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前瞻
時間:2022-05-04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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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這種特殊性主要源自主體的特殊性,因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度與成年人不同,所以他們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處遇也應當有別于成年人?!叭濉本V要的內容十分豐富,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規定也較“二五”改革綱要更加具體。憑借對這一改革綱要的學習理解,本文試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一概略性前瞻,為理應相伴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和工作準備。
關鍵詞: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少年法庭
我國從1984年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以來,經過25年的努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個別到普及、從初步到成熟的階段。無論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程序,還是實體法律適用問題,都已經有了豐厚的積累。在之后的不久,全國一些檢察機關相應成立了未成年犯罪檢察機構,主要在批捕、公訴環節本著教育、感化、挽救原則開展適度的檢察工作改革,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為進一步深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對新時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與“二五”綱要的關系
“二五”綱要在最后一條規定:“完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組織機構,在具備條件的大城市開展設立少年法院的試點工作,以適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動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痹谏弦惠喌乃痉ǜ母镏校驗楫敃r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實體問題、程序問題都已經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程度,而且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務中專門提到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機構建設問題。無論是司法界還是社會各界,都期望從審判機構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努力推動少年法院的建立。由于各種原因,建立少年法院的努力最終沒有結果。
但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乃至建立少年法院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過?!叭濉本V要將少年案件審判機構的改革再次納入新一輪的改革中。同時,“三五”綱要繼續要求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程序、實體、體制、制度、機制等問題進行全面改革。實際上,這一輪的改革強調的并不完全是創新、變革,更重要的是完善、系統化。新一輪改革應當在各方面更加深入,特別是對于一些機制問題、法律適用問題要有新的探索。當然,審判機構的改革仍然是一項重要的改革任務。
二、關于審判機構
“二五”綱要期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機構的改革已經有了很大進展,特別是涉少案件的綜合審判庭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的試點為審判機構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有益的嘗試。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少年審判機構的設置、形式、職責等仍然需要進一步論證、研究。
當前,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機構已經有三種基本類型:一是少年案件合議庭;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三是涉及少年的案件綜合審判庭。與其他案件不同,通常高級法院和許多中級法院都設立了少年法庭指導小組,負責涉少案件的指導與協調工作。其實,這個指導小組的存在與實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綜合少年審判機構甚至獨立的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因此,建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論證以及試點工作仍然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一項內容。
所謂少年法院,是指獨立于地方法院系統的專門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在中國,少年法院將作為專門法院存在,與一些國家的“少年法院”含義不完全相同。在國外,“少年法院”可以是與地方法院相互獨立的專門法院,但更多的是指在地方法院系統之內,專門成立一個法庭辦理少年案件,習慣上便稱之為少年法院。而在中國,能夠成為“法院”的專門審判機構,則是指導經費獨立、人員獨立、管理獨立的審理專門性質的案件的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
對于中國的少年法院如何建立,已經有很多論證與論述。建立少年法院,一般觀點是在少年案件較多的一些大中城市設立少年法院,專門管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少年法院可以作為基層法院存在,由所在地的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其管轄范圍可以涉及幾個區縣。同時在一個省內選擇幾個地方設立中級人民法院建制的少年法院,作為基層少年法院的上訴法院,并管轄重大、復雜的一審少年案件。在省級不再設立少年法院。當然,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少年法院的設置還有其他一些建議。到目前,各種論證都尚未獲得最終成功,可能是因為決策者有多方面的考慮。一是案源是否足夠撐得起一個專門法院;二是現行體制是否可以滿足目前的需要;三是法院設置方面的諸多技術性問題尚無完備的方案。
盡管如此,少年審判機構依然是當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個關鍵問題。少年審判機構的獨立將在很大程度上帶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全面發展。
三、審理方式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方式的改革,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項基礎內容,也是最為成熟的一項改革。這項改革要求在依法審判的原則下,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創新審理方式方法,達到最佳審理效果。在過去的25年中,各地法院探索了圓桌式、參與式、課堂式的審理方式,按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國際標準,將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教育與矯治放在首要地位,體現了保護與福利原則。在法庭審理階段,各地法院甚至專門設立一個教育階段,由法官、檢察官、社會工作者、被告人親屬參與,對被認定為犯罪或違法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形成了獨特的“寓教于審、審教結合”的模式。
近年來,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方式又有一些新的發展。一些地方法院引入社會調查機制,委托基層組織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成長背景、道德品質、改造環境、管教條件等進行調查,以便確定量刑的種類和執行方式。有的法院將心理醫生請到法庭,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和成長心理進行分析,并參與到法庭審理過程中來,為未成年人的行為矯治提供建議。這些做法都是新的階段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創造,使這一制度更加豐富和完備。
由于審理方式的改革基本上不涉及體制問題,所以是改革中最具活力、也最容易取得成效的內容。“三五”綱要對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方式改革的要求,更加側重于尋求精密、細致、實效、多方參與,注意發揮各種力量的作用。這樣的審理方式會更有利于被告人對審判結果的接受,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感化和矯治。
四、刑罰執行方式
刑罰的執行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環節。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后續環節,刑罰的執行由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直接關系到審判階段所作裁判的實現,關系到未成年罪犯的改造。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刑罰的執行方式與成年人也有很大區別。如果與成年罪犯適用相同的刑罰執行方式,實際上是對未成年罪犯的不公平,因為這些方式對未成年罪犯非但不會有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反而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刑罰執行方式的改革成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當前,各地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一起在未成年罪犯刑罰執行方式方面進行了改革探索,主要是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并在非監禁刑適用的方式方法方面進行革新。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改革是社區矯正。雖然這一改革也同樣對成年罪犯適用,但對于一些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罪犯也可以適用。另外,在改革少年管教所傳統管理模式方面,一些地方也有所突破,例如適用范圍的擴大、管教方式的改進、開放程度的提高、試讀制度的實施等。有的地方成立了專門的少年感化院,強化了教育的作用。
“三五”改革綱要對于未成年犯刑罰執行方式改革的要求,除了充分運用現有的機制外,還應當創新適合于未成年犯行為矯正的方式。特別是可以批判地借鑒外國一些做法,如加重父母的管教責任,區分未成年犯的惡性區別對待而非不顧實際情況一概而論,處理好照顧與控制的關系,探索有條件量刑制度等等。
五、附條件的認罪從輕處罰制度
近年來,隨著打擊和預防犯罪研究的深化,“認罪從輕處罰”悄然穿過了傳統刑罰觀念的防線,進入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這一改革體現了我國刑事法律界提出的一種新的理念。它與“坦白從寬”具有相同的精神,但其內容并不完全相同。如果拿它與普通法國家的“訴辯交易”相比(當然適用范圍比訴辯交易要寬得多),可能更好理解。
在刑事追訴過程中,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雖然能夠基本證明犯罪的成立,但可能還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法院可能要求檢察機關再作調查或者可能認定被告無罪,那么,檢察機關可以在征得法院允許的前提下與被告人達成認罪從輕的共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承認所犯罪行,則節約了檢察機關的時間和資源,避免了刑事訴訟環節進展的不順暢,可以獲得較輕的處罰。另外,即使檢察機關沒有這種顧慮,但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有罪辯護而非無罪辯護,避免了控、辯雙方的投入,簡化了審理程序,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于成年被告人如此,對于未成年被告人更是如此。
這項改革目前仍然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局限在“認罪態度”對從輕處罰的作用范圍和程度方面。如果將這項制度擴大適用于上述兩種情況,則可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符合法律經濟學的要求,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公共資源的效率。
六、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
“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這是“三五”綱要提出的新的改革任務,是一項全新的改革。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是指未成年人被判決有罪的,在特定條件下由司法機關注銷其犯罪記錄。在犯罪記錄注銷之后,被消滅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將不再視為曾經犯過罪或有過犯罪經歷,任何單位對其就學、就業、任職等不應歧視或區別對待。被注銷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也將作為從未受到犯罪處罰的被告人對待。
近年來,一些地方已經開展這方面的改革探索,稱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前科封存制度”,積累了一定經驗,為全面推行未成年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奠定了實踐基礎。關于消滅犯罪記錄的條件,各國通常只適用于輕罪而不適用于重罪,因為這里必須考慮保護與懲罰的平衡。在時間上,一般應當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一定時間之后,而不是隨時消滅。很多國家還對未成年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表現作為條件之一,要求不僅沒有重新犯罪,而且應當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否則也不能消滅前科。
這項制度是在對未成年人實行保護的福利主義司法模式下產生的,不論國家的經濟狀況如何都可以實施。我國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早已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成為發展速度較快的典范。無論從觀念方面,還是從保障方面,我國都已經具備了對未成年犯實施輕罪記錄消滅的條件。而且,這一制度的實施也可以為成年罪犯的前科消滅制度積累經驗。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還有一些改革內容并沒有區分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也就是說,如果對成年被告人有效的改革措施,在經過改造、適應之后,也可以適用于未成年被告人。例如,適當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建立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制度等。與“三五”綱要中明確提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一樣,這些改革措施也將逐步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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