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業規模類型區別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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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業規模類型區別研究論文

摘要:旅游業中小企業是我國旅游業發展中的重要力量,但是至今,沒有明確的劃分標準。因此,只能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作為現有旅游業中小企業劃分的參照。以飯店和旅行社為例分析了現行中小型旅游企業劃分標準的適用性,提出可行的劃分標準應該在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旅游業的特點來制定,旅游業中的各類企業的劃分標準也要結合各自的特點進一步細化。

關鍵詞:中小旅游企業;劃分標準;適用性

一、引言

中小型旅游企業是我國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市場競爭、推進旅游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合理化,滿足多層次的旅游市場需求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截止到2006年,全國共有旅行社、星級飯店、旅游區(點)等類旅游企事業單位38147家,其中絕大部分為中小旅游企業,這與我國總體企業規模分布相一致。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歐新黔2007年6月6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記者會上介紹說,中國中小企業已達4200萬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1]。但是,無論從國家行業統計還是從學術界的研究上,中小旅游企業的劃分標準一直沒有明確,官方或學術界籠統地使用中小旅游企業概念的現象十分普遍,這與中小旅游企業的事實存在和其在旅游業發展中重要地位不相符,如果忽視中小旅游企業的劃分標準,那么針對不同規模類型旅游企業的政策的有效性就會受到影響。因此,筆者在對中外中小旅游企業劃分研究進行簡要介紹的基礎上,闡釋我國目前中小旅游企業劃分的標準只是參照標準,并以飯店和旅行社為例分析了該標準的適用性,以此來探討我國中小旅游企業劃分的原則和依據。

二、中外中小旅游企業劃分標準的研究現狀

國外對中小旅游企業的劃分標準可以從研究者對中小旅游企業的定義中考察。Morrison(1996,p.401)認為傳統上旅游業是由小企業所主導的,20世紀90年代至今情況依然如此。Curran(1996)的研究表明在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旅游業中中小企業部門占據著明顯重要的地位。例如英國小企業部門已由1980年的1.9萬家增加到1990年的2.8萬家,這些企業中90%的企業雇用人數少于20人。其他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和德國也有類似特點。但是現存的旅游研究文獻對中小旅游企業缺乏概念上的明晰,這是由于多數研究沒有定義小企業的性質(S.J.Page,P.Forer,G.R.Lawton,1998)[2]。Morrison(1996,P.400)認為小旅游企業是由個人或小團體投資并由其業主直接經營,以個人的方式而不是通過正式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有形設施、生產和服務能力、市場份額和雇員方面被認為是小的。Cressy和Cowling的定義范圍更大一些,他們認為小企業沒有能力去控制買賣的產品以及給與和接受的信貸的價格……企業由其業主管理。典型的小企業員工認識少于20人,但是也可能是少到只有一個人(業主——管理)或多達500人。

然而目前可能最準確的定義是由Thomasetal.(1997,p.9)界定的,小企業被定義為雇員人數少于50人。這個定義是歐洲委員會的極小(或微型)企業(員工人數少于10人)和小企業(員工人數在10到49人之間)的合并后的定義。中型企業的雇用人數在50人到250人間。Thomasetal.的定義在旅游研究中大量使用是因為它不僅使用了比較研究方法,而且它有足夠的彈性去具體表現旅游企業的范圍而不是僅限定于少于10人。

國外對中小企業是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去界定的,但是絕大多數國家在政策實施上使用的是定量化的定義。主要以雇員人數作為劃分標準。對中小企業旅游企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經營行為,但是卻忽于考慮旅游業內不同部門的特點。例如,Page,Forer和Lawton對小旅游企業的分析研究中包括汽車旅館、酒店、餐廳、旅行社和風險旅游經營商,卻沒有考慮到這些次級部門間在經營上的差異。[3]Burrows和Curran(1989)指出采用這種極其單一的尺度標準(雇傭人數)劃分中小企業意味著太多的同質性被歸于小企業部門。為了使研究更有意義,他們倡議依據每一行業的定性研究結果歸納出專門的定義。也同時也意味著對中小旅游企業的定義不應籠統的界定,要考慮到旅游業內不同企業類型的特點。

我國目前對中小旅游企業的研究剛處于起步階段,現有的少量文章集中在中小旅游企業融資、應用電子商務和渠道策略等方面,對中小旅游企業的劃分標準的研究極其缺乏。

三、我國目前中小旅游企業劃分的參照標準

(一)中小旅游企業劃分的前提

根據聯合國《國際產業劃分標準》,結合旅游業的實際情況和旅游活動的內容,旅游業主要包括旅行社,以飯店為代表的住宿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游覽娛樂業,旅游用品和紀念品銷售行業。這些行業是與旅游者直接發生聯系并為之服務,是旅游企業的總體集合,即直接旅游企業。[4]除此之外,旅游企業還包括間接旅游企業和旅游配套企業。

旅游產業具有很強的依托性和產業關聯度,它的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和產業。而構成一個“產業”的一組企業群,必須滿足3個標準:生產相對同質性的產品、使用基本相同的技術、企業數量和他們產出的財物價值必須在數量上達到足以值得從統計上作為一個單獨的部門。可是,從供給的角度,旅游企業并不生產同一種產品或同一種服務。飯店總體上提供以住宿為核心的服務,旅行社提供的是一種綜合服務,因此,旅游企業提供的服務并不相同。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旅游業并不符合現行的統計意義上的產業定義,大多數旅游企業實際上都隸屬于某一傳統的標準產業,并且存在與現行產業分類標準中的許多產業交叉、重疊的現象。李天元教授在《旅游學》中指出:“旅游業不像其他產業那樣界限分明的情況只是說明這是旅游業的特點。旅游業的產品和產出的構成涉及多種有關產業的情況同樣也是其特點的反映。”因此,從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角度來講,旅游企業涉及眾多的行業門類。如美國產業標準分類系統(SIC)的一項調查認為,為游客服務的部門有30多個。澳大利亞工業經濟局1979年編寫的《旅游業的經濟意義》分析認為,直接和間接為游客服務的部門有29個,涉及108個產業門類。[5]但出于旅游企業劃分標準的研究需要,筆者從直接滿足旅游需求的角度把旅游企業界定為專指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產品的各類企業,即直接旅游企業。

(二)中小旅游企業劃分標準

為貫徹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2003年2月19日,由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新的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正式出臺。中小企業標準的劃分是依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同年,相繼出臺了《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以及《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這兩個標準的相繼出臺使我國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的大部分行業門類,但因為目前旅游業沒有在行業門類中或行業小類中專門列出,在1992年改革后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依然沒有“旅游業”項(雖然旅游統計制度是國家統計制度的組成部分)[6],因此,中小旅游企業中除了住宿業和餐飲業企業外,旅游業中的其余企業都沒有明確列出劃分標準。

在適用于計劃、統計、財政、稅收、工商管理等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旅游業的大量主要經濟活動被劃歸到了F、I、L、N、R等幾個門類(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中,其中“旅行社”作為一個小類存在于“L租賃和商業服務業”門類的“74商業服務業”大類下,鐵路、道路、水上運輸業及航空運輸業存在于“F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大類下,各類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及游覽景區存在于“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大類下,與人文旅游景區、景點相關的文物、博物館、紀念館和游樂園等存在于“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大類下。

按照以上標準,旅游業四大支柱性企業的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如下:旅行社行業應當執行“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行業的標準,小型企業指標為從業人數在100人以下、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中型企業指標為從業人數在100-400人,營業收入在1000-15000萬元。小型飯店指標為從業人數在400人以下,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中型飯店指標為從業人數在400-800人,營業收入在3000-15000萬元。各類景區景點的小型企業的指標為從業人數600人以下,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中型企業的指標為從業人數600-2000人,營業收入為2000-20000萬元。小型旅游車船公司指標為從業人數在500人以下,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中型旅游車船公司指標為從業人數在500-3000人,營業收入為3000-30000萬元。

新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有利于促進中小旅游企業的發展。根據標準,中小旅游企業會根據這個規則來執行有關的政策,對于企業融資、信用擔保等方面會有一個依據,使各類型企業自行“歸位”。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可進一步明確服務對象,更好地促進中小旅游企業的發展。中小型旅游企業劃分標準中除住宿和餐飲業以及旅行社業外,其他企業因為沒有明確指出為旅游企業,因此其規模的劃分標準只是參照標準,因此其合理性及適用性都有待進一步分析。

四、現行中小型旅游企業劃分標準的適用性分析

彼得•F•德魯克(Drucker•peter)提出了現代意義的劃分大中小企業的標準。他認為企業的規模是一個整體概念而不是指企業的某一個方面。決定企業的大小必須考察多方面的因素:雇傭人數、銷售額、附加價值(在適用的情況內)、產品種類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介入市場的數量、工藝技術的復雜性等。同時還要考察企業所屬行業的結構,它所占市場的份額以及其它因素。[7]旅游業的綜合性特點決定了在對旅游企業規模進行分類時必須考慮到各類旅游企業特點、性質、內涵和外延,而不能直接借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目前還沒有一個單一的、可為大家所共同認可的中小旅游企業的定義。如果人們的研究焦點是中小旅游企業但是卻沒有甚至無法解釋中小旅游企業的具體分類的時候,那么這是不符合科學研究的態度的。下面筆者分別以飯店、旅行社例,來進一步分析現行劃分標準的適用性。

(一)我國中小型飯店的劃分標準適用性分析

截止到2006年,全國共有星級飯店12751家(客房145.98萬間),星級飯店從業人員158.04萬人,全國星級飯店共實現營業收入1482.86億元;全國共有旅行社17957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654家,國內旅行社16303家),從業人員28.59萬人,2006年,全國17957家旅行社共實現營業收入1411.03億元。[8]根據以上統計數據,不難算出上述兩類旅游企業的平均年營業收入和平均從業人員數。

全國飯店每家平均年營業收入為1160萬元,旅行社每家平均年營業收入為790萬元;全國飯店每家平均從業人員為123人,全國旅行社每家平均從業人員為16人。可以看出,兩類企業的年平均營業收入和從業人員數都遠遠低于國家統計上劃分大中小型企業的標準。目前,我國飯店實際上并沒有按照我國住宿業的劃分標準統計數據,而是參照國家旅游局星級飯店統計標準——根據飯店客房間數來劃分大中小型飯店,有300間以上客房的屬大型飯店,299間以下客房的為中小型飯店,以此標準我國中小型星級飯店的比例在95.3%左右。[9]如果加上事實存在的大量社會旅館,中小飯店所占的比例還會大幅度增加。以飯店的客房間數來確定企業規模在國外也是較常見的做法,比如希臘的飯店業劃分中,大型飯店客房數為大于100間,中型飯店客房數為51-100間,小型飯店客房數為21-50間,家庭旅館客房數為1-20間。[10]但是更多的國家選擇的是員工人數、營業額和客房間數相結合的做法。比如西班牙中小飯店(SMHs)應滿足三個條件:員工人數不超過250人;營業額低于4000萬歐元;自主經營。[11]歐洲委員會1996年采用了共同的一個中小企業(SME)的定義,使用了雇員人數的標準,定義如下:微型或極小企業雇用人數少于10人,小企業雇用人數在10-49人間,中型企業雇用人數在50-250人之間(CEC,1996),這個定義在歐洲國家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各國研究者和管理機構根據本國的國情制定了自己的中小旅游企業的劃分標準。比如Sungaaedetal.(1998)在其研究中把小型飯店定義為員工數少于25人,Thomasetal.(1997)認為旅行社、景點和飯店的小型企業的員工數應少于50人。Halcroetal.(1998)認為小型飯店的員工數應該少于15人。[12]結合飯店的行業特點和國外對中小型飯店的劃分標準,目前我國中小型飯店劃分的適用性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我國飯店規模以客房間數劃分標準,片面地強調了飯店客房數量的外延規模,但是卻忽視了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資源利用水平、人力資本能力等質的方面。同時,因為客房間數與《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直接相關,這可能會導致有些飯店為了追求數量,而忽視了內涵式發展。企業“大小”的真正含義應該是競爭力的強弱,而不應該僅僅是規模的大小,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產品、服務、知識、信息等的內在價值量和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

2.我國飯店大、中小型規模的界定以299間客房為限,與國外一些國家的劃分標準相比明顯偏高。此外,我國對中小型飯店的界定比較籠統,到底中型和小型之間如何劃分沒有明確。我國目前存在著大量的社會旅館和單體飯店,這些飯店是不包括在我國星級飯店的統計中的,他們是被忽視的群體,但是這類微型企業在我國大量存在,據統計,上海市有3000多家社會旅館,北京地區有社會旅館近4000家,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這些社會旅館在解決旺季星級酒店接待能力不足,促進飯店行業均衡發展以及促進飯店特色化經營方面都有重要意義。因此,為了適應市場的發展,我國在中小型飯店的劃分方面應該進一步細分,特別應該兼顧微型企業。

3.飯店是勞動密集型行業,與其它行業相比,用人較多,用從業人員數和資本額等規模量來衡量和把握企業競爭力的大小進而作為劃分企業的標準是合理的。因此,許多歐美許多國家單獨采用員工人數作為規模劃分的標準。隨著計算機的普及,這種情況也在發生變化。飯店管理借助計算機以后,前臺和客房管理用上了計算機,就連員工系統、后勤物資庫房管理系統、工程設備系統也都用計算機管理。這樣普及計算機管理,不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節約了人力資源,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國外和香港地區的飯店用人比例很低,但工作效率卻很高。我國國家統計上有關住宿和餐飲業把小型企業的人數定為400人以下,隨著技術在飯店中的普及應用,必將不適合今后的發展趨勢,更加不利于國際橫向比較,當然,這可能與我國的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有關。

(二)我國中小旅行社劃分標準的適用性分析

根據上述的我國行業劃分標準,旅行社行業應當執行“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行業的標準,小型旅行社從業人數在100人以下、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中型旅行社從業人數在100-400人,營業收入在1000-15000萬元。學者趙劬在對福州中小型旅行社進行分析時,根據相同的標準對福州地區84家旅行社進行了調查,通過對其調查結果的進一步測算,顯示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旅行社共81家,占總數的96%,員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有69家,占總數的82%,福州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的只有四家,大多數旅行社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13]而且這在全國也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旅行社的平均從業人員數僅為16人,依據上面兩方面的數據,我國中小旅行社的員工人數遠遠低于100人以下的劃分標準,旅行社以員工人數作為劃分標準不符合旅行社的企業特點。

首先,旅行社是旅游行業中的中介機構,在國際上,旅行社就單體規模來說,很少有大規模的,但往往是網絡化經營,批發商和商層級結構清晰,分工明確。[14]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形成垂直分工體系,但是絕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經營中的“搭便車”現象十分普遍,雖然,名義上旅行社的經營項目“大而全”,實際上除了少數實行專業化經營的旅行社,大多數中小旅行社沒有產品開發、設計上的能力或意愿,導致中小旅行社多數為大社的地接社,在經營內容和手段方面單一,加之利潤的微薄,員工人數較之其他旅游企業少很多,自雇傭甚至夫妻店都很普遍。

其次,旅行社的經營中存在著明顯的淡旺季,旅行社經營中全日制的專職員工人數與其他行業相比明顯減少,兼職員工比較多,尤其是旺季的兼職導游人數更多。其他國家也存在類似的情況。比如美國的旅行社行業中平均每一個旅行社的全職員工數只有5.7人,89.8%的旅行社雇傭一名或更多的兼職員工[15],即使是美國運通集團公司的總部也只有40多人。

近年來,隨著計算機技術在旅游行業中的應用,網絡給企業帶來了新的產品銷售渠道,中小旅行社可以在網上推銷線路,尋求國內外,酒店、車船公司開展網上訂房、訂票業務。未來旅行社的大、中、小并不取決于它的單體規模,而是取決于它的網絡,即經營網點。因而,旅行社業不宜以從業人數作為劃分標準,而應以營業收入作為劃分標準。杜江在《近年美國旅行社業發展態勢研究》中,將美國旅行社中年營業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界定為大型旅行社,100萬美元以下的界定為小型旅行社。根據當年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的規定,服務業中小企業標準為年營業額500萬元以下。公務員之家

我國旅行社規模劃分的參照標準除員工人數外,同時也考量了營業收入。但是我國旅行社的產業集中度較低。2006年我國百強國際旅行社中的前3位的旅行社(即中國國旅總社、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康輝旅行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收入僅占整個行業營業收入的10%左右。產業集中度是用于衡量產業競爭性和壟斷性的最常用指標,較高的集中度表明更多的銷售額或其他經濟活動被很少一部分企業所控制,這一小部分企業擁有相當的市場支配力,特別是價格支配力,從而使市場的競爭性較低。通常,產業集中度較低的行業,企業的規模越小,企業的數量就越多,市場競爭就越充分,所形成的企業規模就越合理。但一直以來,我國旅行社的“小、弱、散、差”為人所詬病,中國旅行社業一年的營業收入還不及美國的一家旅游集團,2006年,全國17957家旅行社共實現營業收入1411.03億元,2005年單單一個“美國運通”,營業額就高達291億美元。我國絕大多數小型旅行社在市場上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使得我國旅行社單體的營業收入較低。如果以營業收入作為標準,必須考慮到我國絕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的實際營業收入,籠統地以每年1000萬元營業收入作為劃分小旅行社的標適用性不佳,應該在全面調查旅行社營業收入的基礎上細分旅行社企業自己的劃分標準。

五、結論

Burrows和Curran(1989)主張忽視行業背景來進行企業規模的劃分會有嚴重的方法論上的危險。[16]旅游業與制造業等其他行業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因此完全照搬其他行業的劃分標準對政府的宏觀管理和企業的市場經營都是不利的。中小旅游企業的劃分標準應該在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行業的特點來制定,這也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旅游業又是一個綜合性的產業,因此,旅游業中的各類企業的劃分標準也要結合各自的特點進一步細化。比如飯店的劃分標準應以員工人數作為主要標準,標準要適當降低,同時要兼顧微型企業;旅行社業不宜以從業人數作為劃分標準,而應以營業收入作為劃分標準。

中小旅游企業在市場營銷,提供高品質的產品和服務,價格政策,成本控制和重新調整能力上都非常有限。因此,作為行業管理部門,應該明確中小旅游企業的確切劃分標準,這樣,企業才能在市場競爭中找準自己的位置,政府在市場規制、信息披露和金融服務上才能給予中小旅游企業以更多的關注,使之走上可持續和可盈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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