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財務執行權分配
時間:2022-09-03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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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采用什么樣的財務戰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其應當采用的組織結構。隨著圍繞以核心業務為中心的多元化經營道路的發展,的規模急速擴大,集團化管理成為必然。,國有企業系統內組建的集團公司基本上以管理型為主,并不直接參與經營活動。因此,集團公司的財務控制跨度設計成為集團公司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控制跨度越寬,組織效率越高。近年來,許多集團公司都在努力加寬控制跨度。以使減低管理成本,加速決策過程,縮短管理層與市場客戶之間的距離,增強整個企業的靈活性、高效性。而控制跨度設計的一個最主要部分,就是在集團公司內部對財務治理權的合理配置,也就是解決好集團公司內的集權與分權的問題。在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體系上形成一套有效的財務監控機制和資金運作機制,以便形成有效規范的約束制度和激勵制度,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集團公司的整體優勢。本文試從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3方面來簡述集團公司對財務治理權的內部配置。
一、集團公司對財務決策權的合理配置
經營管理的重心在于決策,不論何種管理決策都涉及到財務決策特別是涉及到企業長期資金來源、資金投放方向和投資項目的戰略性決策。而決策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取決于決策權的配置。理論上講,集團公司的財務決策權應集中在股東會和董事會。但在實務中,股東會和董事會所擁有的財務決策權要部分地授權給經理層來執行。這就需要財務決策權在股東會和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分割與配置問題。
一般認為,財務的決策分為2類:1是財務戰略決策;二是財務戰術決策。即使是在授權制度下,財務的戰略決策權也必須集中在股東會和董事會,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財務決策,則可授權給經理層來作出。
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公司法》的要求,董事會保留的財務戰略決策權的主要是:制定或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策方案;制定或審批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決定公司財務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公司的重大籌資和投資行為S制定或審批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和重要資本經營方案;聘任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等。
二、集團公司對財務執行權的合理配置
財務執行權屬于企業內部控制范疇。本文涉及的是授權批準控制,目的是取得所有相互協調的和措施,這些方法和措施都能有效地用于保護企業的財產,檢查信息的準確性,提高企業的效益,推動企業堅持執行既定的管理政策。因此,公司的經理層具有3種財務控制職能:一是經由董事會授權進行日常財務決策;二是為董事會制定財務戰略決策擬訂方案;三是負責實施董事會制定的財務戰略決策方案。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理層為董事會擬訂的財務戰略方案包括:。擬訂公司內部財務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體制方案;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等。
經理層在實施董事會的財務戰略決策方案時,必須采用職能專門化的授權實施體制。即日常的財務活動主要由職能化的財務管理部門來負責實施。
三、集團公司對財務監督權的合理配置
《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中,確立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監督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的會計監督體系。國務院去年以第283號令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因此,財務監督就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單位內部財務預算、規章制度等,對企業單位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檢查、控制和督促。財務監督在公司內部是分散配置的,主要有2大監督體系。一是內部財務監督體系,包括橫向財務監督、縱向財務監督、內部審計監督和員工財務監督。二是外部財務監督體系,包括政府的財務監督、出資者的財務監督、債權人的財務監督和擔當“經濟衛士”身份的注冊會計師的財務監督等。在企業內部,財務治理權要注意處理好它在集團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非子公司性的成員企業之間的配置。
一、集團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
集團公司對其所屬的分公司的財務治理,按權限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劃分,通常可以分為3種類型,即集權型、分權型和集權分權結合型。確立集團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治理體制,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分公司是集團公司內部的一個非法人實體,不具有法人企業應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財務治理權;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財務責任和財務利益,這種財務責任和財務利益又必須與財務權利相結合才能得以實現。換句話說,財務體制的設計必須做到責、權、利的有機結合。有鑒于此,本人傾向于在集團公司內部建立以集權為主要特征的財務治理體制,即在資金、投資、資本運作和成本的主要管理決策權均在總公司,同時通過會計委派制等方式,加強對日常財務活動的控制與監督:
二、集團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務治理權,公司董事會和經理會依法對其內部的財務戰略和日常財務決策制定方案并負責執行。但是,子公司畢竟是被集團公司所控制的。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擁有財務與經營的控制權。因此,子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重要的財務戰略方案,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審查批準,方能實施。主要包括:審查批準于公司的基本財務制度:審查批準予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策方案;審查批準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審查批準予公司的增資方案;審查批準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產方案;審查批準予公司的重大籌資和投資行為以及其他對集團總體收益水平帶來重大的財務行為等。另外,集團公司還擁有對其子公司的財務監督權,主要包括:委派財務總監或財務主管;對公司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評做法監督對集團公司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決定于公司的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的年薪和獎勵等。
三、集團總公司與非子公司性成員企業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
非子公司性的成員企業包括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和參股企業3類。集團公司擁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財務治理權的特點是:第一,是財務參與權而非財務控制權。集團公司作為這些企業的產權主體之一,有權通過派代表進入這些企業的董事會等形式,參與這些企業的財務戰略決策的制定。第二,是財務決策參與權而非財務監督權。集團公司不能像對子公司那樣,直接監督這些成員企業的財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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