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企業相容浪潮中的反壟斷立法
時間:2022-04-12 05:37:00
導語:探索企業相容浪潮中的反壟斷立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關于外資并購監管中反壟斷的價值取向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在國際投資活動中,外國投資者通過兼并或收購東道國的經濟實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獲得在東道國的市場地位,比在東道國新設一個企業在時間長短、手續的繁簡、資金與商譽的利用上都更具優勢。對東道國而言,外國投資者對國內企業的并購會給東道國帶來更多的國際資金與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技術,起到盤活存量資產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外資并購也會對東道國的國民經濟整體和國內其他經濟實體產生一些不良影響,特別是在“橫向并購”的情況下,則有可能導致外資對某些行業的壟斷。譬如我國的某些行業(如飲料、洗滌劑、化妝品等行業)已經或正在形成被外資壟斷的情況。對企業并購中的壟斷問題進行規制一直是西方國家對并購實施監管的核心內容。
“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隨著市場競爭的開展,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經濟的集中。”為了防止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一般通過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控制。反壟斷法是一個由公平、自由和社會整體效益等多種價值構成的法律系統。而我國的外資并購是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而產生的,相關規范和制度制定較晚,也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外資并購的反壟斷體系。隨著我國的入世,在外資并購中暴露出的問題會越來越多,尤其是反壟斷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一)我國是否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對企業并購的控制
早在1987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1988年就有《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提出。但是1993年9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卻未能同時亮相。反壟斷立法擱淺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立法者和學術界對彼時制定反壟斷法是否恰當產生了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就是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的控制問題。當時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中國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企業平均規模過小,企業間的聯合剛剛開始發展,企業集團的組建還在初期,如果將有關限制企業并購的條文規定在反壟斷法中,勢必會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執行。故認為中國應當鼓勵企業集中,而不是反壟斷。本文認為,從我國當前所處的企業并購浪潮的時代背景來看,有必要在未來的反壟斷法中規定控制企業并購的條款。
1.壟斷法中規定對企業并購進行控制的制度,是增加我國吸引外資力度的重要舉措。在當前的國際經濟形勢中,企業并購已成為國際經濟直接投資的重要形式。雖然過去8年來中國一直是利用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但近3年來利用外資速度放慢,許多其他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利用其不斷改善的投資環境和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同中國爭搶國際資本。相比之下,我國利用外資形式比較單調,并購市場并未全面開放,并購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反壟斷法》是企業并購的支柱性法律,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同時,完善的《反壟斷法》的頒布也可以使外國公司在做出并購決策時有規可循、有法可依,減少其在華并購的不確定因素,其結果無疑可以增加外資并購數量,更多地吸引外資。
2.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對企業并購進行控制的制度是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防御需要。隨著國內與國際市場連為一體,我國經濟不但要面對本國企業壟斷的威脅,更要遭受外國企業對我國市場的控制,隨著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深度和廣度的進一步發展,制定反壟斷法有利于限制外國企業對本國市場的社會。跨國并購的負面影響的核心問題是壟斷傾向,而壟斷會帶來社會資源的浪費,社會福利的損失和社會效率的降低。這種壟斷還容易壓制我國發展不成熟的民族工業,破壞我國的市場競爭秩序。反壟斷法被稱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憲法”,我國可以在反壟斷法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控制制度,以克服跨國并購的負面影響。
(二)我國反壟斷法規制外資并購的應對措施
1.可以通過立法確立外資并購待遇標準。西方各國一般都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從長遠來看,我國外資待遇標準的發展趨勢是逐步采用國民待遇標準。西方發達國家一般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及社會經濟發展目標,賦予外資國民待遇一個限制(通常稱為國民待遇的例外)。我國即使賦予外資國民待遇,也有必要規定較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應在以下幾方面:(1)行業限制。國民經濟要害部門、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國防、新聞等部門,必須嚴格限制或禁止外資以并購方式進入。(2)目標企業限制。在行業中處于舉足輕重地位的企業,或者涉及國家機密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傳統技術的企業,應當嚴格限制外資兼并收購,或者規定較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標準。(3)并購規模的限制。對于交易金額達到相當規模的外資并購項目,應當予以限制。(4)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的限制。外資并購一般應由作為并購方的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而且應當在并購協議生效時即支付全部價款。(5)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限制。企業并購中的一些特殊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不適用于外資并購。
2.立法規范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在我國,由于跨國公司并購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鮮事物,我國還未建立一套專門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批制度。僅有的規定也太過原則,相當零亂,無法操作,而且存在審批權限過于下放、審批權行使混亂、審批環節過多、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等弊端。在未來的反壟斷法中,可嘗試規定以下內容:(1)在外資并購的審批范圍上,除了對“購買”股權或資產的外資并購方式進行審批外,也應將不按現有持股比例的股份認購、股份消除、認購配股及轉配股等致使外商取得企業一定控制權的行業的外資并購納入審批范圍。(2)設立專門的外資并購的審批機構,外資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并應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3)在外資并購的審批程序上,外資并購項目在立項時就應先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文件予以確認。
(三)對某些外資并購中的壟斷行為的豁免
對某些外資并購中的壟斷行為的豁免競爭雖然是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但在有些市場或經濟部門由于特殊的條件,優化資源配置只能在限制競爭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因此,綜觀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情況,為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維護本國經濟利益,即使一個行為被認定為符合壟斷的標準,但是如果這種行為符合國家的經濟政策或其給市場或消費者帶來的利益超過了它的消極影響,則對這些行為也可以不按照壟斷來處理或給予其一段時間的寬展期,在此期間內,對其行為不按照壟斷予以制裁。但是,反壟斷法適用例外的行業能得到反壟斷法某些條款的豁免而不是全面的豁免,尤其不能得到反壟斷法中“濫用監督”的豁免。因此,確定反壟斷法適用例外的范圍至關重要。一般而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范圍包括:(1)具有一定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公益事業。我國大多數的基礎設施行業、公用事業都被認為屬于自然壟斷,如水、電、煤氣等。(2)知識產權領域,該產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除非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限制競爭,否則一般不適用反壟斷法。在現階段,知識產權還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領域,短時間內還不可能明確規定在反壟斷法中,但是,隨著我國的入世與知識產權法的完善,融入國際潮流是必然的趨勢。(3)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和聯合行動,主要指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調整產業結構的合并、兼并以及發生嚴重災害及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4)反壟斷法對企業間為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而實行的協作,對中小企業的聯合行為,發展對外貿易中的國內企業之間的協調行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三、結語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加里·貝克曾經講過:“無論是法官還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夠的證據判定一個企業到底是推動了競爭還是抑制了競爭。控制壟斷的更有效的辦法是鼓勵競爭者進入行業,包括國外的競爭者。”全球并購浪潮已經而且仍然將對我國經濟產生深遠影響,我們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盡快通過《反壟斷法》,同時,我國反壟斷法在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的過程中,在體現維護公平競爭、維護經濟民主的同時,也應該體現內外資平等的基本原則,這是我國對國民待遇制度正確履行的要求。
- 上一篇:深究外來務工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策略
- 下一篇:剖析傳媒文化對青少年心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