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財產權保護探討

時間:2022-11-28 0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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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財產權保護探討

一、引言

對于憲法體系中的相關規定,除了要考慮自身規定的內容,還要考慮規定在憲法第一章中涉及到的相關規定。例如我們通過分析憲法上對于分配制度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個體投入勞動或者投入金錢獲取的權力屬于憲法財產權,又如通過分析土地的相關規定和憲法關于土地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土地使用權也屬于憲法財產權等,除此之外,針對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進行研究也是至關重要的。

二、關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的研究現狀

在我國的憲法中,私有財產權共出現三次: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私有財產權受到國家保護以及對于私有財產權的征用和征收。針對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開展的研究,實際上也是促進憲法第13條也就是關于私有財產權規定的建構。此外,研究憲法財產權對于司法實踐也有很大幫助,例如根據民訴和刑訴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進行審查,也能夠受理涉及到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等,因此,一項權利是否屬于財產權,也決定了當事人能否尋求司法救濟。實際上,我國法律界關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的研究少之又少,很多專家學者都可能認為,當部門法和憲法中出現了同一個概念的時候,這個概念在法律上和憲法上屬于同義的,專家學者不需要再對這些概念進行探討和研究。并且現行的憲法學教材中,也普遍的采用了運用法律概念來解釋憲法概念的做法,這實際上是默認了上述理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一個概念同時出現在部門法和憲法中時,在不同的法規中是否同義?在私法理論中,財產權只是一個學理概念,被應用于權力分類中,針對司法理論中的財產權的討論方興未艾,并且沒有達成明確統一的意見;對于實證法,目前也僅有一部《物權法》是關于財產的立法,即使經過不斷研究和探討,最終立法和學理關于司法財產權的概念達成了統一意見,但是也不能與憲法上的財產權概念劃等號。這是因為:憲法解釋應該參照部門法的規定,在憲法體制下,全國人大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也就是說立法者對于憲法有監督其實施和解釋的權限,因此在法律中體現出的對憲法的理解,也同樣應該受到尊重;其次,在憲法解釋中,應該盡量維持憲法和法律之間的統一性。但是立法者對憲法的理解,也是應該有所保留的,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最高法,法律不能違背憲法,而就憲法和民法規定的權力來說,由于義務主體之間的差異,導致憲法對于基本權力條款的解釋只能有限參考民事概念而不能完全依賴民事概念。

三、私法權力作為憲法財產權

私法權力中,現行憲法對繼承權和所有權進行了規范。(1)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私法權力,屬于憲法第13條的保護范圍,不論是五四憲法、還是八二憲法等,都明確保護所有權,還對保護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進行了區分。五四憲法保護生產資料所有權和生活資料所有權;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明確規定保護生活資料所有權;而八二憲法的情況非常復雜。2004年前的八二憲法尚未進行修改,其中第13條的規定對于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保護,并沒有像五四憲法那樣措辭明確,但是從第11條來看,對于個體經濟的規定則體現出能夠保護個體經濟生產資料所有權。隨著近年來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2004年對八二憲法第13條做出了修改,將生產資料所有權納入了保護范圍,自此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所有權都受到憲法保護;(2)繼承權,憲法第13條規定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還規定了公民的繼承權和私有財產權受到國家保護,觀察第13條的兩項規定,似乎繼承權和私有財產權是兩項并行的規定,但實際上我們仍然認為繼承權屬于私有財產權,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憲法對基本權力條文往往分兩步規定,并且首先規定公民能夠享有的權力,再規定公民所有權利不受侵犯和國家保護這種權力,綜合各種因素,我們可以認為憲法上規定繼承權是屬于私有財產權的。并且在2004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對于繼承權的規定條文為“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并且未做多余的說明,說明了立法者了解并且遵循了繼承權屬于財產權的觀點。現行憲法的第13條兩款關于繼承權和財產權的規定,容易讓公民人民繼承權是不受保護的,實際上第二款規定了對繼承權的保護,雖然表述不算嚴禁,但是實踐效果證明了這種規定能夠避免認識混亂的問題,是正確的也是明智的;(3)其他保護經濟利益的私法權力,憲法保護財產權的內涵在于保護個人自由和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公民的生存與自由,前提是具備必需的物質基礎,在生活領域,如果個人財產不受到保護,那么個人的生存就會出現問題,最基本的權力都無法保障,何談人的尊嚴和精神的獨立?在經濟活動領域,如果不保護個人資產,那么創業幾乎沒有可能性也缺乏意義。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財產權能夠確保公民的經濟獨立,能夠讓公民有選擇交友的權力;在人與物的關系中,財產權能夠實現公民對財產的控制,讓財產能夠服務于自己的意志,例如公民使用私家車能夠擴展自己的人身自由范圍等。總的來說,在2004年我國修訂憲法之后,原有的繼承權和生活資料所有權之外,包括繼承權、所有權、私法權力等保護經濟利益的權力都被納入到憲法第13條的規定中,不論是與美國的憲法還是德國的憲法相比較,我國關于財產權規定的做法都是異曲同工的。

四、公法權利作為憲法財產權

公法權利是否能夠構成憲法層面上的私有財產,我們知道,財產權存在的意義是保障個人自由和個人生存所需的物質條件,如果權力能夠保證個人生存和自由,那么就有可能構成憲法財產權,但是公法權利數量眾多,不可能針對所有公法權利進行意義討論,只能選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權力進行分析和討論。(1)受教育權,在美國,受教育權被規定為一種財產,典型的例子就是俄亥俄州一所公立中學的幾名學生因為在校表現太差,未經查證便被學生停課十天,最高法院認為,學生具有接受教育的合法權利,如果要剝奪學生的這種權力,就必須嚴格遵照程序條款所規定的要求。我國現行憲法的第19條對受教育權進行了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只明確了初等義務教育是面向所有公民的,也就是說國家不保障也不普及公民接受其他教育,在憲法第46條的規定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力和義務,這里的教育指的也是初等義務教育,因此兩個法條并不沖突,只是第46條對受教育權進行了更加具體化的規定和說明。義務教育對于公民掌握謀生技能是有幫助的,謀生技能也包含了獲取經濟效益,但是受教育權的核心在于促使公民提高個人素質水平,因此經濟因素在受教育權中屬于次要因素,接受義務教育并不構成財產權保護客體。不可否認,美國最高法院將受教育權作為財產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隨著社會水平的不斷提高,接受教育對于公民提高自身水平有很大幫助,各國憲法都對受教育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保護的手段和方法必須相同,我國憲法已經明文規定了受教育權是被保護的,因此就不需要將受教育權納入到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中;(2)社會保障權,不論是公職人員還是普通公民,都面臨著遭受意外事件或者重大疾病的風險,并且隨著公民年齡的增長,公民的勞動能力也會逐漸喪失,因此我國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確保每個人都有獲取貨幣、實物和服務等的給付的權力。我國憲法的第14條對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說明,還規定了多項基本社會權力,那么社會保障權利是否屬于憲法財產權或者部分屬于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呢?美國憲法上將權力和特權分開規定,將權力作為財產進行保護,而特權則不受正當法律的限制,顯然權力和特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社會保障權利也作為財產權的一部分受到政府和法律程序條款的保護。德國對社會保障權和相關權利進行了更加細致的劃分,規定國家有義務為公民提供保障個人尊嚴的最低生存保障,如果公民沒有繳納保險金,只能由國家單方面授予補貼和社會救濟等,那么這些就不能作為財產受到憲法的保護。而那些社會保障權屬于我國憲法層面上的財產權呢?憲法第6條規定,我國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其中的多種分配方式就包括按資分配,也就是個人付出了勞動或者資本,就理應得到分配,而賦予社會保障制度,其實也屬于資源再分配,按照各個原理,只有個人支付了保險金或者付出了勞動,由此得到的社會保障權利,在憲法意義上才能作為財產受到憲法相關規定的保護。立法者可以根據財政情況確定保障水平,如果財政狀況較好,可以賦予公民更多的第二類社會保障權利,如果財力不足則恰當的降低保障水平。

五、結語

綜上,對于憲法財產保護權的確認,先要確認權利的經濟價值,然后將權力置于憲法總框架中審查,結合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個體社會保障權是構成憲法財產權,受到憲法的保護。

作者:許云峰 單位:江蘇開放大學金壇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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