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產生原因及刑法規制研究
時間:2022-11-11 09: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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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層面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從最初笨重的臺式電腦,到后來更為方便的筆記本電腦,再到現在可以隨身攜帶且功能絲毫不比電腦遜色的手機、平板電腦,網絡設備的發展為新媒體提供了更廣闊的平臺。事物發展帶來的結果是多方面的,網絡的快速、便捷等帶來的也有網絡謠言滿天飛,更甚者引起違法犯罪。(一)技術層面產生的原因。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帶來社會的進步,也為網絡謠言的發展提供了溫床。首先,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上,謠言傳播者只需要輕松地發送或者轉發一下謠言的內容,就可以將謠言散布于網絡上,而很少有網絡平臺對內容進行審查。其次,網絡平臺帶有及時、及時分享、快捷轉發的功能,不能對謠言進行有效攔截,這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徑。最后,網絡實名制尚未在全網推行。就目前網絡環境來看,尚無法進行完全實名制,因為社會上仍然有大量的非實名手機號存在。隨著大眾網絡安全意識的提高,各應用軟件除了部分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如支付寶、微信等APP)外,很少有人會在注冊無關緊要的APP時,使用電話號碼等包含個人信息的內容進行注冊。網絡的匿名性、快速性、透明性等特點使得網絡實名制尚不能進入實踐,這給謠言的傳播提供了土壤,使傳謠造謠難以被發現。技術帶有兩面性。在科技網絡發展中,信息技術所帶來的重要作用毫無疑問是關鍵性的。但我們不應當只看到優點,更應當在發現缺點時,及時對技術進行優化,以將技術或者技術漏洞帶來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像網絡謠言的傳播,除了有組織性的實施犯罪活動外,大多數網絡謠言傳播者為非信息技術人員,他們大多利用技術漏洞,規避網絡安全技術的審查,相信這種情況隨著信息技術優化,會得到很大改善。(二)技術層面可采取的對策。利用新媒體加強網絡技術防范,提高社會辨別度。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識別、信息對比、AI智能等技術可以為破解造謠傳謠提供技術支持。利用網絡技術可以對網民的言論進行識別,若識別出為謠言,則可以及時進行阻斷,尤其是經舉報的言論。現在微博、微信平臺有舉報制度,對于在網絡平臺上的消息,普通網民如果覺得有問題或者有證據證明是虛假消息,可以對消息進行舉報。這一措施可以有效地打擊造謠傳謠行為,雖不能對全部的謠言進行舉報,但還是能起到很好的效果。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系統的應用,電腦自動識別的信息后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對謠言進行規制將變得可能。
二、社會層面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是網絡謠言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也可以在社會發展中對網絡謠言問題進行規制和解決。人是在社會中存在的,在社會層面分析該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對策,更具有針對性和價值。(一)社會層面產生的原因。產生網絡謠言社會層面的構成因素有很多,這里僅進行歸類整理,每個謠言產生的情況千差萬別,在實際認定中需要具體分析。首先,出于造謠傳謠者個人的原因。從造謠者傳謠者心理層面來看,在“秦火火”“立二拆四”等案件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網絡造謠者有一個共同的性格特點,即渴望被關注被重視,這大多是由造謠者傳謠的性格缺陷導致的。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肯定,網絡的虛擬世界為他們尋找自我打開了一扇大門,尤其是網絡的匿名性更是讓他們肆意妄為,從而滿足自己內心在現實生活中不被重視的缺失。這是造謠者在心理因素層面的原因。其次,也有部分造謠傳謠者是受利益蠱惑,如網絡水軍、鍵盤俠。往往是第三方因為各種各樣的目的,通過不正當手段讓造謠傳謠者傳播虛假消息,從而賺取利益。再次,還有部分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傳播的是謠言,在無意識的情況下進行了造謠傳謠。最后,還有一種無意識的謠言傳播是來自于從眾心理和對家人朋友的信任。看到朋友圈或者微博中家人朋友轉發的內容,覺得是真實的就再次轉發,或者聽到家人朋友講述的一件事情,在沒有求證的情況下就于網上,但事實上這些內容卻是謠言。這種情況不易認定為造謠傳謠。但相反,像攜程幼兒園等以蹭社會熱點來吸引大眾視線的造謠傳謠則危害更大。這種蹭社會熱點的造謠傳謠,與其他類型相比,在短時間內極具傳播力,更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引起社會動蕩。社會層面中造謠傳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行為人個人的心理、客觀因素,也有社會因素。由于造謠傳謠的情況復雜多變,更要結合實際判斷是否需要處罰,既不能輕視謠言帶來的危害,也不能在沒弄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隨意處罰。(二)社會層面可采取的對策。提高民眾辨別能力,從源頭切斷傳播途徑。利用新媒體對民眾宣傳造謠傳謠的危害,提高人們的辨別力。只有人民群眾提高防騙意識,謠言沒有了受眾,自然而然就會消失。同時,提高了人們的辨別力后,也減少了非故意造謠傳謠現象。對于像多次因造謠傳謠受到行政處罰,又無法用刑法進行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可以通過多個部門聯合,采取降低行為人信用額度等方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總之,媒體要做好防網絡謠言的宣傳工作;政府要統籌各個部門進行聯合治理,及時出臺相關政策;群眾個人要提高防謠意識,多管齊下,這樣才能有效去除網絡謠言及其危害。
三、法律層面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對于網絡環境的整治,我國在1997年《刑法》、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和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修正案(九)》等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所規定。(一)法律層面產生的原因。第一,綜觀這些法律法規,大多是從宏觀的角度進行規定或者針對的是個人單獨的危害行為,對于網絡謠言這一危害行為,并沒有明確進行規定或者單獨歸罪,這就使得不法分子有法律漏洞可鉆。雖然不能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均進行刑法規制,但相對于傳統的謠言來講,網絡謠言傳播度更高、危害性更強,對于是否應將網絡謠言單獨定罪進行刑法規制,將在下文論述。第二,相對于其他危害行為來講,傳謠造謠的違法成本較低,既不需要進行事前準備,也不需要在事后費盡心思的進行處理,謠言的制造傳播者只需要將謠言散布于網絡上,并不需要其他的物質條件準備。多數危害結果并沒有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雖然也有相關的行政法規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對其處罰,但處罰的程度并不嚴重,對行為人并沒有帶來警示、教育的效果,使得行為人沒有意識到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反而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進行造謠傳謠。與此相對應,造謠帶來的違法收益和給社會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卻是極高的。如之前的搶奪食鹽事件、四川柑橘蛆蟲事件,都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動蕩。與較低的違法成本相比,造謠者往往選擇步入歧途。第三,與傳統的實體違法犯罪相比,網絡謠言具有的一個明顯特性是取證困難。謠言的方式簡單,刪除方式也簡單。往往是點擊刪除按鈕后,就難以查證所發的內容,即使是被轉發,刪除后也不顯示所發送的內容。不同于技術層面的漏洞,法律層面對謠言的規制顯得更為謹慎,尤其是在新媒體發達、民眾維權意識相對較高的背景下,很容易被扣上干涉言論自由的帽子。人們往往只看到言論自由的權利,卻忽略言論自由所要承擔的義務。這同時也提醒法律工作人員,在彌補法律漏洞、進行司法活動時,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清言論自由與造謠傳謠之間的界限,對于確實存在的問題要糾正,對于謠言要依法打擊。(二)法律層面可采取的對策。規范網絡造謠的認定,多層次對網絡謠言進行立法、司法規制。由于新媒體與大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法律法規及時補位顯得尤為重要。在立法、司法、守法方面都要進行相應的規范,不僅要對網絡謠言進行立法方面的規制,更要對司法、守法環節進行規范。目前對于網絡造謠的認定沒有準確的標準,在先前立法經驗中,比如在《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實際的點擊次數和轉發次數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這一標準的出臺是對網絡犯罪認定標準的創新,結合了實際案件的情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認定標準問題的解決。但很快弊端也顯現出來,當《解釋》正式實施以后,微博上大量出現“幫你過五百”“給你增加點擊量”等惡意轉發、點擊的情況。可以肯定的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并沒有將這種惡意轉發考慮進立法中,且實際情況中網民也難以分清哪些情況為真哪些為假,大多是盲目跟風。有的學者也提出,將點擊量和轉發量作為定罪量刑標準,未免有用第三方的行為對行為人歸罪之嫌,不符合我國罪行法定和罪行相當的原則。由這個立法經驗可以得出,對網絡造謠的認定不能單憑轉發量和點擊數,更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標準。首先,網絡謠言可以通過刑事技術手段來辨別真偽。網絡謠言的一大特點是謠言必定為假,當一個謠言在網上出現并引起波動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利用刑事技術手段來辨別這個謠言的真偽,如若為假則可以及時辟謠,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其次,對造謠傳謠者的懲處要結合其所造謠傳謠的內容以及引起的社會反應程度。若謠言僅是在小范圍內傳播,沒有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也沒有對其他人造成損害,則無需動用刑法進行懲罰,可以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讓行為人承擔相應責任;若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或者傳播范圍有限,則無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對于謠言已經達到需要刑法規制的,結合謠言內容進行處罰。若內容為恐怖活動的,可以定其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若內容涉及證券、期貨交易的,則可以定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等。若謠言內容涉嫌擾亂網絡秩序,起哄鬧事的,則可以根據筆者上文中的建議,將《解釋》中第五條第二款的尋釁滋事罪改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里。然后,對于有組織的造謠傳謠,比如網絡水軍等,可以認定為犯罪集團的,按照犯罪集團及所犯罪行進行認定,不需要對犯罪集團中的個人一一處罰。對于組織者和領導者,進行加重處罰。再次,由于網絡謠言涉及公民言論問題,不得不提到言論自由。隨著公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言論自由的關注度也變得非常頻繁。我們知道,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指的是公民正確的、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言論,而不是污蔑社會、造成網絡環境動蕩的謠言。謠言與言論自由并沒有模糊的界限,往往是居心不良者為了自保拋出的迷惑言論。最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謠言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傳播不利于搶險救災的謠言,要從重處罰。這類謠言大多危害性特別強,尤其是國家處于發展的關鍵階段,極易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對于網絡謠言在立法司法方面的規制,要結合實際情況,吸取之前的立法經驗,不能因為新媒體發展快速而盲目立法。尤其是立法司法工作者或者領導人員大多年齡層為中年及以上,部分人員與新媒體接觸較少,不能很好地結合網絡謠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立法。對于這個問題,可以加強實際網絡調研或者召開專題研討會等形式,讓立法司法者更好地了解新媒體的動態。
四、對尋釁滋事罪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調整
筆者在梳理網絡謠言的問題過程中發現,在2013年9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于《解釋》和修九的規定如何進行解釋和協調,筆者進行梳理如下。首先,看一下兩罪的構成要件。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也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名。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為年滿16周歲且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為故意,本罪的犯罪動機可能多種多樣,有的是以惹是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用肆意滋事開心取樂,有的以起哄鬧事來爭強逞能,等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并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本罪主體為任何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為故意。通過構成要件可以看出,兩個罪名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犯罪客觀方面,尋釁滋事表現為實施了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特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四種情況。尋釁滋事相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來講,調整的范圍更為廣泛,尤其是《解釋》出臺以后,明確將領域擴展到了網絡。尋釁滋事罪一直有口袋罪的詬名,其保護主體不明確,內容過于寬泛,與修九中的其他罪名在調整內容上有所沖突。其次,對于這兩個罪名的認定,學界并沒有過多的討論,因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在罪狀中規定得十分明確,就是針對四種情況,所編造的內容如若屬于這四種情況,則按該罪處理。但學界討論最多的地方在于“公共秩序”與“網絡秩序”的區別。筆者認為,可以將“網絡秩序”歸為“公共秩序”之中,換句話說,當今社會的公共秩序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傳統的現實生活中的公共秩序,一部分為網絡秩序。首先,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生活越來越成為人們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網絡生活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部分,理所應當的屬于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如今中國網民已超過7億人,網絡已然不再只是個人空間,在網上隨便一則消息就會被成千上萬的人看到,更何況有的網站就是依靠點擊量、關注度生存的,大量的熱門事件通過網絡被世界各地的網友圍觀。因此,網絡秩序的規制迫在眉睫,而不應再固守公共秩序僅指現實生活。其次,刑法的制定雖具有某些滯后性,但更應結合現實的實際需要不斷發展。法律的制定修改可以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這并不是對于網絡秩序的規制持觀望態度的理由,更何況網絡技術發展多年,我國已有多部法律法規進行規制,但刑法上并沒有給予成體系的規定。刑法有必要結合現有的關于網絡的法律法規,本著刑法“謙抑”精神,對網絡謠言進行相應規制。因此,網絡秩序屬于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網絡秩序具有公共秩序的特點,但與傳統的社會秩序相比具有網絡的特殊性。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到網絡發展的快速性和多變性,及時根據時代變化對刑法進行調整。在《解釋》中將編造虛假信息、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用尋釁滋事罪進行規制,說明這兩種行為已經具有刑法規制的必要,但尋釁滋事罪本以規定現實生活中尋釁滋事行為為主,將網絡謠言等虛假信息歸于尋釁滋事罪中未免有些突兀。筆者認為,將《解釋》中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會更加合理。首先,簡化了尋釁滋事罪的罪狀,避免過多罪名的歸入,使這一罪名更加清晰,可以更好地有針對性地調整社會生活,而不是什么都管。使尋釁滋事罪專門調整現實生活中的問題,也不會感到突兀。其次,使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更加完善,不只局限于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將在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也歸入其中,以維護網絡秩序。但要通過立法技術,避免此罪成為口袋罪的可能。
總之,媒體要做好防網絡謠言的宣傳工作,政府要統籌各個部門進行聯合治理,及時出臺相關政策,群眾個人要提高防謠意識,這樣多管齊下,才能有效去除網絡謠言的危害。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新型網絡犯罪逐漸興起,面對網絡環境的快速性、匿名性、多樣性等特點,如何及時采取相對應的措施,是網絡時代刑法將要面臨的重要問題。既不能違反刑法謙抑性的原則,又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打擊,還要跟上時代的步伐,這對當代刑法學者提出了挑戰。念好治理網絡謠言的“緊箍咒”,我們要找出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對癥下藥,在法律層面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斷,同時提高人們的觀念,只有結合實際多管齊下,才能在新媒體時代下有效防止謠言,維護網絡環境的穩定,進而現實社會的發展。
作者:張天姝 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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