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概念的學說與反思
時間:2022-12-25 0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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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縱向分析:“三類型”與“三階段”
“三類型”是指憲法學專著與教材、法學概論教材和憲法學論文對“憲法”詞義的界定呈現出差異性。首先,憲法學專著、教材中對“憲法”詞義的界定較為多樣化:既有強調“管理”色彩的“治國安邦總章程”的提法;也有凸顯“權利”色彩的將憲法界定為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和控制國家權力的國家根本法的說法;既有從綜合意義上將憲法界定為根本法、最高法、母法的主張;也有力圖劃定論域,區分詞源學意義、法律形式意義和法學意義的憲法,以求提供共同討論平臺的學說。其次,法學概論教材對“憲法”詞義的界定則較為單一,突出“管理”色彩、強調國家本位,憲法被界定為“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而憲法學論文對“憲法”詞義的界定顯得更為不統一,幾乎找不出主流性的憲法概念,且概念的更新速度較快。三十年來,憲法概念的學說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具有一定的共性。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憲法概念突出“管理”色彩和國家本位,“憲法”一般被界定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國家的根本大法。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憲法概念中“管理”色彩銳減,甚至出現了主張拋棄“憲法是治國安邦總章程”說法的觀點。進入新世紀,“憲法”詞義的界定仍然保持了從突出管理色彩的“總章程”以及突出國家本位的“國家根本大法”向強調權利的“根本法”、“最高法”轉向這種趨勢,并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憲法概念學說史的階段性反映出“憲法”詞義的界定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社會民主轉型的關聯性,也印證了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之基本形式的說法。
二橫向分析“: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
“一個中心”是指憲法概念學說史中“國家”要素始終作為核心因素存在。以憲法概念中是否出現“統治階級”、“階級力量對比”等用語為標準,可以將主流觀點分為兩類:一類是意識形態色彩濃厚的憲法概念,一類是意識形態色彩淡薄的憲法概念。憲法概念學說史正是一個意識形態色彩不斷消減的演進史,從凸顯階級斗爭、對敵專政的工具性憲法概念轉向強調權利的立憲主義憲法概念,但伴隨這一轉向的是始終未曾隱身的“國家”要素。體現該要素的主張認為憲法應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該主張構成憲法概念學說史的主流。“基本點”之一是指憲法概念學說史著眼于實質定義,且力圖給出一個全面的憲法概念。憲法的本質屬性、憲法規定的內容等反映憲法實質內容的表述構成了憲法概念的內核,即使是像“最高效力”這個形式上的表述也是由憲法規定的內容所決定:因為憲法規定了這些內容,故憲法的效力最高。此外,實質憲法的概念力圖將更多的內涵填充到“憲法”中去。國家制度、公民權利以及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等實質性因素都成了一個嚴謹而全面的憲法概念的基本標志。“基本點”之二是指憲法概念學說史與中國法理學研究中的“萬能鑰匙”密切相關。“法的本質是什么”是中國法理學的“萬能鑰匙”,是目前中國法學體系建構的基石。在“法的本質是什么”這一命題中,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即法的階級性理論始終占據著核心地位。法的階級性理論也滲透到了憲法學領域,“國體就被解釋為由哪一個階級來占有統治地位的問題,而采用何種政體則是由階級力量對比關系決定的。”〔1〕
三反思:應重視形式憲法的概念
“八二憲法”頒行以來,憲法概念的學說史呈現出由單一到多元的發展脈絡,憲法概念中的意識形態色彩淡化、權利因素彰顯,實現了從突出“管理”的“總章程”向強調“權利”的“根本法”的轉變,且達成了一定的共識:第一,“憲法”應當從實質意義上進行界定;第二,“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前者重視憲法與政治的關聯,認為憲法是對民主革命事實的確認,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反映,而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實質上就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后者將這種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細化為規定內容的根本性、制定修改程序的莊嚴性、效力的最高性三個方面。在這樣的共識下,憲法的“最高法”屬性決定于憲法規定內容的根本性。因此,中國語境下的“憲法”、“根本法”、“基本法”三個詞語可以互譯,它們都可意指主要反映政治斗爭狀況并賦予其結果以合法性的“建國大典”。但憲法真的就是學界達成的這些共識嗎?作為建構憲法科學的基礎、反映并影響一國憲政實踐的重要因子,憲法概念的研究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們在“憲法”詞義界定時首先需區分“憲法是什么”和“憲法應當是什么”,它們反映了憲法概念中“事實”和“規范”之間的對立:“憲法是什么”表明“憲法”一詞表示的是事實,它不是一種資格,也不是一種評估標準,不過是對現實政治的反映;“憲法應當是什么”表明“憲法”蘊含著某些價值觀念,正是它們促進了憲法的進化。包含最低限度的公認的價值觀念的形式憲法顯然比過分強調“內容”的實質憲法更能調和“憲法是什么”和“憲法應當是什么”的關系。此外,從實質意義上界定“憲法”還存在一定的理論缺陷:它可能對某一國的憲法適用,但對基于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意識形態制定出來的憲法就不適用,因為這種界定方式背后的理論預設是:這些對本國憲法適用的定義應當具有更普遍的正確性。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凸顯根本法屬性和階級屬性的憲法概念學說史有使憲法的最高法屬性弱、使憲法遠離公民生活之虞。從強調憲法的最高法屬性、拉近憲法與公民生活距離,進而有益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立場出發,從形式角度界定“憲法”詞義就是最優選擇。綜合“八二憲法”頒行以來憲法概念的學說史以及我國憲政實踐,我們認為:(1)憲法跟詞源無直接關聯,其內涵隨著歷史進程不斷擴充;(2)憲法實質上是一份契約,是人民開列的統治者行使權力的條件的清單,這種權力清單是人民通過政治革命的方式簽訂的:通過政治革命,人民意愿得以體現,隨后選出行使權力的統治者制定憲法,反映人民的訴求;(3)憲法中獲得一致認同的屬性是“最高法”和“根本法”,“最高法”指出了憲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位階關系,“根本法”意味著憲法與國家相關,關涉國家政權的組織;(4)憲法的本質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體現,這一點在多黨制國家尤為突出,但這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究竟如何體現在我國憲政實踐中仍需進一步觀察。
本文作者:陳勝強工作單位:河南大學環境法與民商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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