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內上市企業治理構造問題剖析

時間:2022-01-06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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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內上市企業治理構造問題剖析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概述

1.公司治理結構的含義

公司治理是隨著企業制度發展而發展,它是各國企業制度為適應經濟、技術和社會進步,而不斷完善的結果。公司治理結構就是針對公司的一種制度性安排,為了妥善解決因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問題,在基于監督和制衡并存的前提下,對公司的各利益方展開一系列運行機制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包含了“制度”和“機制”雙層內容,那么又是動態和靜態相結合的過程。

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和利益,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和制衡機制,即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管理層的功能、結構及權利形成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來合理調控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總目標,避免經營者的逆向行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則涉及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職工、客戶、社會公眾等等與公司利益相關的各方。公司治理就通過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內部或外部制度和機制來調控公司與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以實施科學管理,保證利益相關各方的目標。因此,經營者的行為既要符合股東利益,還要保證其它參與者的利益,來調動各方為公司創造財富的積極性。

2.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

(1)權利配置功能。這是公司治理的實質功能,主要解決的是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我們知道,股東擁有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董事擁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權,經理擁有公司的實際剩余控制權。在權利配置過程中,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是相匹配的,擁有剩余索取權的人,他要承擔相應的風險,那他就要享有相應的控制權,若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不匹配,就會造成承擔風險的人沒有控制權,有控制權的人又不承擔風險,從而導致“廉價投票權”。

(2)權利制衡功能。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功能。公司治理的主旨就是明確劃分出權利層、決策層、執行層和監督層的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從而形成了股東、董事、經理和監事的權利制衡關系,以保證公司的有效運行。

(3)激勵與約束功能。激勵與約束分別反映了行為的推力和阻力。激勵是推動人在完成契約任務、實現委托人的利益和目的之外,獲取自身滿意的收益,產生超大的激勵作用,不再只是例行公事,而是有積極地動力。另一方面,約束又反作用于人,使之受到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與懲罰機制的制約,防止人的不行為。

(4)協調功能。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協調股東及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使所有利益主體同心協力,取得最大的經營業績。

二、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結構代表著公司的所有權結構,表示股東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的權利控制程度。應該說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①股票種類過多且復雜。②國有股“一股獨大”。③非流通股比例仍有待降低。2.董事會弱化。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的主要缺陷是董事會獨立性不強,嚴重的形骸化。表現在: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是股東董事,是由股東任命的,公司治理中盡管設置了權利關系,但實質是受制于控股股東;同時,董事會成員對經理人員的監督和激勵作用退化,導致董事被經理人員架空,總經理取代董事會的部分權利,權利被經理人員掏空,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黑洞。

3.監事會形式化。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督導。《公司法》有規定監事會有檢查公司財務、對經理、董事進行監督、發現經理和董事損害公司利益時,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等職責。但是在實際運行當中監事會過于形式化,一方面,由于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使得監事會的監督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監事會又受制于董事會,無法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無法獲取充足的信息,對公司的監管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三、優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對策

1.合理安排股權結構。優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出發點,首先要合理安排股權結構,改變“一股獨大”的狀況。當前,國家要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戰略性的部署和安排,把握總體方針不變——調整國有股比例,循序漸進的降低國有股的比例。可以在股權分置的基礎上,加深股權結構的合理化;同時,積極營造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市場,并與A、B股并軌,削減資本市場的分割態勢。因此,對于國有股的減持和流通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扎實做好每一步。

2.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消除董事會因被股東或管理層所控制,給各投資人造成利益損失而設立的制度保障。我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但在實際操作中作用并不明顯,歸根結底,還是制度不完善。

獨立董事制度需要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引入一定比例和數量的、獨立的、專業的董事人員,參與到公司的經營決策,針對公司的經營方針進行專業性的監督、管理和控制。根據目前狀況,首先,適當增加獨立董事的數量或比例。其次,提高獨立董事的職權范圍。

3.健全監事會職能。要想高效發揮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必須加強監事會的職能地位,提高其權威性。首先,授予監事會更多的實質性權利。我國《公司法》可以將監事會對董事會成員的任免權列入法律規定當中,監事會除了對公司重大決策有表決權外,還對人事任免有絕對的權利。其次,可以引入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與公司毫無利益關系的監事,使監事會真正的獨立自主,保證監事會的質量,提高監事會的透明度。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在當前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的境況下,我國上市公司要不斷改進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治理結構,促進經濟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