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生態價值及刑法保護

時間:2022-02-11 0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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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生態價值及刑法保護

【摘要】土地對于國家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對于農民是賴以生存的根本。生態價值對于農村土地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價值形態,但我國現行的《刑法》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主要保護方向并沒有很好的體現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反而更多的體現其經濟價值。我國農村土地的保護不應該單一、滯后,應當多方面且更應當注重生態價值的保護,這樣才能可持續化的長久發展。刑法作為保護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在保護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上,應該擁有獨立的體系從而能夠真正實現保護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

【關鍵詞】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經濟價值;刑法保護

從古至今,土地一直是一個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個國家的立國根本。就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而言,隨著經濟建設以及土地征收用于城市發展,地多人少已經是當下農村普遍存在的現象。土地出產糧食,糧食作為民生之基,關乎國家的長治久安以及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是無法繞過的重點問題。盡管我國實行了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用于對18億耕地的保護,但是城鎮化發展仍然是當今時代的大勢所趨,城鄉一體化也是國家為經濟發展的策略所在,由此導致了一系列問題,如農村土地生態環境被破壞,農村土地亂用、亂租、亂占等,使得農村土地喪失了其本該擁有的用途和性質。隨著國家越來越重視當代生態文明的建設,對于承載著巨大經濟價值同時承載著豐富生態價值的農村土地,如何進行合理發展、保護的問題逐漸進入立法者的視線。就我國現行的法典來看,除了《刑法》在生態保護方面略顯不足外,其他幾部法典如《民法典》的“綠色原則”、《土地承包法》的農村土地管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均有對于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相關保護條例。對我國現行刑法而言,更多的關注在保護農村土地的經濟價值而忽略了對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保護。現如今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土地污染現象頻發,《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底線保障,更應對損害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行為給予懲罰。

1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的刑法困境

1.1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未法益化

有關農村土地的相關犯罪,自我國建國以來長期被認為不應受刑法過多制約而應當更多的從行政法、民法等法律進行調整。且刑法作為其他法的兜底性法律,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經對一種社會現象難以全面合理的制約和管控時,才會被用起。就《刑法》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而言,首先,參照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進行相關的管控,只有該法無法調整時,刑法才會體現其作用。刑法,是保護法益的法律,然學者們對于同一款罪名的法益認識并不是統一的。在《刑法》第342條罪中,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法益是什么,在學界存在極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該罪的法益可以從《土地管理法》中得出,應當是國家管理的農村土地中可以使用部分的管理秩序;也有學者主張該罪的法益從國家以及刑法保護的角度出發應為農業用地的生產力,從而保障糧食的生產、供給和安全;還有學者主張該罪應當從客觀方面考慮,表明其法益是農村土地的特定性用途;更有學者強調,農用地不僅僅應該重視其生產力,還需要注重其維持生態的作用和自我修復力,只要行為人妨礙了土地的自我修復,就可以構成該罪,所以該法益應當為農村土地的自我修復能力。總而言之,“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法益無論是什么,更多都強調的是農用地的經濟效益保護,而忽略了農用地對于生態環境的作用和生態法益保護的重要性。將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法益化處理,不但應當將其具體的屬性進行定義,還應當區分其在經濟屬性和生態屬性的不同之處。農村土地不僅僅在應經濟效益上得到重視,更應在生態環境保護價值上得到關注;一旦發生相關侵害事實,法律不但要保護它的經濟價值屬性,也要保護生態價值屬性。這也是《刑法》現今所忽略和缺乏相關規定的重要保護對象。

1.2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的刑法罪狀以及立法不完善

就“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而言,其罪狀的缺失導致在出現生態破壞的情況下無法得到良好的規制。該罪并非選擇性罪名,成立本罪需要同時滿足“非法占用、改變用途、造成毀壞”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但在實踐中,行為人很難能全部滿足,比如只占用土地而不毀壞,或者只毀壞而不占用等等。很多行為雖然因為缺乏罪狀無法入罪,但是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傷害卻是無法逆轉的。但由于不滿足成立罪名的要求,有些人便可以輕松利用法律漏洞,雖其行為破壞了農村用地的生態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且此罪名還要求造成實害后果,需要滿足“數量較大且造成大量毀壞”的條件,但是現如今生態環境問題相對突出,農村用地實際上已經有大量毀壞且實害結果本身就有滯后性和累積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尚未造成明顯且迅速的實害結果,刑法都無法規制和定罪量刑的。立法的不完善體現在罪名的缺乏上。現行的罪名不能全面涵蓋數量繁多、手段各異的破壞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行為,在司法實踐時往往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由此對于生態功能的損害不但無法逆轉,對于行為人也無法追責,導致刑法無法及時并且有效的對此類行為進行懲罰。

1.3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的刑法缺乏體系性構建

農村土地生態價值存在是因為土地本身就存在生態功能多樣化。土地承載著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以及生態價值,是一個多功能的系統,各種價值之間密不可分,互相包容、聯系、影響。所以對農村土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涉及多方利益,應當進行全面系統的保護。由此應結合與各項價值體系有關的部門法來與刑法共同控制和保護,從而能夠實現整體控制成效最大化。我國當今對于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保護呈現碎片化和零散化特征,缺乏統一的制度進行規制。由此造成了對破壞農村土地生態環境價值的個人或集體無法合理全面的進行處罰。我國刑法不但缺乏完整的生態價值保護體系,還沒有細致的罪與非罪界限區分,導致定罪量刑出現困難。既不利于對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保護,也不利于司法實踐對觸犯此類行為的行為人進行懲處,難以實現司法目的。

2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的困境出路

2.1將農村土地生態價值法益化

人類社會千百年前就已經知曉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法益,但是現如今的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法益卻未能被法律合理的保護。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法益應當與其他類似法益區分開來,形成一個獨立的法益。長期以來,我國多利用行政法或民法對此類法益破132壞行為進行規制,想要構成刑法犯罪還需此兩種法律無法解決。由此賦予了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其他法從屬性。隨著時代的推進,國家和人民都對生態價值這個詞有了新的認識和定義。有學者認為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不能單純的認定為一種管理秩序而應當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生態法益看待。也有學者認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我們最終的追求,農村土地生態環境價值的法益應當為一種自我修復的能力,因為這種能力時常發揮用以維持人與自然之間的穩定。更有學者認為環境權益才是刑法所需要保護的法益,這種法益不但包括經濟法益也應當包括生態法益。由此推斷,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法益應當是一種綜合性法益,不僅限于生態環境利益,同時也是間接的保護了人類的生命健康的法益以及財產法益,從而實現整個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與平衡性;將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進行獨立法益化,是符合社會和法律發展進步趨勢的,是未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路徑。

2.2相關罪狀和立法進行完善化

隨著農村土地生態價值逐漸被學界的認可,刑法去規制和保護此類法益的最佳途徑就是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應轉變傳統思維,將該項法益作為獨立的個體,進行專門化、細致化、類型化的完善和管理。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社會法益,作為獨立的一項法益,農村土地的生態環境價值也需要有獨立的立法進行保護。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生態價值保障了以后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于生態法益的侵害,刑法應完善相關罪名罪狀,細化此類犯罪的形態,彌補以往刑法就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立法缺失,拓展侵犯此類法益的手段、范圍和種類,實現刑法在生態法益保護上的可操作性性和可實施性。生態法益較其他法益更易受損和修復,一旦危害了生態法益,就好比蝴蝶在美洲輕輕煽動了一下翅膀,卻在歐洲引起了一陣大風;造成的后果可能不僅僅是危害國家生態安全甚至會威脅全球生態安全。因此加快法律法規完善化是保護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有效途徑之一。

2.3對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進行體系構建

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是具有明顯體系性的,其特點表現為多個罪名、多個罪名聯系及多個法律規制。犯罪的類型和手段總是數不勝數,如果只就一種現象設立一個具體的罪名,應用一類法律法規,就要求該適用罪名必須要海納百川,不然就無法包容所有現象;但是一旦一種罪名就包羅一類犯罪現象,又無法將各類行為準確、合理的區分出來。法律的局限性是從古到今都存在的,我們很難去要求一部法典,一項法條能夠包容萬千事項,由此結合不同的部門法、多個法條對一類行為進行規制相較于單一規制是更合理和準確的。法律的體系化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現象,也是法律發展的必經之路。就農村土地生態價值的保護而言,單一法律法規并不能完整涵蓋和準確的處理一種侵害行為,當一類部門法處理不了而又無法與另外一門部門法進行有效銜接,就會出現法律空白,會導致行為人逍遙法外。建立體系化處理制度,不僅僅解決了法律漏洞問題,也能夠使問題的處理更為高效便捷,防止產生法律漏洞。

3結語

我國現行《刑法》在保護農村土地生態價值還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和滯后性的。在生態文明快速發展的今天,健全刑法的相關規定,為農村土地生態價值保護提供一條切實可行的路線是當下最現實緊迫的問題。農村土地的生態價值作為整個生態文明保護中重要的一環,更加需要刑法的保護和規制。我們應當善用相關法律保護機制,創造多元化法律規制途徑,才能使法治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邁向新高度,為我國法制事業和生態文明建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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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姝穎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