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死刑制度

時間:2022-03-14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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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制度

一、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筆者認為立即在我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一,我國現在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我國刑法在42個條文中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最多的國家。并且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被執行死刑人數是全球其他國家執行人數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立即在全社會廢止死刑,全國范圍內的各層人民和司法機關必定會有所不適應。并且從人民網的民眾投票來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廢除。第二,我國現在仍需要死刑來對犯罪進行威嚇。盡管意大利學者貝卡里亞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死刑并不能對罪犯起到威嚇作用。但筆者認為,人畢竟是怕死的。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死刑對于一些犯罪分子還是具有一定的威嚇力。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

其次,筆者認為加大死刑執行力度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太嚴厲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反而會讓犯罪行為更加猖獗,更加殘酷;且會讓人們對被執行死刑者產生憐憫之心。

第一,從犯罪產生的根源來看,犯罪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家庭關系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所互相作用的產物。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中國清末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茍不能化其心,而專任刑罰,民失義方,動罹刑綱,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從潛在的犯罪人對死刑的態度來看。死刑對激情犯、情境犯、亡命徒有明顯的威懾力。如某些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種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喪失理智,感情沖動而一時控制不住實施了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往往不能準確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權衡犯罪所得與因此而承受的刑罰之苦之間的得失比例。對這些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無法發揮。而對“亡命徒”的犯罪人來說,雖然明知自己的行為嚴重性并且確信犯罪后必然被判處死刑,卻仍然要孤注一擲實施犯罪。對這類犯罪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是明顯沒有意義的。20世紀20年代以來,國外許多學者就死刑與兇殺犯罪案發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過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實行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或實行死刑的州與廢除死刑的州之間就兇殺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橫向比較。第二種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州之內對廢除死刑或恢復死刑前后的兇殺案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縱向比較。大多數研究者的報告,都否認死刑的存廢與兇殺犯罪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研究結果并不能證明死刑對犯罪有遏制力。還有人研究過使用死刑的頻繁程度與兇殺發案率之間的關系,結果認為二者相互關系不大。

第二,死刑的執行過多反而會不利于遏制犯罪甚至會引發更多的犯罪。比方說,一個搶劫別人錢的人如果也被判死刑,就有可能引發搶劫對象被殺死,這樣做的目的可以使司法部門無法有效地偵破犯罪,因為搶劫是死,殺人也是死,索性搶劫的時候把人殺了。“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個……”。同樣,如果強奸女人的人被判死刑,也會引發女人被殺死,這樣反而不利于保護社會上的群眾和公安部門對案件的偵破。

三、對我國死刑執行現狀的一點看法

在部分地區,死刑在群眾聚集的地方執行,如我國古代就經常將罪犯游街示眾再拖到菜市口處以死刑。因此,在部分人眼里,死刑變成一場表演,死刑執行時被執行者的痛苦表情使某些人對它懷有一種忿忿不平的憐憫感。占據觀眾思想的主要是這兩種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喚起的那種健康的畏懼感。刑場與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當憐憫感開始在觀眾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時,立法者似乎就應當對刑罰的強度做出限制。貝卡里亞認為用終身苦役來代替死刑,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時間加在一起,痛苦程度與死刑比起來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并且苦役有一個好處,它使旁觀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懼,因為,前者考慮的是受苦時間的總和,后者則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將來。在前者的想象中,刑法的惡果變得昭彰了;而后者卻從他那麻木不仁的心靈中汲取旁觀者所無法體驗和理解的安慰。再從我國的執行程序來看,我國法律規定在執行刑罰中的變更措施很多,有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有的被關15、20年就放出去了。再加上有關程序不公開、不透明,一些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借助關系逃脫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前幾年,媒體披露的因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死刑后改死緩,綽號“虎豹”的大連黑社會老大鄒顯衛,在投監后買通監獄領導,將死緩改為有期徒刑,還在高墻內住高級套間,專人伺候,召妓,乘豪華轎車隨意出入,最終又在社會上濫施淫威,殺死一人。而在西方一些國家,刑罰執行中也有變更程序,但執行比較到位,透明度高,程序嚴格,因此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輕易出獄的事極少發生。

最后,筆者認為要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對于非人身暴力犯罪或情節不嚴重、過失犯罪增設長期刑或者終身刑。借鑒國外的制度,有期徒刑最長30年以上,一些國家甚至上不封頂可判幾百年。無期徒刑完全可能終生不放。而罪行極為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再次回到社會會造成社會危害的處以死刑。另外,筆者還認為要做好被處有期徒刑的人回到社會后的一系列工作。例如:指導就業,給予一定就業指導和安排等。因為,被判20、30年的人,回到社會后大多已經50、60歲。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就業指導或心理疏導,這些人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生活無保障,受到歧視很有可能再次犯罪。因此,這類人出獄后的情況,我們不得不考慮。

現在且不論廢除死刑是不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因為目前很難做出絕對肯定的答案,人類社會的發展,包括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發展變化,總有自身的規律性。死刑作為應對犯罪的一種極端手段,也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理論和現實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現實社會中的一系列問題以及如何改革是復雜和曲折的,這還需要學者和政治家們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趙秉志主編:《新刑法全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版,第195頁。

[2]貝卡里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166-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