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有關業務問題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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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有關業務問題研究論文

一、關于案由的確定問題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書及檔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統一、不規范,是一個普遍問題。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結案的合議時對案由如何確定未討論,一般由承辦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訴行為自行確定,文書簽發人對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未進行把關。二是裁判文書中表述的案由未進行歸納、提煉,隨意性大。如有一份判決書中對案由表述為“原告×××訴被告××××年×月×日對原告×××作出的關于×××林地使用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其文字冗長。如進行歸納提煉后,用“原告訴政府林地確權”,只用九個字,其表述的基本內容相同。三是有關案由的確定和表述的相關規范不銜接,造成在具體操作時無所適從。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锻ㄖ肺匆幎ò赣蓱攩瘟幸恍校绨础锻ㄖ芬幎ù_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時間:

確定案由的時間分為二個階段:一是立案階段,在立案階段通過對當事人的訴辯情況的審查,初步確定案由。二是在審理結案階段,在審理結案階段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結案案由。

(二)《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案由的比較

(三)統一規范案由表述的探討

由于《通知》和《樣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應當按要求試行。結合其規定,在統一規范案由的表述時應明確以下幾點:

一是要明確確定行政訴訟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原則應體現:行政訴訟的特點;用語要規范易懂;要具備一定的開放性。

二是要明確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直接適用的范圍。直接適用的范圍包括:檔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類統計報表的案由;撰寫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確案由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是為了敘述案件的由來經過,其案由只是案件由來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據《通知》的規定和《樣式》對案由表述的原則及精神,結合審判實踐的實際需要,具體確定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列舉。

案由在一審訴訟裁判文書中的具體統一規范列舉

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分類舉例:

作為類: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作為類:原告訴房管不履行產權登記法定職責,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并提起行政賠償類: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獨行政賠償類:原告訴稅務行政賠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訴訟一審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訴才能起動,因此,用“原告訴”表述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程序起動的規定。

2、解決了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在裁判文書中前后銜接問題,且案由的表述體現了《通知》的規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簡潔易懂,突出了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反映了表述案件由來的要求,同時避免了在同一文書中的前后重復。如按《樣式》的格式要求,要寫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稱,被告的名稱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則在文書中會出現前后重復的問題。因在《樣式》的格式中有單列專門寫明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原告申請被告不作為的內容,同時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在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中已寫明,在案件的由來中可以不寫姓名或名稱,有利于減少文字、壓縮篇幅,也不會因簡稱產生歧義。

案由在二審裁判文書中的具體表述列舉

二、關于證據規則的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實踐中通過貫徹執行《證據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審判活動,增強了案件的公開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但在執行《證據規定》的過程中,也還存在著不規范、不嚴謹、不到位等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在舉證或證明責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及《證據規定》的要求向當事人釋明舉證或證明義務,未體現保障當事人充分正確的行使訴訟權利。

二是對被告要求延長舉證期限的規定執行不嚴格,有的被告口頭或電話提出延期舉證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復同意,在原告對被告的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時,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證據說服原告,致使原告認為法院與被告官官相護。

三是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填寫好清單和法院應當出據收據的規定,有的法院執行不到位。在上訴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難分清證據材料是誰提供的,有的當事人還認為一審法院未全部移送證據材料,給案件的審理和當事人對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負面影響。

四是證據的認定環節不到位。雖然判決書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寫明了采信與不采信的依據和理由,但在庭審、合議環節中,對證據是否采信沒有反映。有的庭審筆錄只反映了庭審中的舉證、質證的過程,沒有對證據認定的記錄。有的合議庭筆錄也沒有反映合議庭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分析認定,致使判決中對證據認定缺乏合法的基礎。

上述現象反映出來的問題,說明法院對《證據規定》的執行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此,筆者認為,行政審判人員除了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證據規定》的學習外,還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釋明義務,保障當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訴訟權利,具體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當事人訴訟中不同地位,舉證責任大體上分為被告和原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舉證責任是:在作為類案件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在不作為類案件中被告對不作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類案件中,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承擔舉證義務;被告對其在訴訟中提出的其他主張承擔舉證義務。原告的舉證責任或稱證明責任:原告在提起訴訟時,承擔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任;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是必經程序的,承擔證明其提出申請事實的責任;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承擔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后果事實的責任;原告有權提供證據證明被訴行為違法;原告對在訴訟中提出的其他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根據《證據規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也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作出。從程序公正的角度考慮,法院準許被告延期提供證據的,還應當告知原告。

三是根據《證據規定》的要求,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法院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好證據材料清單,清單中的內容包括:編號、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對象、簡要內容說明,由提交證據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當事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據收據,收據的內容包括:證據名稱、份數或件數、種類、收到的時間、收件人簽名或蓋章。

四是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執行《證據規定》的要求。證據經庭審質證后,合議庭可以休庭合議,經合議認為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認為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說明理由,并在合議時再認定。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力的大小進行分析,說明采信與否的依據和理由。裁判文書中闡述對證據是否采信的依據和理由,應當以合議庭(或審委會)的認定為前提,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或一致意見執行,承辦人個人對合議庭(或審委會)認定的證據無權取舍,但可以根據認定的內容在文字上進行提煉歸納。

三、關于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問題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都o要》對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適用規定了具體規則。在審判實踐中,通過對這些規則的適用,保證了《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具體落實,促進了審判質量的進一步提高,但對規則的適用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在案件的審理裁判過程中,對不同層級法律規范未依照《紀要》規定的規則進行判斷。如有起訴漁政行政處罰案件,涉及《漁業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適用問題,《漁業法》規定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稐l例》中設定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有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魚類產品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據此,法院以該《條例》的規定為依據,判決維持被告依據《條例》作出的處罰。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到對《紀要》規定的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都o要》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在本案中,按層級《漁業法》屬于上位法,《條例》則屬于下位法。《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現形式,《紀要》列舉的其中有“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本案中《條例》規定的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魚類產品的行為為違法應給予處罰的行為,應屬于下位法擴大了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紀要》規定的法律規范適用規定,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據此,法院應當依據《漁業法》的規定,認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二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認其效力,因判定的難度大,有的在裁判文書中對此避而不談,或片面否定,或不說明理由即認定其效力。此類問題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勞動教養和勞動類行政案件及移民類行政案件等。按照《紀要》規定,審判實踐中所稱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務院部門及省、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具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解釋。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參照規章的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應當說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應用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進行判斷,經判斷認為其應用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的,應當承認其效力。對被訴行為應用的規范性文件,是承認或不承認其效力,均應在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中予以評述,并依據《紀要》的規定和法理說明其理由。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目前還不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因此,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不宜認定規范性文件違法或無效,但對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認為違法無效的可以不選擇適用。

三是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實體法的作法不統一。有的在“本院認為”中引用,作為評判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為裁判主文的依據。對于實體法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已成共識,但在裁判文書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觀點,前述的兩種作法,就是兩種不同觀點的具體表現。筆者主張,實體法一般應在“本院認為”中引用。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氨驹赫J為”的內容就是審查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具體意見,這些具體意見,應當是依據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評判?!氨驹赫J為”除了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評判外,還要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判,闡述是否支持的理由,這些理由的基礎除了要依據證據外,仍然還是要依據實體法相關規定。裁判文書中的主項是以“本院認為”為前提而得出的結論性處理意見,即對一個案件的結案處理形式。結案處理形式在實體法中一般均未作規定,只有相關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結案形式分別不同情況進行了設定,因此,在裁判主項前應當引用相對應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關于立案審查的范圍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由立案庭負責。對行政案件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參加立案庭組成的合議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員組成合議庭。立案審查階段反映出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超審查范圍,進行實體審查,認為難審、難判、難處理關系的,不及時立案受理,有的即開始先作協調工作,促使起訴人放棄起訴。二是對前述“三難”案件應當進入實體審理的而作程序上的處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釋明權。對原告錯列被告,訴訟請求不清楚的,未進行正確引導。

對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不統一的問題,筆者主張,可以統一由行政庭派業務骨干參加立案庭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立案審查評議。理由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審查既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又要兼顧行政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訴訟案件在立案階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如何正確把握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未被《解釋》規定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的,均應屬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但由于行政行為在社會管理活動中表現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加上《解釋》作出的規定又比較原則,因此在把握具體個案是否屬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時有的難度較大。由行政審判庭派業務骨干參加立案庭組成合議庭,對案件的立案受理進行審查評議,有利于進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關,共同保障起訴人的訴權。

對案件在立案階段審查的范圍,筆者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和受理的有關規定,審查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起訴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要與被訴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表現為被訴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使其權利或義務發生變化,包括賦予新的權利,科以新的義務。是否與被訴行為存在著利害關系,根據《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起訴人負證明責任。起訴人只要能證明與被訴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即屬適格的原告。至于被訴行為對其權利或義務產生的影響是否合法,不屬立案階段審查的范圍。

二是審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適格。被告應當是被原告指控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被訴行為與被告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相對應的。在具體確認適格被告時,應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進行審查,發現原告錯列被告的,法院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告知原告變更適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處理。如在立案階段對被告是否適格難以確認的,依照《解釋》規定可以先立案,再由業務庭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清楚,是否與被訴行為相關聯。對訴訟請求不明確,或訴訟請求不屬行政案件管轄的范圍,或明顯不屬于所訴案件審理的范圍的,法院要通過履行釋明義務,引導原告有針對性的明確訴訟請求,或變更訴訟請求,但法院不得直接變更原告的訴訟請求。關于對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應當提供事實依據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認為是指原告起訴時要提供證據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以書面的形式表現,未以書面形式表現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訴具體行為存在的線索,法院應當核實,經核實認定被訴具體行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訴。對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申請是必經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證據證明已提出申請的事實。

四是審查是否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應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的規定,并嚴格執行起訴與受理一章中有關時限規定和管轄的規定。

五是審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解釋》的規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規規定的復議的前置程序。如被訴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2、《解釋》規定的申請前置程序。如原告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被告履行該法定職責需經申請才能履行的,在此種情形下,原告應向被告先提出申請就屬前置程序,未經申請前置程序的法院不應受理。但原告所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不需申請被告在法定條件具備時,應主動履行的除外。3、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前置程序。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已被依法確認,包括行政確認和司法確認,原告起訴只請求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以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先行處理為前置程序。先行處理是指違法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后,被告對其賠償問題已作出處理,包括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作出賠償決定及原告申請被告賠償,被告逾期不予賠償的均屬于已經被告先行處理程序。

六是審查起訴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審查起訴期限時應區別以下幾種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告知的起訴期限屬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應當以其告知的為準。2、被告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告知的起訴期限屬于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起訴期限的,且該期限少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應以法律的規定為準。部門法律未作規定的,應以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準,但告知的起訴期限長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訴期限把握。3、對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起訴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應依照《解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定把握原告的起訴期限。4、《解釋》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督忉尅酚?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對此前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其起訴期限按《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應按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六個方面的內容應當是立案階段要審查的范圍,經審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規定的,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五、關于案件超審限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其期限的計算是從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審行政訴訟案件超審限的16件,占結案數的8.4%。這些超審限的案件,均是依法辦理了報批延期手續的。在案件質量抽查中,我們發現還有個別案件未辦理報批手續超審限的問題,未依法辦理報批手續的超審限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是屬于違法的。對需要辦理延期手續的案件,也存在報批不規范的問題,表現為:一是案件已實際超期后才報送材料。二是延期報告和延期報表的內容及填寫未說清需要延期的正當理由,有的字跡潦草,書寫不規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依法需要報批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報批申請。按照省院要求報批延期要通過中院簽署意見后再向省院報送。延期報告和延期報表的格式及需要載入的內容,應按最高法院統一制發的格式和要求,一式兩份,逐級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