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網上追逃的檢察監督研究
時間:2022-05-18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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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網上追逃是近年來追逃工作發展的新形式,其本質上是一種偵查措施。現階段,網上追逃依據的主要是公安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皆系部門規章,效力等級不高,且對相關程序、條件規定不完善,致使網上追逃在實踐中存在隨意適用、弄虛作假、撤銷不及時等問題,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積極探索對網上追進行為進行監督的手段與方式。
【關鍵詞】網上追逃偵查行為檢察監督
網上追逃是近年來追逃工作發展的新形式,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措施中并沒有網上追逃這種形式。因此,對網上追逃的適用條件、程序、交接手續等規定得不夠完善,致使有的公安機關濫用網上追逃措施,甚至弄虛作假,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網上追逃的涵義及其法律屬性
關于網上追逃的涵義及其法律屬性,一般社會公眾、甚至不少法律工作者都缺乏正確的認識。
(一)網上追逃的涵義
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將應當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資料利用網絡,全國所有的公安部門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比對,一旦發現嫌疑人,任何公安機關都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將其拘留或者依法逮捕的偵查行為。⑴根據1999年《公安部關于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及2002年《公安部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種在逃人員必須上網:(1)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經辦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人員要在一個月以內上網;(2)看守所、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在逃人員要在三日內上網;(3)案情重大、緊急、情況特殊的在逃人員,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先上網,然后補辦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對于網上追逃的程序,上述通知明確指出,逃犯信息上網要經縣、區以上(含)公安機關偵查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并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同時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要隨時掌握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對上網在逃人員情況變化時的刪改和抓獲核實后的撤銷工作。
(二)網上追逃行為的法律屬性
網上追逃的形式類似于通緝,但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其一,程序不同。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它的效力只是在的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內。而網上追逃則無此限制,任何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均有權,它的效力與公安部的通緝令是等同的,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追查犯罪嫌疑人。其二,適用對象不同。通緝的對象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謂“應當逮捕”是指要符合逮捕條件,至于是否已經辦理逮捕法律手續,則沒有要求。網上追逃的對象是前述三類人員,即使不符合逮捕條件,只要辦理了刑事拘留手續即可上網追逃。其三,簽批要求不同。通緝令由相應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而網上追逃則只需經過公安機關內設的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批即可。其四,受眾范圍不同。通緝令是一種面向社會的、公開的追捕手段;而網上追逃則只在公安機關內部網上顯示,并不向社會公開。其五,法律依據不同。通緝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明確規定,而網上追逃的依據則是公安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因此,就法律屬性來講,網上追逃也屬于偵查行為的一種。它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的偵查手段。⑵作為一種新型的偵查措施,與傳統抓捕手段相比,網上追逃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全國警力資源,通過網上作戰,讓民警能身處本地抓捕全國逃犯”,⑶從而讓隱匿或潛逃的犯罪嫌疑人身陷無處躲避的法網。
二、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由于具有強大的搜捕功能,網上追逃在當前的刑事偵查活動中被廣泛運用。然而;這種類似“全國通緝”的偵查措施,只需一個縣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即可。針對這種強大的公權力行為,承擔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應依法對其加強法律監督。
(一)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網上追逃運用以來,公安機關不斷地對網上追逃工作的管理進行探索,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但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不規范之處,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1.追逃條件和程序把關不嚴,導致錯抓錯捕。由于目前網上追進的條件和程序還不夠嚴格,導致實踐中出現錯抓錯捕事件。如2010年七八月份接連發生的三起網上追逃導致的嚴重侵權事件:先是廣東陸豐籍女孩林貝欣被浙江義烏警方作為“匪首”錯抓,關進看守所12天;后是在珠海的打工妹王成嬌僅僅因為身份證被人冒用,就被警察抓進看守所關押6天;另一個是《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遭到該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追逃,迫使仇記者東躲西藏,有家不敢回,直到被上級有關部門責令糾正。因網上追逃的條件和程序不嚴,導致無辜公民被錯抓錯捕的案件并非近期才有。早在2000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偵查人員誤將張俊的個人信息錄入到在逃人員通緝網,導致張俊在全國各地多次被公安機關錯捕,其名譽受到極大損害。⑷
2.網上追逃成為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網上追逃雖然只適用于公安系統內部網,但它卻具有極其強大的威力,公民一旦被網上追逃,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就會受到嚴重影響。小到一個人買機票住賓館旅店,大到開公司以及參與各類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都會因為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身份信息而隨時被警方監控或抓捕。實踐中,有的地方公安機關在實施網上追逃措施時,其目的不是為了追捕逃犯,打擊犯罪,而是將其當作一種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來使用。明明要追逃的對象就在本地區,卻故意不實行抓捕,而是對其上網追逃。致使當事人哪兒也不去了,一出去就被抓回來。抓回來送回本地之后,本地公安機關既不關押,也不撤銷網上追逃,變相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撤銷網上追逃,卻得不到答復,想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因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不被受理。當事人只能眼看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得不到救濟。
3.有的地方為應付考核而弄虛作假。公安部《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指出,對各省級公安機關的“網上追逃”工作,公安部將每月進行考核,年終進行綜合評比。在此基礎上,各省級、市級公安機關也都制定了有關網上追逃的考評辦法,有的甚至規定了具體的指標和任務。為了完成上級規定的追逃任務,有的公安機關不惜造假,網上追逃往往演變成“自己上網、自己抓逃、自己撤銷”。例如,2006年10月15日,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公安分局抓獲了一名外逃多年的市級督捕逃犯李應照。后經調查核實,該案是一起“自導自演”的弄虛作假事件。逃犯李應照并沒有被抓獲,之所以如此,目的是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追逃任務。⑸再如,2000年7月,遼寧省燈塔市公安局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追逃任務而弄虛作假,將11名屬治安案件且已處理完畢的無辜群眾上網追逃,導致其中一人被非法羈押20天并造成腿部受傷,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⑹
4.撤銷追逃不及時,導致重復被抓。公安部《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立案地公安機關去抓獲地公安機關接收被緝捕人前,應向立案地的省級公安機關領取“在逃人員撤銷授權密碼”,并在接收被緝捕人時,將該密碼連同移交、接收證明交給抓獲地公安機關。抓獲地公安機關依此密碼上網確認,并將抓獲單位、日期、地點等相關信息填入《在逃人員撤銷表》后,存錄入“全國在逃人員數據”備案。立案地公安機關應在被緝捕人被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辦理撤銷手續。然而實踐中,各地公安系統時常會遇到“逃犯信息長時間撤不掉,重復被抓”的情況。比如,2003年6月19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當地政府,羅宏權被河南省新密市警方上網追逃。同年6月27日,羅宏權在北京落網,并被新密市警方從北京帶回,6月28日,因不符合逮捕條件,羅宏權被依法釋放。然而,新密市警方在抓獲羅宏權后,并沒有及時將羅的追逃信息撤銷,以致羅宏權在2004年6月8日在北京南站再次被“抓獲”,并被羈押二十三個小時。據河南省公安廳統計,2004年河南有712名逃犯被抓獲后,追逃信息一直還留在網上。⑺
5.被抓獲逃犯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由于法律對“網上追逃”缺乏具體明確的規范,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移交程序隨意、混亂,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比如,李某涉嫌尋釁滋事案。李某于2009年5月18日被上網追逃,同年8月9日在外省被抓獲,并被臨時羈押于抓獲地看守所。8月14日,李某被接回立案地被宣布刑事拘留,李某在拘留證上簽字的日期也是;8月14日。而李某在外省被臨時羈押韻五天則因缺乏法律手續而難以折抵判決刑期。⑻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實踐中,抓獲地公安機關往往以“不明確是否有礙偵查,立案地未要求代為通知”為由不予通知。
(二)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正當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均規定,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為有效履行偵查監督職責,2000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批捕部門變更為“偵查監督”部門后,全國各地檢察機關批捕部門陸續進行了從批捕到“偵查監督”的名稱變更。這樣的改革,目的是使機構名稱更好地體現其所擔負的職責,而并非單純的名稱變更。隨后召開的全國第一次偵查監督工作會議明確指出,更名后的偵查監督部門有三項職責八大任務。三項職責是指: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八大任務是三項職責的具體化,其中第七項即為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可以說,“偵查監督部門的職責和任務,貫穿了從刑事立案到偵查終結的全過程”。⑼
網上追逃作為一種偵查措施,屬于刑事立案之后的偵查活動。那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網上追逃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就是在履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對偵查活動監督的職責,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安機關濫用職權,保證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三、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手段與方式
對網上追逃這種新型偵查措施而言,必須選擇適當的監督手段和方式,否則監督的效果將難以保證。
(一)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手段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實施法律監督過程中采取的監督手段主要有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⑽由于網上追逃是一種偵查活動,而抗訴的監督手段只適用于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因此,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手段主要有三種。
糾正違法。糾正違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和刑事執行機關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后,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要求其予以糾正的法律監督手段。
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第一條指出,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同時,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對于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改進的,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
職務犯罪偵查。職務犯罪偵查是追訴犯罪的一種形式,也是監督權力運行的一種最嚴厲的手段。對因網上追逃而出現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受賄等職務犯罪的,可通過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方式予以監督。
(二)網上追逃檢察監督的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指出,要“探索對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對于網上追逃這種新型的強制性偵查措施而言,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監督。
1.通過辦理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對網上追逃進行監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具體辦案過程中,可通過審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強制措施情況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網上追逃,相關程序是否合法等,以實現對網上追逃的監督。
2。通過查辦相關職務犯罪案件對網上追逃進行監督。如在遼寧省燈塔市公安局弄虛作假致11名無辜群眾被網上追逃案例中,燈塔市人民檢察院根據群眾舉報,對涉案民警張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進行了初查,認為張某的行為涉嫌瀆職犯罪,因案情復雜,建議由上級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遼陽市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偵查,對涉案民警張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予以追訴。⑾
3.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前兩種監督方式都屬于事后監督,是在檢察機關通過辦理刑事案件發現違法行為基礎上進行的法律監督。對于那些弄虛作假、隨意上網追逃的侵權行為,因案件本身不會進入逮捕、起訴環節,因此,事后監督的方式就難以奏效。對此,檢察機關可采取開展專項監督活動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安機關的網上追逃行為進行事中、事前的監督。
4.建立追逃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日常監督。實踐中,公安機關實施網上追逃,要先經過法制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再由刑偵部門。而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與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有直接、頻繁的業務往來。因此,可以在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與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之間建立追逃人員信息共享機制。這樣,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網上追逃的情況即可納入檢察機關的同步監督之下。實踐中,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已經開始探索這種監督方式。如江西省鄱陽縣檢察院與該縣公安局建立的網上追逃人員信息共享機制,要求公安機關每季度末將新增上網追逃人員通報縣檢察院。⑿至于信息共享的平臺,可借助當前各地都在探索建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或在偵查監督部門配設公安機關專網,或采用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進行紙質材料備案的方式等。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⑴參見許治宏:《“網上追逃”亟待規范》,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22期。
⑵參見李英、王利平:《“網上追逃”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完善建議》,載《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第4期。
⑶參見康文杰:《對網上追逃法律問題的探討》,載《公安學刊》2008年第4期。
⑷參見張名實:《狀告“網上追逃”》,載《人民公安》2000年第5期。
⑸參見孟登科:《“抓獲”的逃犯為何不見了》,載2007年1月18日《南方周末》。
⑹參見程剛:《公安局弄虛作假,11名無辜群眾被上網通緝》,載2001年4月9日《中國青年報》。
⑺參見魏銘言、王卡拉、朱丹:《河南新密警方為何拒收“網上逃犯”》,.
⑻引注同⑵。
⑼參見李曉瑋:《河南省審查批捕部門更名為偵查監督部門》,載2001年2月23日《河南日報》。
⑽參見尚愛國:《刑事訴訟檢察監督中糾正違法制度的立法完善》,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23期。
⑾引注同⑹。
⑿參見徐龍華、周海珊:《江西鄱陽:建立網上追逃人員信息共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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