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發展論文
時間:2022-12-23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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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與社會法的理論創新
社會法是我國近年來在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大潮中應運而生的新興法律門類和法律學科。
1.社會法的作用和主旨。學者普遍認為,社會法是與社會主義制度最為契合的法。社會法在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和諧社會的建立尤其離不開社會法的發展。隨著社會建設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被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社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民商法和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的經濟生活,側重于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憲法和行政法主要規范國家的政治生活,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傳統的法律部門對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關注遠遠不夠。
大部分學者認為,社會法的主旨在于保護公民的社會權利,尤其是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社會關系中,有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分,而且市場經濟會自發的導致強者越強、弱者越弱。此時如果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弱者的利益,將使社會關系的失衡狀態加劇并最終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制定和完善社會法是改變這種失衡局面的必然選擇,尤其在當前我國深化改革而社會法理論與實踐又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完善社會法,保障公民的社會權,使人們實現真正的解放——社會解放,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社會法的定位和內涵。關于社會法的定位,有觀點主張:從現代法學的劃分角度,應當將法律區分為公法、私法與社會法。按照這種“三分法”,社會法是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三分法的劃分推廣后,作為新興的法域,社會法具有廣泛的發展前景。這種觀點認為,社會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應該把社會法看作一個法域,一個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領域。也有觀點認為,社會法不是第三法域的代名詞,而是一項體系完整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國七個法律部門中的一個獨立部門。關于社會法的內涵,有學者認同立法機關的解釋,主張社會法是指“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社會法是在國家干預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所調整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社會不同部分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學者在考察國外社會法的概念和學說的基礎之上認為,社會法是解決一國的社會問題、體現國家的社會政策,保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社會權利,需要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的法律部門。
3.社會法的核心范疇和體系。有學者提出,社會權(社會權利)是社會法的核心范疇。社會權泛指弱勢群體享有的體現社會正義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社會正義是社會權的核心價值。社會權的保護不僅有利于增強弱勢群體在生存與發展的競爭力,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觀,而且有助于確保政治安定和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轉,還有利于弘揚和諧、平等、公正的價值理念。構建和諧社會,必須確認和維護社會權。
也有學者認為,社會法起源于國家解決社會的結構性矛盾,其以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為目標,是對傳統民法的修正和補充,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權利。應該按照社會法的功能和本質,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以社會權利為核心構造中國特色的社會法體系。確定社會法的體系和范圍應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國家面臨的社會問題以及所采取的社會政策;二是社會權利的范圍。由于社會法的本質在于保護公民的社會權利,確定社會法的范圍還應當考慮公民的社會權利的范圍。應該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中所包含的社會權利作為確定社會法范圍的主要依據。
4.社會法的發展前景。有學者認為,完善社會法理論對中國法治和中國法律體系的發展以及社會法的學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社會法的理論研究首先需要統一“社會法”的概念以避免法學資源的浪費;其次,還應當創造出比較完善的社會法學的理論體系,以引導法律實踐的發展。
有學者在以立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經濟社會權利保障方面建議在國家立法規劃中,增加制定《社會法典》、《促進就業法》、《平等就業保障法》、《勞工權利保護法》、《住房法》、《醫療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業福利、老齡福利、工作事故和職業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殘疾喪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內容)、《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等社會立法。
當然,社會法的概念、定位和體系、社會法不同內容之間的相關性、社會法的基本制度在短時間內,恐怕難以取得一致,社會法可謂任重而道遠。
《勞動合同法》制定中的熱點問題
1.《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大多數學者認為,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雙方當事人表面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強大的用人單位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勞動合同法》應當秉承勞動立法產生以來的歷史傳統,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權益,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到相對的實質平等。還有學者認為,勞動關系的和諧是建立在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的,勞動立法本著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理念無可非議,但如果僅僅只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忽視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就會矯枉過正,導致惡性循環。因此,在立法理念上應強調“在保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偏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依據。有學者認為,應當以《勞動法》為依據制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開宗明義地強調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宗旨非常明顯。因此,《勞動合同法》也需要秉承這樣的精神和宗旨,以《勞動法》作為其立法依據。也有學者認為,如果以《勞動法》作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依據,就會出現悖論:《勞動法》作為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法》;當《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應該以《勞動法》的規定為準。這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宗旨不符。為避免這樣的矛盾,在確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依據時,其語言表述仍需進行斟酌。
3.勞務派遣制度。針對勞務派遣現象,學者們認為應當嚴格規范勞務派遣制度。有學者認為,應規范勞務派遣單位,嚴格準入制度和審查淘汰制度,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必須嚴格區別開來,不準許兼業。有學者認為,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被派遣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明確期限。也有學者認為,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使用單位之間如何協議,勞務派遣職工與非勞務派遣職工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是一致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使用單位對所派遣和使用的勞動者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4.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對策。控制勞動合同的短期化問題是《勞動合同法》需要破解的難題之一。簡單地規定工作多少年限就必須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并不能夠解決問題,應當從目前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短期化的基本動因入手,通過加大用人單位的解雇成本來遏制勞動合同的短期化問題。同時,法律應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補償金,期限越短、次數越多支付的越高,同時限制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以此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的趨勢予以適當的限制。
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與立法完善
1.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護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有學者認為,把社會保障規定為憲法權利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意義巨大。我國2004年修改《憲法》時并沒有對社會保障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社會保障權是否為我國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尚不明確。我國應從公民權利與國家義務兩方面在憲法中確認公民的社會保障權。有學者認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目前要考慮由分散立法向相對集中立法發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發展,加快人大統一立法并確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權限,強化社會保障的執法和監督,盡快制定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的包括社會福利法、社會救濟法、社會優撫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最終制定一部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典。
2.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國現階段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它是國家實現戰略目標的關鍵,能保障我國未來的糧食安全,推動城市化進程,推動城市和農村同步發展,拉動農村內需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導致農村和農民貧困的重要原因,在我國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城鄉有別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地區有別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強制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保障農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3.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由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三部分組成,多種形式并存的具體保險類型決定了制度適用的復雜性。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是建立適用于全民的制度,使全體公民在生病的情況下都能夠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當前我國社會醫療保險立法帶有濃厚的地方性特征,如何使千差萬別的地方立法具有可協調性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在存異的基礎上,更要注重適用上的求同。
除了以上問題,我國衛生法律體系的完善,公民教育權的保護,公民健康權的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等也是社會法的重要理論和實踐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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