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重視以人為本

時間:2022-03-30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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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重視以人為本

一、刑法學中的人性思考

“以人為本”應以人性為基礎。“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的有些關系,任何學科不論與人性離的多遠,他們總是會通過這樣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作為社會學的刑法學當然也是如此。刑法規范只有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上,才能體現其價值,才能具有其本質上的科學性、合理性。

(一)刑法的產生與發展進步,總與人性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1.刑法的產生是以對人性的思考為前提

人是社會之本,正確認識社會規范建立在正確認識人性的基礎之上。刑法的產生也是以對人性的思考為前提的,在西方人性問題上的最大爭議是人性的理性與非理性問題,在中國是人性的善與惡問題,在人性上的不同認識往往導致不同法律學說的產生。

2.刑法的發展與人性的發展相互映襯

人性的發展歷程規制了刑法的發展歷程,刑法的發展又對其具有反作用。歷經了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人性沖破了神學的藩籬,得到了張揚與尊重,與此同時,刑法對人性的束縛和壓制也被徹底的瓦解了。罪刑法定原則、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這三大刑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對人性的理解與尊重,更是刑法學的巨大歷史進步。此外,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是在對人性的深刻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具有相當程度的人文關懷,得到了人們的普遍接受。之后的實證學派更是以犯罪人為刑法的中心,主張刑法個別化原則、意思決定論和社會責任論,使人性得到進一步的尊重和深化,使刑法更具生命力。

(二)對我國現行刑法人性方面的思考

我國現行刑法雖然在諸多方面有了很大發展進步,但也存在一些違背人性,強人所難的地方。筆者認為,為使我國刑法更加完善,符合人之本性,我們首先有必要借鑒西方的期待可能性理論,因為這一理論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對人性的體諒與尊重,也體現了刑法謙抑性的價值目標追求。另外,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而我國刑訴法卻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實回答義務,這實質上是迫使他們自證其罪,是強人所難的行為,是對人性的無視與逼迫,對此,我國應考慮借鑒西方的沉默權制度,充分尊重犯罪人權利。

二、刑法學的人道體現

(一)“以人為本”思想在刑法中的另一體現是其人道性

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人類出于良知而在其行為中表現出的善良與仁慈的態度和做法,即把任何一個人都作為人來看待。同理,刑法人道性的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可總結為:犯罪人也是人,作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嚴,對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對待都是不人道或者反人道的。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人道性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價值蘊含,這種價值蘊含主要通過刑法的寬容性、刑法的輕緩性和刑罰的道義性來體現。

1.刑法的寬容性

人道化、理性化是刑法合理性的基礎,而寬容則是人道的應有之義。正如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本質是痛苦,但決不能給犯罪人施以過多的痛苦,主張刑罰應當寬和,“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蠻的。”恢復受刑人的自尊,寬容對待罪犯,是刑罰執行符合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與目標。

2.刑法的輕緩性

刑法的輕緩性的主要體現是刑罰的輕緩化。刑罰的輕緩化,要求刑事法官要保障犯罪人的人權,做到寬容道義,使刑罰符合于人之本性,這充分體現了人本價值觀的時代精神。再則,從犯罪人的角度來說,刑罰的輕重要考慮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刑罰輕重可能帶來的社會后果,寬大的刑罰以符合人尊嚴的方式引導人離開犯罪行為。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其必要性。人類文明是生生不息的進化過程,刑法作為一種社會法律制度,也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從野蠻至文明不斷進化的。在數千年的刑法史中,刑罰進化最明顯的趨勢就是刑法的輕緩化。眾所周知,輕緩性是與殘酷性相對立的,它是刑罰人道性的題中應有之義。

3.刑罰的道義性

我們知道,刑罰的本質在于其懲罰性,表面看來這與刑罰人道主義的要求矛盾,事實并非如此,相反只有以人道主義為基石,刑罰才能順應其發展的進步文明規律,才能實現其目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顯然,反酷刑已經成了一項最低的國際人格標準,也是考察一國是否實行了刑罰人道主義的一項基本準則。

(二)刑法人道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中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并沒有在刑法典中明文規定刑法人道的原則,但刑法人道一直是被我國刑法學者所提倡并由立法者在刑法中體現,司法者在司法實務中遵從的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人道在我國刑法中具體體現為以下方面:

1.在犯罪論中的體現

例如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以及其它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由上可以發現,并不是把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稱為犯罪,而只是把那些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為才認定為犯罪,這就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另外,不作為犯罪的場合下,如果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但根據行為人當時的具體情況根本不能履行該義務,換句話說就是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時,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將此作為犯罪處理,就違背了刑罰人道主義。如果行為人根據客觀條件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則構成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是應當預見他也沒有預見而造成危害結果的,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而應該作為意外事件看待。此外,在犯罪論的其他部分,如對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對于預備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從犯、脅從犯的規定,在罪數論中對于牽連犯、想象競合犯等情況認定為一罪而不是數罪的規定,都體現了刑罰人道主義的要求與體現。

2.在刑罰論中的具體體現

刑罰體系歷經了從以死刑和肉刑為中心到以自由刑為中心,乃至現代的刑罰正逐漸轉向以財產刑和其他非監禁化的刑罰種類為中心的發展史,因而勾勒出刑罰從殘酷到人道的歷史演變趨勢。雖然我國刑法還沒有廢除死刑,但也嚴格的限制與縮小了死刑的適用范圍——死刑只能適用于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在執行死刑時,不準游街、不準有侮辱犯人的行為等。在刑罰裁量上,量刑不僅要考慮法定的量刑情節,還要考慮酌定的量刑情節,這些都是刑罰個別化、人道化的要求的體現。

三、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

人類對人性的孜孜不倦地探求,對人道的尊重與追求理所當然地引起對人權的關注,而人權保障是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當前,人權是國與國之間及其國際社會在處理政治、經濟、文化等事務時往往首先考量的內容。“人權是現代法最基本的價值之一”,而刑法以它保護利益的廣泛性、重要性及其對違法制裁的特殊嚴厲性在人權保護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刑法人權保障的對象及意義

刑法對人權的保護,既包括對被害人及廣大守法公民的保護也包括對犯罪人的保護。日本學者木村龜二指出:“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由于保障的個人不同,實際機能有異,具有作為善良公民的大憲章和犯罪人的大憲章兩種機能。只要公民沒有實施刑法禁止的行為,就不能對該公民處以刑罰。在此意義上,刑法就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刑法作為犯罪人的大憲章,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規范以外的不正當的刑罰”。

(二)我國刑法中的人權保障現狀

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款,這不僅為刑法的人權保障奠定了憲法基礎,而且對刑法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我國刑法貫徹“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體現。我國現行刑法兼顧社會保護與人權保障雙重功能,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人權全面且有效的保障,通過明文規定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與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強化正當防衛制度,加強刑罰人道化以及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系列具體條款,較好地體現了人權保障機能,但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予以重視和改進。主要是:

1.罪刑法定原則需要深入貫徹實施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罪刑規范的設置具體化、明確化,我國刑法而言還存在一些不足,如用語含糊、不明確、籠統,分則條文中罪名規定不明確,還有的犯罪的法定刑幅度過大等等。

2.應考慮在刑法典總則中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處遇專章

這樣能夠較為全面地構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刑罰裁量的原則、刑種的適用、刑罰制度適用、保安處分措施的配合等一整套完備的特殊處罰措施,能夠做到對未成年人犯罪合理、有效的處置,并充分發揮刑法對這一需要特殊保護群體的人權保障機能。

3.應進一步限制和減少死刑

死刑適用的價值取向之一是喚起人們對生命的珍惜,對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生命權的重視與對生活的渴望。死刑濫用將導致生命價值貶值,導致公眾對生命、生命權的漠視,從當前的刑事立法來說,我國的死刑立法是世界最多的,中國不僅屬于保留死刑的國家,而且無論是死刑罪名的數量,還是現實中適用死刑的數量,都位于保留死刑的國家之首,這與現代刑法應有的人權保障機能要求不相符合,為此,我們應當進一步限制和減少死刑。

綜上所述,以人為本不僅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我們刑法學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價值內核,只有符合人性、追求人道、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刑法才是良善的刑法,只有這樣的刑法才能不辜負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價值美譽,也只有這樣,刑法才能不斷地朝著其應然狀態不斷跨越,實現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