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稅務管理措施

時間:2022-03-02 03:40:45

導語:建筑企業稅務管理措施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建筑企業稅務管理措施

摘要: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盡管從制度修編、供應商梳理、合同修訂、價格談判、成本測算等方面加強了管理,但是推進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也遇到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改進。本文做簡要分析并提供可行的措施。

關鍵詞:建筑企業;稅務管理;舉措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進程

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擴大營改增試點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推廣到全國試行,并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增值稅全面替代了營業稅。

二、當前建筑業面臨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資質借用短期內無法根本性消除。現行企業采用“集團內總分包”解決資質借用模式,仍然存在風險,按照《建筑法》的規定,這樣的分包行為涉嫌違法分包,同時由于內部總分包合同的簽訂,會產生一道印花稅納稅義務,增加稅務負擔;總分包模式雖然理順了抵扣鏈條,但是增加管理環節,增加了管理成本。三方協議和內部授權模式,由于大部分業主不接受、不同意,導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受阻。(二)長期以來,建筑行業對稅務管理不重視,具體表現在對稅務管理資源投入不足,單位未設置專門的稅務部門,也未配備專門的稅務管理人員,完全由單位的財務部門一手包辦。“營改增”后,大多數單位也成立了稅務管理部門,配備了部分稅務管理專、兼職人員,但是不管是從人員數量方面還是人員素質方面都滿足不了當前稅制改革、一帶一路企業走出去的需要。(三)施工總承包企業管理鏈條長,一項工程特別是鐵路大線、地鐵以及目前盛行的PPP項目,可能涉及一級法人企業、二級法人企業或分公司、三級法人企業或分公司、子分公司下屬項目部四級核算管理,四級都涉及發票傳遞、稅款繳納、匯總納稅等管理環節,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管理難度和成本。(四)目前營改增政策不完善,自從財稅〔2016〕36號出臺后,國家稅務總局隨后下發了很多補丁文件,可以看出稅制改革一直在摸索中前進,同一個稅務文件由于各地方稅務局的理解不同以及爭奪稅源的實際情況,導致部分政策無法落地,比如國家稅務局規定預繳稅金時可以扣除分包款,實際執行情況是,部分地區因為分包是本市企業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導致總包在辦理預繳時就不讓抵扣分包,理由是分包沒有在當地預繳稅款。

三、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加強稅務管理的舉措

(一)優化管理模式,解決資質共享。優化管理模式、減少交易環節是減少管理成本、降低企業稅負的根本措施;實現“四流一致”是應抵盡抵、降低稅負的根本保證;解決合同主體(資質主體)、實施主體、資金主體、發票主體一致性的問題,是實現營改增后企業依法經營、合規納稅的源頭治理。積極主動與業主溝通,必要時聯合稅務局跟業主做工作,通過與業主簽訂“三方協議”或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號公告第二條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通過“內部授權模式”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盡可能減少管理鏈條,實行扁平化管理,減少潛在的稅務風險。(二)建立健全稅務管理機構“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各項管理工作難度加大,尤其是稅務管理工作量、工作難度加大,稅務管理風險也增大,為了有效管控增值稅納稅風險,提高企業稅務管理綜合水平,設立稅務管理機構、崗位,配備相應數量的高素質的專業稅務管理人員,是有效開展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建筑企業應高度重視、因地制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企業設立獨立的稅務管理機構(部門),也可以在財務部內設立相應的稅務管理崗位,足額配備相應的稅務管理人員,確保能夠滿足“營改增”后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需要。(三)全面梳理制度流程,完善內控體系,主動適應稅改要求。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從投標報價到經營模式、供應商選擇、合同簽訂、價格比選、成本分析、發票傳遞、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等環節都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企業必須根據增值稅法規以及營改增相關政策,全面梳理和修訂公司招投標、采購、法務、項目管理、投融資、考核以及財稅管理等相關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稅務管理體系,確保各項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執行有效。在流程設計上要做到順暢、閉合、環環相扣。科學有效的制定增值稅發票申請開具、取得傳遞認證和納稅管理三個流程,從業務發起部門到財務部門以及中間審批環節,對各環節時間節點、責任劃分要有明確規定,并留有記錄,做到過程有記錄、責任能落實。(四)研究匯總納稅,規范管理要求。建筑企業要認真研究匯總納稅規定,明確匯總納稅范圍,明確匯總納稅的具體操作要求,包括進項、銷項、預交稅款的匯總統計,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納稅義務人能夠按時(建議每月15日前)匯總所屬單位的進項、銷項、預交稅金,并進行匯總申報納稅,暢通增值稅抵扣鏈條。各級納稅義務人要采取合理方式,對所屬單位的稅負水平(或進項抵扣率)進行管控和考核。(五)強化財稅管理工作,加強稅企溝通,確保業務辦理順暢。建筑企業要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聯系,按照稅務機關有關要求,辦理備案登記、預繳稅款、領取和開具發票、納稅申報等,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增值稅業務培訓,及時獲取最新最全的稅務管理要求。針對各地對稅務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稅源爭議,導致部分有利政策無法享受,一定要向其上級稅務機關反映,爭取理解和支持,共同協調解決問題,維護企業正當利益。(六)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建筑企業要利用現在大數據、互聯網+、云計算等新生科技,有條件的安裝部署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

總之,面對全面依法治國,稅制改革向縱深發展的當前,建筑企業一定要緊跟國家發展大計,采取強有力的管理措施,在充分享受稅制改革帶來的政策紅利條件下,提高建筑企業稅務管控水平,實現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健康平穩發展。

作者:張洋 單位: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