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憲法的現行影響探索論文
時間:2022-11-27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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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蘊含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關鍵詞:五四憲法憲政思想影響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五四憲法繼承并發展了這一思想。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在過渡時期,人民民主專政開始具有新的性質,擔負著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五四憲法在規定人民民主專政基礎的同時,對民族資產階級、農村和城市手工業改造作了一系列原則性的規定。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國民經濟中還有重要作用,人民民主專政不是消滅資產階級,而是逐步改造它,民族資產階級人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憲法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這表明對地主階級分子和官僚資本家并不是從肉體上消滅,而是在一定時期限制其政治權利,沒有消滅其人身權利。
不僅如此,五四憲法對國家權力的分配、監督、制約等方面,都有相應的配置,從而為“規定限權委托書”創造了條件。
(一)關于權力分配。馬、恩、列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整個階級專政而不是任何個人或小集團的專政,人民民主是無產階級和勞動群眾越來越廣泛的民主,而不是少數或部分人的民主。五四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確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國家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雖然也是一種代議制,但是它不同于西方的代議制,不僅在于階級本質不同,還在于西方議會制實行的是三權分立的原則,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根據五四憲法的規定,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選民有權罷免他們所選出的代表;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對全國人大負責,受全國人大監督。
(二)關于權力監督。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力的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表現。人民當家作主不僅體現在授權于各級公職人員和接受權力的回報(服務),同時也體現在人民對權力運行的監督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是人民參與監督的前提,而人民的監督又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有機構成部分。這種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可靠保證;是克服官僚主義的重要手段;是防止權力腐敗的制度基石;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方式。五四憲法繼承并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國家權力監督思想,如前所述,五四憲法規定,其他國家機關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受全國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其實,“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這也是一種監督。”另外,五四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行使檢察權。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原選舉單位依法隨時撤換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三)關于權力制約。眾所周知,權力是一種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具有占有性、擴張性和排他性的特點,所以必須建立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五四憲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思想。五四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廣泛的職權:修改憲法,以全體代表的2/3通過憲法修正案;享有立法權,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惟一機關;選舉、罷免權,選舉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總理和其他國務院組成人選,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人選以及罷免上述人員;等等。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問,受質問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共和國主席,主席的地位不是在全國人大之上。人民法院獨立,只服從法律。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干涉。
由此可見,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具有豐富的內涵,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和發展,同時也理所當然地成為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寶庫中的組成部分。
二、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對現行憲法的影響
五四憲法是在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基礎上發展而來,自成體系,風格獨特,影響深遠,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就其憲政精神而言也是五四憲法的延續與發展。
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向五屆人大五次會議所作的關于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憲法修改草案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這個指導思想當然與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的指導思想存在著根本差別,而同五四憲法的指導思想則很近似。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O次會議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里明確地說:“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又說:“我們的民主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個月之后,即在1954年9月15日,當憲法草案提交我國首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時,又在開幕詞中說:“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嗍由此可見,1954年雖然尚未完整地概括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是,它的具體內容已經被提出來了。而到了1982年,則較之過去更為系統化和發展了。所以,從指導思想的正確性來看,我們有理由認為:現行憲法以五四憲法為基礎,又是它的發展。
現行憲法的許多重要內容和原則,包括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國家機構的基本體系、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列項,等等,都是由五四憲法首次確定了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現行憲法以五四憲法為基礎。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現行憲法在內容上有很多新的發展,有的是極其重大的發展。例如,國家總任務由五四憲法規定的“一化三改”發展為現在的實現四個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又如,現行憲法第一次寫入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諸如此類的發展還有很多,本文僅就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方面,擇其主要的簡述如下:
(一)關于全國人民的團結。五四憲法在序言中寫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派、各人民團體的人民主統一戰線。”這個表述,在現行憲法中有發展。后者的提法是:“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而且。在它的前面還增寫了“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并于1993年,又在該自然段中增寫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二)現行憲法第2條在規定代表制民主的同時,增寫了1款:“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在第16、第17條中,又做出了在國有企業和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實行“民主管理”的明確規定。現行憲法還增列了第l11條,規定了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及其工作任務。
(三)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現行憲法明確了中國公民的定義;對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五四憲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增到了4款;對于人身自由的有關條款,增寫了4處禁止性規定,以切實保護人的身體、人格、住宅以及通訊等的不受侵犯,尤其是現行憲法增設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的條文。這是總結了“”的慘痛教訓。現行憲法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還對殘廢軍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以及老人等的權益作了保護性規定。現行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些內容均為五四憲法所沒有。至于五四憲法規定過的公民“有遷徙的自由”則在現行憲法中未見規定。
(四)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與五四憲法不設地方人大常委會,規定全國人大“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有很大不同。
(五)現行憲法規定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從而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而在五四憲法還不可能提出這樣的問題。公務員之家
指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蓬勃發展,是憲法得以充分實施和不斷完善的根本原因。”現行憲法反映了更為豐富的新型的客觀現實,從而發展到了更高的階段。但是盡管如此,具有開創意義的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的崇高歷史地位,是應當充分肯定的,其所蘊含的憲政精神,是值得大力繼承與弘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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