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關于違憲審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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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關于違憲審查的事宜

【摘要】文章通過分析中國在違憲審查制度中的不足,并聯系國外在違憲審查方面的成功經驗,最終得出了建立特殊的行政機構,以完善違憲審查體系的建議。

【關鍵詞】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機構

一、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存在諸多不完善,致使違憲審查制度執行舉步維艱。由孫志剛案件引發了以法學界為首的整個知識界的思考和實際行動。3位法學博士以中國公民的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認為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建議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因為該憲法規定,被收容人員“必須”服從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制度,這是授權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對被收容遣送對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實際上賦予了行政部門具有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最終,6月20日,總理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實施。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壽終正寢。從此,溫情救助取代強制收容。

孫志剛案可以看作是我國違憲審查的實際應用,《立法》所規定的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的方式之一便是由公民提出“審查的建議”,對于被認為同憲法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先由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因此,國務院宣布廢止其所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可以看做是違憲審查的結果。當然,這一過程確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例如,人大常委會在違憲審查中發揮了什么作用?由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本身負有沉重的立法任務和眾多職能,加之違憲審查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對所有法律、法規進行合憲性審查。

二、我國違憲審查的缺陷

由孫志剛案反應出我國現階段缺乏一個獨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違憲審查本來主要就是針對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的,即違憲審查的對象不僅僅是行政機關,更是立法機關,就是要審查國家的立法是否合憲。[1]目前中國憲法設定的違憲審查制度恰恰是由立法機關主導的,只是增加了立法機關的一個功能,然而這正好造成了直接的利益沖突。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立法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具有解釋、審查權,自己判斷其是否合憲;地方人大同樣如此。行政機關也自己立法,自己審查,這樣就把自己變成自己案件的大法官。[2]盡管不排除各個機關確實能夠秉公判斷、公正解釋憲法和行使違憲審查權,但是作為制度設計,一定要在制度上避免出現利益沖突,行政規章由行政機關自我審查,拒絕人大和司法審查,更是違反法治的基本精神。

三、外國違憲審查機制

在德國違憲審查有專門的機構,德國是設立憲法法院的國家,憲法法院不受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主要職能是違憲審查,保證憲法的實施,有權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無爭訟的抽象性審查,如有獨立的憲法法院、獨立的憲法訴訟程序和獨立的憲法判決。[3]在意大利也設置了專門的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只行使司法權,而不能行使違憲審查權,違憲審查權只能由憲法法院行使。法國設立憲了法委員會。許多歐洲大陸的國家,如意大利、德國、法國、奧地利等20多個國家都實行的是憲法法院的制度,即在普通法院之外,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來行使司法審查權,憲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其主要職能是保障憲法的實施。

四、國外違憲審查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德國、意大利、法國等國家都有不同形式的專門違憲審查機構,可見設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是十分重要的,各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各有特點,都是與各國的國情緊密聯系的,并且是在長期的過程中發展和完善的。同樣,構建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照搬國外的模式,應該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采取漸進式的發展模式,使其逐步發展和完善。

我國應該借鑒西方成功的模式并結合我國自身的特點,在全國人大下成立一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4]這一審查采取被動審查和主動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如果法規存在違憲或者違反法律的情況,公民和任何組織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來,有關的國家機關也可以提出來。對于被質疑的法規,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如果確認違法、違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撤消相應的規定,也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自己改正。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對重要的法規主動審查,如果發現違法違憲,也應按照法定的程序來糾正。

綜上所述,只有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成立,才能有效地保障違憲審查機關的職權真正得到行使,增強我國的違憲審查體制的可操作性,違憲審查程序才會得到真正意義上的啟動,這不僅是權利救濟的需要,也是加強立法監督的需要,在此基礎上我們應該“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得到及時的糾正”。最終樹立我國憲法的至上權威,實現法治國家的宏偉戰略目標。

【參考文獻】

[1]郭相宏.有關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問題[J].理論探索,2005,(6).

[2]李琦.論違憲審查制度[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傅思明.中國司法審查制度[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4]洪世宏.無所謂合不合憲法——論民主集中制與違憲審查制的矛盾及解決[J].中外法學,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