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誘惑偵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時間:2022-04-11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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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誘惑偵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摘要:誘惑偵查是一種被廣泛采用而又極具爭議的偵查行為,概括了誘惑偵查的概念、特征、分類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應當遵循的原則,對誘惑偵查進行了整體的把握。

關鍵詞:誘惑偵查;機會提供型;犯意誘發型;合理性;原則

1誘惑偵查基本介紹

(1)誘惑偵查的概念。

誘惑偵查是指國家偵查人員或者受雇于國家追訴機關的人員,通過特意設計的某種誘發犯罪的情境,或者為實施犯罪提供誘惑性條件或機會,鼓動、誘使他人實施犯罪并以此為根據提起刑事指控的偵查手段。

(2)誘惑偵查的特征。

首先,誘惑偵查的偵查過程與犯罪人的作案過程同步,是一種主動偵查措施,是國家偵查人員或者受雇于國家追訴機關的人員,在犯罪尚未發生之前,刺激誘使他人暴露犯罪或實施犯罪而主動采取的各種策略與手段。

其次,誘惑偵查是一種法定的秘密偵查行為,是在相對于偵查機關的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展開的一種偵查措施。

再次,誘惑偵查具有欺騙性和誘導性。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誘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誘以利益—后發制人”,既可能使潛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實的犯罪意圖,實施預料中的犯罪行為,也有可能觸動人類天性中的某種弱點,以至陷人入罪。

(3)誘惑偵查的分類。

①對象明確型的誘惑偵查與對象潛在型的誘惑偵查——根據被誘惑者是否特定明確來分類。

對象明確型誘惑偵查是指對已經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誘惑偵查。

對象潛在型誘惑偵查指在尚未發現具體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為了誘使其從潛在狀態中暴露出來,以便揭露和證實其犯罪而實施的誘惑偵查。

②“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和“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根據被誘惑者在被誘惑之前有無犯罪傾向、犯罪意圖以及誘惑者在犯罪實施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

“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是指被誘惑者自己已有犯罪意圖或傾向,誘惑偵查行為只是使這種主觀意圖及傾向暴露出來,或者只是強化其犯罪傾向,促使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

“犯意誘發性”誘惑偵查是指對原來沒有犯罪傾向的人實施誘惑,而引誘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實施犯罪的誘惑偵查。

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和犯意誘發性誘惑偵查的主要區別在于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有明確的誘惑對象,該對象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而偵查機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被動消極的,僅僅是為其提供機會,并不存在誘發無犯罪傾向者犯罪的可能。而犯意誘發性誘惑偵查的被誘惑者雖被偵查人員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但實際上他并無犯罪傾向,正是由于誘惑者采取了主動、積極的刺激行為使他在強烈的誘惑下產生犯意,進而實施了犯罪行為。在這種誘惑偵查中,偵查人員的行為在整個案件中起了主導作用,實質上與教唆或鼓勵無罪的人犯罪無異。

2誘惑偵查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大部分學者對誘惑偵查在實踐中的存在持折衷的態度,認為其有利也有弊,有存在的必要性。首先來說,誘惑偵查的使用對特定案件的偵破是有很大幫助的。在特定的案件中(社會危害及其嚴重的案件,比如販毒、洗錢等等),偵查機關以欺騙手段對犯罪行為的危害性進行控制,犧牲部分人的權益來換取社會絕大多數公民的利益,是社會倫理和道德能夠忍受的,所以誘惑偵查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上文提到,誘惑偵查可以分為“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和“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學界的普遍觀點認為“犯意誘發型”的誘惑偵查是不具有合理性的,我們應當制止其使用;而“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手段則因為其并不會誘發無犯意者犯罪,所以在實踐中是可以使用的。

但誘惑偵查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同樣明顯而不可忽略,主要體現在欺騙性的誘惑行為對司法倫理和偵查正當性的威脅。人都會有貪念有弱點,可能在平時并不會表現出來,但是如果受到誘惑和鼓動則可能會爆發出犯罪的沖動和意圖,如果利用人性的弱點而促使、誘導其實施正常情況下可能并不會實施的犯罪,與誘人犯罪、制造犯罪并無兩樣。從這個角度來說,也有學者認為誘惑偵查基本上應屬于違法行為。加之偵查機關的職責應當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誘人犯罪,誘惑偵查的使用將會導致人們對司法的懷疑和不信任感。誘惑偵查背離了現代訴訟(包括偵查活動)的公正價值,有損于國家機關的威信,背離了法律精神,違背了社會的價值標準。

3誘惑偵查所應當遵循的原則

(1)比例原則。

如果要進行誘惑偵查,必須要求偵查人員已經掌握了大量的線索,并確定與證明行為人確有犯罪嫌疑。必要性原則要求誘惑偵查的實施必須是最后手段,即在其他傳統偵查手段收效甚微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而不能任意使用。相稱性原則要求嫌疑人將要實施的犯罪的嚴重程度達到了采取誘惑偵查措施的程度,符合法益權衡理論,是犧牲了較小的法益而保全了較大的法益。

(2)司法審查原則。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應當說,偵查機關在誘惑偵查中享有的權力還是比較大的,而且誘惑偵查又是如此具有爭議性的偵查措施,所以世界各國對誘惑偵查都規定了嚴格的制約措施。制約可以分為內部制約和外部制約,內部制約主要是指偵查機關內部的監督,而外部制約主要就是指司法審查。對誘惑偵查規定通過司法審查來保證其正確有度的實施,是防止誘惑偵查成為偵查機關恣意行使權力的一種有效制約。偵查機關在實施誘惑偵查的過程中,不能隨心所欲,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與規則。被誘惑人在認為偵查機關誘惑偵查措施超過必要限度有違法之嫌時也可以提出司法審查的請求。

4誘惑偵查的法律后果

在國外,如日、美、英等發達國家,“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是合法的,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對“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則一致認為違法,其所得證據為“毒樹之果”,應予排除(因注重保障人權和程序公正),被告人可進行“陷阱抗辯”及“正當程序抗辯”,一旦抗辯成功,被告人即被或宣告無罪或駁回公訴(美國)或對被誘惑者予以免訴(日本)。而對實施“偵查陷阱”的偵查人員,因其不當或違法偵查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國做法不一:美國傾向于對警察因基于公務的目的而不予處罰,英國則規定警察至少應負“教唆”的責任。

參考文獻

[1]楊志剛.美國誘惑偵查法理的新近發展及啟示[J].社會科學研究,2005,(5).

[2]龍宗智.欺騙與刑事司法行為的道德界限[J].法學研究,2002,(4).

[3]樊玲.“誘惑”的魅力與毒刺——從證據法角度淺析誘惑偵查[J].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