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邏輯
時間:2022-10-08 09: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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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同行政法及民法并稱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實體法。刑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具有自身獨立調整對象及手段,但這些對象及手段同其他部門法間是存在一定重合的,這種重合導致刑法的司法適用存在一定問題。要合理理解及解決刑法司法適用中的這些問題就必須對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準確把握,理清法律體系概念,分清部門法劃分標準。本文基于此對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的關系及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邏輯進行簡單闡述。
關鍵詞:刑法;法律體系;其他部門法;法律地位
刑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為部門法,同行政法及民法并稱三大實體法。但同時刑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也具有自身獨立調整對象及手段,但這些對象及手段同其他部門法間是存在一定重合的,這種重合導致刑法的司法適用存在一定問題。為明確刑法法律適用,必須對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準確把握,理清法律體系概念,分清部門法劃分標準。
一、刑法是一門獨立法律
(一)刑法為一門獨立法律。刑法為一門對犯罪及刑事責任進行規定的獨立法律。之所以說刑法是一門獨立法律可從如下兩點來解釋:1.刑法將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當作調整規制對象,犯罪行為這樣的規制對象已經超出其他法律范圍,可以說犯罪行為屬于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不是同其他法律所共同規制的,而是屬于刑法所特有的。這點為刑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一個重要理論依據。2.刑法在調整方法上不是要對違反的所謂第一次的規范行為給予直接的刑事上的制裁,而是要在特定目的下對這種行為進行判斷,按照判斷來決定這種行為是否要給予刑事上制裁。盡管其他法律也擁有一些制裁性的措施,但是刑法本身在制裁等方面還擁有自身獨立性格。比方說,刑法概念多不受其他法律概念制約,而是擁有自身特有含義。因此,刑法是一門獨立的部門法,不能否認刑法的這個獨立性。(二)刑法同其他法律區別。要肯定刑法獨立性,我們還要了解刑法同其他法律間存在怎樣的區別,只有這樣才更有說服力。具體講,刑法同其他法律間主要存在如下區別:1.法律強制性存在不同:一般的部門法也有針對一般違法行為的適用性強制方法,比如說警告、賠償損失,甚至是行政拘留等等。但是這些所謂的強制方法嚴厲度是遠遠不夠的,當事人間在很多時候都是可以自行和解的,其實強制機關的上述強制措施都無須執行的。但是刑法就不同了,刑法對付犯罪的主要方法就是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而刑法則是刑事責任主要的實現方式。且在刑法中,犯罪人還有被害人之間絕大多數情況下都無法自行和解,可以說,只要是在行為上構成了犯罪,那么犯罪人的這種行為就應當由國家的強制機關對其依法來追究刑事責任。2.調整保護社會關系范圍存在不同:一般部門法只對某一方面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保護,但是刑法所調整保護的則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秩序、人身、財產、婚姻家庭等多個方面,是對多方面社會關系的綜合調整保護。可以說刑法調整保護的社會關系囊括了一般部門法保護范圍,換句話說一般部門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刑法都是要進行保護的。
二、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
調整手段讓刑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據了一席之地,但是鑒于刑法在調整對象上沒有自身獨立的調整對象,必須同其他的部門法聯系起來共同調整,從這點說,在肯定刑法為一門獨立的部門法外,還要對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的關系進行厘清。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最具特殊地位的,憲法調整的對象為國家社會制度、國家機關地位、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等其他憲政生活的相關基本問題。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衍生其他部門法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都必須以憲法為基礎,符合憲法規定,不能違背憲法要求,自然刑法也不能例外,刑法也需遵守憲法要求,并接受憲法指導及統領。這里所說的其他部門法指的是除卻憲法外的部門法,也就是我們要探究刑法同除卻憲法外的部門法間的關系。在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的關系上,國外學者主流觀點是刑法無獨立調整對象,是對于其他部門法的一個再次保護,也就是說刑法為其他部門法得以實施的保障性后盾。基于這點,學者們認為刑法只能依附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的部門法,作為其補充存在,而不能單獨存在。而對于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及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的關系,學者研究不多,主要因為刑法分則中的多數條文都是對罪狀立法模式的一個敘述,是最犯罪基本構成的一個詳細描述,從這點講,刑法適用多數可獨立進行,不用考慮其他部門法規定。但是我國國內還有很多學者引用了上述國外學者的主流觀念,認為刑法在調整對象上無獨立的對象,刑法所要調整規范的行為都需被其他部門法事先禁止,所以從這點將刑法納入到第二規范法律。認為刑法是對于民法等第一次規范保護利益所進行的一個第二次保護,是對那些不服從第一次規范處罰的第二次規范,是對第一次規范的補充。認為刑法是作為其他部門保護法來存在的,刑法存在是為了確保其他部門法可以順利實施。盡管國內外主流觀點有很大科學性,但在問題闡述上詳細度還有些欠缺。筆者是贊同刑法具有獨立性的,但是鑒于刑法在調整對象上是非獨立的,因此刑法的獨立性也是相對的,且刑法獨立性在立法及司法這兩個層面上是不同的。1.立法層面:立法層面上,刑法同其他部門法有密切關系,刑法需關注其他部門法,依賴其他部門法才能制定,獨立性是比較弱的。而刑法在調整關系上的這個廣泛性又決定刑法擁有廣泛性特性,而刑法處罰上的嚴厲性也決定刑法擁有最后性及謙抑性,刑法的這些特點決定刑法在內容上要同部門法保持一致,刑法調整范圍同其他部門法要保持一致。但作為其他部門法的后盾及保障,刑法在調整范圍上又不能超出其他部門法。從這點說,刑法中的犯罪行為一定是其他部門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但是其他部門法的違法行為卻并不一定會構成犯罪,刑法中的犯罪行為都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換句話來說就是刑法中的犯罪圈必須要小于其他部門法的違法圈。將這種關系運用到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的關系闡述中,刑法是不能對其他部門法中不予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所以刑法在制定時是需要同其他部門法保持協調一致的,行政法空白罪狀立法模式的制定也是為了確保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的協調一致。2.司法層面:司法層面上,刑法擁有較強獨立性。刑法法規一旦制定,除非出現法律變動,或出現某些疑難復雜性案件,否則司法者是不用在刑法還有其他部門法間顧盼往返的。這點說明刑法同其他部門法間在關系上是平等的,刑法可以按照自身規定、判斷、評價對犯罪行為進行評價制裁,是獨立的法律。刑法評價制裁是不受其他部門法所限制制約的,是作為獨立法律進行機能發揮的。但是承認刑法司法上的獨立性也不是說司法者對其他部門法不再關注,而是說刑法適用需在立法本意上制定,同其他部門法協調,這本身就是立法原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按前面論述,刑法獨立性是相對獨立的,從刑法同我國其他部門法間關系也看出刑法是具備補充性、謙抑性、最后性的。一般刑法是在其他部門法對社會關系無法調節的時候才會壓軸登場。但刑法的這種退居,這種謙讓不是說刑法級別有了降低,而是同一平面上法律適用的一個先后問題。刑法同其他部門法之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憲法是我國基本大法,是高于其他部門法存在的,其他部門法在制定時都需要以憲法作為根據。從這點上講,我國法律體系中部門法是分兩個層次的,這兩個層次中,憲法是第一個層次,而第二個層次就是憲法外的所有法律。從這個地位邏輯將,刑法是屬于第二層次的,刑法的謙抑性、最后性對刑法層次及地位并不影響,刑法的這些特點僅體現于適用的順序上,不是說要對其他部門法進行消極被動性適用。當然上述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地位的觀點被一些學者認為法律存在位階效力的高低之分。對這樣理解,筆者認為所謂體系是由眾多要素共同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而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各個構成要素之間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存在地位優劣之說,也不存在所謂的位階之說。法律效力位階只能在整個法律淵源中進行或者是在各個部門法的內部進行。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是為對法律方便研究運用所進行的類別劃分。法律效力主要按立法依據及立法效力來分類。對于我國法律來講,憲法是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后面以此排序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一般性地方法規及政府規章。因此我國法律體系構成就是憲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這種我國法律體系的劃分是按照法律效力進階所分類的,因此說法律效力同法律部門間分類的范疇及標準是不同的。同一法律部門中,法律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還可分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法中這點是尤為突出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可以按照自身規定、判斷、評價對犯罪行為進行評價制裁,刑法評價制裁是不受其他部門法所限制制約的,是作為獨立法律進行機能發揮的。刑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同其他的部門法(憲法除外)間在關系上屬于平等關系,但是從刑法調整保護的社會關系看,刑法具備補充性、謙抑性、最后性。但刑法的這種謙抑性、最后性只表明刑法效力發生在時間上的早晚,表明刑法出場順序先后,并不能撼動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作者:高雅 單位:山東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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