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憲法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責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6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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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著手,探討了檢察機關在我國的性質和地位,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性進行簡單闡述,進而分析目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對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了理性分析。在此基礎上,文中提出了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幾點建議,以期能對檢察機關切實承擔法律監督使命有些許幫助。
關鍵詞:檢察機關;憲法;法律監督;和諧社會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早就提出:“任何有權力的人,都會傾向于濫用權力,這是千古不變的定律。”“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切實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對保障權力合法適當行使、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我國的監督制度包括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在我國現行社會條件下,人大、檢察院等專門機關的監督是監督的主體,也是切實有效的監督。因此,準確把握憲法定位,深化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研究,對完善我國的監督制度、制約權力的合法行使、保障權利的有效實現、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職稱論文。
一、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
(一)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
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是國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我國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性質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是也為我國檢察機關開展各項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供了憲法依據。
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行政訴訟法》第10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等有關法律也對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專門行使檢察權和法律監督權,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順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現實需要。
(二)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性
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忠實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敢于監督、善于監督。針對目前存在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瀆職失職、貪污腐敗等現象,檢察機關根據法律授權深入開展執法監督、司法監督、職務犯罪監督,加大懲治執法犯法、司法腐敗、職務犯罪的力度,有效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與形象,維護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從而為和諧社會的建設和法治國家的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二、我國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現狀
(一)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方式
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監督法律執行和遵守的情況、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一種專門權力,具有國家性、權威性、專門性、合法性和強制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在我國,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方式包括刑事立案監督、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程序監督、刑事抗訴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及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監督。
1.刑事立案監督的概述。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二是對偵察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三是審查批捕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案件的制約。
2.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概述。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實行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與偵查活動的內容是一致的,包括對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措施是否依法進行所實行的監督。
3.刑事審判程序監督的概述。刑事審判程序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違反管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否違反法定審理和送達期限;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庭審理案件是否違反違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法庭審理時對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等。
4.刑事抗訴監督的概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和第205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既包括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包括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既包括量刑畸重的,也包括量刑畸輕的;既包括公訴案件,也包括自述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5.刑罰執行監督的概述。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死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執行監督;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行的執行監督;對管制刑、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執行監督;對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的執行監督;對緩刑和執行變更的監督以及對執行機關其他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
6.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概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訴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原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原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所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審判違反法律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權限和范圍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實踐操作中,檢察機關在具體履行法律監督權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1.監督的方式滯后。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大多是一種事后監督,即監督對象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作為監督主體的檢察機關才介入對此進行監督。例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監督的主要途徑是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以監督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2.監督的范圍有限。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范圍應當是刑事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及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部分過程。然而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往往被限定在了有限的范圍內,不能對監督對象的活動進行全程、動態的監督。
3.監督的程序模糊。實體權在缺乏程序保障的前提下,也不能夠被有效的行使。雖然有關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法律對檢察機關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缺乏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有權無法監督的現象。
4.監督的力度欠缺。缺乏力度的監督,沒有足夠的權威,監督的有效性就會讓人質疑。應該說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總體設想是好的,也是符順應我國現實情況的,但是目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力度不夠,缺乏相應的剛性有力的保障措施,造成不敢監督、不愿監督的局面。
三、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既然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檢察機關專門履行法律監督權進行了明確的定位,為什么在實踐操作中卻存在著諸多問題呢?這不禁應當引起我們法律人士的理性思考。本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權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公務員之家
(一)立法原因
國家法律的順利實施和人們依法辦事意識的不斷增強,是以這個國家具備良好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我們應首先有法可依,才能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否則我們就會無所適從或者將導致“人治”色彩濃厚。一方面,雖然自《刑事訴訟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們不斷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其補充完善,但是在操作過程中還是會碰到新問題,對此我們無依無據,無法履行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在法律、司法解釋對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又有該規定比較簡略、模糊,出現有關程序性規定缺失、實踐操作性不易掌握等問題。
(二)制度原因
當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被弱化的制度方面的原因集中表現為監督機制不健全,缺乏剛性有力的保障措施。由于現行法律缺乏剛性有力的保障措施規定,致使檢察機關提出的《通知立案決定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等監督建議、決定往往受到公安、法院的冷遇而得不到采納,造成檢察機關對此束手無策,形成了“你發你的建議,我搞我的決定”的局面,導致檢察監督權形同虛設,嚴重影響了監督效果。
(三)自身原因
檢察機關和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法律監督能力的強弱和法律監督效果的好壞。例如,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自身執法不規范,辦案質量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簡單;有的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能力不強,不善監督,不能及時發現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違法問題,致使一些違法現象沒有得到依法糾正。
(四)理論原因
眾所周知,理論對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國目前的法律監督理論研究大多致力于檢察實踐經驗的總結,有的就理論而理論,使許多設想和原則流于理想層次,有的則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復上,成為注釋法律條文和具體實踐的工具。相對而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監督理論體系還遠未形成。雖然這些探討和研究也是我們所必需的,但法律監督作為當今最豐富、最具實踐性和研究性的一項課題,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論構架和引導,使其理論研究難以達到一定的深度和廣度,這也是當前法律監督理論整體感不強、系統性不夠,導致法律監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四、檢察機關有效履行法律監督權的完善建議
針對目前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權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本人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以期能夠對強化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更好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有些許幫助。
(一)完善立法
1.盡快補充完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有關內容及應有的保障性規定。例如,在立案監督上,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立案監督不僅包括“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而且要包括整個立案活動的全面監督;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決定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法律效力;賦予檢察機關對拒不接受監督單位和個人的建議處分權。在偵查監督上,要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知悉權、建議權、偵查參與權。在審判程序監督上,通過司法解釋規范法庭外調查權,確定庭審過程中法院有明顯違法時,檢察機關可當庭糾正,并賦有建議休庭權。
2.盡量細化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監督相配套的有關細則。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制定立案、偵查、審判、判決裁定、執行各訴訟環節的監督細則、規則,交由全國人大審核,使檢察機關的監督程序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增強可操作性。
(二)健全制度
1.在不斷完善立法的同時,也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制度予以保障。例如落實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必須有相應的制度和程序,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的法律強制性,從而有效保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全過程的法律監督。通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保障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的權力得到有效落實,將偵查監督由事后監督轉變為同步、動態、連續監督,增強法律監督的能力。
2.通過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不斷強化法律監督。主要是完善訴訟監督的責任管理制度、訴訟監督的工作制度、訴訟監督考核獎懲制度以及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具有檢察特色的管理方式,保證各訴訟環節上的監督工作有效開展,防止監督過于形式化、過場化。
(三)增強自身建設
1.在進人、用人的問題上,要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檢察官法》,把真正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錄用到檢察機關。
2.加大對檢察干警的教育培訓力度,嚴格管理隊伍,不斷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能力。
3.強化激勵機制,激發干警的工作熱情和創新意識,提高干警法律監督的質量和效率,增強干警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理論研究
1.當前檢察體制改革的任務十分繁重,檢察機關要對現行檢察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和社會背景重新審視,在橫向和縱向的立體比較中,立足于中國國情,認真探索司法工作規律、檢察工作規律,用以推動檢察工作的深入發展。
2.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應加強對檢察理論的研究,理性思考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性質和原則,深入研究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途徑和措施,從而為我國檢察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學理論基礎。
注釋:
劉竹冬.國家權力配置與檢察權定位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網.
龍宗智.檢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孫季萍.法律監督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萬毅.檢察學研究要在爭鳴中尋求共識.法學.2007(9).
周鴻富,等.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制度設計.法律監督與公平正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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