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視角研討經營權流轉論文

時間:2022-06-26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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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視角研討經營權流轉論文

論文摘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憲法財產權應有之義,是憲法自由權之基礎與體現,是實現憲法生存權之保障,也是實現憲法發展權之杠桿,故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憲法意義上的必要性。

論文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憲法學財產權

人類憲政史表明,財產權既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公民其它基本權利的先導與保障。可以說,財產權與自由權、生存權及發展權共同構成了公民基本權利的核心,是建立民主充政的巨大推動力。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財產杈的一種自然也適合上述分析,其流轉必然具有憲法上的必要性。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憲法財產權應有之義

雖然,憲法財產權和民法財產權部是通過調整人與財產的關系而最終調整因使用財產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是,憲法財產權與民法財產權絕非同等層面的權利,兩者存在區別。就內涵而言,其一,憲法財產權主要防范國家的侵害,民法財產權主要防范民事主體的侵害。其二,憲法財產權是一項消極的人權,民法財產權是一項積極的權利。其三,憲法財產權強調人格因素,民法財產權強調利益因素。其四,憲法財產權以所有權為核心,民法財產權涵括了物權、債權及知識產權,并不以所有權為核心。就外延而言,憲法財產權的范圍遠遠大于民法財產權,它不僅包括私法意義上的民法財產權,還包括公法意義上的一些財產權。值得注意的是,憲法財產權固然與民法財產權存在區別,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涇渭分明、毫無關聯。實際上,只有憲法財產權得以確認,才能確保民法財產權在憲法的秩序內實蟣自己的私法目的。反之,只有民法財產權制度得以構建,憲法財產權原則才能在私法領域得以具體化。可謂是,憲法財產權是民法財產權的規范基礎及效力來源,而民法財產權是憲法財產權的細化與落實。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民事財產權,自然也是以憲法財產權為規范基礎及效力來源的。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自然也是對憲法財產權的細化與落實。根據憲法學原理,憲法財產權不僅具有排他性,還具有移轉性。為了細化與落實憲法財產權的移轉性,應該允許具有民事財產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憲法財產權應有之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憲法自由權之基礎與體現

依照憲法學原理,只有確立憲法財產權,才能對國家權力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才有可能為個人創造不受國家權力任意侵害與干預的自治領域,也才有可能為個人提供一定的自由發展空間,使得個人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國家政治,從而免受國家權力的隨意侵害。黑格爾曾經說過:財產權對于個人自由意志的形成至關重要。在個人自由意志的內在邏輯發展中,原來純粹主觀性的意志第一次在財產中變成了“實在意志”,因為個人通過將自由意志體現在財產中,從而在外在世界中得以“第一次表現”。

財產權之所以能夠成為自由權的基礎,是因為它能給予個人行動的范圍,并且使他進一步延伸和拓展其人格成為可能。也就是說,財產權的交易能夠使得權利主體的自由意志由內在的、純粹主觀性進~步升華為外在的、客觀實在性。可見,財產權及其財產權交易構成了憲法自由權的基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為農民財產權的一種交易自然也就構成農民自由權的基礎。另外,憲法自由權的內涵十分繁蕪豐富,不僅涵蓋政治自由權,也涵括了經濟自由權。可以說,經濟自由權構成了政治自由權的前提與基礎。哈耶克曾經指出:沒有經濟事務的自由,也就不會有個人的和政治的自由。缺乏經濟自由的所謂政治自由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可見,財產權的自由交易應是憲法自由權的真切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為農民財產杈的一種交易,自然也是農民憲法自由權的實際體現。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實現憲法生存權之保障

人類為了不斷地向大自然索取稀缺的自然資源,同時又耍避免人與人之間為了爭奪資源而進行無休止的戰爭,必須制定一套文明的“定紛止爭”的財產規則。緣于此,財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可見,在此等意義上,財產權制度就是在自然資源稀缺情況下,為了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逐漸形成的對財產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及其處分的一種“游戲規則”。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財產權正是為了實現與保障人們生存權的需要而得以存在。正是出于保障農民生存需要之考慮,在實行生產承包責任制的初期,我國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然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生存權的一種誤讀所導致的實際上,個人生存權并不僅僅指享有獲取維持人之生存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的權利,而是指享有獲取一定的文化性的生活水準所必需的最低費用的權利。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確實能夠滿足農民生存的最低需求,卻不能滿足農民獲取一定的文化性的生活水準的生活費用的需求。可以說,禁止農地流轉所實現的農民生存保障無疑是一種最低的生存保障,絕沒有達至滿足農民生存權所需要的那種保障程度。法律只有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才能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實觀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最大化,也才最有可能實現農民的憲法生存權。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民憲法生存權的保障。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實現憲法發展權之杠桿

憲法層面上的發展權,內涵十分豐富繁蕪,它不僅涵括了政治發展權、文化發展權、社會發展權,而且涵括了經濟發展權。從憲政的角度而言,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于這項人權的確立,各國人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人民都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的發展。在改革開放初期,正是由于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充分地釋放了農業生產力,基本上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也使農民享受到了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致使農民的憲法發展權得以充分體現。值得注意的是,在社會經濟狀況不斷發展變化的情形下,必須堅持用發展性原則來看待發展權標準和實現機制,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雖然,家庭承包責任制曾經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弊端也日益凸鼴,如由于大量勞動力外出務工,致使大片的農地拋荒。再如,由于家庭承包地的“細碎化”及農業生產技術的落后,致使農業生產的收益十分低下。在這種情形下,只有允許并適當地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適度的農地規模經營,才能實現農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也才能促進農業生產的增值增收,以及使得農民刀實地享受到農業生產技術及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增值,從而確保農民發展權的實現。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民憲法發展權之杠桿。

總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憲法財產權的應有之義,是憲法自由權的基礎與體現,是實現憲法生存權之保障,還是實現憲法發展權之杠桿。因此,從憲政的視角而言,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