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憲法維護
時間:2022-12-07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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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的更始開放,敦促著我國由打算經濟系統體例向市場經濟系統體例轉型,國家經濟快速成長,人平易近糊口水平迅速提高,陪同而來的是平正易近私有財富的年夜量增添和多元化。是以,確認并呵護私有財富問題突顯出來。它是作為法令母法的憲法所面臨的一個根柢問題,也是平易近法、刑法、行政法等良多法令所面臨的一個根基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前提下,我國應成立系統化、規范化的私有財富呵護法令軌制,這套法令軌制應該以國家憲法為龍頭。所以,本文回首回頭回憶并瞻望我國憲法對私有財富的呵護問題。
一、私有財富憲法地位的演變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共公布了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它們的配合特點是在總綱中將私有財富作為“經濟軌制”的一項內容來劃定,呵護私有財富只是我國的一項根基經濟政策,這就是我國私有財富憲法地位的歷史與現狀。因為每部憲法都有強烈的時代特點,對私有財富憲法地位簡直認和呵護又作出了分歧劃定。
1954年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擬定的第一部憲法,也是斗勁好的一部憲法。一方面,我國對公共財富和私有財富,無論是出產資料仍是糊口資料,都給以明晰的憲法呵護,這有利于那時的社會主義刷新和社會主義培植;另一方面,我國對公共財富和私有財富的呵護力度較著分歧,公共財富神圣不成加害,私有財富受到良多限制。
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降生在非凡年月,從內容到形式都很不完美,憲法呵護的私有財富,只是平正易近的糊口資料,是平正易近維持糊口、繁衍兒女所必需的糊口資料的所有權,而不是法令意義上完整的私有財富了。
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必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培植的勝利功效,浮現了更始開放的精神,被公認為是開國以來四部憲法中最具科學性、不變性和實效性的一部憲法。
二、完美憲法,增強對私有財富的呵護
眾所周知,生命、自由、財富是人類保留和成長的基本前提。憲法之所以成為現代國家的標識表記標幟,就在于它是從平正易近的立場出發來強調國家對每一個平正易近最起碼、最根基的保留和成長權力的認可和呵護。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劃定:“國家尊敬和保障人權。”尊敬和保障人權,理應搜羅尊敬和保障平正易近的私有財富權。我國憲法理當貫徹人權保障的立憲精神,確認私有財富權為平正易近的一項根基權力,成立系統化規范化的私有財富權憲法保障系統。
(一)確立私有財富權應有的憲法地位
在現代西方列國憲法中,有關私有財富權保障的劃定,一般都置于人平易近(平正易近)的根基權力系統之中,這反映市場經濟成長的客不美觀紀律和必然要求。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外國憲法的有益經驗。從憲法結構上,把呵護私有財富權作為平正易近的一項根基權力,劃定在憲法第二章平正易近的根基權力與義務內容中,不再作為經濟軌制的一項內容劃定在憲法第一章總綱里。憲法理當劃定平正易近依法享有私有財富權。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私有財富呵護受所有制及其形式轉變而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還可以使其他根基法令把該項平正易近根基權力具體化,從而為成立我國平正易近私有財富權法令保障軌制奠基基本。這樣劃定即合適列國憲法成長的潮水,也是我國時代成長的客不美觀需要。
(二)完美私有財富權憲法呵護條目
憲法理當對平正易近的私有財富權作一個歸納綜合式、總綱式的劃定。憲法該算作出原則劃定,而不理當采用列舉式,列舉式是具體法令的使命,事實上我國的《平易近法公例》(第75條)、《擔任法》(第3條)、《刑法》(第92條)等法令己經作出了劃定。從私有財富權的內容看,憲法呵護的平正易近私有財富權即法令意義上的私有財富權是平正易近保留成長所必需的具有經濟益處的根基財富權力,它理當搜羅私法意義上的以財富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常識產權、擔任權等權力,也搜羅公法意義上的公物使用權等其他權力。
(三)完美私有財富權憲法限制條目
我國憲法理當完美對私有財富的限制條目,這既合適我國的現實情形,也順應世界憲法的成長趨向。2004年的憲法批改案已經浮現了這方面的精神,只是不夠完美。本文認為,限制條目浮現為兩個方面:從平正易近的角度看,平正易近行使私有財富權時,理當賜顧幫襯公共益處和其他平正易近的正當權益:從國家的角度看,為了公共益處的需要,可以遵照法令劃定對平正易近的私有財富實施征收或者征用。所以,我國憲法在劃定因公共益處的需要,國家對平正易近私有財富進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基本上,還應劃定為維護其他平正易近的正當權益,法院按照判決的體例對私有財富權依法作出限制。
(四)完美私有財富權憲法抵償條目
為了使平正易近的私有財富權獲得切實有用的呵護,憲法理當完美抵償條目。年夜年夜都外國憲法都劃定對平正易近私有財富的征收、征用必需進行公允抵償,并劃定一些為平正易近所接管的公允抵償尺度和原則;英美國家的憲法還劃定國家征收、征用私有財富必需合適正當法令軌范。是以我國憲法理當完美抵償條目,浮現國家對平正易近私有財富的征收、征用時要依據法令劃定的軌范和原則進行抵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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