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監測制度研究
時間:2022-12-29 11: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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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可為人類生產生活的穩定發展提供充足的物質條件。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為達到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維持生態系統平衡,人們日益重視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土壤環境監測是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的重要途徑,監測工作的有序開展依賴于監測方法與技術支持,它是進行科學性監測、獲得客觀性結果的前提條件,而法律法規相關制度的施行則是規范監測行為的重要保障。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當下土壤環境監測制度中的問題,提出相關對策,以期提高土壤管理成效,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關鍵詞:生態平衡;土壤環境;制度研究;環境監測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近些年我國各地區“重化工業”的發展動向愈來愈明顯,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化學品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現象[1]。目前,我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十分令人擔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污染問題突出,使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安全受到威脅,甚至可能影響社會的和諧安定。因此,如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科學保護土壤環境已成為十分重要的環保研究課題。
1我國土壤環境監測制度分析
土壤環境監測不僅是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途徑,也是加強環境管理的關鍵環節,而監測獲得的數據能夠為環境執法提供有效的依據。土壤環境監測制度指的是為避免土壤污染,改進土壤環境質量,由專業的環保監測機構依法制定程序與權限,遵循科學的標準規范周期性監測土壤環境質量以及其變化趨勢,同時向環保監管部門提供監測報告的制度[2]。監測土壤環境能明確污染物分布情況及種類,甚至是污染途徑,進而準確預估其變化趨勢,把握可能出現的重大環境隱患[3]。制定土壤環境監測制度不僅能規范土壤環境監測行為,還可避免土壤污染加劇,有效保護土壤環境。
2我國土壤環境監測制度中的問題
2.1不完善的環境監測制度內容。2.1.1未統一監測標準規范。我國空氣與水環境監測指標、技術體系及評價方法趨于成熟,土壤環境監測的發展與其對比則處于嚴重滯后狀態,并且在環境監測發展中依舊是薄弱環節,主要原因在于隨著社會經濟與科技的不斷發展,土壤環境質量也相應出現變化,進而使污染現象進一步加重。另外,有關監測技術規范與監測標準處于滯后狀態,若不能進一步完善技術指導規范,使其更加科學化,滿足監測要求,將無法適應新時代背景下土壤監管的需求。2.1.2監測監管體制不順。客觀上來說,我國土壤環境監測應在統一監管的基礎上進行分工負責管理,其中環境保護部門為統一管理的主體,農業部門為分工管理的主要負責方,但當下環保部門僅統一監管土壤污染監測,未對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實行有效的管理。國家規定環保部門監管土壤環境監測,但過于集中的監管會受到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出現質疑監測結果的情況[4]。另外,國家規定農用地土壤為監測的主要對象,監管對象為農業部門,而未相應規定其他地區的土壤質量監測,各個行政部門缺乏聯系及溝通,更不用說監管部門能夠統一管理。2.2不健全的監測制度法律體系。2.2.1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度長期空缺。長期以來,我國對土壤環境的保護力度不夠,土壤污染防治法曾處于缺位狀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走經濟優先發展道路,使政府忽視了對土壤環境的保護。二是不同監管部門制定的法規制度存在差異,相關內容散見于《水土保持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人們未認識到專門立法的必要性[5]。令人欣慰的是,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的頒布,既有助于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又為我國開展土壤防治,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供了法律基石。2.2.2環境監管制度落后。通過匯總政策、法律法規文件,筆者發現,國家在環境監測方面的立法尚有一定的發展空間,比較落后的有《全國環境監管條例》,效力等級低的有《環境監管辦法》,且未出臺新的《環境監管條例》[6]。2009年,國家針對《環境監管條例》展開了意見稿征求活動,但直至最后也未能出臺。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環境監測工作。”從中不難發現,環保部門擁有較大的管理權力,但其升級時間較短,發展尚不完全,外加政府各個部門機構重疊,職權明確,不會輕易受限于其他部門,最終造成此條例至今被擱置。2.3不到位的環境監測制度保障。2.3.1未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土壤污染具有危害突然性、滯后性與隱蔽性等特點,一旦污染物超出土壤容量閾值,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危害[7]。為避免出現重大污染事件,增強土壤防控污染的能力,構建預警體系十分必要。我國大氣、水污染等預警監測體系的初步建立花費了較長時間,因此也應當建立并健全土壤環境監測的相關預警體系。2.3.2財政保障不到位。首先是監測儀器方面,監測設備配置水平落后于土壤環境監測發展的步伐,這是我國當下環境監測站比較常見的情況,特別是基層環境監測站。監測技術人員專業素質缺乏,使得監測活動無法順利開展。另外,設備的維修費用也是監測工作開展中的難點,此類監測設備使用頻繁,因此故障發生率也較高,專業維修花銷大。其次是運行經費方面,土壤環境監測評價前,需歷經布設,采集、流轉、制備及保存樣品等多個環節,保存措施、物流費用等均需花費不小的資金[8]。相關技術人員工資福利低;監測工作開展的辦公費用、研究經費等公益性事業經費嚴重不足;科技創新、崗位津貼福利不合理;新型科技研究動力低等,均體現出財政保障不足。
3土壤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的對策
3.1健全相關法律體系。3.1.1制定污染防治立法。目前,我國土壤環境整體上不容樂觀,部分區域存在嚴重的污染。眾所周知,土壤污染會間接或直接地危害到百姓的飲食用水與食品安全,其與民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9]。我國土壤污染預防治工作基礎較為薄弱,從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障百姓健康與食品安全等角度出發,我國應當盡快統籌規劃,建立完整、科學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從制度層面保護土壤環境。2017年,國家已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上日程,經過社會各界的努力,2018年8月,《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出臺。3.1.2修改規范與法律文件。《環境監管辦法》是指導與規定環境監測工作開展的辦法,土壤環境監測需受其制約,但此辦法已遠遠落后于環境監測技術發展的進程。2009年,《環境監管辦法》修訂稿啟動征求意見,也發表過草案稿,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尚未能出臺。完善法規、規范性文件等內容,使一些政策性文件更加法律化,能使土壤環境監測制度更加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能增強政策文件的約束力,使土壤環境監測真正有法可依。3.2完善監測制度內容。3.2.1監測標準規范統一化。為進一步保障土壤環境監測工作的合理開展,應當將生態環境部作為制定土壤環境監測技術的唯一權威部門,再由其授權委托或組織其他行業、部門等重新制訂適合不同土壤類型、性質且專門的監測技術規范,借助先進的監測技術,完善并統一操作性強的技術規范,以有效解決監測技術陳舊、方法數量不足等問題,在提高監測技術水平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等情況。此外,還需盡快明確監測分析方法,并及時更新補充,通過國家環境標準的方式,以確保監測數據分析更具可信度與科學性。其他部門可以自行擬定分析方法,如果監測結果存在差異,則以國家標準為主。3.2.2明確監測對象。盡快明確土壤環境監測對象,將國家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值作為基礎,結合無機物、有機物與毒重金屬等探測結果增加控制指標,對于尚未納入的無機物和有機物,需綜合考察影響土壤環境變化的因素,盡快增加新的監控指標,早日出臺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同時,各地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所處地區具體情況,借鑒國家相關標準,制定適合自身的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添加適宜的監控指標。我國當下缺乏針對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壤污染監控指標,《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詳細解釋了建設用地,并分類分級地規定了污染監控指標,如有機物、金屬等[10]。盡管如此,依舊需要不斷探索與研究建設用地中的土壤污染標準,將滯后的污染監控指標盡快找出,從而準確把握污染監測信息,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3.2.3明確土壤環境監測機制。為防止土壤環境監測監管權限劃分不清或監管出現沖突,需通過法律形式確定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明確其他行政職能部門的監管權限與管理職能,以達到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土壤環境監測的目的。改變零星式管理模式,確定生態環境部門統管權限,在其他部門進行土壤環境監測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同時要求監測配合,將監測所獲信息定期上傳到數據庫,以達到共享的目的,并且其在監測工作中僅具備參與、提出建議與配合的義務,不授予單獨決策的權力,由環保部門嚴格監督。3.3加強監測制度保障。3.3.1納入土壤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為了提高土壤環境的應急處理能力,人們需構建土壤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對于大氣與水質量污染監測,人們已掌握先進的技術、科研經驗,而環境監測預警體系也初步形成,這為土壤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的構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將土壤歸于環境監測預警體系中,需參考、引用先進的技術,多引進高科技設備儀器,做好監測基礎工作,不斷利用網絡資源與各類監測手段,構建自動監測及數據系統,將相關計劃制定好并組織實施,以采取措施積極干預土壤環境監測預警。3.3.2加強財政支撐。增加各地區財政預算,完善財政保障制度。各地區財政預算的重點應當放置于土壤環境監測中,盡量細化開支,如監測維護費用、設備更新費用、監測人員的津貼獎金支出以及運行經費開支等,特別是對科技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人進行獎勵。另外,國家應針對土壤環境監測設立專項資金,盡量緩解地方政府的財務壓力,包括土壤環境監測相關部門的財政壓力,使科研與監測經費不足的情況得到良好解決,最終保障監測工作有序開展。
4土壤環境的質量監測技術路線
4.1監測點位。根據我國相關規劃中全面監測土壤環境質量并逐漸開展對危險廢物、固體廢物以及污染場地監測的要求,需要在調查土壤污染物的同時,以代表性、可比性、連續性和科學性原則為基礎,著重監測農田、果林以及飲用水地附近土壤資源,確定這些地區作為國家監測點位,實現周期性(5年一周期)監測。另外,對于敏感地區或污染高風險區域,應采取加密跟蹤監測的方式評價土壤污染情況。4.2采樣與制樣方法。4.2.1采樣。在采集樣品之前,應首先記錄下點位的坐標并拍下照片,然后采集表層的土壤,此過程需要填寫采樣記錄并存檔。4.2.2風干。將采集土壤帶入風干室并放置在風干盤中,將雜物(石塊、植物殘留、動物殘留等)去除后,攤成薄層。4.2.3粗磨分樣。經粗磨后,將樣品進行稱重,并保留3份樣品,包括國家樣品庫樣品、省級樣品庫樣品和現場研究樣品。對現場研究樣品繼續進行研磨并通過尼龍篩選得到2份。4.2.4細磨分樣。采用瑪瑙球磨機,將其研磨并通過更精細的尼龍篩,經四分法得到樣品,將其裝瓶以備用。4.3監測指標與評價方法。在建成全國性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站后,需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要求,綜合全國其他地區的調查結果,開展例行監測工作,主要監測指標為pH、重金屬元素、多氯聯苯類含量和陽離子交換量等。4.4質量保證。監測路線的有效執行,離不開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的保障。人們應建立并健全質量管理責任制,確保土壤環境的相關監測報告符合要求,達到標準可信度。對于土壤監測的具體工作,需要根據相關技術指標和要求,在實驗室中進行空白試驗、密碼平行樣以及標準樣的質量控制。對于采樣記錄、樣品交接記錄、分析記錄和前處理記錄、報告記錄等應保證齊全,同時應建立完備的土壤樣品檔案,保證各樣品都能進行再現性的復測。
5結論
土壤環境監測是了解其質量狀況的有效方式,盡管我國當下已建立相關監測制度,但法律法規方面的內容尚不完善,仍未有效把握土壤環境質量的變化趨勢。此外,土壤環境污染及質量改變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污染變異化與多樣化使得土壤修復需要付出較高的金錢與時間成本,且不一定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立足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人們應當根據當前土壤環境監測的實際情況,強化監測行為,建立健全、科學、切實可行的土壤環境監測制度。
作者:葉軍 單位:建湖縣環境監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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