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財務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30 1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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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鄉鎮委托服務亟待規范。村級財務鄉鎮代管后,大部分村的賬務處理、資金存儲乃至資產資源管理轉由鄉鎮政府承擔,風險進而由村級上升到鄉鎮,其間隱含著重重險象和問題。一是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不力。平時鄉鎮會計僅以書面憑證記賬,往往只注重賬賬相符而忽略賬實相符,只注重資金監管而忽略資產資源監管,極易導致集體資產資源被隨意侵占和處置。云南省某市一鄉鎮會計中心,曾發生鎮領導做主將代管的800萬元村級資金挪給企業使用而被查處。二是委托給村里帶來諸多不便,增加了村級管理成本。原來村里的財務由村級組織自己記賬自己管理,村民對村上發生的重大事項,能隨時隨地向村會計了解過問,如今鄉鎮統一代管后,村級財務開支、支票領取、票據審批、報賬核算等都得前往鄉鎮辦理,偏僻一點的村落僅車馬交通費一項就花費不少。表面上看,鄉鎮好像給村里減了負擔,其實不然,各村在鄉鎮記賬的同時,被村實際上還得自己再記一套“流水賬”,否則心里沒底,無形中給鄉村兩級都增加了負擔。三是違背村級組織意愿搞委托。民主自愿是村級財務委托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然而當下一些地方并不是在村級組織及村民真正自愿前提下進行的,而是由行政手段硬性下文要求統一,名曰自愿,實為強制,侵犯了村民自治權利。有的在村委會換屆或新的村委會組建后,鄉鎮中心往往不與被村重新確認委托事項、續簽協議,導致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難有保障。四是銀行開戶不規范。檢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地區鄉鎮中心,沒有按規定為村級組織分別開設銀行賬戶單獨核算,而是由中心統一開設一個賬戶混群核算,雖說中心內部分村結算,但在計算利息等業務中仍有說不清道不明的情形,況且一旦個別村組出現違規違紀問題,凍結了中心銀行賬戶,勢必影響到其他村級組織日常業務結算。五是資金支取不按程序進行。一些地方村級組織資金的支取不經村干部和民主理財小組同意,而只要鄉鎮紀委書記或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即可支配,更有一些地方甚至只需中心會計和出納兩人簽字蓋章就能取出錢款。違規開支、越權簽批輕而易舉,規章制度形同虛設,達不到強化監管的初衷。
2.財務公開不到位。隨著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村民素質的提升,群眾參與監督村級經濟事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越來越強烈,但在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環節:一是財務公開不詳細不到位。一些地方存在著公開走過場、不及時的現象,沒能做到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財務,重大事項隨時公開。一些地方公開內容不完整,沒有逐筆逐項進行,往往把“其他支出”科目當成亂裝那些見不得人開支花費的“大籮筐”。還有的不認真履行公開程序,只把軟件生成的“科目余額表”朝墻上一貼了事,群眾看不懂,甚至出現假公開的現象。二是民主監督流于形式。有些地方民主理財人員素質不高,不清楚自身職責,難以勝任本職業務。有的民主理財人員由村干部或親友擔任,“民主理財專用章”隨意亂用,甚至給村級管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據了解,目前仍有不少地方僅對村干部進行民主評議,評議中走過場的現象仍不少,還有一些地方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村會計(或報賬員)、理財人員、托管會計等進行民主評議。
3.農村審計職責履行不力。加強農村經濟審計監督,不僅能嚴肅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還能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促進集體經濟健康發展。但現實中,工作手段落后,措施跟不上,監督不到位,亟需加大力度整合完善:一是審計力量薄弱,工作經費難落實。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中明確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但是由于很多縣級農經部門沒設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鄉(鎮)農經部門“人丁單薄”,專業審計人員更是鳳毛麟角,事多人少、經費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為開展審計業務,一些縣、鄉(鎮)只得憑借個人關系向財政部門臨時申要經費,工作很難有起色。二是部門之間不配合,職能難履行。有的地方體制不順,部門難協調,管理欠規范。在一些省市,承擔農村審計工作的縣級農經機構多為科級事業單位,個別成立了審計站的單位也多為股級,規格低,任務重,環節多,而且審計工作受行政干預多,很難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
二、相關對策建議
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好《農業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新常態下要不斷強化職能,完善措施,健全機制,抓好落實,切實把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臺階。
1.進一步規范村級財務管理。一是規范村級會計委托服務。要充分尊重農民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的自主權和自由裁量權,村級財務是否實行委托,要切實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愿,不得強制要求或以變相強迫的方式強行。不能隨意擴大范圍,機構可以會計核算,不能資產與資源的經營管理。鄉鎮村級財務不得收取費加重村級負擔,轉移支付資金到村后歸村級組織集體所有,其支配使用也要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二是完善集體資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分設單獨的銀行賬戶進行核算,不可混淆村級集體資金與鄉鎮財政資金的性質,明確集體資金管理權限,機構對村集體的各項支出只能審核是否符合民主理財程序和財經制度,鄉鎮領導不應享有最終審批權,堅決防止侵占平調挪用村集體資金。三是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措施手段,抓好會計人員后續教育。要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提升農村財會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履職能力。
2.積極鼓勵集體財務村賬自管。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村民最關心也最上心,管好本村財務,村民也最有發言權。基層政府要切實履行好指導服務的職責,強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宜把大量精力花費在替村級組織記賬上。要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集體財務村賬自管創造條件,實現村委會與村(社區)經濟組織分賬管理,在有條件的村(社區)經濟組織中獨立配備財會人員,實行村賬自主管理,恢復村會計設置;而在那些村集體經濟不活躍,村民素質能力弱,現階段還暫難以實現村賬自管的地區,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切實提高鄉鎮會計服務能力和水平,待條件成熟時逐漸過渡回歸。貴州省榕江、湄潭等縣鄉鎮,平時只管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給各村委會自治組織的財務,集體經濟組織的賬務則由村自己管理,并聘請專職的財會人員定期做賬,效果很好,群眾也滿意。
3.不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和自主權,堅持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確保集體財務審批權及經濟活動監督權由村級組織行使。一是嚴格履行民主決策程序,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對村級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不能少數人說了算;二是完善民主理財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監督權。嚴把民主理財機構選人用人關,對不作為、亂作為的民主理財人員及時進行調整,堅持村級各項收支須經民主理財機構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三是全面實行財務公開,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規范財務公開時間、內容和方式,對不按季(或按月)公開、公開不全面不規范的村級組織要限期整改。對因村級財務管理不善、收益分配不合理、財務公開不到位、群眾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堅決追責問責到人,絕不姑息。
4.努力加強集體資產財務信息化平臺建設。創新農村資產財務會計監管手段,嚴格規范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臺賬和評估機制,完善招投標制度,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加快建設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平臺,開發研制功能強大、兼容性強的主流財務軟件,實現憑證、票據、合同等實時監控,集體資產存量、構成、處置、使用及收益分配動態管理,逐步實現省、市、縣、鄉鎮四級聯網的集體“三資”管理信息化平臺統籌建設和信息共享。5.切實加大財務審計監管力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建設,明確工作職責,配備專職人員,確保工作質量和經費,以強化審計監督助推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積極開展部門聯合審計、鄉鎮交叉互審,引入社會中介審計,破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瓶頸。拓展審計覆蓋面,加強定期對村級財務常規審計,抓好干部經濟責任、農民負擔、土地補償費、集體“三資”管理等村級重大事項專項審計。
作者:師高康 胡輝 單位:農業部經營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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