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論文版權侵權研討論文

時間:2022-05-25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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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版權侵權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的案例分析;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及解決途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案例發生背景、這一千名碩博士學位論文侵權案。被業界稱為國內知識分子集體維權首案、多層授權下的學位論文、第一層授權是學生給學校的授權、授權是中信所對萬方公司的授權、在中信所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向萬方公司提供數據庫建設費用、分清著作權的歸屬、建立健全數字出版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機制、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采用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提高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借鑒學習國外的著作權保護方法等,具體請詳見。

近年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學者郟成思等七人狀告北京書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文叢》等作品網絡傳播權糾紛案、400學者訴超星數字圖書館侵權案等頻頻出現在媒體上。引起學界強烈關注。

筆者對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影響較大的數字圖書館版權侵權案件進行了梳理,從中選擇了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案作為研究對象,因為這一案例是近年來聲勢最大,參與維權人數最多的一次。在國內發生的數字圖書館侵權案件,尤其是學術論文版權侵權問題方面具有代表性。

一、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的案例分析

1案例發生背景

2006年6月,某大學老師劉美麗完成了她的博士學位論文。論文題目為《重組綿羊朊蛋白(OvPrP<’C>)的構象轉化與Prion疾病發生機制的研究》,共12.5萬字,是一篇專業性較強的學位論文。劉美麗從2003年到2006年,花了近三年時間完成這篇博士論文。畢業前夕,劉美麗與學校簽訂了《關于論文使用授權的說明》(以下簡稱《授權聲明》)。隨后,她的這篇博士論文出現在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公司)開發的《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里,在國家圖書館和許多學校的內部局域網上。該數據庫都能方便地在線瀏覽或下載。最終,劉美麗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萬方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在媒體和萬方公司的網站上公開致歉,并向她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36800元。一審及二審都駁回了劉美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另有一批人與劉美麗同時起訴萬方公司,包括491名碩博士,他們都以萬方公司侵犯了其發表權、復制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將萬方訴至法庭。對其中的421起案件,法院判決萬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論文,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博士論文以1800至2000元計算,每篇碩士論文1000至1200元;另有以劉美麗為代表的70名原告則被法院判敗訴,因為他們都曾經和學校簽署過類似的《授權聲明》。

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碩博士將萬方公司告上法庭。其中364名碩博士獲法院支持勝訴,另118名碩博士因將論文的相關授權給了畢業院校而被判敗訴。

在隨后的一個月里,又有5名博士在上海起訴萬方公司,他們要求萬方公司停止對《晚清小說與近代商業社會》等五篇論文的侵權,并索賠199620元。目前,法院還沒有相關的審判結果。

至此,已經有近千名碩博士針對萬方公司的學位論文侵權提起了上訴。這一千名碩博士學位論文侵權案。被業界稱為國內知識分子集體維權首案。

2多層授權下的學位論文

與劉美麗一樣,在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都被法院判令駁回上訴,原因在于他們都與學校簽訂了類似于《授權聲明》的合同。在這份《授權聲明》中,存在著“四個主體、三層授權”的模式,主體分別為作者、學校、中信所和萬方公司。作者授權于學校、學校授權于中信所,后者再授權于萬方公司。

具體來說,《授權聲明》的授權鏈條是經過三個步驟的:學生與學校簽訂關于論文使用的授權聲明;學校與中信所簽訂《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許可中信所將學校全部學位論文收錄在數據庫中。以進行交流傳播;中信所與萬方公司簽訂《開發(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委托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

在這個授權鏈中,第一層授權是學生給學校的授權。依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李順德的看法,劉美麗的《授權聲明》按照著作權角度來講頂多就是發表權,整個論文的著作權并沒有轉授給學校,即劉美麗仍是她論文的唯一著作人,她有保護自己著作權不被侵犯的權利。

第二層授權,是學校與中信所之間的協議。中信所與學校研究生院簽訂協議書于2004年4月23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學校研究生院同意匯集其所擁有的全部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并提交給中信所,許可后者對其進行全文電子化處理。在協議中。雙方同意中信所將全部學位論文以有償許可的方式收錄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進行數字化處理匯編并通過網絡進行交流傳播。及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發行。協議規定,中信所向學校研究生院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論文50元的錄用費、每篇碩士論文30元的錄用費;協議有效期為3年等。

然而在本案中,劉美麗從未收到50元論文錄用費。

第三層授權是中信所對萬方公司的授權。中信所與萬方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中信所委托萬方公司開發《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并向萬方公司無償出借學位論文館藏印刷樣本,供開發建設數據庫使用。在中信所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向萬方公司提供數據庫建設費用;在中信所未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萬方公司產生的數據庫建設費用可以向鏡像產品用戶收取加工成本服務費。

正如印刷廠不能因為出版社委托其印刷,就能銷售出版社的圖書一樣,萬方公司利用學位論文,在網上傳播,并向用戶收取加工成本服務費,這是不合理的。學位論文在經過層層授權后,已從劉美麗等人手中轉入了萬方公司。劉美麗作為唯一的著作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學位論文通過合法的途徑轉讓或許可給他人使用,然而,在與學校簽訂了《授權聲明》后,她的論文被放到了萬方公司的學位論文數據庫中,不但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沒有收到任何報酬,顯而易見,其著作權受到了侵犯。

二、數字圖書館條件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及解決途徑

1分清著作權的歸屬

版權即著作權,版權保護中最重要的元素是著作權,先要確定著作權的歸屬,才可能有實施方法來有效地保護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0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這表明,與劉美麗有著相似經歷的千名碩博士對他們的學位論文都享有著作權,這點是毋庸置疑的。

劉美麗等人與學校簽訂了《授權聲明》,將自己的學位論文授權給了學校;學校又與中信所簽訂《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許可中信所將學校全部學位論文收錄在數據庫中,以進行交流傳播;而中信所與萬方公司簽訂《開發(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委托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在這三層授權下,碩博士的學位論文著作權仍然是屬于他們自身的。《授權聲明》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許可使用權,學校最多只是擁有了學位論文的發表權。因此,學校不是學位論文的著作人,同樣的,中信所和萬方公司更不可能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這也就意味著,萬方公司無權將學位論文全文數字化,并放在網上進行傳播。

2建立健全數字出版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機制

數字圖書館的意義在于,向大眾傳播知識、促進學術交流,因此其對作品的數字化使用是必然的,這就需要界定“合理使用”與“非法使用”的區別。現有的《著作權法》對數字圖書館的相關版權問題的適用存在較多不足,因而,建立健全數字圖書館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機制對于整個出版界都是必要且必需的。

從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來看,“合理使用”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國外的慣例,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應該建立在不侵犯著作者的著作權的基礎上。在千名碩博士訴萬方侵權的案例中,劉美麗等人與學校簽訂了《授權聲明》,學校與中信所簽訂了《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中信所與萬方公司簽訂了《開發(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委托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事實上,劉美麗并沒有與萬方簽訂任何有關著作權轉讓的協議或者文件,這也意昧著,劉美麗等人從未同意將自己的學位論文授權給萬方公司放在它的數據庫中,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現在的《著作權法》還不能對這一案件進行有效地判定,這也是這一案件目前仍然沒有審判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國的《著作權法》適用于傳統出版業,但數字圖書館作為新興的出版形式之一,在基礎設施、出版環境和著作權保護方式等諸多方面與傳統出版有較大差別,《著作權法》不能對其完全適用。例如,在傳統的出版方式中。著作者理所當然地擁有其作品的著作權,這不會因為其作品被刊登在報刊雜志上或收錄在書本文獻中而改變。而在數字圖書館中,由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文獻信息的傳播速度和傳播廣度都是傳統出版所不能及的。著作者的作品經過數字化被放在網上后,很容易被網絡用戶瀏覽、下載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在這個過程中。著作權的歸屬及保護是容易產生問題的。依據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筆者建議,在明確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并不侵犯到著作者的著作權前提下,未來的相關立法應該適當放寬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可使數字圖書館與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一樣享有合理或法定使用權的主體范圍,并允許數字圖書館在用戶的人數、作品內容下載復制的數量以及被瀏覽、下載的技術上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從而可以既保護到著作者,又使數字圖書館有更正規的發展。

3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數字圖書館的版權保護可以借鑒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已經數字化了的文字作品進行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可以有效地維護著作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案例中,以劉美麗為代表的千名碩博士對萬方公司提出訴訟,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采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則有可能在維權時限和效果上有很大的收獲。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相關制度,能夠對版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合理地分析與解決。

數字圖書館將作品數字化后上載互聯網可能帶來的問題是,一方面作者難以查找到所有使用自己作品的用戶,就無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另一方面,想獲得作者授權許可使用作品的用戶。可能因地域限制而無法聯絡到作者,這樣一來,用戶合法使用作者作品的權利受限制。此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優越性就顯現出來了。作者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代表著作權人向數字圖書館集體授權、收取報酬并分配給著作權人。正如國內第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職責一樣,它全面為中國音樂詞曲作者開展版權服務,并與世界上32個同類組織簽訂了正式的業務合作協議。對于那些提供音樂服務或視頻點播服務的網站來說,它們所使用的索材不必一一通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只需要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并向這一組織支付報酬即可,然后再由協會向作品被使用的成員進行利益分配。

同樣的,數字圖書館只需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相關協議,就可獲得幾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權,從而免去尋找作者的麻煩,也不必逐個尋找著作權人洽談著作權交易事由。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用于劉美麗案中,萬方公司可以與相關的集體組織接觸,獲得碩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使用權,就可能避免成為被告席中的主角。這樣一來,有利于數字圖書館提高作品使用效率,發揮數字化信息傳播的優勢。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著作權人的人,其在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權力時,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建議相關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制定出更有效更全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辦法,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其它權利。

4采用數字版權管理技術

劉美麗發現自己用了三年時間完成的學位論文出現在萬方公司開發的《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同時,在國家圖書館和許多學校的內部局域網中,這一數據庫能方便地在線瀏覽與下載。這意味著,劉美麗的學位論文可以很輕易地成為各個終端用戶電腦中的文件,她的研究成果輕而易舉地被別人拿去使用。

數字圖書館中的文獻資料在網絡傳播中很難得到較好的控制,經過數字化的作品一旦上網,就難以避免被用戶瀏覽、下載、復制、打印等。這樣對于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和舉證都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正如傳統的圖書有防偽碼,以防盜版書籍的侵權一樣,數字圖書館也應該采取必要的技術保護措施,對館藏的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進行有效的保護。在萬方公司合法得到碩博士的學位論文的使用權時,這可以利用一些相關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來保護著作者的著作權,避免非法盜用以及被侵權等事件的發生。

目前,數字版權管理技術(DataRightsManagement,簡稱DRM)被認為是最有發展前景的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技術體系。DRM是對數字作品進行版權保護的整體解決方案。它通過加密技術、信息安全傳遞等技術,防止電子書的非法拷貝,以方便著作者、出版社和網絡銷售商之間的交易清算。DRM允許網絡數字內容的提供者控制瀏覽、閱讀其數字內容的訪問權限。無論這些數字內容是圖像、文字、音樂或是其它多媒體文件,通過數字版權管理技術,內容提供者可以自行定義加密方式,以對網絡用戶的瀏覽、下載其數字內容進行控制。只有獲得數字內容提供者合法授權的最終用戶才能擁有相應的權利,并且這些授權可以細化到是否允許最終用戶復制、打印以及復制、打印數量限制之類的問題。這樣,通過數字版權管理技術,內容提供者(著作權人)就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復制及使用,減少被侵權的風險。

5提高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

作為著作權的合法享有者,當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人們應該學會用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

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有相當一部人著作者的法律意識薄弱,有些人看到自己的論文被放在了網上,認為是自己的榮譽,卻沒有想過,論文有可能被網絡用戶瀏覽、下載、打印甚至是剽竊抄襲等,而開發論文的數字圖書館有可能通過用戶對其數據庫中的論文使用得到相應的報酬。在這個過程中,著作者沒有得到任何名義上與實質上的報酬。

著作者的維權意識薄弱,是更多的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出現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著作人要有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可以說,數字圖書的版權問題需要引起出版界、法學界以及著作人的共同關注。

6借鑒學習國外的著作權保護方法

在立法方面,國外的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界定有較明確的定義,同時,較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著作權有相對有效的保護。由于發展時間長,并且在技術、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國外的數字出版在版權保護方面也比較成熟,值得學習與借鑒。

在千名碩博士訴萬方學位論文侵權案件中,就可以仿效Google的和解協議。由我國的出版協會牽頭,與各個數字圖書館簽訂相關的協議,以保護眾多著作者的合法權益。

2008年10月29日美國作家協會、美國出版商協會與Google達成一項突破性的和解協議。Google的圖書搜索計劃剛開始上線的時候,以海量的知識儲備和方便快捷的搜索得到用戶的一致好評,但是其圖書搜索計劃不可避免地牽扯到圖書版權問題。美國作家協會、美國出版商協會為保護作者的權利,歷經三年與Google達成了和解協議。在這份協議中,將圖書分為三種,分別是受版權保護的在版圖書、受版權保護但是已經絕版的圖書和不受版權保護的圖書。針對不同種類的圖書,Google采取相應的方法進行數字化并放在其開發的圖書搜索中。同樣的,在Google的圖書館計劃中,也使用到了這份和解協議的相關條例。

筆者認為,相關的著作權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都可以借鑒國外出版協會的做法,對我國的數字出版市場上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