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8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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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分析論文

(一)什么是生命

所謂生命權,簡單地說,就是“活的權利”或“生命平安的權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剝奪的權利。

談到生命權,我們不能不涉及另一個相關的概念——生存權。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我國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明確提出摘要:“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由此,“生存權”一詞頗受國人關注。在此,我們不禁要問摘要:什么是生存權?生命權和生存權是什么關系?從世界上看,生存權在不同的國家,其含義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種摘要:(1)在德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羅馬尼亞、克羅地亞、保加利亞等國,生存權就是生命權。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亞憲法第28條規定摘要:“每個人均有生存權。侵害人的生命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而受到懲罰。”②(2)在日本,生存權被認為是最低生活保障權,日本憲法第25條有關“所有國民均有享有維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權利”,被認為是對生存權的明確規定。“[1(3)在我們國家,《中國的人權狀況》指出摘要:”國家不能獨立,人民的生命就沒有保障“,”爭取生存權首先要爭取國家獨立權“,”國家的獨立雖然使中國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國侵略者的蹂躪,但是,還必須在此基礎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決生存權新問題“,”人民的溫飽新問題基本解決了,人民的生存權新問題也就基本解決了?!皬闹胁浑y看出,我國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權“主要是指國家獨立權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權。假如僅僅從我國政府所述的”生存權“的含義來看,顯然生命權和生存權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顯的區別。當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聯系,可以說生命權是一種消極人權,它強調生命不被隨意剝奪,國家一般態度表現為不作為(只有生命受到威脅時,國家才出面保護),而生存權則是一種積極人權,側重于國家保護生命的作為,國家要積極采取辦法維系生命。

(二)生命權入憲的必要性

為什么生命權必須寫入憲法而且應當首先入憲?筆者認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幾點摘要:

第一,生命權入憲是生命權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生命,就沒有一切,再也沒有比人的生命更寶貴的東西了。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本源和基礎,沒有生命權,其他一切權利均無從談起,其他任何權利也就沒有意義,也不可能存在。世間最大的罪惡莫過于非法侵害或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梢哉f,生命權在公民權利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是一種基礎性的權利,是第一位的人權,是首要人權。既然生命權是首要人權,那么作為確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根本大法——憲法理應首先將生命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二,生命權入憲是保護我國公民生命的現實需要。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漠視生命、侵害生命的現象還不少。例如,《中國青年報》曾報道摘要: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練歸來的甘肅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橫穿鐵路時被火車撞傷。聞訊趕來的蘭州“120”急救中心醫師趕到現場預備搶救時,卻被兩名在場的蘭州鐵路公安處車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擋住,說摘要:“鐵路醫院的救護車馬上趕到,你們不要動。”結果耽誤了近1個多小時,老太太因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而死亡。[2這是一起典型的漠視生命的事例?!岸c醫院”的管轄權竟高于生命權???又如,每年我國在煤礦、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數成千上萬,其中大多數事故屬于責任事故,是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把公民的生命平安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國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和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頭腦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視公民的生命權也有很大的關系,正因為他們漠視公民的生命,所以隱瞞不報,不及時對社會公布并未采取果斷辦法,導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見,將生命權入憲,使全社會樹立生命意識,自覺保護生命,是當務之急。

第三,生命權入憲是完善我國現行憲法的需要。正因為生命權的極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生命權。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摘要:“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逼咸蜒缿椃ǖ?4條(生命權)規定摘要:“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時將執行死刑?!备耵敿獊啈椃ǖ?5條規定摘要:“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二、死刑作為非凡的懲罰手段,在其完全廢除之前,可由專項法律予以規定,用以懲罰危及人的生命的非凡嚴重的犯罪。只有格魯吉亞最高法院有權使用此懲罰手段?!蔽覈F行憲法沒有規定生命權,不能不說是我國憲法和世界各國憲法的一個差距。為適應世界立憲潮流并完善我國現行憲法,我們應當盡快將生命權寫入憲法。

第四,生命權入憲也是我國部門法發展的要求。我國1979年《刑法》就規定了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等侵害生命權的刑事責任。1986年《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并在第119條規定了侵害生命權的民事責任?!缎谭ā泛汀睹穹ㄍ▌t》還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兩種公民自我保護生命權的方式。1994年《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責任。然而,作為普通法律依據和基礎的根本大法——憲法卻沒有規定公民享有生命權這一基本權利,顯然憲法已經落后于部門法,這導致憲法在生命權新問題上不能有效地指導部門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而且已經在實踐中造成了某些混亂、損失和遺憾。例如,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死刑新問題爭論很大,最后新刑法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雖比修訂前有所減少,但仍位居世界前列,這和世界上廢除死刑的潮流不相符;《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侵犯生命權的國家賠償標準過低;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也存在侵害公民生命權的民事賠償費用太少的新問題,等等。這些都要求憲法盡快對公民的生命權表明自己的態度。

第五,生命權入憲還是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的需要。我國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一國際人權公約的批準只是時間新問題。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是我國政府的義務,而憲法是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途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明確規定摘要:“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為適應簽署非凡是今后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需要,我們應該積極主動地修改完善現行憲法,在根本大法中明確規定生命權。

(三)憲法規定生命權應當注重的幾個新問題

我國在修改現行憲法,將生命權寫入憲法時,還應當注重正確處理幾個和生命權相關的新問題摘要:

1.“生存權”入憲的新問題。目前國內有的學者主張將生存權寫入憲法。假如憲法是從生命權的含義來規定生存權,我們贊成;假如“生存權”只是作為國家獨立權和基本生活保障權這兩項權利的統稱而將生存權規定在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中,我們就不太贊同,因為固然這兩項權利非常重要,但國家獨立權是對包括生命權在內的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新問題,它不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本身,不屬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范疇,故國家獨立權不宜在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章節中規定,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權則完全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公民基本權利加以專門規定,不必使用“生存權”這一有多重含義而易讓人誤解的概念。

2.死刑存廢的新問題。死刑,就是生命刑,它意味著剝奪罪犯的生命權。正因為世界各國愈來愈重視人的生命權,所以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據統計,截止2001年6月,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09個。[3鑒于傳統觀念等國情,顯然目前廢除死刑的條件在我國還不成熟。但是,我們必須熟悉到,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究竟是當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國政府已簽署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而且大家都知道,死刑是一種剝奪人的生命的最嚴厲刑罰,人死不能復生,因此我國今后應盡可能限制死刑的適用,我們要在修改現行憲法規定公民生命權的同時對死刑的限制新問題一并加以規定。筆者建議借鑒世界各國的立憲經驗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生命權不受侵犯。國家保護公民的生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的生命。死刑只能由法律規定用于懲罰故意而結果為侵害生命或其他極其嚴重后果的罪行?!?/p>

3.墮胎的新問題。人的生命從何時算起,胎兒有無生命權?和此相關的就是墮胎的合法性新問題。假如承認胎兒有生命權,那么墮胎就是侵害胎兒的生命權。由于墮胎新問題涉及道德、宗教、健康、政治和法律等諸多新問題,其合法性在世界各國及國際社會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新問題。在有些國家承認胎兒有生命權,墮胎就是犯罪。《美洲人權公約》也規定,生命權“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我國人口壓力大,需要推行計劃生育,目前公民的生命是從出生起算的,法律答應墮胎。今后是否對墮胎作一定限制,如承認5個月以上已有強烈的生命表現的胎兒也有生命權而原則上不答應墮胎,這可作進一步的探究。在實際上,我國刑法規定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也有對胎兒生命的考慮。我們應當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生命權的同時,對相關的墮胎和計劃生育等新問題一并予以考慮,在部門法中加以規定。

4.安樂死的新問題。既然公民有生命權,那么公民是否享有放棄生命的權利,是否有權選擇“安樂死”?安樂死,分為消極安樂死和積極安樂死,消極安樂死是指停止使用維持病人生命的現代醫療設備和手段,讓病人自行死亡;積極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通過注射毒劑等所謂不痛苦的方式,幫助身患不治之癥且極端痛苦而又希望死亡的垂危病人提前結束生命。安樂死的新問題在世界上爭論很大,有的贊同,有的反對。1976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制定了消極安樂死法;1996年5月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一部積極安樂死法——《垂死病人權利法》,但實施半年后被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廢止。2001年4月10日荷蘭議會上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一項“安樂死”法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筆者認為,我們應當慎重對待安樂死的新問題,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的生命權的同時,可以授權立法部門對安樂死新問題進行專門立法。

參考文獻

[1[日大須賀明。生存權論[M.林浩,譯。北京摘要:法律出版社,2001.19.

[2迭目江騰?;疖囎踩朔堑辱F路醫院不可?[N.中國青年報,2002-04—19.

[3程味秋,楊誠,楊宇冠。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培訓手冊摘要: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和中國規則[M.北京摘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58.

①當然,也不排除翻譯錯誤,也許是國內學者將“生命權”誤譯為“生存權”。

②本文的外國憲法條文均引自摘要:姜士林,等。世界憲法全書[M.青島摘要:青島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