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的缺陷性探析
時間:2022-10-29 05:24:00
導語:經濟刑法的缺陷性探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鄧蝶工作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種經濟犯罪也呈上升的趨勢。經濟犯罪有著特殊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著社會和公民的財產,也威脅著正常經濟秩序乃至社會秩序的穩定。1997年《刑法》對經濟犯罪作了較大規模的補充修改,將1979年《刑法》分則第三章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修改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將1979年《刑法》第五章中的“貪污罪”和第八章中的“受賄罪”以及與貪污和受賄有關的犯罪抽取出來后與其他一些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有關的經濟犯罪合并起來組成新的一類犯罪———“貪污賄賂罪”,從而形成了1997年《刑法》中有關經濟性犯罪規定的全部內容。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中要求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作為一門學科的呼聲很高。不少學者認為,經濟在我國國民生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構建一個完整的經濟刑法體系,既有利于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又有利于打擊猖狂的經濟犯罪。但筆者認為,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有著嚴重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有效操作運用。第一,若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勢必會對我國刑法典的完整結構產生強烈的沖擊。刑法典是系統的規定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它是法律對所有社會關系的最后保障。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缺乏實施的理論根據。我國的刑法典是由總則和分則組成,總則是分則的理論基礎。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刑法典,其在內容上應該對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定罪、刑事責任等等以及所有的犯罪種類做出規定,而經濟犯罪只是作為犯罪的種類之一,它的內容在刑法典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刑法典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把刑法典中規定的經濟犯罪內容獨立出來,刑法典規定的犯罪種類中就會缺少經濟犯罪的種類,導致對刑法典的完整結構產生強烈的沖擊。第二,經濟刑法的研究對象內容不確定。沒有確定的內容,則不具備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條件。經濟犯罪是經濟刑法的研究對象,但目前,國內外對經濟犯罪的概念看法不一,主要分為以下三種觀點:1.最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該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工農業、財政、金融、稅收、價格等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非法獲取財產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這一學說擴大了經濟犯罪的調整范圍,若把這些內容獨立出來,則我國傳統的刑法典的體系將會瓦解,刑法典作為一種基本法對社會的最強的保護力則體現不出來。它混淆了經濟與公私財產的界限。2.中義經濟犯罪概念。該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以謀取一定的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為目的,在經濟活動及其相關互動中,實施的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3.狹義經濟犯罪概念。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以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特色,而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犯罪,就是指刑法第三章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不是這一章所規定的犯罪,不屬于經濟犯罪。這些概念都不夠嚴密和完整,學界也沒有形成通說。僅僅從概念上看,不能反映出經濟犯罪的范圍。研究對象范圍的不確定,不具備學科獨立的條件。第三,經濟犯罪的可變性。經濟刑法隨著經濟、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不斷發展而呈不斷變化的形式,它的罪與非罪在不斷的變化之中。相對而言,普通刑法中的大部分罪狀都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法律與經濟是相互影響的,法律變動太大,對經濟也會造成很大影響,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法律的適用。第四,法律體系較健全的國家也極少把經濟刑法作為一門學科獨立出來。如意大利在刑法典中設置專篇或專章,專門規定有關經濟犯罪的經濟刑法。意大利刑法分則將經濟犯罪單獨劃分為一類,將所有有關的刑事處罰歸為一章規定。這種立法方式便于司法實踐部門進行操作,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它僵硬地將所有經濟刑事處罰的規范都集中在一章,有違刑法分則體系設置的科學性,也有可能造成經濟刑法規定的不全面行。目前很多國家所采用的是除了將經濟犯罪規定在刑法典中之外,同時還將經濟犯罪分散規定在經濟、民事和行政法規之中。這種立法方式也有其缺陷,它沒有區別好經濟、民事、行政法規的界限,違反了法律科學分工的原則,同時也有損刑法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第五,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必須以刑法總則為基礎,它不能脫離總則而獨立存在。經濟犯罪是刑法分則中的一個部分,它以各個罪名表現出來。若把它獨立出來,則該類犯罪的定罪量刑則變得困難,還可能出現脫離總則來適用的情況,這將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則。第六,經濟犯罪有高度的社會危害性,對它的處罰也應以最嚴厲的刑罰處罰。而刑法是我國最嚴厲的保障性法律,若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則經濟刑法該如何定位,它的處罰不可能重于刑法,否則將會違背法的精神。但它又有高度的社會危害性,則只能用刑罰處罰,只有放入刑法典中,才可解決這一問題。
總之,筆者認為,經濟刑法不宜獨立出來作為一門學科。立足于我國的法制發展與經濟發展的現狀,經濟刑法還不具備成為獨立學科的條件。一個獨立的學科,應該有確定的研究對象,應該有其獨特的特點,然而,經濟犯罪內容的不確定,決定了它不具備成為獨立學科的條件。若硬是把它獨立出來,則會破壞我國的法律體系,表面上看,經濟有了專門的法律做保障,但實質上,它的內容還是有很多漏洞的。經濟刑法立法是懲治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專門性手段,立法內容都是通過其立法形式表達和體現出來的。經濟刑法立法能否采取適宜于其立法內容的立法形式,直接影響著其立法內容是否科學、完備以及其立法效果是否良好。我國目前的經濟刑法的立法方式沒有太大的缺陷,在此基礎上對它進行研究完善,足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 上一篇:經濟刑法的犯罪問題探索
- 下一篇:金融刑法的視域發展綜述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