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工資的入罪行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4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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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勞動力市場逐漸壯大起來,外出務工人員的數量逐年增加,緩解了農民的就業壓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但與此不和諧的現象在近幾年頻頻發生,特別是務工人員工資被拖欠的案件時有發生,并由此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雖然,政府、勞動、政法等各級部門根據現有的法律,通過民事、行政等多個途徑積極對惡意欠薪案件予以處理,但效果并不明顯。至此,許多專家、學者建議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納入刑法典的管轄范圍,給惡意欠薪者以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本文以此為契機,對惡意欠薪行為的入罪問題提出了相關見解。
關鍵詞:惡意欠薪;惡意欠薪罪;社會秩序
近幾年來,惡意欠薪案件時有發生,因欠薪而引發的“自殺”討薪、“暴力”討薪等惡性事件隨之而來,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極度不穩定。追其根源,就在于對惡意欠薪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夠。目前,對惡意欠薪行為的處理,不外乎采取民事、行政兩種手段,但效果的確并不明顯,所以人們對治理惡意欠薪行為的方式、途徑產生了質疑,認為民事、行政手段對治理惡意欠薪行為已經黔驢技窮,不動用刑事法律不足以遏制惡意欠薪行為。特別是隨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出臺,再次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提上了日程,贊成的呼聲更是一浪高過一浪。但筆者認為,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還有待進一步斟酌論文下載。
一、從理論上可以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但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用刑法手段來直接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社會進步、法制健全的標志。惡意欠薪行為,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侵犯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影響了整個社會生活的穩定,也給國家的長治久安帶來了諸多不和諧因素。因此,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體現民情、反映民意,其進步意義不言而喻。但是,單純的欠薪行為由于主觀上不存在“惡意”是無法入罪的,而所有惡意欠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并非都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可見,可以納入惡意欠薪罪處罰范圍的惡意欠薪行為只是其中社會危害性最嚴重的一部分而已。因此,我們在《刑法》中界定惡意欠薪罪時,除了必須指出欠薪行為的“惡意”之外,還必須要求惡意欠薪行為有惡劣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后果,只有這樣才能和可以通過民事、行政手段處理的一般惡意欠薪行為區別開來。但是,何謂“惡意”、“情節惡劣”和“造成了嚴重后果”,這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那么,為了給司法實踐提供一個可適用的標準,實現適用刑法的人人平等,刑事立法就必須對“惡意”、“情節惡劣”和“造成了嚴重后果”規定統一標準。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告訴我們,成文立法是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將“惡意”、“情節惡劣”和“造成了嚴重后果”的一切情形羅列窮盡的,絕大多數情形還得依賴司法裁判者運用自由裁量權來自我判斷,“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
此外,法律是講證據的,從立案開始,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對于惡意欠薪的案件來說,應該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呢?實踐中,一般都是被欠薪者站出來狀告欠薪者,而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被欠薪者相應地就承擔了舉證責任。而事實上,被欠薪者基于種種原因是很難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
二、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是對司法資源的任意浪費
從本質上講,勞資糾紛、薪酬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惡意欠薪行為也是一種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涉及刑事領域的問題。對于這種問題,要動用刑事手段,有違背刑法謙抑原則之嫌。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也是適用成本最大的法律,在適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可以解決社會糾紛時,不會啟動刑法的適用。而對于惡意欠薪問題,即使非得通過刑事程序解決,仍然無法避免民事程序的啟動,有限司法資源不可避免地被浪費。因為在很多情況下,雇主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理由就是其與雇員之間存在勞資糾紛。假如我們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允許雇員在雇主賒欠其薪酬的情況下請求國家機關追究雇主的刑事責任,那么,國家機關對雇主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雇主確有惡意欠薪行為,而證實惡意欠薪行為存在的依據就在于確定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資關系,而對于有爭議的勞資關系,必須由一個法定的、權威的機構來進行裁決,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亟待解決的民事問題,就要停下刑事程序先解決民事問題,即“先民后刑”原則。所以說,既然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民事程序,只要通過民事程序就可以將問題依法處理(在有效裁決做出之后,如果存在惡意欠薪問題,欠薪者就必須支付所欠薪酬,否則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們為什么還要啟動刑事程序呢。
此外,贊成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的學者也認為: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的目的是想通過刑罰手段確保勞動者獲得報酬,而不在于非得追究惡意欠薪者的刑事責任。所以部分學者認為,惡意欠薪者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觀點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有體現)。這種做法同樣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惡意欠薪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完畢之后提交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最終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從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經歷了很長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僅僅因為惡意欠薪者在被提起公訴前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工資就被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先前耗費的司法資源應該由誰來買單。如果在事件中還存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逮捕的情況,僅僅因為出錢了就放人,那么法律對惡意欠薪者的威懾力還留存幾分,這難道不是“花錢就能消災”的做法嗎?
三、不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也可以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制裁嚴重惡意欠薪行為
所謂“惡意”欠薪,通常是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逃避支付。所謂“不支付”,不外乎是指雇主承認勞資關系但不支付和雇主不承認勞資關系而不支付兩種情況。對于雇主承認勞資關系但不支付的情況而言,無論雇主從其與雇員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在以后雇員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還是在雇員履行完勞動合同后,只要雇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雇員勞動報酬,該欠薪行為就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成立詐騙罪。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雇員的工資屬于雇員的個人財產,雇主毫無理由不支付雇員勞動報酬,明顯是對雇員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確立勞動關系時到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雇員之所以愿意與雇主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將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就在于雇主承諾會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雇員勞動報酬,那么,當雇主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雇員勞動報酬時,明顯表明雇主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雇員履行合同并最終占有了雇員的勞動報酬,而且被占有的勞動報酬的數額往往較大;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情況下,雇主都符合這一要件,在此不必贅述;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雇主明知自己無故不支付雇員勞動報酬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然不支付,充分表明其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這一主觀目的的支配下,積極追求了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對于上述情況,以詐騙罪界定雇主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即可。
對于雇主不承認勞資關系而不支付的情況而言,因為勞資糾紛的存在,所以解決薪酬糾紛的前提是先解決這個勞資糾紛。對于這一糾紛,肯定得通過法院、仲裁機構來裁決。經仲裁或者審判之后,如果雇主獲勝,也就不存在惡意欠薪問題;如果雇員獲勝,雇主就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雇員支付勞動報酬,否則就是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可能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既然對于嚴重惡意欠薪行為,在民事、行政手段約束不夠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刑法》中的詐騙罪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來界定,那么再增設“惡意欠薪罪”意欲如何呢?公務員之家
四、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無法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的目的不是要致欠薪者于死地,而是要最強烈地督促欠薪者向被欠薪者支付勞動報酬。刑事程序的啟動是為了解決“罪的問題”,而勞動報酬的支付還得依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程序。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惡意欠薪者的定罪量刑和對勞動者的支付勞動報酬并不是同步的,往往是“罪”的問題解決了而“工資支付”卻變得遙遙無期,因為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情況實在令人堪憂。同時,對于多數的農民工來說,他們根本不愿意通過仲裁、訴訟這樣的方式來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因為這種文明的途徑費時費力費錢,而且即便官司打贏了也未必能拿到錢。農民工的工資是用來養家糊口的,這種“錢”是沒有辦法等待的,漫長的訴訟程序帶給他們的除了心靈的疲憊之外再沒有其他有益的東西。這就是為什么許多被欠薪者寧可采取“跳樓”、“爬橋”等等違法方式來討薪,也不愿意仲裁、訴訟的原因。很難想像,在民事程序、行政程序之外,再增加一個刑事程序,被欠薪者的討薪之路又漫長了多少。
此外,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的最大獲益者并非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勞動者,而是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使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名正言順地將“勞資糾紛”、“薪酬糾紛”這些燙手山芋拱手推給司法機關,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大開方便之門,這對等著工資養家糊口的勞動者來說簡直就是雪上加霜。
法律是以公平、正義、效率為價值的,法律是以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為歷史使命的,懲罰、制裁不是法律的目的,通過懲罰、制裁這樣的手段維護各方利益才是法律的價值追求。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只是加大了對欠薪者的懲處力度,但并不能從根本上使被欠薪者獲得該有的利益,根本無法實現法的訴求。當前,我們治理惡意欠薪事件的問題不在于“無法可依”,而是沒有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不是因為民事、行政手段已經窮盡了,而是由于相應主管部門的互相推諉和不作為。所以,當前緩解“惡意欠薪”問題的關鍵不是在刑法典中增設新罪名,而是要加大對現有法律的落實力度,強化執法,保障各個相關主管部門的通力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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