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02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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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私有財產憲法基本權利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促進我國公民私有財產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發展,因此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子補償。”這些規定有利于保護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但是,回顧我國私有財產憲法地位的演變,發現我國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有不盡人意之處,應當把私有財產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來規定,完善憲法規范,加強對公民私有時產的保護。

20多年的改革開放,推動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國家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伴隨而來的是公民私有財產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因此,確認并保護私有財產問題突顯出來。它是作為法律母法的憲法所面對的一個根本問題,也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許多法律所面對的一個基本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應建立系統化、規范化的私有財產保護法律制度,這套法律制度應該以國家憲法為龍頭。所以,本文回顧并展望我國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

一、私有財產憲法地位的演變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共頒布了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在總綱中將私有財產作為“經濟制度”的一項內容來規定,保護私有財產只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經濟政策,這就是我國私有財產憲法地位的歷史與現狀。由于每部憲法都有強烈的時代特點,對私有財產憲法地位的確認和保護又作出了不同規定。

1954年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也是比較好的一部憲法。一方面,我國對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都給予明確的憲法保護,這有利于當時的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另一方面,我國對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同,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財產受到很多限制。

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誕生在特殊年代,從內容到形式都很不完善,憲法保護的私有財產,只是公民的生活資料,是公民維持生活、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所有權,而不是法律意義上完整的私有財產了。

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肯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勝利成果,體現了改革開放的精神,被公認為是建國以來四部憲法中最具科學性、穩定性和實效性的一部憲法。

二、完善憲法,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

眾所周知,生命、自由、財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條件。憲法之所以成為現代國家的標志,就在于它是從公民的立場出發來強調國家對每一個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權利的承認和保護。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理應包括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我國憲法應當貫徹人權保障的立憲精神,確認私有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建立系統化規范化的私有財產權憲法保障體系。(一)確立私有財產權應有的憲法地位

在現代西方各國憲法中,有關私有財產權保障的規定,一般都置于人民(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之中,這反映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必然要求。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外國憲法的有益經驗。從憲法結構上,把保護私有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規定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內容中,不再作為經濟制度的一項內容規定在憲法第一章總綱里。憲法應當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財產權。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私有財產保護受所有制及其形式變化而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還可以使其他基本法律把該項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從而為建立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法律保障制度奠定基礎。這樣規定即符合各國憲法發展的潮流,也是我國時展的客觀需要。

(二)完善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

憲法應當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作一個概括式、總綱式的規定。憲法應當作出原則規定,而不應當采用列舉式,列舉式是具體法律的任務,事實上我國的《民法通則》(第75條)、《繼承法》(第3條)、《刑法》(第92條)等法律己經作出了規定。從私有財產權的內容看,憲法保護的公民私有財產權即法律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權是公民生存發展所必需的具有經濟利益的基本財產權利,它應當包括私法意義上的以財產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權利,也包括公法意義上的公物使用權等其他權利。

(三)完善私有財產權憲法限制條款

我國憲法應當完善對私有財產的限制條款,這既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適應世界憲法的發展趨勢。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已經體現了這方面的精神,只是不夠完善。本文認為,限制條款體現為兩個方面:從公民的角度看,公民行使私有財產權時,應當照顧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國家的角度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所以,我國憲法在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基礎上,還應規定為維護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法院根據判決的方式對私有財產權依法作出限制。

(四)完善私有財產權憲法補償條款

為了使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獲得切實有效的保護,憲法應當完善補償條款。大多數外國憲法都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必須進行公平補償,并規定一些為公民所接受的公平補償標準和原則;英美國家的憲法還規定國家征收、征用私有財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我國憲法應當完善補償條款,體現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時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進行補償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