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方向
時間:2022-04-26 03:33:23
導語: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方向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稅收管理體制不科學不系統。通過不斷的對我國現階段稅收管理體制的研究和分析,了解我國當前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現有利于我國對稅收管理制度進行改革,以便更好地利用和管理稅收。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利于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國民收入的平衡。稅收管理體制是用來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在過去的一個時期,稅收管理制度也經過了一系列的變革,但是仍然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系統體制。在1994年,我國實行了分稅制財務管理體制。其中明確將稅種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地方和中央共享稅。但是在此次公布的新條例中對于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和權限的劃分卻并沒有提出來。2001年,國務院在《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規定,各地不得出臺所得稅優惠政策。(二)稅收管理體制法制性弱。我國對于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也并不系統。更多的是在一些規章或者是制度中得到體現,并沒有法律來進行約束。因此,應該在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權限方面設立明確的法律條例,保證權限的劃分有法可依。同時保證稅收管理權限的執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保證依法而行。對于國家而言,稅收是國家正常運轉的基礎,因此保證稅收并兼顧人民的利益和市場經濟情況,需要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來作為依據。目前我國對于稅收的權限管理更多的是體現在國務院頒發的一些行政法規中。這與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是不相匹配的。在稅收中的立法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確實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可以更多借鑒西方的一些成功經驗來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律。(三)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十分有限。目前我國的地方政府對于稅收的管理權限非常有限。對于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的權限屬于中央;對于一些稅種的稅率,地方政府的權限也受到了約束。稅率的調整必須在中央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變動,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稅收的稅率地方政府是無權進行變更的。對于一些稅種的減免,地方政府的權限更小。更多的情況是在中央規定的條例中進行。但是規定條例比較的混亂,不利于順利的執行。地方政府對于稅收的管理權限過小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近些年來地方政府的非稅收入逐年增加,這說明“費擠兌”現象越來越嚴重了,同時地方政府需要承擔的職責很大,而地方政府并不能發行公債,導致一些地方的財政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四)稅收管理權限內容龐雜。稅權主要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行政權和稅收司法權。目前我國的稅權表面上看劃分得很清楚,實則比較混亂。立法權應該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并不是國務院。即使國務院被授予權利立法,那也只是為了解燃眉之急。但是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國務院下屬的部委是沒有權利立法的,除立法權以外的其他權限常出現在稅收和其他法規當中,可見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正規性。
二、我國目前稅收管理體制問題形成原因
(一)稅收管理體制與稅收結構模式不配套。現階段,我國的征稅制度具有“一刀切”的特點,我國的一般納稅人是年收入在50萬,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或者年收入在80萬,經營零售和批發的兩大主體,而50萬以下以及80萬以下的相關行業主體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不能全面適應我國現階段各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稅收管理體制與稅收結構模式之間存在矛盾。(二)稅收權力劃分存在問題。稅收的權利問題主要體現在中央的稅收權利和地方上的稅收權利兩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問題。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收權限完全在中央對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范圍之內。中央和地方上的稅收權利一方面存在著分界不明的現象,另一方面還存在著權力劃分不均的現象。地方上的稅收權利受到過多的限制,對于我國一些特定地區或者在某些特定時期之內,高度集權的中央稅收權利的實施不適合當地的稅收情況,而當地政府業務過多權利放寬或加緊稅收權利,也可能造成人民負擔或造成偷稅、減稅的現象出現。(三)權責不統一,缺乏有力監督機制。當下,對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稅收管理方面分別應當從事什么樣的工作、擁有什么樣的職能、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承擔什么樣的義務,我國既沒有明文規定,又缺乏具體的操作方式。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我國仍實施“一刀切”的納銳人識別標準,導致稅收不全、稅收過少、偷稅、逃稅等現象的發生,而在這種不良現象的背后,無法指定具體的單位或工作人員去承擔相應的違背我國稅收政策的后果。權責的不明確和法律的漏洞,造成稅收活動過程中缺乏有力的監督,導致各種“不做為”現象的發生。
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方向
(一)建立科學系統的稅收管理體制。建立科學系統的稅收管理體制,能夠明確集權和分權兩者之間的關系,指出集權和分權在稅收管理方面分別應當從事什么樣的工作、擁有什么樣的職能、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劃定出中央各部門以及省級以下的地方上的相關稅收管理部門的權限范圍,將稅收分配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具體細則理順,確保省級以下從事稅收管理工作的相關政府部門或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保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方向的正確性和科學性,其具體內容如下:第一,將稅收管理權限的具體原則性的內容明確納入我國的憲法規定,并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說明,確保稅收管理權限的嚴格執行。第二,以憲法為依據,完善相應法律法規的同時,專門制定出一套具有強制性作用的稅收管理體制。第三,明確指出中央稅收權力和地方稅收權力的具體實施方向,理清不同稅收管理權力的權限關系。(二)推動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工作。稅收的全面實施和落實,能夠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我國的稅收種類繁多,稅收標準不一。為保證我國稅收政策能夠及時、有效的實施,制定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尤為重要。通過強制性的法律實施,避免地方上出現的非法性質的稅收競爭,消除各個地方之間存在的稅收壁壘,保證我國統一性稅收政策的有效實施。(三)中央適當下發稅收管理權限。中央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主要包括三個權利的下放:第一,關于對省級人大稅收立法權的下放。其中應當注意:在給予地方上具有一定權限的稅收立法權時,應當嚴格規范其立法程序,保證地方稅收立法的科學性,防止權利的濫用;第二,對地方稅收實施的政策調整權的下放針對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業稅等地方性的稅種,在經過全國人大立法之后,通知地方統一實施,地方相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有限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從而有效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第三,地方減少或免除部分稅收權的下放,在對地方進行部分稅收的政策調整權下放時,其部分減免稅收權也同時下放至地方。這三個方面的稅收管理權的下放,一方面保證了稅收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夠有效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進而引入先進的企業,推動地區的發展,調節我國地區經濟的平衡發展。
綜上所述,我國市場經濟整體性的發揮和國家政策的統一性的實施以及我國政治高度統一的優越性促進了我國經濟空前發展,但因受到我國各地區多種因素的限制以及管理制度差異的復雜性,以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為基礎的,完全化的集權稅收政策會造成一系列的不良現象,所以,建立以落實集權為主,進行適當的分權性質的稅收管理體制是科學合理的。
作者:林權 閆旭 單位:大連財經學院應用經濟研究中心
【參考文獻】
[1]王德平.完善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的初步構想[J].稅務研究,2008(02)
[2]馬宏麗.我國現代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及完善初探[D].吉林大學,2005
[3]王晨曦.淺議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及完善[J].東方企業文化,2012(10)
[4]盧劍靈.現階段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0(04)
- 上一篇:我國績效管理現狀及提升策略
- 下一篇:公共危機管理中治理體系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