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刑法問題研究
時間:2022-03-20 08: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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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技術當前已經進入千家萬戶當中,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卻出現了諸多形式。我國刑法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即使存在于網絡環境中,也需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得到應有的制裁。本文首先論述了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概念,根據我國當前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刑法立法問題,提出了我國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必須借助刑法得到有效保護的合理措施,希望有利于我國網絡技術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網絡環境刑法
當前,在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時大多依據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來進行,網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一定難度,尤其是通過刑法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面臨更多阻力。在司法與立法當中,我國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網絡技術發展一日千里,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不斷涌現新問題,我國刑法立法速度與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需求明顯不符,導致網絡環境中的法律條款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利用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簡介
(一)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概念的界定。最近幾年,我國互聯網技術得到了迅猛發展,當前已經進入社會各個領域的應用當中,并廣泛引入了數字網絡技術與大量科研成果,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尤其是利用我國刑法對其保護的問題。在過去較長時期內,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前已與時展不相適應,其沒有設計關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因此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要加快立法步伐。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雖然網絡環境中存在著大量信息,并為信息傳播創造了有利條件,但這些變化沒有引起原來信息使用者的注意,信息使用習慣并沒有改變。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涌現出大量不同的信息載體,如果一味應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明顯不足,沒有意識到當前社會關系的變化。要想保證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必須要基于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修正,所以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目的相同。筆者重點研究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認為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定義為:在網絡環境中,權利人依然擁有使用、處理自己知識產權的權利。此定義主要包括二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網絡環境中的權利人依然享有原來的知識產權;第二,是充分借助網絡環境這一載體表現出來的知識產權。(二)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概念的界定。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指的是利用我國刑法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防止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遭到侵犯與破壞。世界各國也存在著大量知識產權侵犯現象,因此針對網絡環境這種特殊介質制訂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時,刑法是最為嚴厲的處罰措施,是最能引起犯罪人重視的法律條款。因此,通過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內容。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當前大量專家學者對其爭論不休,還沒有形成統一意見,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有的學者則認為其指的是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犯罪,更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雖然沒有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統一意見,但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均指的是通過互聯網技術達到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目的,對于犯罪后果較為嚴重的要利用我國刑法給予嚴厲懲罰。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指的是借助互聯網技術而進行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犯罪。自大的范圍來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同時兼具工具犯與對象犯的特點,但應該以工具犯為主,指的是借助互聯網這一工具,也可以理解為利用網絡開展的傳統犯罪。雖然網絡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產權犯罪范圍相同,但也存在一些與傳統知識產權犯罪不同的特點。(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要特點。1.犯罪客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針對擁有合法權利的公民知識產權,其中包括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知識產權。2.犯罪客觀表現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自表面上看犯罪人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利用互聯網技術非法得到其知識產權,并且為權利人造成了嚴重后果。知識產權是屬于權利人的,只有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享有,其他人沒有使用此項知識產權的權利。3.犯罪主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體是人或單位,單位的主要內容指網絡服務商與網絡內容生產商,這一內容明顯區別于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
二、我國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的弊端
當前,我國已經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建立了刑法制度,并且在此項制度的有力推行中極大保護了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最近幾年,網絡犯罪新形式不斷涌現,網絡犯罪方法日益多樣,我國刑法立法速度與其相比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導致我國不能有效利用刑法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一)刑法與當前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不相適應。我國當前刑法關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保護范圍較小,通常情況下只考慮到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而沒有兼顧如域名權等新的網絡知識產權問題。當前我國刑法針對著作權的犯罪只關于目的犯進行了立法,而沒有針對那些實際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雖然已經構成犯罪但并不一定能夠得到經濟利益或商業利益的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做出明顯規定,因此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人員起不到嚴厲的震懾作用,不能有效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二)不具備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法律。到現在為止,我國還沒有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保護問題專門制訂一部刑法,關于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條款只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刑法分則當中,如“侵犯知識產權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同時在《專利法》與《商標法》等法律法規中也只是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給予了不清晰的規定。總之,在我國當前推行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一部完善的刑事立法。(三)不具備信息網絡傳播法律條款。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要想將有關網站作品的鏈接展示給他人,必須要經過權利人的允許,表明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允許就私自向他人展現了鏈接則屬于侵權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關于提供鏈接造成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二種:第一,直接將網站作品鏈接展示給他人;第二,在不通知權利人的情況下直接將網站作品鏈接給予他人。雖然上述二種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但第一種具有侵權的共性問題,而第二種則屬于網站侵權。以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依據,認為第二種只屬于網站自身侵權,而涉及不到他人,因此我國條例還需進一步指出網站自身提供鏈接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侵權并達到犯罪的標準。(四)著作權法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互矛盾。我國在修改《著作權法》過程中,在界定作品借助網絡進行傳播時引入了一個全新的定義,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新型定義重新界定了作品借助網絡開展傳播的權利。《著作權法》中關于發行權與復制權的規定與傳統規定相同,再有,《著作權法》修改了附屬刑法中的大量有關規定,如沒有得到權利人允許就將其作品到網絡當中,并造成了廣泛傳播的后果,這種行為應該與復制、發行的行為是相同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將其視為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必須要嚴厲追究其刑事責任。《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犯罪規定應該歸為附屬刑法內容當中,在對權利概念的范圍擴大方面,《著作權法》與《刑法》出現了一定矛盾,而不能相互協調與連接。
三、加強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策略
為了解決我國當前刑法在保護網絡環境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應用下面這些方法:(一)正確開展司法解釋,妥善運用法律條款。法律條款不得任意修改,但為了保證刑法適用于網絡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有力打擊網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一定要針對當前法律條款增加新的內容,因此要求司法解釋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必須要做出更為合理的解釋。再有,壓縮打包是網絡環境中常見的一種文件傳輸方式,這樣一份文件通常包括大量作品,因此必須要應用準確的法律專用名詞解釋這種現象,這就涉及到法律術語的問題,只有對此做出最為合理的解釋才能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杜絕發生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二)提高網絡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借鑒發達國家先進做法。為了使我國刑法在保護網絡環境知識產權時發揮更為有力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根據我國網絡環境知識產權的實際情況建立與我國國情相符的保護制度。而且要重視開展網絡環境保護知識產權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網絡知識產權意識,使其自覺遵守我國刑法規定。因為網絡的運行不受國家界限的影響,但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是任何一個國家不允許存在的,因此不同國家之間也要協調管理權的問題。要想合理解決這一問題,世界各國務必須就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加強交流,盡快實現知識產權犯罪信息共享,將保護網絡環境知識產權落到實處。(三)加強刑法立法,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嚴厲懲罰。我國當前針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還沒有建立專門刑法,筆者認為我國應該根據當前刑法立法基礎,創新當前刑法中關于網絡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有關條款,使刑法規定與時展相適應。也可以向發達國家學習,將刑法立法與網絡環境知識產權保護緊密結合在一起,這種操作模式不但能夠繼續維持我國刑法權威性,而且也可以有效應對網絡環境知識產權保護中出現的新型犯罪,防止出現網絡環境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四、結論
總之,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環境知識產權犯罪不斷涌現新形式,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建設,但同時為我國刑法立法提供了有利機會。我國在利用刑法立法保護網絡環境知識產權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弊端,但筆者認為經過我國有關部門的不懈努力,本文中提到的問題必將得到妥善解決,但需經過較長的時間。當前互聯網已經進入社會各個領域的應用當中,網絡環境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不斷出現,但通過我國刑法立法必然會逐步消除這種行為,因此有關部門不能一味強調網絡技術發展中的不足,而應該致力于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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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成坤.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問題研究.法制博覽.2015(2).
[3]王建、廖勇.論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問題.蘭臺世界.2011(27).
作者:郭嘯虎 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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