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時代化中國化特點
時間:2022-06-28 09:37:37
導語:憲法時代化中國化特點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部憲法要想得到有效實施,就要既體現時代精神,又符合國情。所謂體現時代精神,就是體現所處時代的核心價值追求,符合所處時代的發展趨勢,也就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而不能因循守舊;所謂符合國情,就是符合自己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切合自己國家的實際發展狀況,不能照抄照搬別人的東西。就我國現行憲法而言,這意味著時代化和中國化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時代化,中國化就無從談起;沒有中國化,時代化就成了無源之水。我國現行憲法之所以已經走過了30年歷程并順利步入“而立”之年,不僅因為憲法實施的外部條件較好,而且更因為憲法自身比較好地解決了時代化和中國化問題。筆者認為,現行憲法的時代化和中國化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超越西方自由主義和傳統社會主義
現代憲法是西方國家的舶來品,是近代以來西風東漸的產物。但是,傳入我國的“西風”并不僅有主要經由東洋日本而入的歐美之風,而且還有主要經由北方而入的蘇俄之風。人們通常所講的“西風”往往只是指前一股風,所以西化通常指的是歐美化。然而不論是就地理位置還是就文化傳統而言,這兩股風都屬于“西風”(或者稱“洋風”)。就前一股歐美風來說,由于其思想源頭是由“人人生而平等”、“天賦人權”等假設所支撐的自由主義,強調人的個體獨立性,認為社會是由個人以契約形式結成的共同體,組成社會的目的是增進個人幸福和個人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因此社會的每一項制度安排都必須經過其成員依照一定質。”④雖然當時還沒有明確提出公民權利第一、國家權力第二這樣的觀念,但不再以義務為本位已經是大勢所趨。1982年憲法對權利與權力關系的這一新認識對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為以后無罪推定、人權保障等重大法律原則的確立提供了憲法基礎和保障。
二、探求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實質是“分蛋糕”與“做蛋糕”的關系。如何處理好公平與效率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所有社會制度安排都不能回避的重要問題。實踐證明,“分蛋糕”與“做蛋糕”猶如雞與蛋的關系,或者說是大河與小河的關系,是一個無法決然分清的問題,必須根據不同時期的突出問題來著重加以解決而不能固守教條。針對我國“”時期“”所提出的“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極“左”思想,1979年11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提出:“我們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離開了生產力的發展、國家的富強、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⑤后來,鄧小平同志又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⑥但是,鄧小平同志認為,僅僅有生產力的發展并不能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最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是“共同富裕”。1988年5月鄧小平同志在一次談話中說:“社會主義的特點不是窮,而是富,但這種富是人民共同富裕。”⑦后來他又進一步說:“社會主義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一個東西。”⑧1992年春鄧小平同志在“南巡”講話中,對如何解決先富與共富問題作了更加明確的闡述:“走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要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構想是這樣提出的:一部分地區有條件先發展起來,一部分地區發展慢點,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帶動后發展的地區,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來愈富,窮的愈來愈窮,兩極分化就會產生,而社會主義制度就應該而且能夠避免兩極分化……也不能鼓勵吃‘大鍋飯’”。⑨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鄧小平同志解決公平與效率的辦法就是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然后先富帶后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鄧小平同志的這一思想也是我國1982年憲法處理這一問題的重要思想,其許多規定和制度安排都體現了這一精神。因此,片面強調公平或者片面強調效率,或者試圖改變解決公平與效率關系的辦法,都是違背憲法的。
三、重構民主與集中的關系
人民主權、代議制和三權分立是西方國家政權建構的三大理論支柱,而人民主權、代議制和民主集中制則是我們國家政權建構的三項理論根基。民主集中制最初是由列寧同志作為一項建黨原則提出來的,后來被用于國家政權的建構,成為與三權分立原則相對的一條重要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初衷是為了形成集中統一意志而又不至于導致個人專權,試圖在民主與集中之間取得平衡。但是,在實踐中不論是當時的蘇聯、東歐國家還是我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都普遍存在著集中有余、民主不足的問題,甚至演變成“你民主、我集中”的領導“一言堂”。針對這種情況,1980年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們歷史上多次過分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過分強調反對分散主義、鬧獨立性,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很少反對個人過分集權”;⑩并明確提出:“關于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瑏瑡1982年4月鄧小平同志在一次談話中又提出:“要解決民主和集中的問題,只講民主不講集中不行。國家政治生活、黨內政治生活,都要高度民主、高度集中。”瑏瑢正是按照這一思想,我國現行憲法對黨與國家政權、中央與地方、人大與“一府兩院”、人大與人大常委會、政府與企業和社會組織、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許多重大改革,力求既讓民主得到充分發揚,又能形成集中的統一意志,避免重陷“一盤散沙”的狀況。強調民主但不搞三權分立、強調集中但不否定分權以及權力制約和監督是我國1982年憲法的一個重要精神。
四、厘清政黨與政權的關系
黨政不分、以黨代政是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存在而長期沒有得到較好解決的一個嚴重問題。“”期間,我國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把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發展到了極致,1975年憲法更是直接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完全把政黨與政權混為一體。1978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仍然保留了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統帥武裝力量和根據中共中央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組成人員等規定。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對過分強調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弊端作了精辟分析,他深刻指出:“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權力過分集中于個人或少數人手里,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的人負擔過重,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必然要損害各級黨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制等等”,瑏瑣并對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提出了明確思路:“今后凡屬于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都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討論、決定和文件,不再由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發指示、作決定”。瑏瑤1980年10月鄧小平同志在一次談話中說:“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問題在于,只有改善黨的領導,才能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黨的各級組織的權力、任務、工作方式都要改善……黨委不能再包攬、干預一切。黨的領導要體現在制定和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黨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做主……黨的組織不是政府,不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要認真考慮黨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怎么改革這些問題。”瑏瑥基于此,最后通過的1982年憲法對政黨與政權作了比較清楚的區隔:在序言中通過敘述歷史得出堅持黨的領導的結論,表明堅持黨的領導是歷史的選擇;將黨的領導方式界定為政治領導,既不代替政權直接向人民群眾發號施令,又不直接向政權機關發號施令;將黨的活動明確規定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為了厘清政黨與政權的關系,1982年憲法在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了一節“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從上述論述我們可以清楚看到,1982年憲法一改以往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做法,對政黨與政權作了比較清晰的區分。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彭真同志在1982年4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最根本的、最主要的是靠黨的思想政治領導的正確,靠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是靠黨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黨的主張反復和群眾商量,集中群眾的意見,反映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是靠廣大黨員的帶頭和模范作用……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和活動,都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的。”瑏瑦確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黨不代替國家政權的作用,這是我國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銜接黨和國家政權兩者關系的橋梁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
五、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到90年代中期,我國曾對人治與法治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雖然現在回過頭來看,當時爭論雙方對“人治”、“法治”這兩個概念的認識都有失偏頗,但這次關于人治與法治的大討論在客觀上對我國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可以說,沒有這次大討論,就沒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確立,至少在時間上會延長許多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是我國治國方略的歷史性轉變,對我國建設現代化國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依法治國”這一概念是通過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寫入憲法的,但建設法治國家這一思想,可以說在1982年憲法獲得通過時就已經形成,至少當時的多數制憲精英已經具有這種自覺。他們的這種自覺不是建立在理論推理的基礎上,而是通過對“”沉痛教訓的深刻反思所得到的結論。早在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就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瑏瑧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瑏瑨根據這些思想,憲法特別強調維護法制統一和尊嚴,強調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彭真同志明確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瑏瑩而1999年明確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是對法治認識的進一步升華,使我國憲法更加具有時代氣息,更加符合現代政治文明要求。
六、注入現代人權理念
總結“”肆意踐踏公民權利的沉痛教訓,1982年憲法高度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然而,當時人們對“人權”這一概念還缺乏正確認識,曾經錯誤地將人權視為資產階級的專有概念而加以批判。當時人們普遍認為個人權利是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只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而沒有法定權利之外的個人權利。顯然,這種認識混淆了權利與人權這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是對人權概念的誤讀。同時,這也說明當時人們的認識還有局限,還沒有徹底擺脫過去的一些教條束縛。后來,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及對外交流的擴大,我們對人權的認識也不斷深化,逐漸認識到問題的關鍵不在于人權這一概念本身,而在于我們對人權這一概念內涵的理解。因此,自20世紀90年代起,我們不再簡單地批判人權概念,而是按照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對人權進行了創造性解釋,形成了我們自己的人權觀。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正式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當時修改憲法時,對這一內容放在什么地方,曾經有過三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是將其寫入“序言”,認為原來憲法條文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已經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在“序言”中重申和肯定一下就可以了;另一種意見是將其寫入第一章“總綱”,認為人權是公民權利的來源,是規定公民權利的依據;還有一種意見是將其寫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認為人權主要體現為公民權利。最終形成的憲法修正案是將其寫入了第二章,成為我國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這體現了我國憲法的與時俱進。
總之,我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時代特征和中國特點的憲法,體現了當今世界的核心價值,順應了時代潮流。就其內容而言,我們國家的憲法并不比西方國家的憲法遜色,的確是一部好憲法。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西方國家在憲法落實方面是比較重視的,而我國憲法中的許多規定卻未能完全落到實處,所以我國憲法的優越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因此,我國的當務之急是落實憲法,讓它從條文變成現實。我國1982年憲法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制定的,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只有切實落實憲法,三者有機統一的特點和優勢才能得到充分展示,黨的領導才能得到鞏固,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也才能實現。我國憲法的優勢展示得越充分,就越能得到群眾的支持,群眾就會更加自覺地維護憲法,信仰憲法。也只有讓憲法在實踐中得到充分實施,其不足才能及時得到發現,從而能夠及時得到修改完善,能夠更加符合時代精神和中國國情。
- 上一篇:生豬生產供應總體意見
- 下一篇:談論刑事和解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