地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涉及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堅持歸中央管理;同時,在一國的前提下,注意維護香港的高度自治,允許香港特區的某些作法可以同憲法或全國性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以有效地實施“一國兩制”。應該說,上述處理模式,不但對香港本身,而且對日后處理澳門、臺灣的類似問題,也是很好的啟示。
1、香港立漢會制定的與基本法不符合的法律的處理問題
按照我國憲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倘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認撤銷。但是香港基本法卻規定,如果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與基本法不符,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將該法律發回,不作修改。這一作法一方面保留、肯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立法的審查權,支的實施;另一方面又將審查范圍僅限于香港法律中不符合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的那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將香港有關法律發回前,還要征詢其下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以求慎重。這樣的規定,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提供了合理、妥善的解決之道。2、全國性法律適用于香港特區的問題
全國性法律理應在中國領土范圍內普遍適用,但在實施“一國兩制”的香港,只適用涉及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少數必要的法律,這在基本法的附件三已經具體列明。全國性法律絕大部分不適用于香港。不過,考慮到未來形勢的變化和需要,中央有權對附件三所列法律作出增減。無疑,這是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必要體現。另一方面,為了不致因此損及“兩制”的實施,引起港人的憂慮,基本法又對增減法律的內容與程序作出了嚴格限制,表現出非常節制和謹慎。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即國家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出于維護國家安全與統一的需要,中央有權命令,將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3、香港特區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香港特區法院對各類案件享有管轄權,但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在其管轄權之列。基本法的這一規定,同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原則是一致的。不過,關于何者為國家行為,涉及到一個事實的認定問題,容易引起爭議。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事關國家的安全與主權,對國家行為的事實認定權在中央而不在地方法院,只能由中央政府作出最終的確認。所以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家行為的案件時,必須事先取得行政長官就事實認定問題發出的有約束力的確認文件,而行政長官的確認文件必須以中央政府對該問題的證明書為依據才能作出。也就是說,中央政府對事實認定問題擁有最終的發言權。
4、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
依據我國憲法,法律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公,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理所當然地享有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但是,香港現行法律制度又允許法院在審理個案時有權解釋法律。這樣,在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制度之間,可能產生矛盾。如何協調和解決這些矛盾呢?基本法的處理方法是,一方面肯定全國人大常委公的解釋權,另一方面又由它授予香港特區法院在個案審理時,對基本法關于香港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至于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香港法院也可解釋,但凡涉及對中央管轄權或中央與香港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這種解釋又影響到對個案的判決時,應在終審判決前,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解釋,然后以此解釋為準作出判決。基本法的這一規定既兼顧了我國和香港地區現行法律中可行和合理的因素,又兼顧了中央的解釋權和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5、基本法的修改權問題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依據我國憲法,其修改權屬于全國人大。但七些人士存有憂慮,他們擔心基本法的修改會影響或改變中央對“一國兩制”方針的承諾與實施。為了維護基本法的穩定性,增強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基本法法對修改程序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首先,嚴格限制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僅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大縮小了通常享有法律修改提案權的單位的范圍,即中央其他機關、各省市自治區的人大代表團,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都不享有對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其次,香港特區本身的修改提案需經香港全國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三方面的一致同意,缺一不可,保證了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謹慎從嚴的原則。第三,基本法的任何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議程前,須由港人占半數的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最后,也是對修改議案內容的嚴格限制,其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相抵觸。這些方針政策早經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說明,并承諾50年不變。上述四個方面的規定,對基本法的修改內容和程序進行了多方面多層次的保護和限制,體現了中央對基本法權威性、穩定性的尊重。
三、建立符合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地方政權形式,維護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
回歸祖國后的香港面臨一個內部權力結構重新調整、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由什么人來管理香港,實行怎樣的政治體制,采用什么樣的地方政權形式進行管理,才能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一問題看起來只涉及香港內部,其實事關全局,是關系到“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實施成效的又一個重大問題。可以說,如何設計香港特區的政權形式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現今世界上還找不出任何能夠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現成的政治結構模式可為香港借鑒。香港現行的政治體制本質上是殖民主義的總督獨裁制,不能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未來香港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因此不能將人民代表大會制照搬過去。香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更不能照抄歐美國家的“三權分立”原則,實行議會制、總統制一類政權形式。那么究竟什么樣的政治體制才適合香港特區呢?基本法起草者的成功經驗表明,要解決這一難題,最好先確立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原則,這不但對設計香港的政權形式是必要的,而且對未來香港政治體制的改革發展也有深遠的指導意義。
具體地講解決香港政權形式問題,要緊緊圍繞如下三項原則:1、要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和中英聯合聲明,有利于維護中央和特區的關系以及特區內部立漢、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2、要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利于香港繁榮穩定,兼顧各階層利益,在不損害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原有制度盡可能不作大的變動。3、保持原有政治體制中的合理成分,循序漸進,逐步發展適合香港的民主制度。以這三項原則為指針,基本法創造了一種新型的適合未來香港的政權形式-行政長官制。
(一)獨具特色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制
香港回歸后取代現行總督制的行政長官制,就是以行政為主導,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香港特區政權形式。這一體制保留了原有的司法獨立和行政主導作用,同時又要求行政、立法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種獨具特色的地方政治體制。
1、行政主導
行政主導是香港現有政治結構的傳統和特點,歷經多年,行之有效,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保留其合理部分的某種連續性,有利于香港的平穩過渡。1997年后行政長官固然不再享有總督那樣的大權,并且立法局也成為名副其實的立法機關,但行政權力不應過分削弱。基本法適當保留了由行政長官體現的行政主導作用:首先賦予行政長官以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的雙重身份。這種法律地位使他擁有廣泛的行政職權,承擔重大的政治責任。其次,行政長官在一定條件下有權解散立法會,對議員的提案權也有一些限制,體現了行政主導作用。第三,設置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會議,使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有利于行政效能的提高。
2、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行政長官制雖然保留了行政主導作用,但又摒棄了現行的總督獨裁制,不使權力過于集中,而是采取了適當分工,有所制衡的作法。基本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能各司其職,又能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一方面,行政長官可依法解散立法機關,另一方面又賦予立漢機關以較大的權力,使之由原先為督服務的立法資詢機構,變成享有真正完整的立法權的機構。它可依法要求行政長官辭職,甚至有權彈劾行政長官;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香港特區行政、立法之間的互相制衡關系,沒有照搬國外通常的責任內閣制的做法,而是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貫徹行政主導原則,從有利于社會穩定、避免動蕩出發,適度規范二者的制衡關系。出于同一考慮,行政長官又很強調行政、法法之間的互相配合、協調發展,而不是沿用三權分立原則,只強調制衡。這一點對于將來行政與立法之間可能出現矛盾紛爭而中央政府又不便干預的情況,尤其有重大意義。互相配合的形式是設立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組成。其作用是溝通、協調立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消除二者的歧見,提高工作效率,協助行政長官的決策。這一咨詢機構的設置,借鑒了香港現行行政局的作法,又參考了美國的總統領導下的內閣制的安排,博采眾家之長,融匯形成了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色。
(二)港人治港,循序漸進,逐步發展香港的民主制度
“港人治港”,就題上香港永久性居民治理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中央不派人來管理香港,不干預香港地方事務。民主的實質是由誰來管理的問題。“港人治港”真正的民主,是香港歷史的一個,緹殖民制度下的香港所不可能實現的。
民主政治的一個主要內容是選舉制度。具體到97年后的香港就睡長官和立法機關如何產生的問題。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選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一個歷史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考慮到香港缺乏實行選舉的傳統和經驗,為了避免大的社會動蕩,基本法第45、68條及附件一、附件二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原則和辦法,這就是循序漸進,間接選舉和直接選舉相結合,由間接選舉逐步向直接選舉發展,最終達到普遍、完全的直接選舉。這樣的規定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是對香港繁榮穩定高度負責的表現,而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說的不要民主、阻撓民主。
全國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區首屆政府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產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然后由推委會協商或協商后提名選舉產生首屆行政長官,最后報中央政府加以任命。嚴格遵循上述程序,董建華先生于1996年12月當選為香港特區首屆行政長官。這一選舉過程公開、公平、公正,選舉結果港人滿意,內地各界人士滿意,有力地促進了香港的平穩過渡。依照同一程序,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也順利產生。上述結果,再次證明了基本法所規定的循序漸進的民主發展原則的正確性。
四、保持特別行政區原有的經濟制度和對外經貿聯系,促進特區經濟的發展
(一)保持特別行政區原有的經濟制度不變
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是不可分割整體。沒有社會穩定,不可能有經濟上的繁榮發展;離開了經濟繁榮,不談不上真正的社會穩定。而法律既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保障,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香港基本法在這兩方面的結合上樹立了一個典范,它不但重視維持特區的社會穩定,而且也強調維護特區的經濟繁榮。
在過去的一個半世紀里,香港由一個落后的漁村小島發展成為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信息中心,躋身全球經貿八強,創造了舉世皆知的經濟奇跡。它以一個地區經貿實體,在非政治性對外交往的幾乎所有領域,同世界備國、各地區、各國際組織建立了官方或半官方聯系。既有的經濟貿易制度和廣泛的國際聯系,是香港經濟取得繁榮發展的重要條件。香港回歸后要繼續維持其繁榮發展,就必須保留和維護其現有的經濟制度和對外經貿交往能力,并用法律的形式將之固定下來。而這恰恰是基本法一個重要目標。
香港基本法總則明確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這是中央對維持香港原有經濟制度的原則性承諾。至于在各個具體領域中的制度和在國際經貿中的地位,則由第五章作出了明細的規定:特區財政獨立,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也不向中央政府納稅;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不變,維持獨立的貨幣金融制度;港元為法定貨幣,不實行外匯管;制保持自由港地位不變,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持單獨關稅區地位,依國際條約享有關稅權益;繼續原有的航運管理體制;保持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地位不變,等等。這些規定,使香港現行的經濟制度幾乎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保證了香港經濟的平穩過渡,持續繁榮。
(二)保持和發展特別行政區原有的對外經貿聯系
香港現有的國際聯系是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發展的,缺乏系統的明文規定,而香港基本法卻以國內法的形式,明確全面地賦予香港特區在對外事務中的高度自治權,其權力無論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遠遠超過了港英統治時期。除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歸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代表可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參與同香港有關的外交談判;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非政治性領域內,單獨同德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訂立、履行協議;可繼續參與各種國際會議和組織,保有發言權;可繼續適用有關的協議;有條件地適用中央政府締結的國際協議;經中央政府批準,可繼續在外國設立官方、半官方經貿機構,接納外國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間機構;還可依法簽發特區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衽獨立的出入境管理;可在中央協助或授權下,與各國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的協議,如此等等。
經由上述規定,香港特區作為中國主權下的對外事務中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經濟實體的地位,獲得了國內法上的確認,并因此構成其國際效力的基本因素。這種地位保證了香港特區具有足的對外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續馳騁于世界經貿舞葉上。換言之,維持香港經濟發展的對外交往能力,經由基本法給予了明確保障。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盡管香港特區擁有如此廣泛的對外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在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多方面開展對外聯系,但它仍然只天權下的一個地方性經濟實體,而不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不具有國際人格。香港特區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是中央的,而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并且只限于地方性事務,不得超出基本法所規定的范圍。
香港特區原有的經濟制度和對外聯系得到了全面、明確的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回歸祖國,有中國內地日益強大的綜合國力作為依托和支持,未來香港經濟的繁榮發展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五、實行一國內多種法律體系并存,妥善處理多種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
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歸后,臺灣與祖國大陸和平統一后,均將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即三地分別維持原有的法律體系。這將勢必形成一個統一的國家內多種法律體制并存的局面:作為中國主體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香港實行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臺灣和澳門實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這種格局,用有些學者的話來講,就是”一國兩制三法四域“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將標志著這一格局的開始出現。
(一)多種法律體系并存,是維持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的需要
“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目標有兩個方面:既要確保祖國的統一,又要繼續維持港澳臺地區的繁榮穩定。香港、澳門、臺灣在各自的長期發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體系。它們的經濟繁榮和這種法律制度是分不開的。在香港回歸祖國后,要繼續其繁榮穩定,就不能隨意改變原有的法律,而是必須保留其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就有必要維持同大陸的社會主義法系并存的自己的法律體系。保留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是多種法律體系并存的前提。首先,原有法律中凡不同基本法相抵觸的所有法律都維持不變。只有那些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區立法機關修改的少數法律,才必須作相應的為除或變動。例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第三、第四條使之具有凌駕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權力,顯然有悖于基本法,必須予以刪除。香港特區籌委公審查了640多條香港法例和1100多個附屬立漢,采取了可采用就采用,能不變盡量不變的審慎態度。他們建議整個條例與部分條文不采用的法例不過20多個,不到總量的4%。其次,基本不變,是指中央最高國家機關不去隨意地人為地改變原有的法律,也不將內地的法律制度強制搬到特區實施,而是充分尊重原有的法律,保證其正常運作,司法獨立。第三,基本不變,并不限制原有法律本身隨特區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作相應的必要的改變,只要這些改變是以基本法為依據的,就允許它們的變化與發展。
(二)依法妥善處理多種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
一國內的多種法律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大量的經濟社會交往中,必然產生相互間的法律關系。這將是一種肴差別又有關聯,既可能有沖突又可能彼此協助的關系,多種法律體系之間可以互相借鑒,互相協調,互相促進。誠然,多種法律體系間的差異是明顯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當今世界流行的兩大主要法系,社會主義法系是一個獨特的法系,它們無論在法律分類、法律淵源、司法組織、訴訟制度、法律解釋,還是在法律職業的構成等方面都存在諸多的差別。即使在法律技術形式上都與民法法系有淵源的大陸、臺灣、澳門之間,其法律體系上的差別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具體的法律運作中,這些差別將產生一些法律上的沖突,需要妥善處理。
但是,多種嫠體系之間又是相互關聯、需要并且可能彼此協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而運作的,基本法因此成為聯結各種法律體系的共同紐帶。一地的法律體系在運作中,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一方或幾方。不論在法律文書的確認、送達,法律的適用、裁決的實施上,還是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上,都需要彼此的協調與協助。在這些問題的處理上,一方面需要各地制定涉及其他地區的法律適用法,另一方更需要各司去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互相提供協助。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已有這方面的原則規定,要嚴格按照基本法來互相提供協助。
多種法律體系之間還在著相互借鑒、吸收和促進的問題。以制定法為特征的民法法系和以判例法為特征的普通法系各有所長,自成體系,但并不是截然對立,互相排斥,而是不斷地吸收、移植對方的優點,充實自己。二次大戰后世界范圍內的民法法系的國家就大大加強了對判例法的使用。目前,中國大陸的法制建設已發展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新階段,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博采眾長,借鑒、吸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而一國內多種法系的并存,恰恰提供了進行比較、借鑒的更貼近、便捷的機會。不論在法律形式和技術方面,還是在依法管理經濟、打擊犯罪、懲治腐敗方面,都可以從港澳臺地區的法制發展中得到啟發。同樣,大陸法制建設的成功經驗,也可以為港澳臺地區提供借鑒。
總之,一國內并存的多川法律體系,只要嚴格遵循“一國兩制”方針,遵守基本法,互不干預,彼此協助,就不但能長期共存,維持各自的繁榮穩定,而且能豐富發展整個民族的法律文化。
基本法是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生命線,是當前及今后管理特別行政區必須遵循的依據。在堅持基本法,確保特區繁榮穩定的過程中,有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我們必須注意的:
1、堅持依法處理好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對中央而言,一方面要堅持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正確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管轄權;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充分尊重特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對特區而言,也有一個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處理與中央關系的問題。
2、堅持依法維護和執行特區的行政長官制。堅持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和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關系;堅持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參與制度的原則;堅持以基本法為準繩維護特區的繁榮穩定。
3、堅持依法保證特區原有的經濟制度和對外交往能力。保證特區的自由港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航運、通訊中心的地位不變,尊重和維護特區在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中的權利義務,確保特區在對外事務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支持特區的國際經貿關系持續擴大和發展。
1997年7月1日正在一天天向我們走近,香港歷史即將開始一個新的紀元。我們有“一國兩制”的偉大方針作指導,有基本法作保障,有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支持作后盾,我們完全有能力保證香港的平衡過渡,繁榮穩定,持續發展。而香港回歸必將為我們以“一國兩制”方針解決澳門、臺灣問題,最終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提供一個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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