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緩刑制度的構建綜述

時間:2022-04-12 02:59:00

導語:罰金刑緩刑制度的構建綜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罰金刑緩刑制度的構建綜述

【關鍵詞】罰金緩刑;寬嚴相濟

【摘要】許多學者對罰金刑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許多質疑和完善建議,其中包括罰金緩刑適用的建議。罰金刑緩刑是指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備法定條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罰金刑,如果在考驗期沒有犯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緩刑監管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罰金刑就不再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僅是指對于犯罪應當有寬有嚴,而且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針對罰金刑緩刑在理論上的肯定論與否定論之爭,借鑒國外刑法的相關規定,從寬嚴相濟的角度論證了罰金刑緩刑構建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罰金刑緩刑制度構建的具體思路。

一、罰金刑緩刑概述

(一)刑法理論中兩種對立觀點及主要理由

罰金刑緩刑是指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備法定條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罰金刑,如果在考驗期沒有犯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緩刑監管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罰金刑就不再執行。主張建立罰金刑緩刑制度的論者從緩刑的功能,罰金刑的嚴厲程度、對罰金刑適用緩刑的意義等方面論證了罰金刑緩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對罰金刑適用緩刑持否定論的主要理由有如下:第一,緩刑是為了避免罪行較輕的犯罪人進入監獄而交叉感染而設立的,而罰金刑并不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故無適用緩刑的必要。第二,對罰金一時不能繳納者的緩期執行,與緩刑的性質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現良好而免除罰金刑的執行,而只能因其經濟狀況限制而暫緩執行或免除執行,不應將兩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國,罰金刑作為一種財產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種,本身屬于輕刑,故沒有再適用緩刑的必要。

(二)各國立法上的兩種對立態度

1.規定罰金刑可以適用緩刑的立法例。

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可以適用緩刑的國家或地區主要有日本、意大利、瑞士、奧地利、土耳其、阿根廷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規定是又可以細分為兩種情形:一是附條件適用緩刑。《日本刑法典》第25條規定,在宣告3年以下懲戒、監禁或50萬元以下罰金的情形中,可以根據情節,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間內,緩期執行其刑罰。這表明,日本是以罰金限于特定額為條件的。二是無條件適用緩刑。

2.未規定罰金刑適用緩刑的立法例

罰金刑不適用緩刑的立法例,有兩種形式:(1)明確規定罰金刑不得緩刑。采用這種立法形式的國家較少,巴西等國刑法典中有此規定。例如:《巴西刑法典》第53條附款規定:“緩刑既不適用于罰金,也不適用于附加刑。”(2)通過規定緩刑的條件排除罰金刑緩刑的適用。我國《刑法》第72條的規定即屬于這種立法形式,《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罰金刑緩刑構建之必要性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述

我國自1949年建國一直到1983年嚴打,近40年的時間奉行的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自1983年開始,國家推行“嚴打”的刑事政策,一直到2003年,持續了多年的時間。然而,20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自1983年開始的嚴打政策,盡管在一定時期內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夠遏制刑事犯罪迅猛增長的勢頭,而且同決策者和執行者的預期相差巨大。”

為正確理解我國刑法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需要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寬”、“嚴”和“濟”加以科學界定。寬嚴相濟之“寬”,當然來自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寬大”,其確切含義應當是輕緩。刑罰的輕緩,目前,學術界對“寬嚴相濟”有多種表述,但內容上基本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陳興良教授的提法。

(二)罰金刑緩刑構建之必要性

1.罰金刑緩刑之“寬”的體現

寬嚴相濟之“寬”,來自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寬大”,其確切含義應當是輕緩。它要求在刑罰的適用過程中,要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一面,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失足青少年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于刑罰感應性強、犯罪輕微的罰金刑犯,比如惡性較小的初犯以及經濟狀況差、無法繳納罰金的過失犯,適用罰金刑緩刑,可以體現刑罰對這部分人的寬大,促進這部分人積極改造,避免有些犯罪人因為無力繳納罰金而長期背負痛苦,失去對其科處罰金刑的意義或因為經濟窘迫而再次實施犯罪活動。

2.罰金刑緩刑之“嚴”的落實

寬嚴相濟之“嚴”,是指嚴格和嚴厲兩層含義,罰金刑是一種輕刑,在構建罰金刑緩刑的過程中,罰金刑緩刑的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嚴格限制罰金刑緩刑的適用對象。要體現罰金刑緩刑的“嚴”,需要嚴格限制適用對象。緩刑制度主要針對青少年犯、初犯、偶犯、過失犯等而適施。對于那些主觀惡性較小,情節可憫、危害不大,不會再犯的犯罪人,對于以前犯過罪的累犯、慣犯明確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內。(2)嚴格執行緩刑規章制度。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所應遵守的一套教育、管束、守則等規章制度。

3.寬嚴相濟之“濟”的貫徹

(1)寬嚴相濟中的“濟”,是指救濟、協調與結合之意。在罰金刑緩刑制度構建過程中,對罰金刑嚴的“濟”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對罰金刑“嚴”的濟。一般來說,罰金刑是輕刑,但刑罰的輕重是相對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準。隨著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社會的價值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正在舍棄傳統的“重義輕利”的觀念而樹立“義利兼重”的新觀點。”

三、罰金刑緩刑制度的構建的具體思路

1、罰金刑緩刑適用的對象

對于罰金刑緩刑適用的對象,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1)犯罪人本身的條件。對確實無力繳納罰金的人,比如失業者,可以適用緩刑,對于未成年人,他可塑性強,從有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向良性方向發展考慮,應盡量適用緩刑。(2)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罰金刑的適用對象是輕刑犯,罰金刑的緩刑適用對象更應該是那些犯罪行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另外,對于罰金刑的數額,關于適用緩刑的罰金刑在數量上是否應當加以限制,各國刑法的態度存在差別,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沒有對可以適用緩刑的罰金刑在數量上作出限制。

2、罰金刑緩刑應規定較長時間的考驗期

關于罰金刑緩刑的考驗期,各國刑法通常將其與自由刑及其他刑罰的緩刑考驗期規定在一起,而沒有另行作出規定,因而罰金刑緩刑考驗期的長短與自由刑緩刑考驗期的長短相同。日本刑法規定的罰金刑的緩刑考驗期為5年,意大利刑法也規定罰金刑的緩刑考期是5年,我們也可借鑒這些期限,將考驗期定為5年,時間越長,刑罰的預防功就越強。

3、撤銷罰金緩刑的條件

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犯罪人違反了有關規定,對其宣告的緩刑將會被撤銷,我可以規定,犯罪人違法的程度達到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度,緩刑應當被撤銷。果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并對前后兩罪按數罪并的原則作出新的判決。

四、結語

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容,“該寬則寬,該嚴該嚴”,要求罪刑相適應,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設置罰金刑,“寬中有嚴,嚴中有寬”,要求在罪刑相適應的基礎上考慮刑罰個別化針對罪犯的人身危險性作出合理回應;新刑法頒行前,罰金的適用范圍并不廣,且在適用方式上又多采用的是得并科制,但在新刑法中,有145個法條涉及罰金條款中,其中規定必須并處的就達到130多條。這表明罰金適用的最主要方式為必并科制。

【參考文獻】

1、孫力著:《罰金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頁。

2、周應德、周海林著:《試論罰金刑緩刑》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3期,第38頁。

3、孫力著:《罰金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頁。

4、馬克昌、楊春洗等著:《刑法學全書》上海科技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619頁。

5、馬登民、徐安住著:《財產刑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頁。

6、王平、何顯兵著:《我國緩刑制度之改革與完善》,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7、張明楷譯:《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頁。

8、謝望原著:《臺、港、澳刑法與大陸刑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一287頁。

9、邊沁著:《刑法理論一刑法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頁。

10、胡學相著:《論緩刑保證金制度的設立》,載《湖北大學學報》2005年1月第1期,第45頁。

11、石永著:《緩刑適用與犯罪預防》,載《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4期,第28頁12、李文燕、左堅衛:《論我國緩刑適用制度的立法完善》,載《刑事法學》2003年第12期。第30頁。

13、甘雨沛著:《比較刑法學大全》下冊,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1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