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8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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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盈余管理行為是指企業管理當局及其會計機構和人員利用會計法規、會計準則的漏洞或未涉及的領域以及會計原則特別是計量原則的可選擇性,有目的地選擇會計程序和方法,對會計信息進行“加工”,以在證券市場、銀行信貸、稅收繳納、報酬激勵等方面達到預謀的利己效果的會計行為。治理企業不當盈余管理,應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會計準則,明晰產權并設計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完善《會計法》、《證券法》等有關法規,改善企業外部投資與融資環境。
關鍵詞:企業盈余管理;客觀條件;動因;治理
一、產生盈余管理行為的客觀條件
(一)會計準則等會計法規本身具有不完善性
由于客觀的、主觀的原因,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漏洞,而這些缺陷或漏洞很容易給職業道德方面有問題的企業管理當局及其會計人員進行盈余管理提供條件。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不完善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制定過程本身可能存在不合理因素。例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人員組成如果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會計準則就可能出現偏向性。同時,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各利益相關方為了使準則對自己更為有利,都會提出各自的要求,而準則制定機構為了使自己效用函數的最大化,為了在利益相關方之間求得平衡,就必須賦予企業一定的會計政策選擇權。第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本身固有的特點為盈余管理行為提供了機會。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經營活動范圍的擴大化,社會、法律和金融環境的日趨復雜化,使得同類會計事項的個性日益豐富,不同企業的具體情形千差萬別,會計準則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制定得很完備,勢必留有一定的余地,即對同一會計事項的處理會有多種備選的會計處理方法,從而使法定的會計政策在對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以及會計報告的編報等方面為企業提供了更大的會計政策選擇范圍。同時,會計準則與會計實踐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滯性,即會計準則的制定常常落后于會計實踐的發展和經濟行為的創新。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缺位會使企業在準則外會計事項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由于“無法可依”而帶有很大的彈性。第三,各項會計以及相關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協調,也導致企業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則選擇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
(二)現行會計理論與會計方法固有的缺陷性
1.現行會計確認基礎所固有的缺陷。權責發生制是國際上通用的會計確認基礎,這一基礎理論雖然較好地解決了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問題,但在確認的過程中加入了主觀性。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如果繼續單純地采用權責發生制,需要主觀確認“量”的機會會越來越多。除此之外,關于發生時間的確認也具有很大的主觀性,這些都會給盈余管理行為提供機會。
2.現行會計信息重要性原則和穩健性原則固有的缺陷。重要性原則允許企業對不重要的項目可以例外處理或靈活處理,但對于哪些項目是重要的,哪些項目是不重要的,無論從質的方面還是從量的方面,現行會計理論都未能作出具體規定。這樣就給企業把重要項目按非重要項目處理提供了機會,從而有可能影響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公允表達。
隱健性原則的運用,使得企業收益平均化和秘密準備金的操作更容易。企業有可能為了使財務報告顯示出持續穩定的盈利趨勢或為了其它經濟利益而采取收益平均化的會計行為,壓低經營狀況好的年度報告利潤,將其轉移到虧損年度或經營狀況較差的年度。企業還可能利用穩健性原則通過過多地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及存貨跌價準備等方法人為地低估企業資產或高估負債。
3.現行會計方法含有估計因素所固有的缺陷。在會計核算中,應當力求準確,但是,有些經濟業務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如壞帳損失、存貨跌價損失、或有損失等,因而不得不根據經驗判斷作出估計,從而使會計確認和計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計的方法。這同樣為盈余管理行為提供了條件。
(三)會計信息具有嚴重的不對稱性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已經高度分離,所有者權利不斷弱化,經營者——主要是高層管理人員的地位不斷上升,企業管理當局成為企業事實上的控制者。由此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企業管理當局成為會計信息的壟斷提供者,他們為了達到自己的預期目的而在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最為有利的會計政策,以實現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從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來說,在我國國有企業規模和數量所占比重都非常大的情況下,由于所有者缺位、所有權虛化等原因,作為國有企業會計信息最大使用者的國家,缺乏對會計信息質量需求的內在動力,或者說這種內在動力嚴重不足。而對上市公司的一些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來說,他們關心的是股市行情,而不是企業的財務狀況,許多投資者對會計信息根本沒有深刻的理解,甚至根本看不懂會計報表,而且目前我國相對于投資者手中的貨幣數量來說,上市公司的數量和規模還很小,會計信息的競爭受到很大限制,導致他們對會計信息的內在需求也嚴重不足。這些也都為企業實施盈余管理行為提供了空間和可能。
二、產生盈余管理行為的動因
經濟利益在大多數情況下支配著人們的行為,會計信息提供者與使用者經濟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是企業管理當局實施盈余管理行為的內在動因。
(一)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獎金等收入最大化的動機
根據委托理論,委托人——股東與人——企業管理當局兩者的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只要不存在一種能夠反映企業行為的充分信息指標,企業管理當局總要利用其信息優勢侵犯股東權益。因此,股東與企業管理當局往往通過簽訂管理合約使兩者的目標趨同。一個有效的管理合約應當能恰到好處地激勵企業管理當局選擇采取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但企業總價值的變動很難被觀測到,從而使企業收益成為衡量企業總價值變動的最適當的指標。正是主要依靠這一盈利指標,委托人往往除了支付給企業管理當局固定的薪金外,還要支付獎金甚至股權與期權。獎金等收入的存在,驅使企業管理當局經常采取尋機性會計行為以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由于會計信息的不對稱和監督成本的存在,委托人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往往得不償失,這決定了企業管理當局有能力和條件通過實施選擇和變更會計政策等盈余管理行為來達到其目的。
(二)上市公司首發股票及上市后配股等方面的考慮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如“公司必須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等。同時,企業為了在發行股票時獲得較高的溢價,往往通過盈余管理以“修正”發股前的歷史數據,調整影響每股收益的所有變量,如有意高估盈利預測數;進行所謂“資產剝離重組”并按剝離后的結果對前三年“虛擬”一個會計主體進行模擬經營等。由于我國會計準則對關于資產剝離的規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顯滯后,對資產重組中涉及到的資本計價、固定資產減損、長期投資明顯減值等有關損失的確認尚無明確規定,因此,許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這一機會來達到上市和提高股票發行溢價的目的。
股票上市后,按有關規定,其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連續三年達到10%以上,才能獲得配股資格。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配股資格,除了盡力搞好經營外,往往還會絞盡腦汁通過盈余管理行為如轉讓股權、進行關聯方交易等力保連續三年凈資產收益率達到10%。這幾年我國證券市場上的“10%”現象就來源于此。另外,《公司法》還規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將暫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為了免受其苦,也經常利用盈余管理行為粉飾會計報告。
在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為了配合一些證券機構在二級市場的股價操作,在披露信息的及時性與規范性上也大量存在盈余管理行為。有關統計表明,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會計時滯現象非常嚴重,業績變化較大的企業更容易存在這種現象。為了使某些證券機構贏得操作時間,上市公司還會故意推遲重大內部消息的披露時間,或者濫用“臨時公告”和“澄清公告”,故意使用“暫不分配”、“暫緩分配”等模棱兩可的語言。
(三)債務安排方面的考慮
按照目前國際通行的“公司有限責任制度”,債權人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企業用所獲得的資金進行投資,投資成功后,股東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資失敗,股東在破產時可不必償付全部債務,而債權人要承擔全部后果。因此,債權人為了減少成本和風險,保證到期收回本息,在貸款時,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并在債務合同中訂有一系列以會計數據定義的保護性條款,如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營運資本、固定資產、現金流動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條款,則視為違約,其代價將十分慘重,不僅其貸款面臨被收回的危險,而且其經營活動的自由還會受到限制。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管理當局將愿意選擇可增加資產或收入以及減少負債或費用的會計政策,以避免產生違約行為。此外,如果在某種會計方法下經測算將發生違約行為,企業管理當局也可能會變更會計方法,以避免這種違約行為的發生。即使企業暫時還沒有債務合同,但從為了將來擴大生產能比較順利地籌集到資金的目的考慮,企業仍有可能會采取有利于收益增加的會計政策。所以,企業的債務安排也是其實施盈余管理行為的重要動因。
(四)節約稅收等費用方面的考慮
所得稅是促使企業管理當局采取盈余管理行為的一個較為明顯的因素。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一般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然后再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企業為了節約稅負,減少現金流出,往往盡量降低報告凈收益。盡管稅務部門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時,是采用稅務會計的規定,從而減小了企業實施盈余管理行為的空間,但仍有一些會計政策可供企業自行選擇,如存貨發出成本的計價方法——先進先出法與后進先出法的選擇。報告盈利等會計數據還常被政府用于管制行業的收費標準(如公用事業等壟斷性行業)的確定。一般來說,較低的報告盈利水平會減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業的行為和增加政府對企業補貼的可能性。因此,企業為了減少“政治成本”,避免政府利用會計數據來限制企業的行為,也往往采用能遞延利潤或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
(五)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更迭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許多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仍然是政府行為,其干部身份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由于這種體制的存在,導致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在發生以下面臨更迭的情況時,往往采取盈余管理行為。第一種情況是原來的高層管理人員即將退休時,為了在離職前盡可能增加自己的獎金等收入以及能夠載譽而退,往往采用使報告凈收益最大化的會計政策,使企業盈利呈現上升趨勢。第二種情況是由于“商而優則仕”現象的存在,如果某位高層管理人員有職位升遷的可能性,其采取使自己任期內收益逐年增加的盈余管理行為的可能性也將大大增加。第三種情況是企業發生經營困難,經濟效益很差,甚至面臨破產時,會采取盡量提高利潤,美化財務狀況的盈余管理行為,以避免被解雇或被免職的命運。第四種情況是新上任的高層管理人員,為了增加企業未來預期的盈利能力,提高自己的經營業績,往往會注銷一筆巨額“不良資產”,以及采取一些其他的盈余管理行為來調整會計利潤等財務指標。
三、企業盈余管理的利與弊
從客觀上看,企業的盈余管理并非一無是處,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首先從訂立契約的角度看,根據契約理論,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結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盡量降低契約成本。如果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存在盈余管理,不僅會降低契約成本,而且還可以使企業管理當局對預期或突發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從而較好地克服合同的不完備性和固定性,保護企業及經營者自身的利益。其次從資本市場角度看,由于企業管理當局掌握了大量的內部信息,而這些內部信息往往相當復雜并具有專業性,企業管理當局若要以報告的形式把它們傳遞給投資者,是相當困難并且代價高昂的,而盈余管理則能夠通過“利潤平穩化”手段傳遞企業原本無法傳遞的內部信息,從而有助于減少因資本市場激烈波動對投資者決策行為的影響。
雖然盈余管理具有上述有限的作用,但從根本上來說,盈余管理的弊端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降低了財務報表信息的可靠性。企業管理當局通過“內部人控制”的便利條件對會計信息按照其管理目標的需要進行“加工、改造”,使其披露的會計信息往往缺乏充分性和全面性,甚至缺乏客觀真實性,從而使整個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對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也失去了有效性。其次,對企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盈余管理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經營者甚至企業的利益,但是也存在較大風險,一旦投資者和債權人發現企業進行了對他們不利的盈利管理,就會對企業管理當局的道德和履行責任與義務的能力失去信任,導致資本市場和借貸市場失靈,不僅使企業管理當局的預期目標難以實現,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給企業以后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再次,盈余管理會損害投資者、債權人與國家的利益。由于盈余管理主要來自于企業管理當局的經濟利益驅動,而企業管理當局的經濟利益與投資者、債權人及國家的利益又存在不一致性,因而在許多情況下,盈余管理的存在會促使企業管理當局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和國家的經濟利益。
四、治理企業不當盈余管理的對策
(一)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企業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是準則的各利益相關方相互博弈的產物,具有不完全性,利用會計準則中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和可變更性是企業管理當局進行不當盈余管理的主要方法。因此,應當參照國際慣例,進一步修訂完善企業會計準則,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可供選擇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縮小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范圍。當然,這并不是要求會計準則應對各類具體業務在全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間作出完全一致的規定,筆者只是以為,會計準則應對不同行業的共同業務作出統一的規定;對不同行業或不同規模的企業所特有的業務作出分類的規定,使某一企業只能適用于其中的一類情況。同時,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新問題會不斷涌現,如一些重要的表外信息、無形資產以及一些重要的非經濟信息的披露等,需要會計準則及時進行補充修訂和不斷完善。另外,實踐證明,不當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對會計準則的理解不準,故意曲解以及執行不力所造成的,因此,應當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的模糊性語言和概念,并加強對執行情況的檢查。
(二)明晰產權并設計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
產權制度對會計信息的生成過程具有先天的規范和界定功能,因為產權的明晰為會計信息系統目標的實現創造了兩個重要條件:第一,股東追求資本收益的最大化;第二,各利益相關方與管理當局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和約關系。因此,只有產權界定清楚,會計準則的運行和會計信息的生成才會有效率,才能既允許和鼓勵企業根據會計交易費用的高低進行會計政策選擇,又可發揮會計準則的激勵約束和資源配置的作用。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企業管理當局設計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方面,要承認經營管理者的管理人力產權,具體可實行年薪制和經營者股權,同時輔以非貨幣激勵方式,使企業管理當局能夠充分得到與其經營業績相匹配的收益和榮譽;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股東會、監事會等內部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對企業所選擇的會計政策及其變更、變更的理由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會計影響應向各利益相關方披露,各利益相關方或監事會對所采用的不合理的會計政策有權要求企業管理當局作出解釋或予以調整,并強化外部監控,對實施不當盈余管理行為的經理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等,從根本上切斷企業管理當局機會主義行為的退路,使不當盈余管理的成本大大超過其獲得的收益。
(三)完善《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規,改善企業外部投資與融資環境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連續三年達到10%以上,才能有配股資格,這些規定導致了巨額沖銷和“10%現象”。最近對配股資格重新規定為“凈資產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10%以上,但任何一年不得低于6%”,這雖然遏制了“10%現象”,但卻有可能導致“6%現象”的重演。因此,有必要對此類條款加以補充和完善,除了上述依據外,還應輔以其他指標,如企業持續盈余指標、經營性現金流量指標、生產經營活動是否處于嚴重的非正常狀態、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數據等,建立一個多參數控制體系,以綜合衡量和測定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務,以減少企業管理當局進行不當盈余管理的外在誘因。
為了減少企業債務安排方面的不當盈余管理行為,應當完善現行的信貸評估指標體系,在重視會計數據量化指標的基礎上,適當考慮非量化指標的作用。在量化指標方面,除了繼續以流動比率等財務報表的量化信息為參數外,應當考慮指標的全面性,增加產品創新與成長業績、為顧客提供服務的業績、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業績等指標,以鼓勵企業管理當局注重企業的長期經營效益。在非量化指標方面,還應當考核企業在行業中的技術領先水平、發展前景等,以更加全面地、公平地測定企業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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