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體制

時間:2022-12-06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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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體制

計算機與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侵犯虛擬財產案件的不斷涌現,都從客觀上對于相關理論研究與立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侵犯虛擬財產的犯罪,可以采取刑法立法途徑加以規制,從而保障游戲玩家對于“虛擬財產”擁有的合法權益。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經濟的縱深推進和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現代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8年1月公布上網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國網民總人數已達2.1億人。而這些網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網絡游戲玩家,網絡游戲玩家的大量涌現也促成了網絡游戲市場的迅速壯大。“虛擬財產”隨之進入人們的視野,并逐漸成為一種時尚。至于究竟何謂虛擬財產,中國法律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我們認為,虛擬財產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絡空間中所擁有、支配的必須利用網絡服務器的虛擬存儲空間才能存在的財物,具體包括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裝備、QQ號碼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調查統計數字顯示,“有61%的游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游戲玩家感到現在的網絡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伴隨著網絡游戲的風靡,盜號現象也開始普遍出現。據不完全調查,醉心于網絡游戲的玩家有超過70%的人遭遇過盜號者的侵害,而幾乎所有的網絡游戲都出現了盜號者,有些地方亦已出現“盜號”的產業鏈。因此,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已具有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中有些甚至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很有刑法規制的必要。如何對侵犯虛擬財產行為進行刑法規制?本文即擬在考察借鑒域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力圖從立法途徑探討侵犯虛擬財產行為刑法規制問題,并就相關立法的完善提出初步看法。

二、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的域外考察與借鑒

1、侵犯虛擬財產之刑法規制的域外考察

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日本、瑞士等地區的立法、司法都已經明確承認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并用刑法加以規制,且已經出現了針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刑事判決。在韓國,由于其網絡游戲較為發達,相關問題出現較早,故立法也比較先進。目前,韓國法律已經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但是現實中網絡犯罪卻仍日趨增加。這些現象促使有關部門開始正視“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并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外在于服務商而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虛擬財產的性質與銀行帳號中的財產本質上并無差別。這就意味著完全可以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罪的調整范疇。日本相關法律亦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因此,侵犯網絡游戲中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的行為,當然也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必要時可以侵犯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的域外啟示比較而言,日本、韓國對于侵犯虛擬財產行為不外乎采取立法、司法兩種路徑予以刑法規制。

2、中國目前侵犯虛擬財產的立法規制。

中國規制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法律體系由刑法典和專門法規共同構成。具體而言,1997年《刑法》中涉及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條文主要有: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及第287條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相關犯罪。而相關專門法規則包括:1994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等。然而,上述法律法規都沒有對侵犯虛擬財產等相關犯罪作出明確規定。不過,沒有明確規定并不意味著現行立法對此便無所作為、束手無策。只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合乎邏輯的法律解釋,使該現象能夠為現行立法相關條款所包容,就可以在不觸及現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實現對侵犯虛擬財產行為的有效規制。

三、刑法規制虛擬財產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若現行立法條文根本無法包容,則只能通過完善立法的方式尋求補救。現行法律框架下侵犯虛擬財產的規制現行刑法中的財產罪,在中國刑法中通稱為侵犯財產罪,是侵犯他人財產之犯罪的統稱。“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傳統財產罪的所謂“財產”屬性,乃是決定能否將侵犯虛擬財產行為以財產罪追究責任的決定性因素。我認為,虛擬財產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其主要理由在于:

1、虛擬財產具有無形性、真實性。所謂無形性,亦即虛擬性。與現實的財產相比,虛擬財產只有在時間、空間、環境同時具備的虛擬空間中才能夠存在。不過,虛擬財產之“虛擬”并不意味著財產是網絡中虛構的財產,也不代表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只是表明這種財產是與傳統意義上的財產形態有所區別的,是存在于網絡虛擬空間當中的財產。虛擬財產雖非現實的,但卻是真實的。

2、虛擬財產具有價值性。按照習慣性思維和傳統的財產權觀點,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中獲得的財物、身份等完全是虛擬的。但是,應當認識到,這些虛擬身份和財物已不只是單純的記錄數據,而具備了一定的價值意義。在網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人們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商務、消費、創作等各種活動,產生的數據普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那么網絡游戲產生的虛擬財物這類數據也當然具有價值。

3、虛擬財產具有現實轉化性。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必須經由虛擬到現實的轉化過程。由虛擬到現實的轉化不僅應該包括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交易,還應包括個人投進金錢、時間而獲得的虛擬物品。

綜上所述,“虛擬財產”符合刑法意義上財產犯罪中“財產性”的要件,虛擬財產正以其無法抹殺的財產性,而成為刑法所保護的對象,因而亟需刑法加以規制。

四、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

1、彌補立法疏漏以切實規制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

隨著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現象亦層出不窮。將虛擬財產納入財產罪的對象范疇,只能解決以盜竊、詐騙等現行刑法明確規定的方式侵犯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問題。不過,對于根本無法為現行刑法條款所包容的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如果硬性通過法律解釋牽強地將其納入現行刑法的適用范圍,則必然會損及罪刑法定原則。為此,有必要及時完善立法、彌補法律疏漏,從而為規制侵犯虛擬財產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進而言之,經初步考慮,可以從如下方面完善相關立法:

(1)增設“非法使用信息網絡資源罪”。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騙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當然可以相應的財產罪追究責任。不過,在網絡空間中,也大量存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非法盜用他人賬號乃至網擴存儲空間、網絡帶寬等網絡資源的行為。然而,若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則顯然并非行政處罰所能解決,而應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但刑法中卻欠缺相關的條文,故而存在立法疏漏。有鑒于此,我們主張,應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非法使用信息網絡資源罪”。

(2)擴展《刑法》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條件。根據1997年《刑法》第28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僅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我們認為,本罪所調整的范圍過于狹窄,與現今計算機與網絡技術迅速發展之境況不太協調,似有擴大其構成條件之必要。

2、賦予網絡運營商更大的法律監管責任。

如今有部分網絡運營商為游戲賬號、裝備等虛擬財產提供交易平臺,在他們所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上,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人可以將以盜竊、詐騙等方式獲得的“游戲賬號”、“裝備”等虛擬財產以遠低于正常市場交易價格大量批發交易,從而完成其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最終環節。如果網絡運營商明知自己的網絡交易平臺已成為重要的銷贓場所,仍執意提供,當可構成銷贓罪之幫助犯。只有賦予網絡運營商更大的法律監管責任,才能有效壓縮虛擬財產的非法交易空間,從而切斷侵犯虛擬財產者獲利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