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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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憲法存在的問題
現行憲法施行至今,已被實踐證明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好憲法,對于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地位在國家的各項建設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憲法本身及實施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主要有:
(一)內容過于具體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法律之母,應當圍繞國家根本的政治、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權力等問題作出原則性規范,具有抽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不能過于詳細、具體,規范一些屬于普通法律約束對象的具體的制度、措施等內容,否則會出現憲法因事無巨細而不堪重負的現象,憲法過多地干涉具體制度必然會導致憲法權威性的降低和頻繁修憲。例如現行憲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雙層經營體制的規定即過于具體。
(二)法律性不強
憲法作為具有最高權威和效力的法律,同樣必須體現法律的基本特征,具有規范性,且以行為規范為主,憲法不能過多地規定一些不屬于“法”的內容,因為這些內容不僅無法實現,而且會損害憲法的法律屬性?,F行憲法序言部分有許多內容即不具有規范性,另外,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亦稱不上是法律規范。
(三)可操作性不強
現行憲法序言部分最末段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根本的活動準則,然而一個無可回避的現實是憲法的最高效力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不到體現,事實上憲法被普通法律“架空”,大量違反憲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公民的憲法權利得不到切實保障,憲法并沒有成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的依據,造成上述現象的根源在于憲法缺乏直接的法律效力,憲法自身的實施缺乏具體、有效的程序和組織保障。
此外,憲法還面臨著如何與迅速發展的現實相適應的問題,如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問題,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等等,正是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憲法在新世紀有必要進行修改,以更好地體現憲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修憲的原則
(一)以國情為基礎,適度超前
任何法律制度的實施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現實基礎上,修憲不僅僅是文字的更改,更是社會的演進和觀念的轉變,法律只有同現實相結合才能發揮其規范作用,脫離國情的修憲無異于損憲、廢憲;同時,憲法作為理性的產物,其規范性特征又要求憲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防止因條文的僵死阻礙社會進步,因此,憲法應在國情基礎上適度超前,為改革和發展預留一定的制度空間,以適應當前正處于轉型期的社會發展現實。
(二)理念先行
憲法的修改不是一時之舉,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發展的過程,憲法修改既要解決目前的問題,更要為憲法未來的發展作出有益的探索和鋪墊,從長遠來看,憲法修改應當在充分認識市場經濟、政治文明的基礎上貫徹“保障人權”、“有限政府”等理念,將“法無授權即禁止、法無禁止即自由”等原則載入憲法。
(三)創新原則
憲法修改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具有高度的原則性、政治性和嚴肅性,現行憲法施行以來已經過兩次修改,與其他國家相比,修改幅度與頻率均較大,過多的修改會對憲法的穩定性、權威性帶來消極影響,今后是否可以以憲法解釋等方式來實現憲法的修改值得研究。
三、具體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
1、財產權
私有財產入憲是近年來呼聲最高的,應該看到,承認并擴大私有財產權、給予所有財產權以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動力所在,更是民主政治、社會穩定的基石,16大報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應當“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相當一部分人不僅擁有憲法第十三第一款規定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而且還擁有機器、廠房等生產資料,不僅擁有“所有權”,而且擁有包括所有權、他項權利在內完整的“財產權”,將所有權擴大到財產權,將權利客體由生活資料擴大到生產資料,使私有財產獲得與公共財產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保護財產權利人的利益,符合“三個代表”的要求,有利于鞏固國內外人們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心,鼓勵人們創造財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目前憲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只保護公民“合法的”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明顯不對等,權利主體上只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客體上私有財產限于生活資料,權利種類上限于所有權,且加了限制條件“合法的”,保障力度相當脆弱。
建議將憲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家保護私有財產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私有財產”。
2、知情權
知情權是人民民主的應有之義,也是人民行使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的基礎。在基層,當前我國正推進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進行民主監督,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都離不開人民群眾對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干部履行職務情況的了解,知情權可以說是基層民主的基礎,但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在其他領域,各地在紛紛制定和實行以聽證和信息公開為核心的政務公開制度,但亦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知情權,并以知情權為基礎構建政務公開制度,這是現實當中政務公開流于形式、公民監督不力、存在大量瞞報等弄虛作假現象的根源。以憲法的形式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有利于解決上述問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穩妥地推動依法行政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建議將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知情權,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p>
3、隱私權
作為一項人格利益,隱私權受到的威脅更多的是來自公權力,現代社會中由于社會交往的日益擴大、信息技術的進步,使得不斷擴張的行政權力掌握了絕大部分社會信息和相當一部分個人信息,對隱私權帶來了極大影響,樹立隱私權保護意識,維護公民個人的自治空間,有利于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當前,我國的個人隱私保護制度尚不健全,隱私尚未成為一項權利,民事訴訟中通過保護名譽權來間接保護隱私利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行政、司法過程中侵犯隱私更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國家賠償制度亦將隱私排除在外,憲法規定的人格尊嚴得不到保障,將隱私權上升為憲法基本權利,有助于解決上述問題。
建議將憲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侵犯個人隱私?!?、生命權
生命是公民享有人格、自由等權利的前提,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款即規定了生命權,為履行國際承諾,我國有必要在憲法中明確公民的生命權。
建議將生命權明確載入憲法。
5、罷工權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混合所有制經濟體制下的就業體制也必然呈現出多元形態,維護工人的罷工權,是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國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款(丁)項即明確規定了罷工權。
建議憲法明確規定罷工權。
6、遷徙自由
人作為生產要素的自由的流動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重要條件,也是公民平等權的直接體現,保障遷徙自由,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也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有利于突破目前制約我國經濟、政治、社會進步的城鄉隔離二元體制。
建議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
7、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
現代民主的本質是程序,正是程序決定了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國家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實現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當前我國利益多元的社會現實也決定了我們應當將憲法改造成一種公正的多種利益主體進行博弈的制度平臺,而要實現上述目標,保障公民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是重中之重。正當法律程序不僅有利于擴大公民的權利,而且有利于從程序上限制公權力,通過憲法規定正當程序條款,可以加速實現我國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
建議憲法明確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二)關于憲法的實施保障制度
當前我國憲法得不到實際貫徹(憲法不能直接適用)、違憲行為不受追究是憲法實施的突出問題,這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這是對憲法本身的權威性最大的破壞,其根源就在于缺乏憲法實施的組織和程序保障。同志在紀念憲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會上發言強調指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確保憲法的實施。要抓緊研究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p>
憲法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憲法監督制度,綜合世界各國情況來看,主要有三種監督制度:第一種是英國為代表的議會監督制度,由議會來確保憲法的實施,糾正違憲行為;第二種是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院監督制度,由普通法院通過個案審查來確保憲法的實施;第三種是專門機構監督制度,主要分為德國為代表的憲法法院監督制度和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監督制度。鑒于我國目前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憲法結構,宜綜合上述幾種模式的優點,現階段在全國人大下面設立一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專門負責對憲法的解釋和監督實施工作,對法規、規章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并對領導機關負責,這樣既不突破現有權力格局,又有利于憲法的實施;待時機成熟,再逐步賦予憲法委員會獨立地位,擴大審查權,既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又受理公民的憲法訴訟,最終過渡為憲法法院。一個組織體的存在是構建憲法監督制度的基礎,此次修憲中宜先明確規定憲法委員會,然后再以具體法律規范其運行程序,彌補憲法程序條款不足的弊病,在實踐中不斷進步,最終確立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
建議將憲法第七十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憲法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p>
三、其他內容
(一)三個代表
黨的16大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地位,是中國共產黨的行動指南,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并在黨章中予以明確規定?!叭齻€代表”作為執政黨的指導思想,對于凝聚全社會的力量,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三大歷史任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應載入憲法。
(二)依法執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黨的16大明確指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立,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依法執政”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提出對于我國民主法治建設、促進憲法發展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應當載入憲法。
(三)緊急權力
在分工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同時,現代社會的風險性也與日俱增,面對各種自然和人為的災害事故等突發事態,客觀上要求國家行使一定的緊急權力限制公民的權利和法律的實施,以確保社會的整體安全,由于這種權力既必需又會對正常的法治狀態產生沖擊,因此各國一般均用憲法的形式加以規定,以增強憲法的張力,防止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會破壞法治。結合當前抗擊“非典”的形勢以及新形勢下反恐的需要,我國有必要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緊急權力。
(四)其他方面
貫徹16大“依法執政”理念,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權,并對領導權的內容加以明確使之實現法律化;按“三權協調”原則理順人大、政府、司法部門之間的關系;增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克服司法地方保護等腐敗現象;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等等都是這次或者今后修憲時應該加以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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