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特點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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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種新的刑事理念,一種新型司法關系,其基本目的在于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使“被告人”重歸社會。即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有利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特點
刑事和解是順應時展的產物,是一種刑事訴訟合意,具有其自身特點:
1、刑事和解的自主選擇性。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要不要和解,通過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與和解相關的事項都是由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雙方博弈達到利益平衡點時和解達成。司法機關在刑事和解中處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誘或迫使任何一方進行和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
2、刑事和解的緩和性。
刑事和解通過加害人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達到和解。對歷來采用以對抗方式進行的刑事訴訟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這種對抗性,使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能相互解釋,緩和雙方之間的矛盾,修復因犯罪行為而被破壞的社會關系。
3、刑事和解的多贏性。
犯罪發生后,被害人希望加害人受到懲罰,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為受到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而加害人則希望免除刑罰、減輕刑罰,不被貼上“罪犯”的標簽,得到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刑事和解就是在這樣一個平衡點上達成。而國家刑法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也能達到,對社會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基本被消除,社會秩序得以恢復和穩定。
三、刑事和解的價值取向
刑事和解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和推廣有其內在的合情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價值意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改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二是有利于矯正犯罪,實現犯罪嫌疑人的再社會化。三是有效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任何資源都是有限的,國家對司法資源的投入在一定的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一方面刑事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不斷加大;另一方面輕微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來越高,大量司法資源被消耗在應對不嚴重的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身上,影響了重大刑事案件的辦理。因刑事和解能使某些案件的處理繞開審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決大量輕微案件的責任歸屬,使司法機關合理配置資源,全面提高訴訟效率。
四、構建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構想
1、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外,各國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正在逐漸擴大到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由于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教育、改造的難度不大,從加害恢復的角度,理應將他們確定為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構建我國刑事和解制度應當適應這一趨勢。
2、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1)刑事和解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包括各類過失犯罪,以及親屬鄰里關系中的盜竊,數額不大的詐騙、敲詐勒索等。上述輕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較小,適用刑事和解不致于造成對被害人、犯罪人利益保護和公共利益保護的失衡。
(2)不適用于重刑犯罪和公害案件。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人主動認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來換取刑罰的折扣無疑會極大地損害公共利益。對于公害案件,比如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由于侵害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且公權具有不可讓渡性,這類犯罪亦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結案。
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刑事和解應以有罪答辯與雙方自愿為前提。有罪答辯意味著加害人承認犯罪并認識到犯罪的實際危害,刑事和解是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辯為先決條件,或者當事人的參與是基于強迫、威脅、引誘,則無法達到刑事和解的預期效果和價值目標。刑事和解還應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條件,這一證明要求與我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判決有罪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4、刑事和解的提出與受理。
和解的提出,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或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和解結果與當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關系,作為刑事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提案權是其當然的權利。檢察機關也可主動提出刑事和解,但必須在查明案情、預計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需要特點的基礎之上作出。法院在接受提案之后,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提案是否具備刑事和解必要性與可能性:加害人是否承認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參與刑事和解的具體原因,案件的種類及其特點。經過審查,如果法院認為具備了刑事和解之必要與可能,通過和解能夠產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結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開和解前的準備工作。
5、刑事和解的結果。
刑事和解的結果是懺悔與寬恕,以及和解協議的達成。根據加害人造成損害的性質,和解結果分為兩類:一類是物質意義上的和解,包括損害恢復、賠償、提供義務服務,主要運用于對被害人造成實質性危害的案件,如人身傷害、財產毀損等;另一類是精神意義上的和解,如賠禮道歉等,主要適用于給被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案件,如侮辱、毀損名譽等。在程序處理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為從輕、減輕或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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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蔣憲平: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證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5)
【摘要】: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點和價值取向,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漸漸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外國刑事和解的相關經驗,在我國構建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對保障和恢復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權益,提高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構建和諧社會等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刑事和解特點價值取向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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